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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農再條例，何必多此一舉？</title>
<link>http://blog.roodo.com/finimay/archives/8673899.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文/Chin-Yi Wu



文章轉載自Chin-Yi Wu在「農村再生條例論壇」上的論述，針對【農村再生條例】其中【土地活化】的必要性，提出更具建設性的看法，這樣的觀點，不僅具有完備的法理基礎，更反映出政府長期以來忽視法律工具在農村的操作的可能性與經驗累積。意思是說，過去不是沒有活化土地的法律，而是政府沒有用，也不會用。這點，Chin-Yi Wu提出了非常淺顯易懂的觀點。如下：]]>
	</description>
<language>zh-tw</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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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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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農再條例，何必多此一舉？</title>
	<description><![CDATA[農委會為廣徵各界對農村再生計畫的意見，舉行11場公聽說明會

農委會為廣徵各界對農村再生計畫的意見，除立法院公聽會外，預定4月22日前於竹苗.中彰投.雲南.高雄.宜花東等縣，舉行11場公聽說明會。

請大家 全力連署 支持農村再生 

為農村再生來贊聲！

終於有人發起支持農村再生政策的連署了

活動網址：http://59.125.87.211/love_village/sign.asp

農村的未來需要你我的共同支持~~~~台灣加油，農村加油

請傾聽大眾的聲音 請為農村再生發聲]]>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finimay/archives/8673899.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finimay/archives/8673899.html#comment-18912065</guid>
	<author>mina789@pchome.com.tw(十一場農村再生公聽說明會 即將展開 )</author>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Mon, 13 Apr 2009 16:45:38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農再條例，何必多此一舉？</title>
	<description><![CDATA[也是轉載同一個Mr. Wu的文章：

台灣原則上真的不缺此類的法規工具
問題實在是出在使用工具不當或是根本不會用
當然，問題沒有搞清楚，自然也沒有辦法找出還需要的配套的法政策工具

不管是農村聚落或是農村再生發展區
不管是用地的變更（例如鄉村區農牧用地變成乙建）
或是地塊的重新調整（同地主分布在不同地點的地塊合併，過於細碎不利耕作等等）
都可以透過既有的

農地重劃條例
<a href='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1D0060019&K1=%B9A%A6a&KeyWordID' rel='nofollow'>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1D0060019&K1=%B9A%A6a&KeyWordID</a>
=&KCDate=
農村社區重劃條例
<a href='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1D0060007&K1=%B9A%A7%F8&KeyWord' rel='nofollow'>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1D0060007&K1=%B9A%A7%F8&KeyWord</a>
ID=&KCDate=

來完成
這兩個條例好歹在地主參與權益、分配權益等等上面已經有相對成熟的機制，我其實一直不解，為什麼老是在詬病非都打轉
認為非都沒有計畫性管理的功能
全世界有哪個國家所有的每一寸的土地全部用計畫管理﹖
除了都市計畫地區之外的最基本原則就是『農地農用』、『林地林用』....。

非都市的鄉村區/聚落，沒有積極性管理的工具﹖
非也非也
不是不能管，而是要管不管看地方政府的態度（自治權在手上會不會/要不要用）
如果真的想要重新整理鄉村聚落又不想走重劃的路
大可依照非都管制，擬定興辦事業計畫書（如同高爾夫球場、渡假飯店等等開發計畫）
拿到聚落所有土地房屋所有的所有權人的同意書
隨你怎麼調整，只要計畫書能夠審查通過
你要積極管理
大可在計畫書中訂定更嚴格的建蔽容積退縮甚至風貌管制等等條款
計畫書審查通過公告，這些條款就有效力
這個手續很煩﹖
拜託，搞一個新訂都市計畫也很煩阿
其實真正要處理的細節
首先當然是農舍過度氾濫的問題
其次是
買了地，地上沒有既有農舍，又不能蓋農舍的話，要住哪裡﹖
德國的做法就是你自己要買農地，就要在最近的聚落找到房子
不管是該聚落有新劃設的住宅區，或是找到既有的房子有人要賣的
中國的做法也相同，有集村的宅基地，農村只能在宅基地上改房子
此類的做法，可依循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貳專編第一章住宅社區第二十三
條辦理
<a href='http://residence.educities.edu.tw/whchou/new_page_38.htm' rel='nofollow'>http://residence.educities.edu.tw/whchou/new_page_38.htm</a>
再來是，農地重劃/農村社區重劃的執行品質的問題
如同說明會上有農民提到劃來劃去劃到田都沒有
針對此，在重劃的過程中
就應該考量把國有地拿一些來
對於有耕作事實的農民的最小面積保障
也許三十年之後，這些小地也沒有人耕作了
再重新考量就好
＊＊＊農村土地重劃沒有畢其功於一役的道理
隨著農村社會結構與農業發展結構要一直變動＊＊＊
或者是如農村社區重劃示範案例（例如花蓮富里鄉羅山社區）
把原有的農村聚落自然紋理開腸破肚變成棋盤式社區
這都是屬於執行的品質的問題
不管農村中務農的人是多數還是少數
沒有農業就沒有農村這個是鐵律
台灣相關的法律工具已經夠了
農村要再生
需要的是提升使用這些工具的品質/技巧
隨著時代的進步，不同的新的觀念的引入
（例如田地不是緊臨水圳，而留設綠帶作為緩衝等）也因應不同的挑戰
同樣的工具要用不一樣的方式來運用
水保局有閒去推農再
還不如拿既有的法規工具開始來試辦他們的"富麗農村"證明給大家看
農再抓在手上，執行上其實不會更單純簡便

題外話
如果都市計畫界的專家想要處理鄉村地區聚落的管理問題
還不如在都市計畫訂定針對鄉村聚落發佈都市計畫的條款
例如，只要超過例如30人的聚落就可以發佈"小/簡易都市計畫"
相關手續可以簡化，也不需要什麼主要計畫、細部計畫或是都市設計等直接拿基本配置計畫發佈就好]]>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finimay/archives/8673899.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finimay/archives/8673899.html#comment-18900859</guid>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Fri, 10 Apr 2009 21:31:5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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