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18,2006
★文化創意產業
一、文化創意產業範圍廣泛,宜先區分上游與下游,並制定對應策略
(一)文化產業與國人生活品質直接相關,「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將其列為重點計畫,符合國人的需要與期待。
(一)文化產業與國人生活品質直接相關,「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將其列為重點計畫,符合國人的需要與期待。
(二)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必須依賴群聚效益的發揮、各式人才的投入、科技界及文化界的相互支援,因此必須政府公部門的大力協助。
(三)文化創意產業範圍廣泛,宜先清楚界定具體內容,區分產業的上游與下游。而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必須考慮整體生活環境、人才、資金、市場等問題,找出台灣的利基點,審慎規劃政策方向,針對上、下游制定對應策略。
二、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策略
(一)文化創意產業的上游為文化創作部分,政府政策應為提供文化藝術軟土生根的基本環境,鼓勵多元創意。「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關於發展國家級設計中心與地區文化園區等部分,必須區分上游與下游,進行對應策略分析,政策方向亦應審慎規劃,避免走向一元化。
(二)文化創意基本硬體環境的規劃與整合有賴政府的大力支持,提供集中工作區,改善文化創作環境。具體作法可參考紐約SOHO區與澳洲藝術中心的發展經驗,在台灣北中南東規劃若干個具可行性的文化創業園區,以提供文化藝術種籽自然生根的環境。
(三)積極培育專業藝術經理人、策展人及創作整合製作人才,促進文化產業專業分工與整合;既有創作整合製作單位的功能也應強化。
(四)政府擴展文化創意市場的作法有獎勵投資、直接參與或開發基金相對投資等方式;另外政策宣示也很重要,應再加著力。
(五)強化民間參與文化產業,提升投資願意的作法有:民間企業對文化展演團體的捐贈適用抵減優惠、建立獎勵民間企業投資文化產業的制度,以及協助文化創意之中小企業發展。
(六)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應與本土特色、地方文化相結合。例如,「數位典藏國家型計畫」中之台灣蝴蝶、氣候演變、故宮歷史文化藝術資料等可製作成可傳播的軟件,經由租用轉頻器的方式,透過數位人造衛星向全世界輸出。另外,也可比照韓國藉由數位遊戲達到文化輸出的模式,利用台灣已有之高科技發展及軟硬體建設,強化數位內涵,經由取得藝術授權(包含書、畫、書法等),製作相關的數位產品,輸出數位文化。
(七)文化產業發展與地方特色結合,以支援觀光客倍增計畫。
(八)由文建會整合各地文化中心,安排展演場地及時程,協助解決展演場地軟硬體設施及表演人才不足或閒置的問題。
(九)文化展演與教育體系及社區活動結合,吸引年輕學子願意投入文化藝術工作,並將文化藝術落實成生活的一部分。
(十)台灣如要成為世界音樂界的焦點,可藉由舉辦國際音樂節、國際級的單項樂器比賽或指揮家的比賽等,提升整體文化形象及擴展文化產業發展空間。
(十一)對不同型態的藝術機構應分別以妥適方法加以輔導。如機構的產品可逐漸發展成一種產業,該等機構應可具有營利性的公司結構;而大多數的藝術機構是產業的上游部分,均屬於研發單位,應被當作非營利性研究單位來輔導。
(十二)積極建構文化創意評估及鑑價機制,協助具有智慧財產權的文化創意形成一有價資產,並鼓勵業者建立品牌,參與品牌評鑑,提升服務品質與保障。
(十三)政府應以具體行動宣示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決心,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營造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環境。
