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6,2009

關於「高級外省人」事件的一些雜想

一、即 使是號稱自由進步的美國,種族性別等等歧視的消弭仍然是現在進行式而非完成式,美國人自己也明白這一點,所以致力在政策以及各種法令上面確認公平的原則, 之所以這麼努力強調公平,正因為大家心裡明白,若沒有制度的保護(或說壓制),歧視的心態語言行為隨時可能像傳染病一樣大爆發,人心的進步還需要更多的時 間,在教育完成消弭歧視大業之前(如果真可能有這樣一天的話 …..),以制度來保護各種階級上的弱勢,是維護人生而平等這個價值的必要手段。

二、郭冠英終於承認他是范蘭欽了。對於他的事件,如果暫時先撇開他的文章內容不談,令我最感到憤怒的,是他一開始否認自己就是范蘭欽這件事,就跟李慶安的美國公民事件一樣。這兩個人的個性,都同樣地具有一種令人難以置信的傲慢與愚蠢的組合。 首先,他們都認為只要自己不承認,事情的真相就不會被人發現,而且在否認事實的時候,用的都還是粗糙得不得了的理由,擺明了把別人當笨蛋,當白痴,只要他 們怎麼說就會怎麼信。我對他們這種瞧不起人的態度,感到非常不以為然,他們若是用點心,故佈疑陣編出一些看似天衣無縫的藉口出來,至少還算把對手當一回 事,還比較有一點搏鬥的誠意;他們被質疑了以後,從他們口中說出來的理由,讓我感覺他們真是徹頭徹尾地瞧不起台灣人,好像台灣人愚蠢好騙到連讓他們編些好 藉口來騙的價值都沒有。在我看來,他們對於別人的指控的反應,跟驅趕靠近自己的狗啊貓啊等等動物時所發出的「去去去」,本質上其實沒什麼不同。我相信一定 也有其他的人跟我有著類似的感受,所以這兩個輕敵的笨蛋才會在網路世界裡被眾網友追殺,許多人提供源源不斷的資料與情報給有管道制裁他們的政治人物,就是 要讓輕忽網路時代資訊流通之強大力量的他們看看,真正的笨蛋到底是誰。

三、台灣這幾年來高喊的大和解口號,其實內涵是非常模糊的。就我的了解,族群融合意指族群之間不平等的消弭,以及彼此之間的尊重,而不是族群之間差異性的消失, 一種「不說就沒事」的鴉鴉烏式和稀泥。可是台灣的大和解卻總是將兩件事混在一起講,而且越談反而越增加族群之間的鴻溝。一個人不應該因為他的身分而受到不 公平待遇,這點我十分同意;可是為了所謂的「族群融合」而要一個人甚至不能提到身分差異,我認為這不單只是方向上的錯誤,也是公義上的錯誤。族群要融合, 族群之間的不平等首先要被正視與解決,不認真面對這個問題,而單只要求各族群 --- 包括受到不平待遇,處於相對劣勢的族群 --- 要「忘卻」自己的族群身分,這不叫族群融合,而是欺壓弱勢族群到底的吃人夠夠手法 --- 不但欺壓你們,還要你們不可以叫。

四、外省人,本省人,閩南人,客家人,原住民,新移民 --- 這一些族群名稱,代表著一個人前 幾代甚至前十幾代祖先遷移的路徑以及居住的地方,原是一個中性的詞(如果暫時不看名稱形成的來源的話),就好像一個的人姓氏一樣。每一個台灣人,都至少擁 有其中的一種身分,如果這些族群名稱背後沒有任何歧視的意涵,那麼台灣就沒有族群歧視的問題。可是,曾幾何時,台灣漸漸出現一種「只要提到本省人外省人, 就是想要撕裂族群」的奇怪信仰 --- 說它奇怪,是因為如果我說「你姓 趙,我姓李」,應該沒有人會認為我是故意要強調階級意識,因為那就只是真實講出各自的姓氏罷了,除非趙家人如古代制度那樣,終身都是李氏家族的奴隸,那麼 特別提到自己與對方的姓,確實有強調階級差別的嫌疑。所以,問題來了,當我們一提到本省人外省人這兩個詞就會讓某些人坐立難安時,這代表了什麼?本省人與 外省人之間,有不公平的對待?還是本省人與外省人之間,還有仍未解決的衝突或情結?

五、過去的國民黨政府,毫無疑問地製造了族群之間的不平等,從公務員的任用,聯考,許多費用的優惠,到民意代表的選舉,無一不刻意保護圖利屬於相對少數的外省族 群。製造這些不平等的是政府官員,是少數權貴,所以我並不認為外省族群應該背負這個罪名,就好像十八趴雖然不公平地照顧了公務人員,該受到譴責,該改變的 是政策,而不是在這不公義政策之下受惠的那群人。可是,一個受到國家照顧的人,如果不能夠看見照顧自己的政策其不公平不公義之處,不能夠思考自身所受之惠 乃是來自於剝削相對弱勢的另外一群人,不願支持更公平的改革,反而持續為不符合社會正義的政策辯護,那麼他同樣地應該受到譴責,不是因為他擁有既得利益,而是為了他維護不公不義的既得利益而批判他。



六、在我成長的年代,對於省籍意識已經相當薄弱了,同學們之間很少區分本省外省或原住民,大家都是同學,都玩在一起,也都一起長大。省籍意識可以薄弱,那是因為 在學校裡族群之間沒有不公平的制度,如果有,如果某些人在成長過程中經歷了壓迫,那我相信省籍在他們的心中,依然是一刀劃開優越與屈辱的傷痕。然而,即使 我們這一代的族群平等已經做得比較好了,也並不表示過去的不公平可以就此一筆勾消,對於曾受過壓迫的人,政府有還原事實以及概括道歉的責任,至少,將歷史 真實地呈現公開,是政府就轉型正義所該做的最基本工作。可是現在的台灣,國民黨一直將輿論導向於「討論過去就是勾起種族仇恨」,不管是二二八,還是過去圖 利特定族群的政策,好像只要把時間混過去了,受害者就完全失去平反的權利,膽敢為自己說些什麼辯護,還得背上撕裂族群的罪名。平反不是想要「報仇」,只是 希望歷史還給他們一個公道,討公道的對象也不是針對特定族群,而是特定族群裡少數掌權的權貴。我實在不懂,為什麼加害者沒有受到制裁,反而在拖過一段時間 以後,指摘對加害者提出指控的受害者是「掀起仇恨」這種操作,在台灣竟然能得到這麼多人的認同?

 

七、郭冠英一個人並不能代表整個外省族群,但是他的言行卻反應出過去(以及現在)掌權的少數外省權貴,內心對台灣以及台灣人真正的想法。事實上,我也曾認識一些 非權貴的外省朋友,將陳水扁就任總統之後取消一些偏袒外省族群的政策,與蔣介石的二二八拿來對比。他們認為,陳水扁對外省族群的「追殺」,比起蔣介石殺本 省人「有過之而無不及」,二二八有其「歷史背景」,老蔣殺台灣人乃是「出於無奈的必然」,而且「二二八也有殺到外省人啊」(比例就不重要了 ….), 彷彿因為這樣便可顯示老蔣的「大公無私」,又因為「大公無私」所以二二八便有正當性;可是陳水扁的政策卻「沒有必要性」,只是基於意識形態對外省人的「秋 後算帳」,而且「只是現在的時空讓他不能殺人罷了」,所以陳水扁時代的人人可嗆總統完全不足以代表民進黨政府對言論自由的尊重,不過就是「應該的」(就不 知道他們對於最近一個高中生嗆馬便被帶到警局去盤問的新聞有何看法了)。對於這樣子的想法,我著實無言,若不是出於難以言喻的種族優越感,我實在無法解釋 這種「殺死別人只是必要之惡,奪我錢財則是罪無可逭」的邏輯。身為一個本省人,當我面對一個認為拿走外省人優惠比殺死本省人還可惡、認為他的長輩享有特權 跟我的長輩受到迫害是同樣地理所當然的外省人時,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努力告訴自己這只是這個人的想法,而不要將自己對這種想法的不平推到整個外省族群上 面,因為我認識更多的外省人,是真正信奉公平正義原則,深具本土意識,並且熱愛台灣這塊土地的。

 

八、最後,那些為郭冠英辯護,宣稱他只是行使他的「言論自由」的人,請你們好好地認真地回顧你們的辯護內容,台灣就是充斥太多這種似是而非的言論,才讓許多討論 最後都被歸類為什麼藍綠對抗政治惡鬥,台灣人怕衝突、怕辯論的心態,也讓各種應該讓事情更明朗化的討論最後卻反而失焦。

 

a.       言論自由這種東西,是你跟掌有國家公權力的政府要的,如果郭冠英沒有因為批評政府而被抓起來、限制自由或者判刑,那麼他的確是享有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 至少到目前為止,驅政府面對郭冠英還沒違反這個規定(當然對於「台巴子」驅政府就沒這麼客氣了 ......)。至於對著台派人士或者已經不是執政黨的民進黨罵說沒有尊重郭冠英的言論自由,這就太好笑了,主張言論自由的對象錯誤,也惡搞了言論自由的定義,讓人想回都不知從何回起。若有人因為郭冠英的文章而妨礙了他的自由或安全,那個人也是要受到法律處分的,這仍然不算是損害了郭的言論自由。


b.       郭冠英受到行政處分,那是因為他是個公務員,卻違反了身為公務員的規定,文章內容更是與他主事的外交事務衝突,這樣子一個不適任,甚至可以說是瀆職的人,被 他的老闆開除只是剛好而已。我們任何一個吃人頭路的人,如果公然污辱自己的公司以及發表否定自己工作內容的言論而被開除,誰不是摸摸鼻子自認倒楣被抓包, 沒有人敢厚著臉皮用言論自由來為自己辯護的。下面這段寫在「台巴子要專政」裡的文字,應該就看得很清楚了吧!


