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7,2007
2007跨年盛事——蔣友柏vs.阿宅的怒吼!
December 26,2007
從一階段、兩階段之爭談法治精神——兼談三民主義
國民黨、民進黨這兩大黨,對於公投票及選舉票,到底領投票要採取一階段還是兩階段,爭執了很久,雙方互不相讓。我認為,這種技術層次的爭議非常無聊。雙方表面上是在爭論技術問題,但後背後的動機,卻是在爭取對自己政黨有利的投票方式,而所謂有利,亦沒有任何實證,只是雙方主事者的主觀認定而已。兩大黨所問者,「將有以利吾黨乎」?我說這種只問黨利的心態,是以行政治天下、甚或以黨治天下,是缺乏法治精神所導致。
所謂「法治原則」或「法治國原則」(英文稱rule of law,日文稱為法の支配,德文稱為Rechtsstaat),是指一國之中,將法律置於最高位階,政府服從於法律而行事。此處所說的法律是指廣義的法律,包括憲法、法律、以及人權等法的基本精神,它們都在政府/行政之上。另一種相對的情況,「以法而治」(英文稱為rule by law),雖然沒差幾個字,但是指的是政府/行政位於最高位階,法律只是用來治理的工具而已。既然只是工具,自然可以呼之即來、揮之即去,任意使喚。
特別費事件、中選會法制化問題,也都是過去沒有法治精神,行政機關便宜行事、立法機關怠惰立法,所遺留下來的老毛病。現在泛藍政黨指責中選會是個黑機關,但是泛藍(國民黨)掌握國會多數達到數十年,中選會成立亦將近三十年,為何過去一直沒有法制化,現在推動的又是(對自己有利)的政黨比例呢?這就是因為心中只有以行政治國、黨治、人治,卻沒有法治精神。民黨進執政近八年,卻沒有努力改革這個不合理的現象,甚至利用這個漏洞,以行政權力替黨的私利護航,亦是同樣的道理。(「相信台灣,堅持改革」到底是不是一句空話?)兩大黨的核心價值當中,只有黨治(只問黨利)、人治,沒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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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法治原則」或「法治國原則」(英文稱rule of law,日文稱為法の支配,德文稱為Rechtsstaat),是指一國之中,將法律置於最高位階,政府服從於法律而行事。此處所說的法律是指廣義的法律,包括憲法、法律、以及人權等法的基本精神,它們都在政府/行政之上。另一種相對的情況,「以法而治」(英文稱為rule by law),雖然沒差幾個字,但是指的是政府/行政位於最高位階,法律只是用來治理的工具而已。既然只是工具,自然可以呼之即來、揮之即去,任意使喚。
特別費事件、中選會法制化問題,也都是過去沒有法治精神,行政機關便宜行事、立法機關怠惰立法,所遺留下來的老毛病。現在泛藍政黨指責中選會是個黑機關,但是泛藍(國民黨)掌握國會多數達到數十年,中選會成立亦將近三十年,為何過去一直沒有法制化,現在推動的又是(對自己有利)的政黨比例呢?這就是因為心中只有以行政治國、黨治、人治,卻沒有法治精神。民黨進執政近八年,卻沒有努力改革這個不合理的現象,甚至利用這個漏洞,以行政權力替黨的私利護航,亦是同樣的道理。(「相信台灣,堅持改革」到底是不是一句空話?)兩大黨的核心價值當中,只有黨治(只問黨利)、人治,沒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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