三、審慎評估文化創意產業之租稅減免政策
(一)租稅減免政策應從國家財政角度分析,不能只看單一產業,同一租稅減免邏輯應適用所有產業。
(二)未來租稅獎勵依據應逐漸以「功能性」取代「產業別」,在文化藝術的推展上,應以文化創意的功能性作為租稅獎勵依據。獎勵重點可放在下游產業與市場部分,也可由政府針對與消費者直接關聯的下游部分給予補貼,以帶動上游的發展。
四、協助赴大陸發展的藝文團體,給予基本上、制度上的保障
(一)台灣在創意及人才培育較中國大陸占絕對優勢,政府應該讓藝文界人士進軍大陸發展。
(二)藝文界在大陸發展缺乏法律及契約保障,政府應協助赴大陸發展的藝文團體,給與基本上、制度上的保障。
一、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必須考慮整體生活環境、人才、資金、市場等問題。在數位化時代,文化創意產業必須優先考慮其市場性,若市場太小,將無法支撐該產業的發展。政府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作法可以用獎勵投資、直接參與或開發基金相對投資等方式。民間經營文化創意產業會受市場景氣的影響,景氣不好時,企業投資文化活動的意願降低。在低利率時期,文化表演團體募集的基金將更形縮水,影響文化產業生存的基礎。
二、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必須先把台灣的利基點找出來,什麼是台灣可以做的,而且可以與國際市場結合相輔相成的。舉例而言,我們如要成為世界音樂界的焦點,自己培養人才是不夠的,但是可以規劃辦理國際級的單項樂器比賽或指揮家的比賽等,透過國際音樂節的舉辦,吸引全球目光,提升整體文化形象及擴展文化產業發展空間。
三、在文化人才方面,目前表演人才太少,而演奏人才較多,如何規劃適宜的展演場所及環境相形重要。建議由文建會與各地文化中心整合,通過評估的表演團體由政府協調列入全國文化中心年度表演時程中,協助解決展演場地軟硬體設施及表演人才不足或閒置的問題。
四、台灣數位技術及硬體建設在數量及品質上已有相當成果,如僅透過媒體表達,發行網及效果均有限。可行之道是將台灣的名山名水與各地具特色民情風俗製作成可傳播的軟件,經由租用轉頻器的方式,透過數位人造衛星向全世界輸出。這樣的作法所費有限,但可達到立即的效果。
五、為使文化資源有效運用,文化表演團體應與教育部和各級學校緊密結合,經由教育體系進入校園表演,吸引年輕學子願意投入文化藝術工作,並將文化藝術轉化為興趣及嗜好。文化表演亦可與社區活動結合,一方面提高文化休閒品質,將文化藝術落實成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可使表演活動及場地更趨多元性。
六、政府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既已對高科技產業給予投資獎勵,對文化創意事業之獎勵更不可免。但如果僅就企業對文化展演團體的捐贈適用抵減規定是不夠的,而是要建立獎勵制度,促使企業願意投資,使對文化產業的投資成為企業整體投資規劃的一環。
七、目前經建會擬定的未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中,一項很好的創意是成立「創投基金」,作法是由業者自籌70%資金,政府才提供30%的相對投資,但問題是文化創意業者如何去籌措自有70%資金。因此,亟需建構文化創意評估及鑑價機制,以協助具有智慧財產權的文化創意形成一有價資產,並將其納入業者自籌的70%資金內,如此,創投基金才能順利推行,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空間才能擴大。