歹丸現在走的是死路,根本沒資格回歸, 只有武力解放後實行專政。歹丸鬧的從不是民主,而是民族問題。故不是什麼五毛黨的起哄,反是五毛黨真在憂國。看歹丸之惡,就知主國改革開放一定要慢,西方 惡勢惡識一定要先排除,武力保台後也不能談任何政治開放,一定要鎮反肅反很多年,做好思想改造,徹底根除癌細胞。陳儀就是在台行仁政,結果給了倭寇造反之 機,起了228。記取此教訓,不能放松槍杆子。就算乖乖回歸還要鎮防,若流了我中國人的血,那對這批倭寇必要嚴打無赦。


同場加映,再來「二二八除惡未盡禍延今」的一段,看看郭冠英除了「台巴子」之外,另一個對台灣人充滿創意的稱呼 ---「倭寇皇民」:


228就是倭寇皇民所為,也是南京大屠殺的余緒。南京大屠殺時歹丸二鬼子熱烈慶祝 「嚴懲暴支」,以後歹丸獸兵在中國及南洋肆行屠虐,這批人在日敗戰後回臺,仍鄙支那,陳儀又寬大對臺人,軍隊撤走,故給皇民及倭軍暴亂之機。事變初倭寇辱 殺外省人,全臺恐怖,後中央急調軍入臺平亂(二十一師由今臺商最多的昆山開拔)。事件中外省死四百餘,傷四百,皇民暴徒被捕殺的約六百,傷四百。現歹丸倭 寇皇民竊臺,一切全顛倒了,不提前殺外省人之事,誇大事後被懲殺的暴徒到兩萬甚至十萬,皇民也否定南京屠殺,歹丸設的228紀念館成了支那暴行館,電視全是醜中的政戰教育。現我中國史學家及紀錄片者實應拍一「南京屠殺的尾聲—228」來撥亂反正。


對於國家是誰的,郭冠英還有更精闢的見解,看「百萬畫素映紅城」:


哦,忘了,尚未回答有人大叫「什麼?國家是國民黨的?」的憤言。當然是,否則國歌為 什麼說「吾黨所宗,以建民國」呢?如果不是國民黨的,那台獨竊國六年了,怎麼還沒改歌呢?怎麼還心不甘情不願的在唱呢?難道要一道道端菜?這次改了中正機 場,你再逼我下台、再羞辱我本土改權,我就廢中國國歌。現在已說要以台灣名進聯合國,討價還價,弄成最後就算馬英九上台,中國在台灣也已腐剩枯骨。若紅軍 渡海,噓枯催生,那就馬革擋箭,令其背腹受敵,台獨再伺機引外力反攻。

 

c.       他敢在網路上公開寫文章,就要有種公開受到大家的挑戰,沒有道理他有言論自由批評別人,別人卻沒有言論自由對他嗆聲;他寫文章污辱別人是言論自由,別人對他 開火就是壓制他的言論自由,這是哪一國的公平原則?他要用筆名寫文章確實是他的自由,可是低估了網路「還原身分」的力量那就是你自己的問題,這跟警總一點 關係也沒有,人家找出他的身分,完全不需要用到公權力,只要用搜查引擎找尋比對,就看得出來他跟范蘭欽是同一人。也只有他這種落伍的笨蛋才會以為,使用了 筆名就可以躲在那背後安全辱罵台灣人。不管怎麼說,有種寫文章,就要有種為自己寫的東西辯護,辯護不了就開始東扯西扯,怪這怪那的,這樣子的人到底是高級 在哪裡?


延伸閱讀:


曹長青:「高級外省人」毒化台灣

台巴友:原來我是「低級外省人」

Posted by gaabie at 樂多Roodo! │02:27 │回應(39)引用(1)咖啡的台灣
樂多分類:日記/一般 工具:編輯本文
Ads by Roodo!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8585937
引用列表:
<h1> </h1> 我相信,不管你來自那個族群,你都不喜歡郭冠英/范蘭欽歧視台灣及台灣人的文章。 郭冠英被免職了,做為新
推薦好文【飛呀!飛呀!】 at April 3,2009 15:12
回應文章

初來乍到,格主您好。
很高興又找到一個愛台灣的部落格。
不過,您文中提到:『言論自由這種東西,是你跟掌有國家公權力的政府要的,如果郭冠英沒有因為批評政府而被抓起來、限制自由、或者判刑,那麼他的確是享有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至少到目前為止,驅政府還沒違反這個規定。』。
然而,您於前文則提及『最近一個高中生嗆馬便被帶到警局去盤問的新聞』的事件。
前後對照下,兩者似乎有些矛盾…
蓋如認為『驅政府還沒違反這個規定』,則似乎認為『一個高中生嗆馬便被帶到警局去盤問的新聞』事件,並不屬於公權力侵害人民言論自由。
復對照陳雲林來台時之相關事件,諸如上揚唱片行事件、驅離、管制於非管制區中攜帶國旗之個別民眾等等,要難謂非限制(言論)自由之公權力行為。
據此,某以為驅政府干預人民言論自由之行為至灼,不可不謂其已未對人民之言論自由進行干預限制。
只是,對於這些事情,台灣社會中並未有強烈的輿論乃至具體之反對事件-或許有,但可能被和諧掉了-的情形,更是令人憂心。(這顯示了台灣社會多數人仍不自覺與法治的問題。)
如果某的意見造成您的困擾,還請海涵。
Posted by Hohenzollern at March 28,2009 02:47

Hi Hohenzollern 您好,

歡迎光臨,也很感謝你留言指教(真心的,不是馬的那一種~~~)

可能我文中寫得不夠精確,事實上,我認為高中生嗆馬事件,正是清清楚楚的一個政府箝制言論自由的例子,兩者在不對等的權力結構上,警察以公權力強迫這位高中生到警局接受盤問,而這位高中生根本沒有明顯的犯罪事證,他唯一做的事就是叫馬英九下台,警察的做法說穿了就是告訴人民,他們主觀認定"嗆馬"="有犯罪嫌疑",這很明顯地是公權力侵犯言論自由的行為。

郭冠英的情況卻不是這樣,他的權利沒有受到任何侵犯,真實身分曝光不是政府動用公權力查出,是因為他愛高調放話,引起網友注意,而藉著網路搜尋得出的結果。所以馬政府在他的這件事情上,根本沒有什麼侵害他言論自由的部分(但我的意思不是說馬政府從來沒有侵害言論自由的行為 .... 事實上多得咧,不要說陳雲林來的那時候,之前與之後他們反民主反自由的行徑多得罄竹難書,只是他們就是不會敢去動到"高級外省人"的言論自由)。他受到處分,是因為他的公務員身分,用這點來扯言論自由,根本是亂扯一通。至於他的聳動言論受到眾人撻伐,更是與言論自由一點關係也沒有,他可以罵人人家不能罵他,罵他就是侵害言論自由,這種論點在我看來實在是有夠低級。簡單的結論就是,不管是他身分曝光,他受到行政處分,還是他受到眾人指責,全部都沒有侵害到他的言論自由,

我之所以提到高中生嗆馬事件,是針對於一些朋友認為陳水扁時代,嗆陳水扁不但是可被容許的,甚至還有成為全民運動的跡象這一事,以為乃是理所當然;老實說,我也認為那應該是理所當然,表達對總統的不滿,應該是人民受到保障的權利。可是同樣的這一群朋友卻無法就著相同標準對馬政府做出要求,如果嗆陳水扁是可以的,那麼嗆馬為什麼不行?暫且不論陳水扁的功過,光就尊重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這一點看來,民進黨政府比起國民黨政府是要強太多了!
Posted by FAN at March 28,2009 04:00

喔喔…原來如此。
恕某愚拙,未詳察後段是針對第八點作補充評述,而誤認為獨立內容,一時無慮匆促論斷。
此是某之過失,於此對您致歉…m(╴ ╴)m

那些擁護郭冠英的所謂『知識份子』們,正好說明了一件事:台灣會不亂,那就真的是鬼島了。
Posted by Hohenzollern at March 28,2009 05:00

哪裡哪裡,是我語意不清,造成誤會,等會就來修改一下文章內容。

還是很感謝你留言指教,不然或許我的文章也造成其他讀者誤會而不自知。

台灣就算是鬼島,那也是二二八以及白色恐怖時代的冤魂太多了,而黨國的專制獨裁幽靈又陰魂不散,造成自由與人權夜夜啜泣啊。郭冠英這種鼓吹鎮反肅反的人,以及因為意識形態而失去人性的其他郭冠英們,才真的是魔鬼;他們眼中的台灣是鬼島還真沒說錯,台灣確實就是一個接納他們、養育他們這些鬼的美麗寬容之島啊!
Posted by FAN at March 28,2009 06:47

我来自对岸,常逛台湾的论坛,看台湾的新闻。这些天的郭冠英事件,弄得我不知所云,难得看到博主这么详细的分析,心痒,基于尽可能客观,想说说我个人的看法,可能受环境影响,难免有失偏颇,笑谅!文字尽供讨论与参考,绝无指责。

一:(若沒有制度的保護,歧視的心態語言行為隨時可能像傳染病一樣大爆發)对台湾法律相关不是很了解,不过这几天折腾下来,似乎没见过有什么《反族群歧视法》的踪迹,闹归闹,似乎也没有人动过心思,就有关法律空白提出立法。政府也只能用个“不适任”加以处置。要追究法律外的处理,似乎就有点名不正了。

二:(是他一開始否認自己就是范蘭欽這件事,就跟李慶安的美國公民事件一樣。這兩個人的個性,都同樣地具有一種令人難以置信的傲慢與愚蠢的組合。)范兰钦与李庆安有不同的,李确实是违法了,范呢?到现在似乎也没有一条明确的法律可以安到他头上。傲慢是有的,但这是基于法律允许框架内的。愚蠢更多,要是按正常思维:我就会选择,不否认也不承认。想要我辩驳么?请拿行政法规来告诉我,我必须承认,没有?沉默!这么一逼迫,似乎台湾的法律就日趋完善了,多好的事!
对比:大陆一女孩 网上放言侮辱已经过世的周恩来,引起全民公愤,遂人肉搜索。查出姓名,学校,甚至家庭住址。一下指责四起,说什么的都有,也有起哄枪毙的。
可当谣传相关学校对其实施退学处分的时候,舆论一面倒的质疑学校处置过分,校方不得不出面澄清关于退学纯属谣传,最后交代不会对其做出行政处理而终结。
大陆流行 江湖事江湖了,就算有违道德而不违法的事情,也只能是对立法部门施加压力,尽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网路事件而施行政处理的鲜有耳闻!(贪污,行业黑幕等违法事件除外)。

三,四:族群意识放哪儿都有,一家一户,一班一校,规范在合理合法的框架下,不但不会阻碍社会发展,反而会在缩小贫富差距,工业发展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

五:过去的族群问题属于过去,别忘了,李扁加起来也统了20年,要才上任一年的马英九立杆见影?有失偏颇,多想想未来,少说说当年!

