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5,2008

轉載<圓山飯店 警察侵犯人權事件記錄>

"你以為什麼都沒做就很安全嗎?你以為一輩子都不可能被公權力欺壓嗎?你以為你不惹事,事就不會惹你嗎?今天早上11點之前,我也是這麼輕鬆的以為。

如果我們再冷漠、再任由國家濫權,再不抵禦警察任意的盤查、要求與暴力,今天他想看你的身分證,用暴力讓你屈服,誰曉得哪天他要對你做什麼,不能得逞?"昨天早上十一點,我的好朋友陳育青被警察強押至派出所,全身多處挫傷擦傷。以下是他的完整聲明稿。


2008.11.04 圓山飯店  警察侵犯人權事件記錄                             ◎陳育青

11月4日上午九點多,我與友人開車前往圓山飯店訪友,途經兩個佈滿警察、拒馬的檢查哨,警察兩度攔車詢問後,就讓我們通過。

我等候住在圓山的朋友回來期間,在飯店內外走走、看看,未受任何干擾,也沒有標示告知此處有什麼特別的限制。當我在飯店大廳等候朋友時,並不知道住在圓
山飯店的陳雲林今天有何行程,也無計畫從事抗議行動。約十點半,大批警察、安全人員開始進駐大廳。

大廳走道兩側圍著分隔線,將媒體、遊客分隔在走道之外,有些遊客看到這麼大的場面 ,就拿出相機、錄影機拍攝,現場並無設置任何標語告示哪裡不得通行、
或者非媒體不得拍照、錄影。

我是一個紀錄片工作者,有隨身攜帶小型攝影機的習慣,既然來到,就留下來拍攝 。此時發現身邊出現兩、三位身分不明的男子,我走到哪裡,他們都亦步亦趨
的跟著我,使我覺得非常不愉快、 有威脅感 。

十點五十七分,陳雲林等一行人走過大廳上車,車隊離開後,警員與安全人員陸續撤離。我走出飯店,隨即有5名以上的警察擋住我的去路,他們要我出示證件,
我不同意,警察即欲奪走我的攝影機、並動手關掉錄影鍵、遮住鏡頭、把我往牌樓方向推擠。我要求他們讓我自己走路、但是警察限制我的行動自由,圍成人牆並
擋住我,一直把我朝特定方向推擠。

在此同時,警察一再要我出示證件。以下是錄影的對話內容:
警1:「你在管制區裡面出現、又沒有採訪證。」
我:「我不能出現嗎?為什麼需要採訪證?」
警1:「警察不用聽你的,是你要聽警察的!」
我:「為什麼警察不用聽我的?我是中華民國的公民」
警:「警察對你身分的盤查,還要還要有什麼問題?」
我:「我有什麼嫌疑嗎?」
警2:「我們先看身分證啊,你說你是中華民國的國民」
警1:「你要先遵守啊」
我:「我為什麼要先遵守?警察是人民的公僕」
警2:「對,那你先出示身分證,看看你是不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好不好?」
我:「那我可不可以看你的證件?」
警2:「看證件,當然可以呀…」
我:「那我也可以懷疑你的身分呀!」
警2:「這麼多人有什麼好懷疑的啊,穿制服還懷疑啊?」
我:「我堂堂正正來到這邊,你憑什麼質疑我?我有做什麼犯法的行為嗎?」
警2:「進入管制區,你要帶證件,我們覺得你有可疑,要看你的證件」
警1:「不管有沒有什麼違法行為, 我們現在要先盤檢你的身分 」

我:「為什麼要看我的證件?憑什麼?法令拿出來!」
警1:「為什麼,都跟你講了! 」
警2:「好啦,小姐,配合一下」
我:「我為什麼要配合你?」
數位警察七嘴八舌,很吵雜、混亂
警:「來,女警察帶上車」
警:「強制強制用強制的」
警:「她不給我們(證件)的話,就帶上車」
警1:「你出示證件嘛!」
我:「你憑什麼盤查我啊?」
警1:「警察本來就可以,依規定可以盤查」
我:「什麼叫警察本來就可以?」
警1:「依照警察法本來就可以」
我:「你背給我聽」
警1:「可以用背的啊….(意思是不懂?沒念過?)你叫法官背法條給你聽你也不會聽啊」
我:「我要法條你背給我聽啊,台灣的人有言論自由、行動自由」
警1:「那你先證明你是台灣人好不好?」
我:「為什麼?有什麼資格叫我出示證件?」
警3:「先帶上車」