八、總體環境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程度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影響甚巨。政府應走在前端起帶頭作用,採購事項及使用之軟硬體均須有版權或授權,以具體行動宣示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決心。
九、由於藝術創作獲得市場價值的時間往往很長,且藝術家散居各地亦將造成生活上的問題,因此,可參考紐約SOHO區的規劃,或澳洲將舊工業廠房倉庫重建為藝術中心並成為觀光景點的方式,提供藝術家一個集中的工作室及良好的創作環境。
十、台灣願意參與文化藝術活動的人口不少,在數位化時代,要發揮活動功效,必須區隔市場,把文化創意產業中我們能做的、利基較大的及較具優先性的部分,努力去做,以充分利用有限的資源。可以比照韓國藉由數位遊戲達到文化輸出的模式,在我們已有的高科技發展及軟硬體建設中,強化數位內涵,經由取得藝術授權(包含書、畫、書法等),利用數位典藏的利基,製作相關的數位產品,不只推廣於華人市場,更可及於全球市場,達到數位文化輸出,進一步推動文化產業發展。
★電視數位化的思考與因應
‧對電視產業經營提出因應策略建議:
放慢硬體投資,由公視集中研發,再技術轉移
確立「競合關係」,創造各台特色,以「特色」定位
加強節目管理,創造「節目資產」
強化觀眾活動與互動,增加業外收入
強化數位廣告管理與研究,提升廣告產值
壹、 數位化對台灣電視產業的衝擊
一、 頻道價值稀釋
數位特色之ㄧ是「多頻道」,經由頻道分割技術,台灣有線與無線系統可以提供數百個頻道,cannel is nothing頻道價值面臨挑戰。
二、 節目需求量大
三、 節目型態面臨改變
互動性將改變以往單向式節目製作思維,遊戲、猜謎、投票等雙向功能會出現在節目中,此外數位化後的行動接收功能,除汽車可以收視外,手機、pda亦可接收,因此小螢幕的表現將改變節目表演與視覺呈現型態。
四、 投資龐大
五、 後勤支援繁瑣
數位化vod功能,使用者可以主動挑選節目,此外可使用資訊服務,使用者可點選氣象、新聞、路況,且電視台可以記錄用戶收視狀況,進而提供廣告或特殊服務,這些功能可以拓展無線商機但必須有強而周全的後勤支援系統,這些系統異於傳統節目支援系統,電視台必須重新規劃與訓練。
貳、 日韓經驗
一、 日本NHK數位電視具有如下特色:
1. 雙向功能:觀眾可以使用遙控器回答猜謎或接受問卷調查。
2. 預錄功能:經由EPG,觀眾可以用遙控器預錄一週節目。
3. 行動接收:透過手機或具電視功能的汽車導航裝置,可以接收訊號。
4. 殘障服務:對聽障人士提供同步播映字幕,或謂是仗人士提供節目內容解說。
5. 高畫質畫面:NHK的高畫質節目採用16:9寬幅畫面,有1125條掃描線,5:1音質具還場效果,與CD播出效果一樣。
二、 日韓經驗借鏡:
日本韓國的電視數位化政策是奠基在民眾數位生活提昇、電視產業提昇、IT產業提升三個基礎上。
民眾數位生活提昇:電視只是數位生活的一部份,而不是全部,數位生活包含教育、醫療、金融服務、電信、交通、娛樂等生活數位化。電視為「數位」或「娛樂」數位化的一環,因此全面生活數位化被稱為Ubiquitous Dream,因此電視數位政策不能僅從「電信」或「電視」角度著手。
電視產業提昇:數位化必須提昇電視整體產業,不是因要數位化而勉強數位化,日韓兩國電視基礎穩固,尤其電視節目具外銷能力, 因此數位化,絕對有助於電視產業的提升。
IT產業的提升:日韓為IT產業大國,不但外銷能力強,更具產品開發及設定國際規格的能力,因此電視數位化對其IT產業,如手機接收、數位電視機、乃至於電視產製設備均有助益。
參、 電視台因應策略建議
一、 集中研發、技術轉利
由於數位化需要龐大的資金,因此各台應跳開「嘗試錯誤」階段,建議由政府委由公視統一研發,代有具體結論後再技術轉移,成果分享全體業者。
二、 確立「競合關係」,發展各台特色
有線與無線應該是既競爭又合作,各台應發展自己獨特的特色定位,如「三立台灣台」、「大愛」
除以特色作為競爭外,各台也應思考合作的可能性,,如硬體合作(攝影棚租用)。
三、 加強節目管理,創造「節目資產」
Content is king.各台應思考節目價值,經由適當的節目管理以創造節目資產。