六:还是在谈制度,却饶过最重要的立法。文中所说的加害者,是道德方面的吧?关于道德的认同,各人有各人看法!没办法强求。

七:陈水扁就不用多说了,陈水扁那点心思,大家都心知肚明。说的多,做的少,毕竟是法律系的高才生,怎么饶都是园的。

八:你可以呛声范兰钦,怎么说都不过分。但抓郭冠英这个人出来批判。就得动用法律了。没法?哪个能服?批重了他觉得委屈,批轻了,现在还在闹呢。
Posted by 临渊水 at March 28,2009 18:23

某對中國環境不甚了解,故對臨淵水兄的幾些意見持保留態度。
但諸提及法律制度等事,某雖不學無術,忝法律人之列,勉強可插上些嘴。

據查,敝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明白規定: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其中,第3款明示:「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依法得記兩大過免職。
因此,今天將郭冠英免職,有憑有據,套句某位先生的愛用語:「我們一切依法行政。」

至於《反族群歧視法》此類概念,一般多歸屬人權法之範疇,不過於此必須承認,敝國至今對於人權法領域稱不上十分關注,確實是仍待加強。
也期許臨淵水兄號召、集結有志之士,推動中國人權、平權之改革,同為人類全體之權利盡一己之力。
馬克思博士曾云:「哲學家們不過是以各色方式觀察世界,但真正重要的,是改變它。」
希望雙方都是積極實踐者,而非只是高談闊論之智者。
Posted by Hohenzollern at March 28,2009 21:42

臨淵水:

非常歡迎您的留言。我雖然是死硬派台獨份子,平時對於那些「台灣是中國自古以來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老是要替我決定我是誰的中國人沒有什麼好感,但只要對方願意理性平和地與我討論,那麼不管他是美國人、英國人、中國人、蒙古人 ….. 我都非常歡迎。以下是就你的留言所做的回應:

一:確實,就我所知,台灣目前對於反族群歧視還沒有什麼具體的法律規定,雖然我對美國的法律也不是很了解,但是我確定族群歧視的語言在美國是可以讓人吃上官司的。不過,也要再一次強調,郭冠英被解職不是因為他族群歧視的文字,而是他違反公務人員的規定,不只是不適任而已。至於立法,你這就講到台灣的悲哀了,過去陳水扁執政的時候沒有將反族群歧視訴諸法律,而今台灣的執政團隊,卻是向來最充滿族群歧視的一撮人,要他們推動立法反對他們的信念,這簡直就像要一個人把自己抬起來一樣。而台灣的立法院,更是社會亂源之一,他們才剛提案要賦予立法院侵犯個人隱私的權力而已,對這等毫無民主概念的人,又怎能期待他們會重視反族群歧視這種進步的概念?

二:請看下方 Hohenzollen 的回應,郭冠英確實是有違背法規的,被解職完全合情合理合法。就常理來想,如果 A 公司的業務不但不認真為公司爭取訂單,還對外放話要 B 公司來「鎮反肅反」自己的公司,A 公司理當有法規可以解雇這種對公司不但沒有貢獻反而有危害的職員。如果私人公司可以如此保障公司權益,而政府對於自己的僱員(公務員)卻絲毫無法可管,那麼這個政府公司冤大頭不倒才怪!所以政府不可能完全沒有法規可以約束公務員危害國家政府的言論或行為。郭冠英是中華民國的公務員,領的是中華民國政府的薪水,他當然有效忠政府的義務,違背這項義務遭到解僱,天經地義。我說郭與李愚蠢,就是因為他們以為可以瞞天過海,郭就算此刻仍然不承認,證據一樣足以讓他解職的。你所舉的例子又不一樣了,污辱周恩來,並不是危害國家利益的言論(當然,我的想法是比較西方民主國家的,在中國也許一般的思考模式並非如此),況且這個女孩也不是國家公務人員,因為污辱周恩來被退學,就跟我文中提到的高中生嗆馬被帶到警局一樣,在我看來都是箝制言論自由的行為。

三,四:族群意識確實哪裡都有,在文章裡我也講了,不但應該有族群意識,各個族群之間的相異性也應該被保持被尊重;不該有的,是族群之間的不平等。在台灣,族群之間的不平等從以前到現在一直沒有完全被消弭,只是過去做得比較明目張膽,而現在,很不幸地,雖然較過去輕微許多,但因為五十年的訓練,很多人已經將之視為理所當然,包括被壓迫的一方。

五:我不認為有什麼過去的屬於過去這種事,能夠過去,是因為歷史被正視還原,傷口沒清,肉也還是會長出來覆蓋它,可是裡頭發膿發炎,表面腫脹發熱,總是一碰就痛得不得了。這就是台灣的現狀。李登輝時代我不敢說,陳水扁執政的八年裡,對於族群平等還是做了一點事,沒能完全清創族群壓迫的傷口是事實,但有做就是有做,還是該還他一個公道。我可沒有期待馬英九來弭平族群壓迫的傷口,在我看來,他根本就是造成族群傷口的元兇集團之一,現在也繼續在撕裂族群大業上面奮鬥中,他從不需要為過去的惡行道歉,老實(又愚蠢?)的臺灣人還反而用選票報答他,在這種人的領導之下,台灣族群融合怎麼可能有什麼未來?!說當年,不是為了算舊帳,而是這個傷口不清,身上的膿就去不了,想要有未來,就是得先解決過去留下的爛攤子!

六:要能推動立法,總是要先建立立法的背景,立法不是靠著聖君一聲令下就做得到的,社會共識總是得要先形成,那些代議士才好基於民意堆動立法。目前在台灣,連討論族群不平等的聲音都會受到阻撓壓迫,離如同美國一般,將族群平等的精神落實於法律條文上的境界,還有好長一段路得走;而且,那還是建立在台灣仍然往前進步的假設上,就眼前台灣的民主法治其實在走回頭路的現實而言,時間越經過,台灣可能是越退步的。

七:你對陳水扁的評價,與我對他的評價稍有不同,不過這是各人解讀差異,大概也沒什麼可以討論的。對他失望是有的,但是我以為功過評論還是要一件一件事來談,台灣媒體那種先把他打成黑五類,再將所有可以連上他的人事物全貶得一文不值的作法,稱不上是評論,說鬥爭可能還接近些。

八:郭冠英就已經是范蘭欽了,他承認不承認,網路上面一樣證據確鑿,要怎麼把兩個人分開討論呢?況且,批判一個人,只要我不誹謗污衊,為什麼需要動用到法律?他可以大喇喇地罵,我們為什麼不能「見賢思齊」一下?他要鬧要委屈,都不在我們的關心範圍,大家只是純粹看不過去他的反人權反民主反自由言詞,不吐不快罷了。


Hohenzollern :

多謝你提供的法律條文,我不是學法之人,講到法律總是像隔靴搔癢,很難直中要害,只能就自己所了解的法治精神,小小的班門弄斧一般 …. 真的很謝謝你光臨本小涼店並且惠予指教!
Posted by FAN at March 29,2009 01:49

其實這次事件應該適用前引法條第5款的規定:「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某沒有主張第5款的規定,反而主張第3款,顯有誤用。
沒有發覺這點,是某的匆促與不用心…
不過,依法,郭冠英應兩大過免職這點,是無庸置疑的。
坦白說,行政法並非某的主修領域,因此班門弄斧的是某才對…(汗)
老子說:「夫代大匠斲者,希有不傷其手矣。」這下還真傷到了…XD
Posted by Hohenzollern at March 29,2009 04:10

你太客氣了。學法之人,在台灣近代民主史上,佔有很重要的分量。當年的黨外人士,民進黨成立時的重量級人物,首次政黨輪替的總統,甚至現在這個過去主張委任直選、政績一無是處的軟腳先生,都是學法的。不為從政,只為了能了解法律條文以及法律精神,曾讓大學時的我ㄧ度也想要轉學法律;只可惜,成績太爛,轉不過去啊 ..... T_T


補充回應臨淵水的第六點:

我文中所指之加害者,不單只是道德上的,而是真實生活中,以特權壓迫一般人民的黨國權貴。小的遠的例子有馬英九因著「僑生身份」靠加分考上建中台大(壓迫了其他學生的機會),近的有郭冠英以薦任九職等出任簡任十二職等的主管缺。過去公務人員任用,甚至是依照中國(國民黨定義的那一個)各省的比例錄用,當時外省人的比例不到15%,卻可以佔住絕大部分的缺,這不是壓迫台灣本省人的機會是什麼?

其他的資料,可以參考這一篇投書:

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89102
Posted by FAN at March 29,2009 09:14

台灣人民薄弱的是非觀 一個追求和諧與進步的社會,必須要盡力消弭這類衝突,當國際社會極力促成《消除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落實的同時,卻看到來自台灣的知識份子(甚至還有各教授),在大陸網站上發表讚許 默許 ,不可思議..


不管藍的綠的,社會需要有是非公義,種族(族群)需平等,公務人員須有倫理規範.





因為同一陣線,情感無法切割,而包庇縱容? 或根本沒看郭的內容,避重就輕.
難道扁拋出歷史共業,就不辦扁嗎? 難道要像扁迷樣非理性的支持嗎?
雖然民進黨善於族群撕裂的語言,但一碼歸一碼.


公務人員失言例子,謝長挺部署因"外省人口過多"一言不當,將其部署免職,那麼執政黨,更何況郭是駐加拿大新聞組長,言論更甚於民進黨,啥思想阿,武統 、實行專制 、鎮肅反很多年 ,想搞種族屠殺阿?一個行使公權力的人,發表如此不利於台的言論,雖然是過去文章,但早已不適任,續任難保對台人民不利,現在國民黨執政,當然要對郭作出處置. (若只私密,假如偷發表幾篇也就算了,如此囂張高調) 馬政府的處置沒有錯,只是效率太慢,以致於慢火延燒....


記得一部美國電影,類似春風化雨,但講的是族群問題.
當墨西哥裔的父親長期教育女兒說,為了生存,我們墨西哥裔必須不顧一切的團結,有次他族人殺了人,因為他父親告誡他的話,起初他選擇說謊,他指認了另一黑人殺人....