然後我就被三個女警以手牽手拉起的人牆,把我推擠往警車的方向,以下是三立電視台拍攝的現場畫面對話:
我:「你們(警察)不要碰我!」
女警:「我們哪有在碰你,我們在牽手好不好?」
我:「你這不是在碰我嗎?離我遠一點。你們有什麼權力?我要過去那邊。」
警察不讓我離開,擋住我的去路
我:「你們有什麼資格阻擋我走路」
女警:「這裡是管制區」
我:「那我有在管制區做什麼違法的行為嗎?違法的是你們侵犯我的人身自由,你們要我怎麼樣?打電話報警嗎?(笑)」
警察又再度用人牆推擠我
我:「等一下好不好,不要用推的,你們讓我站一下好不好」
男警:「給她架兩邊、架兩邊」
我:「喂,你看,他們說架兩邊!(對媒體記者說)」

警察還是一直推擠,有一位從背後把我架住推往警車

我:「你讓我用好好走的好不好?」
此時,大批警察湧上,不分男、女警,把我壓得趴在警車後車廂上方
許多媒體圍繞著警車拍攝,但是警察一點都不手軟的,1.壓彎我的頭以便擠入警車。2.推擠我的身體以便擠入警車。3.從警車內強拉我的手臂。4.硬拗我
的腳進入警車。

遭受如此暴力的對待,我痛苦的大喊「警察迫害、執法過當!」但還是被塞進車子裡。

警車內,他們仍緊抓我的手臂不放,使我十分疼痛。到圓山派出所前,我告知要等我的律師來處理,律師來之前,我不願意離開我站的地方進入警察局,並且要行
使緘默權。警察先是同意我等律師來,後又說:「你可以行使緘默權,但是我可以強制把你帶進去,因為你到現在還沒有出示你的證件嘛。」

隨後,四個警察抓住我的手腳,像「抬豬公」一樣把我抬進警局。
我高喊:「我要在這裡等!」
警察:「在這裡等?在這裡的派出所等啦(語氣不屑)」
我:「為什麼要把我帶到派出所?」
警:「你法律去翻清楚再來跟警察講,警察不會做無理的動作」
我:「你就是做無理的動作」。
抬豬公的過程中,我的手機掉落,警察撿起來後,卻不肯交給我。
我:「請把我的東西還給我,不然我告你偷竊!」
我不斷高呼:「把我的東西還給我,拿到我的手上!」警察卻置之不理。
我:「警察把我的東西還給我,你偷竊!」
我被帶到警察局角落,至少有四名警察圍著我。
警:「證件先出示一下」
我:「不要,我要等我的律師過來。」

稍後,我的親友前來,市議員簡余晏也前來關心。圓山派出所因為簡議員的關切,原本限制我行動自由的女警自動讓開,警察也不再要求我出示證件,態度180
度轉變,所有過程我皆有存證。

從11點警察在圓山飯店盤查,到12點21分離開圓山派出所,我深切感到公民的權益如何受到公僕藐視、踐踏,公僕又是何等缺乏人權、法律與道德素養。這
是一件嚴重侵害人權的事件,期間受到警察粗暴的肢體傷害,有台大醫院驗傷單為證,我認為一切應當公諸視聽。

下午四點半,由台灣新聞記者協會陪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人權促進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等團體聯合出席,召開記者會,相關內容可見
玉山網路電視台。
http://vivataiwantv.blogspot.com/2008/11/day2-081104.html


在此,我要對警察的不實說法提出異議。

1.警察聲稱圓山飯店為管制區,但在入山口或飯店內,就我所活動的範圍,完全未見未聞公告、指示、提醒。攔查時既然讓我順利通過,即代表我獲得進入警察
認定的「管制區」許可。

2.警察聲稱我在管制區採訪,且未佩戴記者證。
第一,現場我所活動的範圍,完全未見未聞公告、指示、提醒哪裡是觀光客不能走的地方,哪裡又可以?現場並未公告觀光客不能拍照、錄影,亦未公告唯有媒體
得進出飯店大廳,我並非採訪新聞,更不是記者,如何佩戴記者證?

3.我在圓山飯店停留一個多小時,之前完全沒有警察來「懷疑我的身分」,難道只因為拍攝陳雲林走路就構成「犯罪」、「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事件」?

此外,民視新聞報導我是「冒充記者」、「態度強硬不配合」云云。
我必須澄清。1.我本來就不是記者,更沒有「冒充」記者。2.面對警察,我維護自身基本人權有其正當性,為什麼要用如此欠缺民主概念的用語描述我的行
為?


整起事件,我的感想是----
大前天有民眾表達言論自由,被警察帶走。
前天有民眾穿著自我主張的衣服上街,被警察帶走。
昨天有民眾手持中華民國國旗,被警察帶走。
今天我拿攝影機拍陳雲林走路,被警察帶走。
那麼明天呢?後天是誰?在哪裡?什麼事?會怎麼樣?人人自危嗎?

