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2,2007
「家」
1973年德國庫克(KUKA)公司製造出了第一部工業用機器人,名為Famulus;famulus在拉丁文裡是奴僕的意思,機器人生而為人類從事生產,KUKA如此命名自然是合於情理。然而不分古今中外,奴僕除了聽從主人發號施令之外,其存在更重要的價值其實是作為一種可支配與交易的勞動個體,於是奴僕之於擁有其支配權的主人而言,不僅具有實質生產的經濟效益,更在象徵的層次上代表權力與社會地位。當然,此一支配性關係並非人類所獨有,許多動物對於其領域所展現的支配性格事實上也可說是十分類似,惟若追溯人類勞動生產之發展歷史,其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卻是此一動物性本能竟如何被微妙地轉化成一種道德的美感-「家」。或許,此即是段義孚所謂的「戰勝」動物性?也或許,該用「掩飾」或「逃避」這樣的字眼會更為適妥?但無論如何,主奴之間的支配關係肯定既是動物性也是人性,只是在漫長的人類文明演進過程裡,奴僕逐漸變成了一個充滿歧視的字詞,而「家」呢?卻成為孕育美好人性的溫暖搖籃。
兩、三百萬年前,人類仍處於所謂的原始社會階段,由於僅能以狩獵與採集維生,為了維持生存自然不得不採取集體勞動與集體分配的公有制;到了金屬與石器並用的時期,農業與畜牧業逐漸成為勞動生產的主力,於是人類不僅開始具有超出自身消費所需的生產能力,也逐漸發展出私有制的概念,並衍生出各種運用剩餘勞動力的方法。自此,勞動力的剩餘像強效的催化劑開始造成整個人類社會結構性的分裂,窮之於富、奴之於主、平民之於貴族,原始社會逐漸被充滿支配性關係的階級社會所取代,而奴僕的出現與制度化,無論是作為剩餘勞動力的管理機制,或是為了滿足日益膨脹的物質慾望,實際上正是此一結構性轉變之所以能發生的根本基礎。然而,奴僕在整個勞動生產體系轉變的過程中,並非從一開始便完完全全處於勞動力剝削的彼端,尤其在所謂從家長奴隸制過渡至完全奴隸制的階段,奴僕經常被賦予嗣子的身份而被當作是家庭公社的正式成員,於是在公社首領的權力支配下,這些尚未完全「奴隸化」的奴僕不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與原有家庭成員保持一定程度的合作關係,更往往成為鞏固家庭內部階級的重要成份。
從支配權演化的角度來看,此一剩餘勞動力的管理進化過程其實正是人類建構「家」概念的意識進化過程,因為「家」的存在原本便是作為一種延續生產力的組織形式,於是血緣作為一種合作關係的認證、扶育後代作為一種培植勞動力的合理投資,便當然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在集體生產與分配的公有制逐漸被以個體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取代後,「認證」與「投資」的策略便需要被進一步修正,有來自家庭公社外部的新成員,也開始有不同公社的結盟與通婚,於是日益複雜化的社會關係使得人類被迫開始培養統治的意識與技巧,並將其訴諸於「家」的形式。事實上,正如印歐語系裡用來指稱「家」(如family、familia、familian等)與「奴僕」(famulus)的名詞原本便互為關連字,而在古羅馬時代所謂「家」的定義更清楚地包含了「先天(血緣)」與「後天(擬制)」兩種成份,這些都在在顯示出人類自古以來便把「家」視作為一個生產性的單位,而為了追求生產效率的最大化,支配性關係也就因此根深蒂固地存在於「家」的概念之中。
如是的家庭觀其實在中國上也不鮮見,例如唐朝《戶令》中曾明白規定所謂的「同居共財制」,其內容雖未直接對「家」作法律上的定義,但實質上卻等同於將「家」視為一個共同經營「單一家計」的現實集團;換言之,「家」雖是由「人」所組成,但本質上卻是一個「物」的集合,於是從家字「宀下有豕」的構字看來,一個房屋得要能成為「家」得先有頭豬才行,而至於人呢?據說「家人」一詞在明清時期指的則也是得勞動生產的「僕人」,這無疑將「共產」二字解釋地淋漓盡致,只是此處「共」字不是動詞(共有財產),而「產」字才是(共同生產)!
從支配權演化的角度來看,此一剩餘勞動力的管理進化過程其實正是人類建構「家」概念的意識進化過程,因為「家」的存在原本便是作為一種延續生產力的組織形式,於是血緣作為一種合作關係的認證、扶育後代作為一種培植勞動力的合理投資,便當然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在集體生產與分配的公有制逐漸被以個體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取代後,「認證」與「投資」的策略便需要被進一步修正,有來自家庭公社外部的新成員,也開始有不同公社的結盟與通婚,於是日益複雜化的社會關係使得人類被迫開始培養統治的意識與技巧,並將其訴諸於「家」的形式。事實上,正如印歐語系裡用來指稱「家」(如family、familia、familian等)與「奴僕」(famulus)的名詞原本便互為關連字,而在古羅馬時代所謂「家」的定義更清楚地包含了「先天(血緣)」與「後天(擬制)」兩種成份,這些都在在顯示出人類自古以來便把「家」視作為一個生產性的單位,而為了追求生產效率的最大化,支配性關係也就因此根深蒂固地存在於「家」的概念之中。
如是的家庭觀其實在中國上也不鮮見,例如唐朝《戶令》中曾明白規定所謂的「同居共財制」,其內容雖未直接對「家」作法律上的定義,但實質上卻等同於將「家」視為一個共同經營「單一家計」的現實集團;換言之,「家」雖是由「人」所組成,但本質上卻是一個「物」的集合,於是從家字「宀下有豕」的構字看來,一個房屋得要能成為「家」得先有頭豬才行,而至於人呢?據說「家人」一詞在明清時期指的則也是得勞動生產的「僕人」,這無疑將「共產」二字解釋地淋漓盡致,只是此處「共」字不是動詞(共有財產),而「產」字才是(共同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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