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6,2008

美國律師江建祥談陳水扁遭收押案

美國律師江建祥談陳水扁遭收押案《南方快報》2008.11.15_00(北京語)



Posted by fairy220230 at 樂多Roodo! │07:21 │回應(3)引用(0)司法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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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戒嚴的戒嚴狀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nov/16/today-f2.htm

「馬統」政府的「黨國」復辟之後,台灣駸駸然進入「新戒嚴時期」;基本上形同是沒有「戒嚴法」的「戒嚴狀態」。

先回答外界批判「野草莓學運」的質問。「野草莓學運」最明確的訴求就是修改〈集遊法〉。那麼要問的是,為什麼民進黨執政時,青年學生沒有站出來,現在卻挺身而出?問題恰恰在此。「馬統」政府藉〈集遊法〉擴張警察權力到暴虐地步,北投分局長李漢卿藉口「上揚」唱片行聲音太大,就能夠侵門踏戶的「關閉」大門;〈集遊法〉在「馬統」拿捏下,人民已無任何逃避空間;「野草莓學運」抗議「行政濫權」,確實一語中的。

「行政濫權」豈只警察而已,「葉盛茂案」法官自兼檢察官「訓人」,不是孤例,隨手撿拾,令人驚怖。

■為了壓制傾綠電台發聲,NCC大動干戈,警方兵出多路,拔除存在多年的台中「海洋之聲」,藉口是「地下電台」;然而合法的高雄「快樂之聲」,因為挺扁反中,遭到施壓,威脅「停播」處分,甚至連情治單位都出面「關切」。「馬統」公然打壓言論自由到無法無天地步,當然是行政濫權、警察濫權。

■股市名嘴朱成志只因為一句「笨總統」,金管會下令「噤聲」三十天,抓到的只是「筆誤」的小辮子;過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今天成為「下馬威」!

■前總統陳水扁律師鄭文龍替扁發表「十點聲明」,法務部竟而出言威嚇,要「追究」有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這不只「寒蟬」律師,也「寒蟬」言論。

■「押人取供」如同「警總」時代「屈打成招」。雲林縣長蘇治芬未遭傳訊而遭收押,更且先不當羈押葉安耕夫婦達兩個月之久,目的在「不正當取供」,以此做為起訴理由;至於「本案羈押」、「他案取供」,無所不用其極。法院最後在蘇縣長絕食壓力下,「無保開釋」;司法程序橫遭踐踏。

■最後看一看「手銬」前總統的「馬統」大戲。把陳水扁打成「貪腐」是「倒扁」、「反台」的必要,捨「無罪推論」,羈押陳前總統已然「超過」,戴上「手銬」更是「超過」,用意不過是藉羞辱扁來羞辱台灣人民而已。檢察官權力極大化,人人自危。

法律有模糊地帶,有「可」與「不可」的餘地,因此為公民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在「馬統」的「新戒嚴」操弄下,「公權力」無限上綱到極致,以「戒嚴」之魂繳「民主」之械,使得台灣整體文明向下沈淪!

(作者金恆煒,當代雜誌總編輯)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November 16,2008 07:57

21世紀的228,是一場精心規劃的賣台大戲
http://www.southnews.com.tw/polit/polit_00/13/02212.htm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November 16,2008 08:24
2008-11-16╱自由時報╱第A03版╱焦點新聞╱林俊宏
防檢方濫訴 看美日德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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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法界人士說,我國採取「卷證併送」制度,容易讓法官在審案時,受到檢方起訴心證的先入為主觀念影響,加上沒有駁回檢方起訴的權力,不但讓被告在一審無罪後,仍須承擔訴訟之累,也無法及早結束繁瑣的訴訟程序,因此,難以落實「無罪推定」的人權保障原則,以致定罪率太低。

  德國為避免檢察官濫行起訴,採行「起訴審查制」,濫訴案件由法官逕行退回偵查程序,在這種制度之下,法官必須事先接觸起訴卷證,才能判斷檢察官起訴合不合乎法律規定的足夠犯罪嫌疑程度,因此德國的定罪率高達九成。
  日本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可避免法官預斷案情或隨檢方卷證論案,讓審判者沒有預先存在的心證,冤獄的情形也微乎其微。
  美國的檢察起訴制度則是檢方在一審敗訴後,就不得再提起上訴,且主管機關還要追究檢察官是否涉及濫訴或侵犯人權等相關責任以示負責,讓檢方在起訴被告時更為嚴謹,除緊扣證據能力外,對於被告權益也有保障。
  反觀我國,可上訴三審,看似雖對人權高度保障,但被告一審無罪後,仍要繼續面對司法至定讞,破財、耗時、費力,對被告及家人都是折磨。 
  對於司法官違法查案、濫訴或亂判,當事人除可追究是否涉及刑法瀆職等罪,也可提出冤獄賠償,還可訴諸監察院提出糾正或彈劾,公懲會並可依法懲處。
Posted by 防檢方濫訴 看美日德怎麼做 at November 16,2008 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