因為生存,所以沒是非公義? 這樣對嗎? 因為族群私利,終致族群撕裂,社會失序/



郭的事件,蔡說的很好,「如果把仇恨的潘朵拉魔盒打開,台灣將會付出更沈重的代價。」當今的台灣,沒有高級外省人,也沒有台巴子,沒有人可以鄙夷台灣,大家都是有尊嚴的台灣人,每一種族群、文化與語言,都是台灣的一部分,都應受到珍惜。


我認為:台灣應該視為生命共同體,或應該更放大之,世界是生命共同體,無人可歧視任一族群、 文化 語言
Posted by Sa at March 29,2009 09:40
另 附上 這群不可思議的台灣人

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65034232

某人竟還要我培養幽默感,來面對種族歧視的言語
Posted by Sa at March 29,2009 09:42

>>學法之人,在台灣近代民主史上,佔有很重要的分量。
這話讓某想起當年二二八事件無故犧牲的湯德章、李瑞漢與李瑞峰兄弟等法界先賢…

早年台灣有許多精英,這些人如果未遭受二二八,或許台灣今日不至如此…
在二二八受難的,諸如教育界的林茂生先生、醫界的施江南先生等等,不少是當時台灣的精英、人才啊…
二二八對台灣是深刻、沉重的一擊啊…
Posted by Hohenzollern at March 29,2009 21:16

受教!可能是有关教育环境与生活环境不同,关于民主有着很多不同的见解。
馬克思博士曾云:「哲學家們不過是以各色方式觀察世界,但真正重要的,是改變它。」
希望雙方都是積極實踐者,而非只是高談闊論之智者。
多谢提点,
一直在努力,现在大部分的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也是颇高的。
关于民主与民粹的思考与讨论也不只是一天两天了。
整个大的趋势是好的。特别是网路发达的今天,很多观点,似乎连我这种激进分子都有点接受不了。深怕一不小心就掉入粪青的泥淖。

关注台湾新闻,1是确实希望这边的人幸福安康。
2充电,多了解别人所想总是好的。

现在感觉较成熟的两个观点:
1.经济很重要!基建跟上了,教育跟上了,再想做什么都方便很多。
2。多数人支持的,未必是对的。排除情绪尽客观的思考才有价值。千万不能被民粹绑架。

有点很好奇,台湾政治关注点往往不集中,一个在我看来毫无意义的“巧克力事件”就能消耗这么多的关注与政治资本,有点惋惜。

另交代下我的背景:内陆土木工程纯工科毕业,目前待业!前几年的资本积累还够吃两年。现成天看小说“美名曰:自修文学!”
Posted by 临渊水 at March 30,2009 00:11

Sa:

歡迎光臨。一個進步的國家需要消除種族歧視,這點我深表贊同;但是,對你文中幾個說法,我有一點不同的意見,在此提出討論。

「難道扁拋出歷史共業,就不辦扁嗎? 難道要像扁迷樣非理性的支持嗎?
雖然民進黨善於族群撕裂的語言,但一碼歸一碼. 」

現在的台灣,完全沒有辦不辦扁的問題,只有侵犯人權違背法治手段辦扁的問題,所以我以為在郭冠英的事件上,提這件事當例子,並不切題。

我是不知道你所謂的扁迷是如何非理性的支持啦!只是我剛好寫過一篇文章,算是描述自己成為「扁迷」的心路歷程,雖然文章不精采,不過我想講的都寫在裡面了,請你參考看看。

http://blog.roodo.com/fgb/archives/8264003.html

老實說,現在台派人士眼中的「扁迷」,反而是那些總是無法討論監督馬政府差勁的施政,而不管什麼事情總要以「萬惡陳水扁該死」做總結,遲遲無法接受陳水扁已經下台不當總統,跟台灣未來沒有太多牽扯之事實的藍營以及綠營人士。

民進黨或許藉著「族群撕裂」這個議題得到一些政黨利益,但我不認為他們真的善於族群撕裂的語言,每每是民進黨呼籲回顧歷史傷口時,由國民黨口中說出「撕裂族群」這四個字;行撕裂族群之實,卻又成功地將撕裂族群的標籤貼到民進黨身上,打人的喊救人,這國民黨最拿手。


「馬政府的處置沒有錯,只是效率太慢,以致於慢火延燒.... 」

效率是行政處置的重點之一,未能在第一時間做妥善處理,火燒到身上了才要來找水,這種政府令人無法信任。還有,郭冠英的文章不是「過去文章」,他一直到今年二二八時,還投書聯合報,內容秉持一貫的范蘭欽風格,可以說是從「過去」到現在,鼓吹中國血洗台灣的文章沒停過。



Hohenzollern:

是啊,二二八是台灣一道還沒癒合的疤,台灣六十年前損傷的元氣,至今仍未恢復。我有時實在不能了解,何以台灣人如此健忘 ……..



臨淵水:

多謝你如此關心台灣的消息,也非常歡迎你常來討論,雖然我的文章大部分都味如嚼蠟,沒啥好討論的 ….. 台灣人的理性思考訓練,在我看來是不太夠,輿論常常像小草一樣,風往哪裡吹,一票人就往哪裡倒,也是因為這樣,媒體的操弄才這麼有效。要改善這點,需要在教育上面多下功夫,不單是學校教育,社會教育也一樣,可惜我們的社會教育好像一直被媒體綁架住。
Posted by FAN at March 30,2009 10:59

FAN大:
1.阿扁上銬事件,拙格曾於2009/2/13號有為文論及,不妨參考並惠予指教。
不過某不太喜歡在網路上談論其相關事件,因為有許多人並非是從理性、實證的層面,或是就其事實與法律上之爭議點作討論-更多的是情緒、猜想的意見。
某傾向於在現實上,以溝通、講解的方式,讓他人對於這件事的看法,從政治面向轉移到法治、人權面向。不過成效如何,就不是某所能掌控的…
2.某非常同意您的說法:「效率是行政處置的重點之一,未能在第一時間做妥善處理,火燒到身上了才要來找水,這種政府令人無法信任。」
雖然政府處理的結果是正確的,但是過程中卻暴露出了極大的問題與缺點,從而影響了整體的評價…。
3.台灣的理性思考訓練啊…(遠目)

臨淵水兄:
感謝您對台灣的關心。
經濟發展很重要,這點無庸置疑。不過,如果將經濟至於一切之上的做法,就會有問題了。這種做法常常是民粹、工具理性的好夥伴呢。
Posted by Hohenzollern at March 31,2009 01:42

Hohenzollern,

你的文章從法律條文談起,這我實在是門外漢,不敢班門弄斧,還是不知為不知,一旁欣賞學習即可。不過我很敬佩你以理性實證層面切入的用心,雖然我們人微言輕,不管怎麼努力都像在狗吠火車,看不出什麼效果,但我個人深信「意念」的力量 --- 正面的、積極的信念才有可能帶來正面的未來,如果總是屈服於現實的阻礙 --- 這一點是我覺得台灣人民族性裡的一個大缺點 --- 被動地讓環境決定我們的走向,那我們怎麼可能有什麼突破,對未來又有什麼好期待的呢?所以,請繼續秉持你的信念,寫吧!
Posted by FAN at March 31,2009 04:17
不好意思,我拉扯太多離題了..

其實郭事件,其實更突顯的是台灣歧視的問題.我比較關心的是後續的立法,該不該制定"族群平等法"? 或是反歧視法 ??

我看了香港為了避免居住香港的不同種族人士因種族問題歧視,香港政府制訂《種族歧視條例草案》, 根據條例草案,任何人對某種族存冒犯、侮辱、威嚇,甚至損害他人身體及財產已屬犯法。

經平等機會委員會會接受有關投訴及處理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5萬港元,如屬嚴重中傷他人或損害他人身體,最高可判罰款10萬元及入獄兩年。

但 大陸的內地新移民不涉種族膚色,也不是自成一個種族群體,故新移民不會被納入保障.


以香港例子,台灣也是移民社會,若只制定"族群平等法"恐怕不夠,台灣不僅族群歧視,尚有種族 、性別 、同性戀、 跨性別等等,台灣好像比較需要反歧視法.

恩恩,,不太懂法,想請教你們的看法.
Posted by sa at March 31,2009 08:44

我來請安、問好、感恩!
Good day .How are you? Gratitude!
敬祝青春、健康、艷麗!
Wish everyone stay , young, healthy, and gorgeous
Posted by jack at March 31,2009 23:01

Sa:

哪裡,歡迎你來討論,希望我的回應口氣沒有太過嚴峻,我是因為對於媒體那種鬥爭的手法非常感冒,所以看到一些「流行口號」時,難免會有點不吐不快 .....

該不該立法避免歧視,我想答案是肯定的,不過立法並不是充分條件,如果沒有公正的司法系統,沒有決心捍衛族群平等的政府,沒有對於族群歧視具有足夠敏感度的人民,歧視的罰則都是白訂的。在我看來,台灣最大的問題還不是沒有立法反對歧視,而是被歧視者與歧視他人的人都還缺乏自覺性。我的想法還是一樣,立法不是一種由上對下施予的德政,而是人民挺身保護自己利益,以群眾力量推動立法改革的一個過程。


jack:

..................................

Guess all I can say is, right back at you ......
Posted by FAN at April 1,2009 05:06

需不需要針對種族或是其他歧視進行立法?
某認為需要。
不過有時,立法之後才是問題。
歧視的加害者,本身有無認識到其行為?這不是重點。
真正的重點、問題在於被歧視者,以及其他第三人。
具體的來說,今天郭冠英以高級外省人的說法歧視其他人(閩南人、客家人、原住民)。他的言論有沒有激起其他人的重視與反感?還是只有少數人在憤怒?
這就是一個社會的自覺問題了。
然而這個問題,也不是純粹立一個反歧視法就能解決,而是要改變體系、制度的。
簡言之,對於歧視行為進行立法,某樂觀其成。但是,只有立法是不夠的,這個造成歧視的體制、社會有沒有隨著改變?某認為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
Posted by Hohenzollern at April 2,2009 02:03
你好,
我是你的BLOG的讀者,一直很喜歡你的文章,還有你認真寫文章的態度.....雖然我一直都在潛水狀態
今天浮出水面,因為我覺得你這一篇寫得很好,可否讓我轉寄?當然我會附上原出處的。 謝謝
Posted by cychang at April 3,2009 11:47

cychang,

歡迎光臨,也歡迎轉寄 .... (受寵若驚中,不知道要寫些什麼 ....)

希望我那些落落長又拗口的文章不會讓人讀不下去 .... 總之,很謝謝你的鼓勵。
Posted by FAN at April 3,2009 12:29

當要決定婚姻大事時, 族群因素就變成很重要了.

不是沒有在分, 只是有事情會分, 有事情不會分.
Posted by cstr at April 5,2009 01:18

新朋友,按照慣例,歡迎光臨~~~

決定婚姻大事的重要因素很多,最重要的可能還不是族群,在我看來,一個人的政治傾向比起族群要來得重要許多,後者不是他自己可以決定的,但前者卻完全是他個人的選擇。我自己的家族裡就有很多人與外省子弟結合,婚姻狀況其實都 so far so good。
Posted by FAN at April 6,2009 00:39
版主你好:
1.誠如你文中所說「在我成長的年代,對於省籍意識已經相當薄弱了,同學們之間很少區分本省外省或原住民。」我也是。曾幾何時「只要提到本省人外省人, 就是想要撕裂族群」的信仰,我認為就是民進黨搞出來的。
就是民進黨2003年開始動不動就提外省、本省,導致最後現在提到本省、外省都要戰戰兢兢。2003當時我正念大學,也有外省同學,最能感受到當時整個氛圍的改變,男友突然互相攻訐女友的省籍,連我幫外省女同學說話,也因此被牽連說「一定拿過外省人的好處」。我並未留意民進黨到底說了外省人什麼,只是當時氣氛很明顯就這樣改變了。

2.我身邊曾經遇過於扁皇時代在自己部落格KUSO「嗆扁一百條理由」,也像此次郭冠英一樣,被揪出真實身份「請」到警察局去。民進黨有何資格自居尊重人權?但我認為動輒把人請到警察局去,那無關政黨,警察的做法才是應該檢討的對象。

