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5,2006

關於「南科減振工程案」謝清志博士




謝清志博士,
我跟他並不太熟,
我跟這條新聞也不太熟。

在方齋夜話的部落格看到的…新聞?
幫忙宣傳一下。



誰對誰錯我還沒有定見,所以只是代為宣傳一下,
因我認為這個比政治新聞(醜聞)還來得重要,
應該得到更多的關注,與討論,
所以幫這條新聞宣傳一下,以上。

詳細內容、過程,我不認為我可以寫得比方齋主人更好,所以就請大家移駕過去看個清楚嚕!


當科學家遇上無知無恥的政客


可以插上嘴的,是上刑法課時聽老師說的一點概念。

大概像這種事,最常被告的,是
刑法131條:公務人員圖利罪
條文重點如下:公務人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法院的審查重點,放在「因而獲得利益者」這幾個字,只要謝博士能證明他在這件事情當中,並沒有因自身的違背法令而獲得利益,法官就會判他無罪。

當然,前提是這個法官不是那種專業不足,靠著保障名額考上或是從別的地方轉任過來的阿里不達法官。有足夠的良心與職業道德,不是故意要陷人於罪。

「公務人員應依法圖利他人」

這句話是一位前省政府的高級文官說過的話。意思是說,公務人員是人民的公僕,應該用自身對法令的了解,盡力用法律來為人民謀取最大的福利。 這句話有個重點在於「依法」這兩個字,也就是在合法的範圍內,為人民謀福利。

然而,台灣的法律並非是完美無睱的,法律漏洞是多不勝數,法律扺觸、不合法理的地方也所在多有,一方面是法律太過陳舊,一堆幾十年、近百年的老法律還在照用不誤。一方面看看幾十年來立法律的那些立法委員是什麼樣的水準,就可以知道他們會立出一堆烏魯木齊、狗屁倒灶的法律也就不足為奇了。

有法依法,無法的時候怎麼辦?

舉例來說,某鄉要做水溝工程,公開招標。原本要三家來標,可是因為錢太少了,黑道沒興趣圍標。結果只有兩家來下標。一家是本地的包商,一家是外地的包商,兩家的價格都差不多。

流標後,鄉長想,既然差不多,那就把機會讓給這個本地的包商唄,畢竟是肥水不落外人田嘛,再說是本地包商,出問題也比較容易找到人來處理。於是就改採議價方式,把工程發給本地包商來做了。

這下不得了了,那個沒標到的外地包商於是聯合本鄉下屆鄉長參選人,一個「公務人員圖利罪」告到法院去,這個鄉長就法院跑不完了。

如果在以前,法院的審查重點在於招標、發包的過程中有沒有違法,只要有一個步驟稍有疏忽,馬上就是就是圖利罪捉去關了,搞得有心做事的公務員人心惶惶,深怕一個不小心,就被那些不做事專抓別人小辮子打小報告的人一狀告上法院,自己的前途就完了。這樣的後果就是,官做越大的人越是龜毛,最好什麼事情都不要做,就什麼事情都不會錯,等時間了到想辦法往上爬便是。

後來法律才做修改,把那句「因而獲得利益者」加到法條裏面去。因此鄉長只要證明他沒有在工程中直接或間接獲得利益,即使發現發包過程中有些不合標準程序的暇疵,也不會被判「圖利罪」。

審查的重點,由「行為人是否有違法」改為「行為人是否有從這樣的行為中,直接或間接獲得利益」,總算是讓那些做事情的公務員可以安心放膽地為民謀福利了。

因此,謝博士的案子,如果謝博士能證明他沒有故意違法,也沒有直接或間接從該案中獲得利益的話,應該可以無罪釋放才是。

至於有人說政客無恥、不要臉,這個我們早就知道了,就不多談。

Posted by fansue at 樂多Roodo! │09:56 │回應(2)引用(1)聲援串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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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列表:
這是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朱朝亮的「親民信箱」︰http://www.tnc.moj.gov.tw/sp.asp?xdURL=./bossmail.asp&mailto=tncmail@mail.moj.gov.tw
不平則鳴!請寫信給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方齋夜話】 at June 5,2006 12:14
回應文章
謝謝您的說明,借我引用一下
Posted by Freeman at June 5,2006 12:16
公務人員圖利罪的重點在於,

一、明知違背法令
二、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三、因而獲得利益

構成要件有三個。

第三點,因而獲得利益。
才是重點,有沒有因而獲得利益是客觀事實可以觀察得出來的,沒得抗辯的。

第一點,明知違背法令,
這是一種客觀審主觀,也就是說。從一般人的觀點,負責採購招標的主持人應該知道相關的採購法規,因為這是他當計畫主持人應盡的本份職責。

然而採購法相關規定多如牛毛,那些是「應該知道的法規」?我們能要每個計畫主持人都要把整本採購法背下來才能當主持人嗎?怎麼樣算是明知違反法令?怎麼樣算是過失違反法令呢?

這就成了法官的自由心證了。

至於第二個構成要件:「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

就更是百分之百的自由心證、主觀要件了,也是那些王八蛋能緊咬的一點。
謝博士沒有因而獲得利益,沒有圖自己不法利益應該是沒問題的。

王八蛋們能咬的也只有「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這一點了,然而這只是本罪名三個構成要件中的一個部分。光用這一點就要入謝博士於罪,在法理上是說不過去的。

很不幸的是,真理往往是被埋沒的,因這個理由而罪名成立,這種惡例不是沒有,惡例變成判例而被引用也是有的,對台灣司法稍有了解的人都明白這個道理 。

在台灣,法官是終身保障的,法官要亂判的話,基本上是沒有人管得著的,總統不行,司法院也不行。真遇到這種事,唯一的希望,只有看看上訴時能不能換個明理一點的法官了。

期待謝博士能遇到好的法官。
Posted by fansue at June 5,2006 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