數位化後的節目管理應朝下列方向思考:
1. 重複播出:強化節目資料庫,如以mod方式播出,必須考慮無明顯時宜性。
2. 跨平台播出:電視、電腦、pda、手機
3. 可重組播出:
4. 跨文化播出:考慮外銷的可能性,可以適應不同地區文化。
四、 強化觀眾服務與互動,以增加業外營收
(三)文化創意產業範圍廣泛,宜先清楚界定具體內容,區分產業的上游與下游。而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必須考慮整體生活環境、人才、資金、市場等問題,找出台灣的利基點,審慎規劃政策方向,針對上、下游制定對應策略。
二、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策略
(一)文化創意產業的上游為文化創作部分,政府政策應為提供文化藝術軟土生根的基本環境,鼓勵多元創意。「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關於發展國家級設計中心與地區文化園區等部分,必須區分上游與下游,進行對應策略分析,政策方向亦應審慎規劃,避免走向一元化。
(二)文化創意基本硬體環境的規劃與整合有賴政府的大力支持,提供集中工作區,改善文化創作環境。具體作法可參考紐約SOHO區與澳洲藝術中心的發展經驗,在台灣北中南東規劃若干個具可行性的文化創業園區,以提供文化藝術種籽自然生根的環境。
(三)積極培育專業藝術經理人、策展人及創作整合製作人才,促進文化產業專業分工與整合;既有創作整合製作單位的功能也應強化。
(四)政府擴展文化創意市場的作法有獎勵投資、直接參與或開發基金相對投資等方式;另外政策宣示也很重要,應再加著力。
(五)強化民間參與文化產業,提升投資願意的作法有:民間企業對文化展演團體的捐贈適用抵減優惠、建立獎勵民間企業投資文化產業的制度,以及協助文化創意之中小企業發展。
(六)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應與本土特色、地方文化相結合。例如,「數位典藏國家型計畫」中之台灣蝴蝶、氣候演變、故宮歷史文化藝術資料等可製作成可傳播的軟件,經由租用轉頻器的方式,透過數位人造衛星向全世界輸出。另外,也可比照韓國藉由數位遊戲達到文化輸出的模式,利用台灣已有之高科技發展及軟硬體建設,強化數位內涵,經由取得藝術授權(包含書、畫、書法等),製作相關的數位產品,輸出數位文化。
(七)文化產業發展與地方特色結合,以支援觀光客倍增計畫。
(八)由文建會整合各地文化中心,安排展演場地及時程,協助解決展演場地軟硬體設施及表演人才不足或閒置的問題。
(九)文化展演與教育體系及社區活動結合,吸引年輕學子願意投入文化藝術工作,並將文化藝術落實成生活的一部分。
(十)台灣如要成為世界音樂界的焦點,可藉由舉辦國際音樂節、國際級的單項樂器比賽或指揮家的比賽等,提升整體文化形象及擴展文化產業發展空間。
(十一)對不同型態的藝術機構應分別以妥適方法加以輔導。如機構的產品可逐漸發展成一種產業,該等機構應可具有營利性的公司結構;而大多數的藝術機構是產業的上游部分,均屬於研發單位,應被當作非營利性研究單位來輔導。
(十二)積極建構文化創意評估及鑑價機制,協助具有智慧財產權的文化創意形成一有價資產,並鼓勵業者建立品牌,參與品牌評鑑,提升服務品質與保障。
(十三)政府應以具體行動宣示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決心,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營造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環境。
三、審慎評估文化創意產業之租稅減免政策
(一)租稅減免政策應從國家財政角度分析,不能只看單一產業,同一租稅減免邏輯應適用所有產業。
(二)未來租稅獎勵依據應逐漸以「功能性」取代「產業別」,在文化藝術的推展上,應以文化創意的功能性作為租稅獎勵依據。獎勵重點可放在下游產業與市場部分,也可由政府針對與消費者直接關聯的下游部分給予補貼,以帶動上游的發展。