3.請問是在什麼情況下知道郭冠英觸犯「公務員法」?假設他並未被查知身份,依據部落格「自由」的精神,他的確具備有言論自由,當然,假設郭冠英以不雅言語具體指陳或辱罵特定對象,便構成妨害刑309或刑310,只有在這種情況才能調查他,調查之後才有所謂有無違反公務員法。版主標註的紅字,並未構成刑309或刑310,而這種程度的國家論述,在親綠的部落格隨處可見,只是立場相反罷了。
我的意思是,調查郭冠英的真實身份這件事,確實違反言論自由的精神。我想知道,有沒有人是基於他觸犯刑309或刑310而調查他的真實身份的?就是版主所說的「若有人因為郭冠英的文章而妨礙了他的自由或安全,那個人也是要受到法律處分的,這仍然不算是損害了郭的言論自由。」可惜「若有人」雖然有,卻是事後才跳出來指控,以時間順序來看,仍然算違反郭冠英的言論自由。如果比照辦理進行調查,一堆部落格主,具體以言語辱罵特定對象,像很多親綠部落格,動輒「馬陰狗」等等,才真的是有觸犯刑309。這樣調查,真的是沒完沒了啊~

4.民國84年以後新進的公務員,早就都修正成不適用18%了,在民進黨執政多年後重提過往很久的事,只是把冷飯拿出來炒,不只是外省人,連職業也被民進黨納入討伐對象,簡直像共產黨在高唱打倒黑五類。

5.我並不是為郭冠英辯護,他絕對稱不上愛臺灣,純粹只是就法律來看。
我自己個人的立場,是受不了毫無理由的盲目族群主義,像郭冠英這種的,像民進黨的「愛臺灣」都是!只是執著著單一立場在比大聲,臺灣永遠虛耗在這種鬥爭上,進步不了。

我真的很痛心失望臺灣現在這個樣子。不管藍綠兩黨都是半斤八兩,把自己政黨能否掌權,看得比臺灣還重要。
Posted by 阿昭 at April 15,2009 03:54

阿昭你好:

首先,歡迎你來本小格留言。以下是我對你的留言內容的一些回應:

1. 請容我斗膽地猜測你的年紀應該不大,或許還未到三十。這樣子猜的原因不是想要倚老賣老對你說教,而是想跟你提起兩個重點:第一,年輕一代的台灣人是比較幸福的,因為你們沒有親身經歷過被壓迫的時代,對你們而言,二二八,美麗島,鄭南榕,白色恐怖,陳文成,林宅血案 … 等等,都只是歷史名詞,跟黃帝蚩尤的感覺差不多,可是對我們這「上了年紀」的人來說,那些都是深刻體驗的恐怖回憶,即使自己沒被恐怖到,也能從長輩的恐懼中感受到當年那肅殺的氣氛。第二,台灣的歷史,政治,都不是從你出生以後才開始寫的,在你所領受的太平盛世以前所發生的暴虐,會影響到你出生以後的太平盛世的社會架構,所以對你們而言也許會有一些事情好像不合邏輯,比如說,明明 A 跟 B 兩個現在享有同樣的公平,爲什麼 B 就是一直要找 A 的麻煩?那是因為,在你出生以前,在 A 與 B 的公平發生以前,A 已經壓迫甚至殺害 B 的家人了,而這件事,A 不但從未受到制裁,甚至連道歉也不曾有過。你眼中的公平,事實上是不公平地要求 B 要「不去計較過去」而得到的結果,可是真正的公平,真正的公義,把歷史拉長一點來看,對 B 而言根本還沒發生。或許你會說:爲什麼 B 就不能忘掉過去保持現在的平和呢?可是這樣子的國家,就不是一個公平正義的國家,國家的和平需要靠著踐踏一些人的自由與生命來維持,這樣子的國家,你想要嗎?如果哪一天換你來當 B,要你心甘情願被 A 糟蹋,你願意嗎?

外省本省不是民進黨開始提的,更不是 2003 年才開始講,這個詞老早就有。至於爲什麼一提本省外省就會有緊張,這點你就沒有了解我文中的意思了。民進黨為了黨的利益可以炒作這個話題,可是人民為什麼要跟著被它炒作呢?原因就是外省族群與本省族群之間一直存在著一些不公平的事情,這些事情即使在你成長的過程中已經比較淡了,但是這個緊張並沒有消失,因為沒有任何人就著過去的壓迫道歉過。我還是要強調,我並不希望大家指著外省人罵,因為造成不公平的是少數權貴立的制度,而不是整個外省族群,可是因為本省族群受到壓迫,這些過去被壓迫還得被壓抑著不能說的痛苦,在台灣漸漸民主化以後就紛紛爆發出來,快鍋你看過吧!大概就是那個樣子。形成這股力量的是不公平的制度,是多年受到壓迫的憤怒,不是民進黨在那邊高喊幾句本省外省就生得出來的。我想你的同學們之所以攻訐外省同學,被民進黨給煽動的成分還小,極有可能他們是從小就聽父母長輩說到過去所受的不公平,一直就對於族群之間的不平等感到憤怒,所以在享有言論自由「終於可以罵外省人」時代裡,就把過去的不平一股腦地倒在無辜的外省同學身上(你大概很難相信,我們過去還不能批評外省人咧,因為外省老師會把我們整得很慘,而本省老師不敢保護我們)。我並不是說他們那樣子做是正確的,可是造成社會分裂的始作俑者是製造不公平制度的國民黨,這個政黨到今天還一直在製造不平等,使得這股緊張壓力遲遲無法消失,民進黨不過是小人地跟在一旁撿拾掉落的稻穗罷了。台灣社會裡,外省與本省之間的緊張與衝突不是今天才有,只是過去不准有而已;很多人口中的「和平」,是壓迫一些人(而且還不是少數)得來的,那並不是真正的平等。

2. 若此事為真,還請你將有關這件事情的消息發表出來。我想當初連阿兵哥說要刺殺阿扁都沒事了,這種嗆扁的小事應該不至於需要動用到警察,不過誠如你說的,若此事為真,那的確是要大加撻伐一番,這是箝制言論自由,違背人權。警察是公務員,警察的做法跟政府的態度當然有關係,民進黨做錯要罵,國民黨做錯也要罵,兩個都錯就兩個一起罵,怎麼會有那種「兩個都錯所以就都不用罵」的奇怪邏輯?而且,所有的事情都有比例的問題,如果民進黨時代就這麼一起,國民黨時代則是經常發生,那也不能同時各打兩大板就算扯平。討論事情還是要一件一件來,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至於民進黨有何資格自居尊重人權喔?如果你被國民黨剝奪過人權,大概就比較能夠體會民進黨如何尊重人權了。請不要跟我說過去的事就過去了,對你而言是過去,對我而言可不是啊!你都可以忘不了在「扁皇時代」身邊的人受到的不公待遇了,應該便可以體會那些同樣忘不了過去加諸在自己身上數百倍的壓迫的長輩的心情了吧!要求他們無條件忘卻過去,其實是非常殘忍的一件事。

3. 你沒有搞懂我的意思,郭冠英被查明身分,只要用 google 就做得到了,而且你我都做得到,不需用到任何國家力量。以為取個筆名就神不知鬼不覺,那是他自己太天真,郭冠英 = 范蘭欽 這件事是瞞不了的,他若是辭去他的公務員身分,在網路愛怎麼寫就怎麼寫,沒人管得著;可是又要領國家薪水,又要鼓吹他國血洗自己的國家,喜歡吃裡扒外是他的自由,可是不讓他稱心如意則是法律保障人民利益的當然。台灣有哪個法律規定公務人員要先用刑法確定他有問題才能就他的公務人員身分用公務員法處分嗎?

你今天如果用 google去查出我的身分來,爲什麼會妨礙我的言論自由?所有的資料都是在網路公開的啊!查得到就是你的。

4. 1995 以後的公務員不適用 18%,這我們都知道,不過 18% 還在,這你也知道吧!連富可敵國的連戰都能領,所以我不能了解你的邏輯,過往很久,是對誰而言?大家都還在付稅啊!那些十八趴的錢還是用今日人民的稅金給的啊!這跟過往多久有啥關係?不公平的政策就應該解除,管他是一年前十年前還是一百年前訂定的。民進黨何時討伐十八趴的受益人?他們討伐的是這個不公平的政策,以及為這個不公平的政策辯護的人,受惠不受惠不是重點。台灣人討論事情確實常常習慣把一堆事情混在一起講,比如說,十八趴應該改,可是你不應該去攻擊拿十八趴的人,除非他們也為十八趴這個不公平政策辯護;可是同樣的,十八趴應該改,也不能只是因為有些攻擊十八趴政策的人沒有搞清楚對象而也去攻擊了十八趴的受惠者,就說他們爛,所以十八趴可以不用改。事情的是非對錯,不應該跟主張這個事情的人的道德品格有關;你可以討厭民進黨,可是當他們提出正確的改革方向時,你要因為討厭他們而反對,那就是你自己笨了。台灣現在還有太多人民靠著奇蒙子在決定國家的未來方向,所以台灣離民主法治國家的路真的還很遠。

5. 愛台灣為什麼又會跟盲目的族群主義扯上關係了?不管是什麼族群的人,你愛台灣是因為你在那裡出生成長,這又關民進黨什麼事?難道他們喊喊愛台灣,這三個字就真的像很多網路上的人說的,「被民進黨綁架」了嗎?我沒有認為你在爲郭冠英辯護,可是我認為你對於身為一個民主國家的主人這件事缺乏自覺,你還是不懂在民主國家裡,人民才是老大這件事的真義。很多人以為當老大只是耍耍威風就可以了,拜託,那個幫派的老大不用顧他下面的人哪?當老大的人才是時時要爲自己幫派的生存留心費神,可是太多台灣人還是以為民主就是投個票然後把國家交給別人管就可以了,對於台灣未來的方向,還是置身事外。關心這個國家,你其實有很多事情可以做,關掉媒體可能是很好的第一步。

你很痛心台灣現在這個樣子,可是你卻對台灣過去的樣子不關心也不了解,雖然對現狀非常關心,卻只能從媒體那裡得到一個藍綠兩黨都是半斤八兩的奇怪結論,要說痛心,我也一樣痛心啊!我痛心爲什麼台灣的年輕人不關心台灣的歷史,不關心台灣的民主,不關心台灣的自由,永遠都會被媒體牽到「藍綠惡鬥」這個假命題上面去痛心,然後忘記真正重要的價值是什麼。民進黨是一個爛黨,是不值得期待的政黨,可是國民黨可是民主自由人權的毒瘤,是癌哪!會認為他們兩個半斤八兩,那就表示你從未真正了解國民黨過。現在的國民黨,是被民進黨打敗過一次的國民黨,氣勢已經差很多啦,當年被共產黨鬥下來,竄逃到台灣的國民黨就凶狠精采得多,你去找一些書來看一看,保證值回票價,看完會對共產黨肅然起敬,能把這麼黑心的政黨打敗,共產黨的陰狠絶對不容小覷。
Posted by FAN at April 15,2009 08:55
1.我並沒有說要受害者忘記過去,看見了嗎?而是我不贊成民進黨為了黨的利益炒作228,我覺得那對受害者是再度剝削,這種被利用的心情,我認為民進黨的作為,也是很殘忍的。

2.我也並沒有說兩個都不要罵,請不要擅自加註。警察的做法很有問題,所有警察的教育應該從頭檢討。而我跟版主不一樣,我不喜歡扯比例問題,在我看來錯就是錯的,應就事論事。就是因為喜歡牽扯比例問題,民進黨才會不思反省,我並不恨他們,可是扯比例問題,他們就說到以前國民黨更怎麼樣!

