June 21,2007
兩岸互不隸屬 不過「準藩屬」 ◎林濁水
中國重要智庫學者黃嘉樹來台參加會議,公開對一中原則下了和中國官方不同的定義:「只要民進黨承認台灣人也是中國人,就符合一中原則,則雙方可以恢復官方商談」,更語出驚人地說「要建立兩岸和平機制,前提是北京要重視兩岸互不隸屬的事實」。黃嘉樹的談話有人認為是北京拋出了重大讓步的風向球,以尋求兩岸解套;有的人則認為仍然是一國兩制的翻版,乏善可陳,評價兩極化。
兩極化的評價其實都可在黃的談話中找出依據,例如黃建議北京應該做到「六個區別」:一、統一前的一中與統一後的一中;二、反獨與促統;三、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四、正式外交與非正式外交關係及純民間關係;五、主權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六、民間需要的拓展對外活動與搞台獨的外交突破。
從這六項區別來看,黃的兩岸架構恐怕真的和一國兩制沒有差別。如在政府承認、對外關係、主權的行使權上香港都已擁有和北京區別性的權力。港、中都已可由「官方」直接進行各項談判和合作,不必如台、中透過「以民代官」、「以民扮官」的白手套往來模式。
然而,黃另外又主張兩岸應承認互不隸屬,這已大大逾越香港模式,而有所突破。事實上,中國在制定反分裂法時,已經知道香港模式是無法套用在兩岸之間的,反分裂法在規定了兩岸關係是內戰的遺留,北京可以用非和平手段對付台灣的倒退條文之外,也規定了台海現狀是「合法狀態」,但卻未進一步依邏輯自然的結果而承認互不隸屬的對方法政體系為合法,所以現在黃的提法可說是反分裂法精神的進一步延伸。
黃說這是要在「符合國際法主權不可分割原則下」,安排兩岸為「在一個主權、領土統一的國家內部,存在兩個互不隸屬的法政系統」,這樣一個願景對熟悉兩德模式的人並不陌生,但其實踐則有些重大的意識形態障礙必需克服,兩德和兩岸面對的問題本質雖一樣,但解決途徑大有不同,是和黃的途徑背道而馳的。
例如為了承認互不隸屬為合法,又不牴觸主權不可分割原則,所以東西德在雙方簽訂的基礎條約上規定「最高法權」互不隸屬,而避開「主權互不隸屬」;前者黃的主張應無問題,但後者黃的意見顯然認為主權不應避開。其次,在默認主權共享下,為貫徹互不隸屬精神,基礎條約明定「在國際上互不代表對方」,這一點黃縱使接受,也清楚地認為要符合一擁有官方外交關係,一只能擁有非官方關係而大不相同。
比較下,黃建議的模式是介於兩德模式和香港模式之間,更精確地說是「準宗主國和附庸國關係」,台灣擁有比高度自治多些,但比藩屬國少些的地位—因藩屬國仍有正式外交關係,只不過要以宗主國馬首是瞻。
折騰了超過一甲子,中國所謂開明派願意給台灣的「互不隸屬」地位竟是準藩屬國,可見兩岸關係正常化還有漫長的路要走。黃的方案處處見其犀利了,以致台灣只能拒絕,而兩德模式之可行在於德意志民族,既能鉅細靡遺地犀利面對所有癥結,又有一定的謙沖保留下必要的模糊空間。
【20070621 聯合報╱林濁水/民進黨前立委(台北市)】
然而,黃另外又主張兩岸應承認互不隸屬,這已大大逾越香港模式,而有所突破。事實上,中國在制定反分裂法時,已經知道香港模式是無法套用在兩岸之間的,反分裂法在規定了兩岸關係是內戰的遺留,北京可以用非和平手段對付台灣的倒退條文之外,也規定了台海現狀是「合法狀態」,但卻未進一步依邏輯自然的結果而承認互不隸屬的對方法政體系為合法,所以現在黃的提法可說是反分裂法精神的進一步延伸。
黃說這是要在「符合國際法主權不可分割原則下」,安排兩岸為「在一個主權、領土統一的國家內部,存在兩個互不隸屬的法政系統」,這樣一個願景對熟悉兩德模式的人並不陌生,但其實踐則有些重大的意識形態障礙必需克服,兩德和兩岸面對的問題本質雖一樣,但解決途徑大有不同,是和黃的途徑背道而馳的。
例如為了承認互不隸屬為合法,又不牴觸主權不可分割原則,所以東西德在雙方簽訂的基礎條約上規定「最高法權」互不隸屬,而避開「主權互不隸屬」;前者黃的主張應無問題,但後者黃的意見顯然認為主權不應避開。其次,在默認主權共享下,為貫徹互不隸屬精神,基礎條約明定「在國際上互不代表對方」,這一點黃縱使接受,也清楚地認為要符合一擁有官方外交關係,一只能擁有非官方關係而大不相同。
比較下,黃建議的模式是介於兩德模式和香港模式之間,更精確地說是「準宗主國和附庸國關係」,台灣擁有比高度自治多些,但比藩屬國少些的地位—因藩屬國仍有正式外交關係,只不過要以宗主國馬首是瞻。
折騰了超過一甲子,中國所謂開明派願意給台灣的「互不隸屬」地位竟是準藩屬國,可見兩岸關係正常化還有漫長的路要走。黃的方案處處見其犀利了,以致台灣只能拒絕,而兩德模式之可行在於德意志民族,既能鉅細靡遺地犀利面對所有癥結,又有一定的謙沖保留下必要的模糊空間。
【20070621 聯合報╱林濁水/民進黨前立委(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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