四、協助赴大陸發展的藝文團體,給予基本上、制度上的保障
(一)台灣在創意及人才培育較中國大陸占絕對優勢,政府應該讓藝文界人士進軍大陸發展。
(二)藝文界在大陸發展缺乏法律及契約保障,政府應協助赴大陸發展的藝文團體,給與基本上、制度上的保障。
一、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必須考慮整體生活環境、人才、資金、市場等問題。在數位化時代,文化創意產業必須優先考慮其市場性,若市場太小,將無法支撐該產業的發展。政府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作法可以用獎勵投資、直接參與或開發基金相對投資等方式。民間經營文化創意產業會受市場景氣的影響,景氣不好時,企業投資文化活動的意願降低。在低利率時期,文化表演團體募集的基金將更形縮水,影響文化產業生存的基礎。
二、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必須先把台灣的利基點找出來,什麼是台灣可以做的,而且可以與國際市場結合相輔相成的。舉例而言,我們如要成為世界音樂界的焦點,自己培養人才是不夠的,但是可以規劃辦理國際級的單項樂器比賽或指揮家的比賽等,透過國際音樂節的舉辦,吸引全球目光,提升整體文化形象及擴展文化產業發展空間。
三、在文化人才方面,目前表演人才太少,而演奏人才較多,如何規劃適宜的展演場所及環境相形重要。建議由文建會與各地文化中心整合,通過評估的表演團體由政府協調列入全國文化中心年度表演時程中,協助解決展演場地軟硬體設施及表演人才不足或閒置的問題。
四、台灣數位技術及硬體建設在數量及品質上已有相當成果,如僅透過媒體表達,發行網及效果均有限。可行之道是將台灣的名山名水與各地具特色民情風俗製作成可傳播的軟件,經由租用轉頻器的方式,透過數位人造衛星向全世界輸出。這樣的作法所費有限,但可達到立即的效果。
五、為使文化資源有效運用,文化表演團體應與教育部和各級學校緊密結合,經由教育體系進入校園表演,吸引年輕學子願意投入文化藝術工作,並將文化藝術轉化為興趣及嗜好。文化表演亦可與社區活動結合,一方面提高文化休閒品質,將文化藝術落實成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可使表演活動及場地更趨多元性。
六、政府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既已對高科技產業給予投資獎勵,對文化創意事業之獎勵更不可免。但如果僅就企業對文化展演團體的捐贈適用抵減規定是不夠的,而是要建立獎勵制度,促使企業願意投資,使對文化產業的投資成為企業整體投資規劃的一環。
七、目前經建會擬定的未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中,一項很好的創意是成立「創投基金」,作法是由業者自籌70%資金,政府才提供30%的相對投資,但問題是文化創意業者如何去籌措自有70%資金。因此,亟需建構文化創意評估及鑑價機制,以協助具有智慧財產權的文化創意形成一有價資產,並將其納入業者自籌的70%資金內,如此,創投基金才能順利推行,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空間才能擴大。
八、總體環境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程度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影響甚巨。政府應走在前端起帶頭作用,採購事項及使用之軟硬體均須有版權或授權,以具體行動宣示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決心。
九、由於藝術創作獲得市場價值的時間往往很長,且藝術家散居各地亦將造成生活上的問題,因此,可參考紐約SOHO區的規劃,或澳洲將舊工業廠房倉庫重建為藝術中心並成為觀光景點的方式,提供藝術家一個集中的工作室及良好的創作環境。