3.google曾因為隱私權的問題備受爭議。不是說查得到就是你的,因為有心人Key關鍵字就可以找到的網路,其實還是很有問題的。不是每個人都能知道如何在網路世界保護自己,如果因為不知道就被查知,當然還是很有隱私權問題的。

4.民進黨就是攻擊了領受18%的人啊!雖然立意良好,但最後都意指公務員不公不義,領錢多多(茶)
我還是得說,不管民進黨的立意有多麼良善,沒有正確的做法,一樣是傷害人民啊!

5.喔!因為……我覺得民進黨根本不愛臺灣,只是炒作愛臺灣,只是炒作族群問題而已。到最後民進黨的愛臺灣已經是變成盲目的族群主義了。許多綠營的朋友說,寧願給美國管也不要給大陸管,我還得忍著不吐嘈他們很沒有臺灣主題意識,美國的301條款太帝國主義了!

6.所以現在的國民兩黨確實是半斤八兩啊!就是現在已經民主了,國民黨不是過去的國民黨,說到毒瘤什麼的,感覺還是依照以前對國民黨的印象而言?

順便回應〈逼人挺篇的政府〉一文的回應。
我很清楚版主在說什麼。對的,我就是認為臺灣的的民主體制太有問題,這是臺灣最大的問題,正因為整個政府體制都有問題,即使是民進黨,進到這個體系之後,所有的價值和理想也都被碾得絲毫不存。
從案件看,從政治看,所有人民應該被保護的地方,總是不健全的,人民可以發聲的力量只能脫離政治,進到政治這個體系都是被收納編整進權力體系,所以我認為我們不應該仇視單一政黨,而是針對臺灣不健全的司法體系也好,政治體系也好,繼續針砭。
這兩黨當然都是半斤八兩的,這種不健全的體制之下,上來的民進黨根本是變成另外一個國民黨,這八年民進黨也是有自己的媒體,自己行使的白色恐怖,綠營的人燒毀路人的紅色車子,倡導我們應該刺馬,我認為這也不是民主。

所以我覺得版主既然在意的是臺灣體制和司法人權的不健全,就別說什麼扁迷和單純護扁,因為伏法和司法人權應該是兩者不同的範圍。檢討司法的時候,不應該為了自己的心情而挺扁。他是一個例子,但絕對不會是單一例子。回歸到體制問題來看,起碼我們都贊成臺灣的司法體制和政治體系都大有問題。
我想我也只是想告訴版主,你的天平已經傾向了單純護扁的一方了。在我看來,版主也是一直用「討厭以前的國民黨」來看待現在的國民黨和臺灣民主政治的未來呢!

懶得開文。繼續回〈另一種自由〉。
其實沒什麼,我的確很年輕,因為現在的年輕人都很會主張自己的權利了,所以同儕之間接受稱讚說一聲謝謝是很正常的事,我想我們這一輩最大的壓力還是來自於上一輩,上一輩始終無法脫離自己的小孩就是自己一部分延伸的觀念,我對於要不要聽話,到現在仍覺得是很大的課題要應付。

遊戲廣告這不是文化,這是法律問題,先不要管廣告不實也是大問題,法律上我們有行之有年的妨害風化和分級制度,如果針對妨害風化和分級制度有不滿,那可以另外檢討。可是一直以來遊戲廣告一直未被關注,導致色情化卻依然在普級時段播出,當然是很有問題的。
法律不是照顧我心情的沒錯,可是應受分級制度檢討的廣告在我不想看的時候播出,當然是應該檢討的,就像我明明只想看普級的電影,可是每次電影播出前,電影院卻淨放些恐怖片的預告,當然是侵犯我視聽的權利!這種事經過反映之後,能有改善真是令我額手稱慶。
對,有自由可以拍,但應該要讓人選擇可以不看才是正確的。

如果版主不了解我拿機長和舒舒類比的想法,那麼我拿郭冠英來比喻吧!就像郭冠英主張他的論調讓人很生氣是一樣的道理,舒舒的做法是很殘忍的,「我有身材秀又有什麼不對」,這裡頭都包含了攻擊和嘲笑某族群的意涵,舒舒的廣告還一口氣攻擊了兩種族群。真的沒辦法用法律管嗎?版主沒辦法管理機長,可是在臺灣我們還有法律可以管管郭冠英和舒舒的行為。對!法律有不讓人「為所欲為」,不讓他們稱心如意,以自由之名行使侵犯他人之實。

版主不適應臺灣,於是就逃離臺灣,這是版主的做法。可是我就是無法無法忍受明明被侵犯的是我,我卻得被懲罰,或逃離,或忍受?有不合理的舉動,可以適度反應這才是民主社會的常態才對。也許,這也是我的理想?

以上。
Posted by 阿昭 at April 16,2009 16:37

阿昭

你真是一個熱血青年,其實我對這一點頗為欣賞;不過呢,你還年輕,來日方長,但我可是已經上了年紀,去日苦多,被工作操剩的時間,我想要拿來做有意義的事,再不就是做點讓自己高興的事,不想陷入平行線的討論之中。我雖然一向好為人師又愛說教,但那也要說教的對象與我有交集才行,如果我關心的是樑柱,你卻一直執著於油漆這些 cosmetic 的東西,那也不是不行,只是我沒興趣,所以今天承蒙盛情再寫個長篇跟你討論一次,如果對話還是沒有交集,就請恕我不再奉陪了。

提醒你幾個我有興趣的樑柱:

(一) 台灣的主權正在快速流失中。
(二) 台灣的言論自由以及人權這一年來受到明顯的、違背憲法精神的限縮。
(三) 台灣的經濟正被導向依附中國的前景去。

這些事情都會影響到台灣的未來,更與住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而造成這些違反民主法治人權自由的傾斜的,正是現在的執政黨,而不是你念茲在茲的民進黨。我就不懂你為什麼都不關心這些事情,只在意那個已經下野,早就不成氣候的民進黨。你要罵民進黨,何有於我哉,儘管去罵,我也不會為他們辯護,台灣現在反正已經不是兩黨政治了,一個黨大到可以自己通過修憲,民進黨算什麼?二十七席立委(又快要減一了)怎麼投票都是輸,落水狗你要怎麼去罵都無所謂;但同時我請問你,你有沒有負起一個身為國家主人的責任,認真地監督現在這個完全沒有力量制衡它的執政黨?

要你去看看過去的國民黨,可不是在暗示現在的他們已經從良,跟以前不一樣了,我是要你看看,這個黨其實一百年來本‧質‧都‧沒‧變,你們出生在國民黨已經不能亂殺人的時代,所以用媒體包裝一下你們就已為他們真的是民主國家的政黨之一,不要開玩笑了,一個會想通過讓立委可以濫權到掌握人民個資的政黨,有什麼資格談民主人權?有個中國三等官員來台就把台北一堆地方戒嚴的政黨,有什麼資格談自由法治?馬英九這個完全沒有民主素養的人,過去當爪扒子侵害人權,後來又反對總統直選,結果有臉被自己所反對的直選給推上總統了以後,依然做著反民主精神的事情(像是那種遙祭黃陵的蠢事,在演大和劇嗎?),面對中國除了退讓還是退讓,他所領導下的台灣,說穿了就是自宮了以後卻沒練成葵花寶典,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冤大頭啦。嗯,冤大頭還不足以形容,台灣其實應該說像是被推入煙花巷的可憐女人,最可憐的地方是,推她進火坑的還是她自己所選擇的丈夫。

簡單回應你的回應:

1. 還是老問題,你討厭民進黨炒作,卻因此放過加害者,在我看來你的公義很奇蒙子。更重要的是,說民進黨炒作的是誰?是媒體,還是二二八家屬?誰告訴你受害者被再度剝削?是媒體,還是二二八家屬?對很多家屬而言,民進黨炒作的同時也在幫他們爭取國民黨的道歉賠償,各取所需,有何不可?倒是你們這些在一旁喊燒,高調責備民進黨炒作的人群,得到了什麼?替二二八家屬伸張了什麼正義?

2. 不談比例問題,你說的公義就都是假的,把一個小偷給處死,卻罰一個殺人放火的強盜掃掃地就行了,這種公義是個屁!你說民進黨要反省,可是在你看來國民黨都不用反省就對了,殺人放火的都不用反省了,民進黨幹嘛要反省?反省自己不夠狠嗎?

3. 我無法與你討論你的想當然爾。郭冠英的身分怎麼被查出來的,你去 google 一下就知道了,然後你若因為這樣子 google 侵犯了什麼隱私權請再來報告一下。

4. 你果然聽不懂我在講什麼。民進黨傷害人民,十八趴就沒有是吧?只要鞭子沒抽在你皮上,你都沒有知覺就對了。因為民進黨渾蛋,所以所有他們要求改革的政策就都不應該改,對吧?

5. 我無法也沒有興趣與你討論你的「覺得」。民進黨愛不愛台灣我不關心,我關心的是國民黨正在賣台灣。阿不然你是寧願給中國管就對了?

6. 國民黨一黨獨霸成那樣,你還在講半斤八兩,民進黨是憑什麼跟人家半斤八兩啦!跟你說國民黨過去現在未來都是那樣個樣子,你就不肯去看看它過去的樣子,那我跟你討論還有什麼意思?還是那句話,台灣不是從你出生以後才開始有政治的,照你們這些人的想法,因為你們現在過得夠好,我們這些在你們出生前就經歷國民黨壓迫的人都該自認倒楣就對了!

