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007

媒體對法律案件不應小題大作

《中國時報》、《聯合報》連兩日對侯寬仁的筆錄大作文章,我對此有一些意見。首先,筆錄不是逐字稿,喝喝哈嘻哼啊嗯那些不用一對一寫進去, 這本來就是整理過的稿子,重點是要表達出證人原意。其次,中央社的報導已經指出,媒體拿到的筆錄不完整,關鍵字句有被刪去,這導致了上下文的脈絡被破壞,證人所稱「不清楚」並不是回答那個問題。問和答都對不起來了,媒體又從中引申推論,所得的結果當然也只是垃圾。

另外一個小題大作的例子是關於侯寬仁起訴時「詐取」的用詞,檢察官一定都會參考法條的用語,如果不把這些用語寫進去,檢察官幹嘛起訴他?當檢察官決定起訴時,那些嚴厲的形容詞都是正常的,要用平常心看待,寫那些用語只是讓法律程序能繼續進行而已,根本一點都不值得討論或爭辯。有時這些嚴厲的用詞甚至具有保護案件其他關係人的作用,比如說被告如果不是詐取,那該單位發錢出去的出納可能就要倒大楣了。所以這些用詞是必要而不必大驚小怪的,檢察官說了又不算,最後裁定還是在法官啊。

看到現在的侯寬仁,我就想到2004年的詹啟賢。當初被罵得跟什麼一樣,張昭雄和朱浤源等人還說詹啟賢幫阿扁造假云云,唉!侯寬仁檢察官,辛苦了。


Posted by fauzty at 樂多Roodo! │06:30 │回應(0)引用(0)媒體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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