十、台灣願意參與文化藝術活動的人口不少,在數位化時代,要發揮活動功效,必須區隔市場,把文化創意產業中我們能做的、利基較大的及較具優先性的部分,努力去做,以充分利用有限的資源。可以比照韓國藉由數位遊戲達到文化輸出的模式,在我們已有的高科技發展及軟硬體建設中,強化數位內涵,經由取得藝術授權(包含書、畫、書法等),利用數位典藏的利基,製作相關的數位產品,不只推廣於華人市場,更可及於全球市場,達到數位文化輸出,進一步推動文化產業發展。
★電視數位化的思考與因應
‧對電視產業經營提出因應策略建議:
放慢硬體投資,由公視集中研發,再技術轉移
確立「競合關係」,創造各台特色,以「特色」定位
加強節目管理,創造「節目資產」
強化觀眾活動與互動,增加業外收入
強化數位廣告管理與研究,提升廣告產值
壹、 數位化對台灣電視產業的衝擊
一、 頻道價值稀釋
數位特色之ㄧ是「多頻道」,經由頻道分割技術,台灣有線與無線系統可以提供數百個頻道,cannel is nothing頻道價值面臨挑戰。
二、 節目需求量大
三、 節目型態面臨改變
互動性將改變以往單向式節目製作思維,遊戲、猜謎、投票等雙向功能會出現在節目中,此外數位化後的行動接收功能,除汽車可以收視外,手機、pda亦可接收,因此小螢幕的表現將改變節目表演與視覺呈現型態。
四、 投資龐大
五、 後勤支援繁瑣
數位化vod功能,使用者可以主動挑選節目,此外可使用資訊服務,使用者可點選氣象、新聞、路況,且電視台可以記錄用戶收視狀況,進而提供廣告或特殊服務,這些功能可以拓展無線商機但必須有強而周全的後勤支援系統,這些系統異於傳統節目支援系統,電視台必須重新規劃與訓練。
貳、 日韓經驗
一、 日本NHK數位電視具有如下特色:
1. 雙向功能:觀眾可以使用遙控器回答猜謎或接受問卷調查。
2. 預錄功能:經由EPG,觀眾可以用遙控器預錄一週節目。
3. 行動接收:透過手機或具電視功能的汽車導航裝置,可以接收訊號。
4. 殘障服務:對聽障人士提供同步播映字幕,或謂是仗人士提供節目內容解說。
5. 高畫質畫面:NHK的高畫質節目採用16:9寬幅畫面,有1125條掃描線,5:1音質具還場效果,與CD播出效果一樣。
二、 日韓經驗借鏡:
日本韓國的電視數位化政策是奠基在民眾數位生活提昇、電視產業提昇、IT產業提升三個基礎上。
民眾數位生活提昇:電視只是數位生活的一部份,而不是全部,數位生活包含教育、醫療、金融服務、電信、交通、娛樂等生活數位化。電視為「數位」或「娛樂」數位化的一環,因此全面生活數位化被稱為Ubiquitous Dream,因此電視數位政策不能僅從「電信」或「電視」角度著手。
電視產業提昇:數位化必須提昇電視整體產業,不是因要數位化而勉強數位化,日韓兩國電視基礎穩固,尤其電視節目具外銷能力, 因此數位化,絕對有助於電視產業的提升。
IT產業的提升:日韓為IT產業大國,不但外銷能力強,更具產品開發及設定國際規格的能力,因此電視數位化對其IT產業,如手機接收、數位電視機、乃至於電視產製設備均有助益。
參、 電視台因應策略建議
一、 集中研發、技術轉利
由於數位化需要龐大的資金,因此各台應跳開「嘗試錯誤」階段,建議由政府委由公視統一研發,代有具體結論後再技術轉移,成果分享全體業者。
二、 確立「競合關係」,發展各台特色
有線與無線應該是既競爭又合作,各台應發展自己獨特的特色定位,如「三立台灣台」、「大愛」
除以特色作為競爭外,各台也應思考合作的可能性,,如硬體合作(攝影棚租用)。
三、 加強節目管理,創造「節目資產」
Content is king.各台應思考節目價值,經由適當的節目管理以創造節目資產。
數位化後的節目管理應朝下列方向思考:
1. 重複播出:強化節目資料庫,如以mod方式播出,必須考慮無明顯時宜性。
2. 跨平台播出:電視、電腦、pda、手機
3. 可重組播出:
4. 跨文化播出:考慮外銷的可能性,可以適應不同地區文化。
四、 強化觀眾服務與互動,以增加業外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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