7. 我「覺得」你不明白民主的意義,也不明白自由的內涵,更重要的是,不明白法律是為了捍衛價值而制定的,不是一些學法的人無聊編出來繞口令用的(現在知道跟人家討論人家的「覺得」有多無聊了吧!)。因為不明白那些價值,使得你的討論聽起來很像高中大學生的辯論比賽,乍聽之下頭頭是道,卻一點內容也沒有,繞了一大圈,還是看不出來你在捍衛什麼,除了你的奇蒙子以外。我還是那句話,我無法也沒有興趣與你討論你的想當然爾或者個人心情,民進黨的價值跟理想怎麼樣絲毫不存根本不在我關心的範圍,只要他們維持了一個法治國家的制度,他們就是比國民黨強;反過來說,不管馬英九怎麼樣說他燒成灰都是台灣人,他們這種侵害台灣國家制度的做法就是我的敵人。國民黨沒有「過去」,不要搞錯了,我痛恨的是過去現在始終如一的國民黨,事實上,恨現在的他們多過於過去的他們,因為我也跟你有一樣的毛病,沒被二二八過,對那時的國民黨就感覺比較遲鈍。我一直提過去的國民黨,是因為你根本不認識現在的國民黨,所以我才給你一點 literature review,沒想到你一直只把這些當歷史神話故事聽聽而已啊。

8. 如果在你的價值觀裡面,鼓吹血洗一個種族/國家的言論跟色情裸露都是一樣程度的「讓人不舒服」,那我跟你還真的沒什麼好談的了。價值觀不同,一定話不投機的。
Posted by FAN at April 17,2009 06:29
我想那都是你預設立場。我罵民進黨的時候,並「不」代表成立我贊成國民黨的論調,而你罵國民黨的時候,一定是維護民進黨,全面的維護。

如果你懶得看了,我的重點只有:1.搜索郭冠英的個人資料,這種行為本身是違反自由精神的,不應以他的言論來判定他不具備自由和人權。2.遊戲廣告一事不以我的心情來看,仍是違法的,不應以你討厭NCC的調查就判定她無不法。3.版主過度維護民進黨是沒有思考的表現,不需要我跳入罵國民黨來藉以加強版主無腦的情緒,所以我才只一直提民進黨。

以下是全文。
1.正是有部分228家屬受不了民進黨的炒作,而反過來支持國民黨的。我想查察一下新聞也是可以找到相關新聞的。你沒有被228過,那麼你對228的認知也純粹是隨民進黨起舞,之後你又為228家屬做了什麼?讓他們受不了民進黨的炒作,轉而投向國民黨?
2.我幾時說過國民黨不用罰?版主擅自加註又一條。法亦有法,小偷的罪要罰,殺人犯的罪也有殺人應得的罪罰,民進黨為什麼不用反省?只因為他們下臺?只因為國民黨較狠?照版主猜想我來的邏輯,來猜想版主就是:殺人罪要罰,而小偷比殺人還輕微,故可以不用罰。這種法律正義是屁!
像這種情況就是所謂的比例問題,版主的公義果然是假的,基本上視法如無物。綠營的支持果然不懂法律。
3.這不是我想當然耳,很多個資曝光正出在搜尋引擎上,如果有人個資被流露出來,當然被檢討的對象是搜尋引擎和管理個資的機關,而不是不懂得保護自己個資的人。正因為覺得只要查到就是你的,隱私權的問題始終很多。也就是說今天我只要有能力調查出版主的資料,那麼你的資料都可以是我的。人肉搜索,這種事我還記得根本是大陸人最常做的事,我的邏輯很清楚,人肉搜索這種動作是違反自由精神的。綠營的人果然不懂人權和自由。
4.版主擅自加註的一條,理由同2。你果然聽不懂我在說什麼。
5.版主擅自加註的一條,理由同上。我單純只是不滿民進黨綁架愛臺灣,並沒有延伸我是否要給大陸管。由上而下,版主情緒化越來越嚴重了。
6.憑體制,跟國民黨一樣半斤八兩,版主真的懂行政體系?版主可以當算命仙了,國民黨過去、現在、「未來」都是這個樣子,又是憑什麼如此認定?版主單純就「討厭國民黨」這點來進行討論,大概也喪失理智,純情緒化了吧?至於我對受國民黨壓迫的人怎樣怎樣,又是版主擅自加註立場。
原來版主是受壓迫的受害者,陷溺於自己的過去和立場那也是沒辦法的。你們可以集結,也可以請求支援,但不應該被利用。可是版主卻逃掉了,逃到外國去了,比我還不愛臺灣。「民進黨維護了法治國家的體制」,這純粹是版主的認定。你離開臺灣很久了,國民黨固然始終如一,跟國民黨一樣爛的民進黨也是我感受到的,我認為問題出在體制上。
7.民進黨所說的假愛臺灣和價值理想,都不在版主的關心範圍,不知道版主在維護民進黨什麼?這對民進黨才真的是大傷害,他們要真的這樣繼續下去,毫無反省,拱手把臺灣讓給國民黨?我們不討論民進黨只因為他們下臺了?
8.版主在意的果然還是郭冠英的言論,我並不是幫他們劃上100%的等號,而是提醒版主這兩件事都是以「言論自由」為名來進行攻擊侵害他人,兩者是面臨不一樣的法。我只就法來看,不談論我的價值觀問題。
因為郭冠英的言論實際攻擊的只有臺灣人的情感,在臺灣無明確法條適用,所以才只有公務員法。版主真的是不懂法,為了自己的情緒,擅自認定某種攻擊應該受罰,某種攻擊就可以不用受罰。法律不是為了維護你的心情的。

我本以為版主是可以理性討論的人,結果這一篇充斥著情緒和擅自幫我預設的很多成見,的確是話不投機啊!反正反民進黨的人=國民黨支持者=賣台=中共同路人,版主也是這種一筋思想的人,難怪一直走不出來,只好逃到外國去,不敢面對現在的臺灣。

我「覺得」你太不懂法了,也太不懂行政體制了,使得你的討論很像小學生的叫囂似的,只有立場和情緒。你也不懂什麼叫民主的內涵,民主不是只要一直反對就好了,如果我們選出來,所以我們對這個政黨進行監控和管理就是民主,不是只有照著你們說的一定要反抗或對立才叫民主。年紀大的人果然沒什麼了不起,只會倚老賣老,仗著以前受過多少苦來指揮年輕人,連一點邏輯也沒有。像遙祭黃陵的事算是作秀,但不等於反民主,這純粹是版主情緒上帶出來的認定問題啊!

你提的三個樑柱,都是曾經在民進黨時代出現的。一、主權喪失,雖然遠離傾向大陸,卻過傾美國,以致於美國可以藉301條款對臺灣經濟進行限制。大陸仿冒侵權比臺灣嚴重,始終未被301條款綁架,卻在臺灣對陸釋出善意的時候,將301條款解除,正解釋了美國重新認知臺灣是一個應該要爭取的主權對象。二、臺灣的言論自由一事,2006年Vinta因為在部落格嗆扁,也被刑事警察局關切,目前緩起訴中,而綠色的部落格很多違反刑309卻沒被關切,如果你所說的人權限縮單單指高中生嗆馬一事,對照今昔,我以為這是警察執法問題。三、臺灣的經濟在2000年對陸貿易佔臺灣總收入約38%,2005年佔68%,民進黨賣台一事昭然。傾斜美國並未對臺灣帶來好處,還開啟了經濟傾向大陸,把臺灣優勢斷送在大陸手裡的路線。
不過就像我所說的,三日不見當刮目相看,懷抱著成見一直看待某政黨對臺灣都是無意義的,民進黨需要藉反省來重新贏得臺灣人的尊重,並非一直反對國民黨就可以重生,而國民黨的事只有受壓迫的人可以集結發聲,民進黨可以支援但不應利用。
我是再無興趣討論版主的算命仙理論、心情和興趣了。如果版主還老是關注那些油漆什麼的,並不真正認識法和民主,更重要的樑柱是體制問題帶給臺灣的殘害,那麼你離開臺灣久了就別回來了,因為你的臺灣都是讀來的、過去的,已經是歷史中的臺灣人了。
Posted by 阿昭 at April 17,2009 16:35

阿昭:

謝謝指教。
Posted by FAN at April 17,2009 23:02

坦白說,某深深覺得阿昭兄似乎並沒有立場指摘版主『我「覺得」你太不懂法了』。

某的看法:
§1
1. 查郭冠英的個人資料,不需要他有沒有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九、三百一十條作為前提,只要查的人有心想查,他就事實上(de facto)可以查--雖然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de jure)觸犯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2. 而郭冠英只要被證明其與范蘭欽為同一人,那麼其言行便該當《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五款之構成要件,自然須受到懲處,其上級主管機關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對其進行懲處,並不需要郭冠英的言行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三百一十條作為前提。(歡迎阿昭兄指教,兄於何部法律、何本著作中,看到行政懲處必須要先成立刑事處罰始可為之的規定或學說。)
3. 其次,郭冠英被妨害的,並非是『言論自由』,而是《憲法》第二十二條其他自由基本權利中之『隱私權』。郭冠英被侵害的,至多是隱私權,並非言論自由。只要國家並未透過強制力或法律在事先限制、禁止、事中壓制、驅離或事後追究、審判其發表言論之行為,便無所謂侵犯言論自由。換言之,私下調查郭冠英之資料,違反的是『隱私權』之精神,而非『言論自由』。
4. 再者,郭冠英的言行並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或三百一十條,係因刑法第三百零九、三百一十條保護之法益(Rechtsgut)為『個人之名譽』,而非『國家、社會之名譽』。相反的,部落格上以言詞指稱馬英九為『馬陰狗』,顯然與郭冠英事件並不同樣,阿昭兄拿此兩件事作比較,討論是否要同一處理,顯然犯了錯誤類比之謬誤。如果在憲法學理之角度,這就是明顯的違反平等原則。
5. 郭冠英有自由、有人權,但不表示自由、人權可以鬼扯的無限上綱,更非「郭冠英的言論實際攻擊的只有臺灣人的情感,在臺灣『無明確法條適用』,所以才只有『公務員法』。」這種邏輯可以為之排解。
§2
1. 就『預言廣告案』而言,兄所稱妨害風化,某翻閱《中華民國刑法》,僅有第二百三十五條勉強適用,然該條要求散佈、播送與販賣之物,必須有「猥褻」之性質。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七號解釋之看法,所謂「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
2. 然而,大法官後於釋字第六百一十七號解釋中稱:「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認為對於性言論之限制,應該衡酌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之現狀使得加以限制。(不過這號解釋中,林子儀與許玉秀兩位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比解釋文更精彩。)
3. 因此,就法律上而言,『預言廣告』並不具有明顯、直接的可罰性。然而,就阿昭兄此類衛道人士而言,這支廣告顯然已經採了底限。不過,衛道人士們是否就代表了社會多數、主流之民意?似乎缺乏客觀量化之標準。從而,輕易對預言廣告開罰,顯然有違憲之虞。
4. 不過,『預言』有廣告之權利,阿昭兄也有『轉台』之權利。只要『預言』沒有強迫人一定要看,且阿昭兄還握有府上電視之選台器的掌控權,某認為便沒什麼侵害不侵害的問題。『自由並非不受限制、無限上綱的。』這句話,是每個人都適用的。
Posted by Hohenzollern at April 18,2009 01:58

Hohenzollern,

很謝謝你的分享。我想阿昭並沒有說錯,我的確是不懂法,所以才不能像你這樣詳細就法條內容一一做討論啊! XD

不過我自認對於憲法保障人權自由以及立法精神還稍稍有一點了解,才會對這些事情寫出我的看法。有你提供更具體的法條內容與解釋,希望這整個討論能夠對來本小格瀏覽的格友有幫助。再次感謝你的不吝指教!

