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0,2008
野草苺如何引起共鳴?
野草苺運動有三項訴求,包括要求馬英九總統、行政院長劉兆玄為「二次江陳會」時警方執法過當道歉,國安局長蔡朝明及警政署長王卓鈞下台,並要求將集會遊行法現行的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將刑罰改為行政罰,並廢止禁制區。
前兩者的訴求容易與政黨間的衝突關係引起聯想,最有可能引起關注的是第三點,修改不符合潮流的《集會遊行法》。《集會遊行法》是民國77年1月公佈,於民國81年以及91年分別修訂其中的條文,但最為人詬病的集會遊行採許可制的方式仍未修正,因此,一直以來都是人權運動提倡者致力於立法院提案通過的法條,有爭議處如下(節錄至臺灣性別人權協會):
一、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製版
許可制是對集會言論的事前審查制度,即便現行法形式上僅審查「TPM」 (時間、地點與方式),但實質上主管機關要對於集會言論之內容進行審查並非不可能,即現行許可制下不予許可之法定理由均得作為藉口而拒絕集會遊行活動。故 本次修法應廢除許可制,採取自願報備制,排除其他法律假借形式之方法審查而摻入內容審查的魔掌,並將政府部門對於人民集會遊行自由之立場,拉回正常民主國 家之基本態度。
二、廢禁制區
道路之使用本質上並不必然只有「供通行」,歷史上偉大的群眾運動皆發生於公共通行的道路或公眾空間。從言論自由之限制學說來看,就算是「TPM」 限制,也並非推定合憲,尚須有實質合理的理由。而禁制區的存在本身欠缺明確理由,並且嚴重影響集會言論之發表,扼殺集會遊行活動的重要意義與目的。以目前 對法院周邊集會遊行的限制為例,其目的據稱為確保審判獨立。但司法獨立的意義,並非指將司法隔離於社會意見、政治主張之外,而是司法對此獨立進行判斷,不 受多數少數意見或強勢者干預。我們認為地點對於集會遊行活動能有效表達意見有相當的重要性,限制人民發聲之場所毋寧是強迫人民噤聲,集會遊行本身也將失去 意義。
三、限縮主管機關裁量空間
表 意自由乃重要之基本權,限制須遵守高度的法律保留;但現行法留給主管機關限制的裁量空間太大,致使現行實務上採取恣意手段,對有力人士之活動即予廣泛的自 由,社會上的弱勢則遭受層層限制,實質上違反平等原則。本次修正草案希冀限縮主管機關之裁量空間,並明確訂定合理的裁量標準,以杜絕層出不窮的執法爭議情 形。
四、集會遊行無罪
現 行法將違章行為與犯罪行為混為一談,使人民行使憲法上權利卻受到普通法的懲罰,法秩序價值上產生根本矛盾。以刑罰手段制裁人民之集會遊行活動,不僅違反比 例原則之要求,更嚴重影響人民行使集會遊行之憲法權利,進而將造成寒蟬效應,侵害人民重要之言論自由權利。長期以來因為現行法的不合理規定,人民進行集會 遊行活動被視為犯罪者,不時有活動負責人遭檢警傳喚、起訴之事件。除人民受到過重的刑罰制裁外,更加深警民間之衝突對立。本次修法希望全面檢討現行法之罰 則部分,落實集會遊行無罪的意旨。
野草苺運動的三項訴求中,僅有此項訴求可以撇清藍綠,充分展現學生捍衛人權的決心以及勇氣,畢竟馬英九在2008年競選總統時的人權政策-新世紀台灣宣言 中,提出「集會遊行改採報備制,把街頭還給人民」的政策訴求,既然馬總統已經就任,就應該修改集會遊行法,倘若又是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不免又遭人詬病是 權力腐化人性;前年紅衫軍活動時,部分民進黨立委因紅衫軍事件,其實也不願支持「廢除許可制」的規定,2007年初陳總統的「入聯路跑」遭阻事件,又再度 喚起民進黨重視修法或廢法,以黨的利益為前提之下,不管是國民黨還是民進黨執政,都不會通過這部法條,因為他們都不願承擔法條通過後無法預期的反對聲浪, 所以野草莓的訴求的確值得關注,呼應18年前的野百合運動,證明七八年級生也是關注國家與社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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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百合運動
台灣野百合道盡了學生心目中的三月學運,包含了對台灣主體性的認同(自主性)、全民的運動(草根性)、對抗不義的勇氣(生命力強)、青春的活力(春天盛開)、學生的理想道德象徵(純潔)、以及參與者生命中的榮耀(崇高)(資料來源:wikipedia)。
在一份由學生廣場文宣組所發出之〈野百合的春天〉傳單中,學生們對選擇野百合作為該次運動之精神象徵的原因,有如下的說明:
- 自主性:野百合是台灣固有種,象徵著自主性。
- 草根性:野百合從高山到海邊都看的到,反映了草根性。
- 生命力強:她在惡劣的生長環境下,依舊堅韌地綻放。
- 春天盛開:她在春天盛開,就是這個時刻!
- 純潔:她白色的純潔正如學生們一般。
- 崇高:在魯凱族裡,她更是一生最崇高榮耀的象徵。(引自林美娜 19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