忘了提一件事,范蘭欽 = 郭冠英 這件事,最後是郭自己承認的。網友所做的,只是搜尋公開的資料(例如部落格文章)對比得出 范蘭欽 = 郭冠英 的推論,我想問這樣子真的侵犯郭的隱私權嗎?
Posted by FAN at April 18,2009 05:05

外省人瞧不起河洛人或客家人或原住民是有歷史背景.

外省人一直相信是國民黨解放台灣, 脫離日本人的高壓統治.

但是, 事實上, 在二次大戰前, 台灣人正在成為日本人中.

因為瞧不起台灣人, 所以他們根本不認為李登輝可以領導國民黨, 當總統.

為了避免挑撥族群, 所以他們就說李登輝是黑金.

現在他們支持外省人馬英九, 也不看看馬英九挺了多少黑金.

郭冠英只是反映大部分外省人的心態.
Posted by cstr at April 19,2009 07:55

cstr,

其實我還是很不贊成一竿子打翻一船外省人的想法。也許像郭冠英那樣子,瞧不起台灣人的人很多,但是這些郭冠英裡,也極有可能很多人是其他族群的,包括河洛客家原住民等等 ......

我還是那個想法,一個人的「族群身分」不是他自己的選擇,但是一個人信奉的價值,就完全操縱在他自己手中。我相信你應該也跟我一樣,認識許多熱愛台灣這塊土地的外省人;不要說別的,鄭南榕,謝志偉,金恆煒,陳師孟 .... 這些人對台灣的熱愛與奉獻我們都有目共睹。如果我們提起外省人時,總是要將對過去外省權貴所製造的不公不義貼在這個名詞上,那麼我們豈不是也一起抹煞了上述這些以及更多一時想不起名字的外省人對台灣的貢獻?

你所形容的外省人,我也認識一些,但是因為基於對其他外省人的尊敬,我早就決定不用外省人這一個詞把這兩種人綑綁在一起。對我來說,一個人身為外省人是因為他的祖先來台灣的時間比較晚,與他的價值觀無關,與他的品格無關,更與我對他的評價無關。
Posted by FAN at April 20,2009 06:37

是否侵害郭冠英的隱私,某覺得這有討論空間。
容先撇去郭冠英這三個字及其相關爭議,並假設這樣的例子:網友們為了得知暱稱為"Tom, Dick and Harry"的網友其真實身分,從而去收查比對其過往文章等資料,並推論出"Tom, Dick and Harry"便是"John Smith"這位先生。
這樣的行為我們應如何評價?應予限制或允許?應如何允許或限制?如是等等,接著再進一步,具體的去思考郭冠英事件。某認為,這樣化繁為簡,再由簡而繁的方法,應該對我們在這個問題上的思考有所助益。

另外,對於郭冠英的言語文章是否該歸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某位目前正留學德國的律師有為文討論。
可參考:http://blog.roodo.com/duanchengmin/archives/8747809.html
其文分為上下兩篇,上面網址為上篇部分,其部落格中另有下篇與註釋部分。
Posted by Hohenzollern at April 21,2009 01:04
§1
1~5條看過一遍之後,得到「搜索他人的個人資料仍然是屬於非法行為」的結論,民進黨是以非法的行為展開,進行這樣的制裁。
郭冠英的理由正是以假設他未被證實同一人,又不以違法的行為進行搜索,主張他有言論自由。Hohenzollern所說不成立他的言論自由,是以他已被證實同一人的情況下開展論述,而那位留學德國的律師淨以德國法來論述郭冠英的行為。問題在於,臺灣是否正是無法可管郭冠英,所以才只能用公務員法?
版主或其他人說「若有人」,我認為版主是指向刑309或310,如同Hohenzollern所言不成立,當然無法類似其他網友以汙辱言語稱呼或攻擊馬英九的事件。但調查郭冠英的行為仍屬違法。
最後,「人不應當以自由、人權無限上綱自己的行為」,我並未反對這樣的說法啊!可是為何只能使用公務員法?Hohenzollern說得好像有法律可以適用之,不知道除了公務員法當有何法可管理類似郭冠英的行為?
整理一下,大概是這樣的結論和疑問。

§2
預言有廣告的權利,我有轉台的權利。我轉到哪裡都能看到這種廣告,於是我被「懲罰」從此不看電視?嗯~我好自由啊~
我看還是照Hohenzollern所說的,回到刑235來檢討好了。
「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這種東西確實也是無法客觀量化。
說我是衛道人士太嚴重了,我的反應純粹正是被「引起厭惡感」了,至於我的反應是不是多數人,我只能說起碼大部分的遊戲網站上都罵翻了。但遊戲網站上的宅宅≠大部分一般人,OK,我蹲回角落畫圈圈去。嗯~我很自由~
就算一般人不懂法律,就是很多人覺得預言的廣告妨害風化,讓人覺得厭惡,才有人去檢舉。Hohenzollern都已經提到了刑235,不知道堅持預言不該罰的理由何在?因為宅人是宅不是人?還是純粹討厭NCC?

最後,對不起版主。佔了版主的樓跟該位版友討論。勿怪。
Posted by 阿昭 at April 21,2009 14:14

Hohenzollern,

法界對於網路搜尋與隱私權的討論又是如何的呢?我個人的想法是,這些文章都是作者本人自願放上網路的,而網路的公開性也是作者早已知悉的,網路搜尋只是將作者自願公開的資料收集比對進而推論,就好像在玩拼圖,而每一片拼圖又都是作者自己拿出來的,因而我認為此舉似乎並沒有侵犯作者的權利。有 google 這種工具在,法律要對此類行為做限制,我認為是非常不容易。

謝謝你提供的德國律師網站,他的內容說明得非常詳細,拜讀過後獲益良多。



阿昭,

不怪,你想寫就寫啊,反正樂多部落格不用付錢 ........
Posted by FAN at April 22,2009 01:09

§1
首先,郭冠英與『類似郭冠英之行為』應該要分開來看。
郭冠英並非無法可管,除非《公務人員考績法》不是法。而對於實行了『類似郭冠英之行為』之一般人,也難謂無法可管。《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便可能適用於此種言論(行為)上。
反過來說,《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第三條,也有適用在郭冠英之可能。
然而,實務上對此類案件/法規相當冷淡(這一方面也是立法不周之緣故)。實際上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使用之機率甚少。
再者,針對各種種族歧視言論也不宜一概以刑罰處理。仍宜有行政罰或輕重個別之刑罰存在,已針對各類型輕重不一之歧視言論處置。
因此,某大膽的從人權法領域的角度來看,對於各種歧視言論,一不可能單純透過《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便能控制遏止。二應針對此方面(及人權相關法律)進行更縝密之立法,乃有其必要。

§2
覺得『被懲罰』、『被強迫』,終究是閣下主觀感受。且某認為,「引起厭惡感」與「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應無甚直接關係。「厭惡感」的引起有許多可能,卻不必然是因為「性的道德感情」被侵害而引起。
而所謂「起碼『大部分』的遊戲網站上都罵翻了」這個陳述,就如同「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一樣,是一個沒有客觀量化標準的陳述。
再者,自邏輯以觀,「御宅族皆是普通一般人,但普通一般人未必皆是宅」,兩者並不能畫上等號。那麼,御宅族的意見就能代表全部或多數普通一般人的意見?相信未必如此,況且有多少御宅族認為應罰?恐怕並非全部,至少某與友人等皆不認為應罰。
十人十色,光就預言是否猥褻的認定上,某與阿昭兄之看法便已迥異,況復他人、群眾?而處罰預言,又豈是憑幾人所言即可為之者?
回歸到大法官釋字第407號解釋:「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同號解釋又謂:「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簡單說,除客觀上具有能夠刺激或者滿足性慾之外觀外,並且須具備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厭惡感的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之品質。然而,這兩個條件均有難以客觀量化或取證的問題。因此,猥褻出版品之定義,仍應就出版物之『整體特性』與『目的』,斟酌當時社會觀念而決定。
大法官雖然提出一個可稱明確之概念定義,但是在事實的檢證(實證)上,卻未如該定義那般清晰易辨。既然非清晰易辨,那在無客觀可取證之標準的情形下,對此作出任何處罰,皆不免流於主觀專斷或有主觀專斷之嫌。從而,在無得以認定其具備猥褻之性質時,其仍屬於大法官釋字617號解釋所稱:「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終究仍為言論及出版自由之範疇,而不宜往加限制與處罰。
退萬步言之,假若預言廣告應處罰或不許播放,那又為何可允許女性內衣廣告之播放而不罰?女用內衣廣告多刻意襯托女性乳房之豐美、突顯女性乳房之線條,是否亦可認為屬『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且『侵害性的道德感情』?因而是『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
某以為『普通一般人』均不至如此認為。若然,又如何能說預言妨害風化?差別係因胸部有抖動跟沒抖動嗎?那是否女用內衣廣告中出現胸部抖動之場景,便可據以開罰?又或是抖動幅度、抖動速度有所不同而所以開罰?那麼怎樣的抖動方式才不謂猥褻、妨害風化?這類說法顯然均難以構成處罰之理由。若未仔細處理這部分,那又有違反憲法之平等原則之可能。
因此,說要處罰、限制很簡單,但要說明『為什麼要處罰』卻不那麼簡單,更何況要以之說服大眾?之所以在程序上要求認清事實、適用法律,便是要人先實證檢驗,再進行法律之適用,以取得足以說服大眾之說理。如果沒有給人民予一個經過審慎認事、斟酌用法的理由,便貿然與以開罰,那麼將置法治之精神於何在?此顯非民主國家之所當為。


版主:
學界對於隱私權的討論尚稱不少,範圍涉及商務、生科、醫療等等。至於網路搜尋與隱私權這部分,由於某的興趣偏向法哲學與刑事法學,因此便未多加注意。
當然,如果依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要處罰透過比對文章得知他人身分的行為,似乎與法無據。(電腦處理個人資訊保護法第33、34條參照)因此,以目前看來,郭冠英要透過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去針對揪出他的人恐怕。
且同閣下所言,要限制此類行為並非易事。因此,在網路上應如何保障隱私權與資訊自決權,又其範圍如何等等,要統理出一個確實看法,頗有難處。甚至此類行為應否評價為侵害行為,皆有根本上之問題。礙於水平,某也只能採取比較保留之立場,而云:有討論空間。
Posted by Hohenzollern at April 24,2009 02:58

Hohenzollern,

多謝你詳細的回應。

這個很有趣,因為我過去從未自隱私權的角度思考過這個問題,所以對這個討論很感興趣。從現在起我會多注意這方面的資料,特別是法界對網路搜尋與隱私權的討論。
Posted by FAN at April 24,2009 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