現在,警察只要主觀的懷疑你身分,連法條都不告知(還是不懂?)就可以說
「警察不用聽你的,是你要聽警察的!」
「不管有沒有什麼違法行為, 我們現在要先盤檢你的身分 !」
只要「不配合」盤檢就「架走」台灣警察怎會淪落至此?是人民的保姆,還是人民的敵人?

我不禁想起北京奧運時,各種異議迅速被撲天蓋地的公安消音,陳雲林把中國公安那套也當作禮物(或毒物)送給台灣了嗎?民主國家的警察,是保護所有人民的
權益;極權國家的公安,才是保護特定人的權益!

你以為什麼都沒做就很安全嗎?你以為一輩子都不可能被公權力欺壓嗎?你以為你不惹事,事就不會惹你嗎?今天早上11點之前,我也是這麼輕鬆的以為。

如果我們再冷漠、再任由國家濫權,再不抵禦警察任意的盤查、要求與暴力,今天他想看你的身分證,用暴力讓你屈服,誰曉得哪天他要對你做什麼,不能得
逞?


請參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特別注意第四章「救濟」第二款,如果你認為警察無理,可要求他將你認為不合理之處製作記錄給你。

參考《大法官釋憲535號》

參考《世界人權宣言》


Posted by fairy220230 at 樂多Roodo! │17:06 │回應(10)引用(0)馬上去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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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當天下午四點半,由台灣新聞記者協會陪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人權促進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等團體聯合出席,召開記者會,

電視新聞除民視之外,統媒全沒報導
觀看完整錄影紀錄請至-玉山網路電視台。
http://vivataiwantv.blogspot.com/2008/11/day2-081104.html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November 5,2008 17:11
不能訪友跟拍照?!

法令什麼時候可以這麼隨便決定了?!

什麼時候可以毫無理由的抓人了?!

光是霸權去侵犯人權 就已經不能接受了!!!
Posted by 人權台灣 at November 5,2008 20:08

王定于有一個很重要的演講,他講出一個重點,11月6日若大家靜坐完解散,台灣就玩完了!

王定宇呼籲民進黨需要改變體質
http://taiwanyes.ning.com/video/wang-ding-yu-hu-xu-min-jin
Posted by 鳥兒 at November 5,2008 21:27

好多中南部人請假上台北圍城了,你們台北人一定要加油喔
請為台灣祈福~~~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November 6,2008 09:14

蔡主席,妳覺得你們這幾天的嗆聲合法嗎?帶頭衝撞的民意代表真得只是為他們口中崇高的理念而戰?你們的社會責任在那裏?是丟台灣人在國際社會的臉?妳常去美國,難道沒看過美國警察在執行公權力時的強勢?妳不覺得民進黨在妳無能的帶領下越來越是暴力黨了.
Posted by 好媽 at November 6,2008 10:33

好媽:
遊行抗議為憲法保障人民之權利。
支持台灣的民主自由,妳以為去遊行抗議的人,都是民進黨動員的嗎?妳真的想太多了,就算帶頭衝撞違憲的警察人員那是無奈耶!因為看不到有任何檢察官、監察委員有任何正面作為,請問一下人民的權利何在呢?當警察帶頭違法時?人民如何自救呢?
Posted by Paula at November 6,2008 12:18

人民的確有各種該有的自由及權利
但不代表可以無限上綱
遊行的地點區域已確立
硬要超越或採取暴力行為 應受譴責
即使號稱最民主的美國
抗議人群若超越警戒線
警察可是豪不手軟
Posted by hello at November 6,2008 15:28

你需要的是對施暴警察提起法律訴訟,
讓他及他的長官們站在法庭上,
聽聽他們的辯解及法條的意旨。
讓他們知道:
憲法的價值不是他們講得算!
Posted by 支持你 at November 6,2008 17:58
警察的確有執法的權利
但不代表可以無限上綱

依法規定不能無故搜索民眾、不能妨礙行動自由、不能搶奪財物、不能限制言論自由、不能暴力脅迫、不能通匪叛國…。
警察依命令保護匪諜,胡作非為,各項侵害行為完全於法無據,處處違法在先。如果論暴力,馬英九團隊及警察單位先以暴力施於民眾,受到暴力迫害的民眾,當然可以自我防衛加以反擊。

我知道腦殘眼瞎的丁丁完全看不到警察集體犯罪的事實,也看不到馬英九通匪叛國的事實。而殺人前科犯蘇xx可以成為貴賓,強奸犯陳匪xx要用上千上萬警力保護,丁丁們反倒是樂在其中。

因此,此回應不是給丁丁們看的,以丁丁的腦容量也看不懂我寫些什麼。所以請丁丁們不要自以為看得懂,來回一些五四三的腦殘話,先去就醫治好你們的腦疾和眼疾比較重要。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6,2008 21:00

人權台灣:
為了中國主子官員來訪,馬政腐以暴力強制禁止民眾行動及言論自由,這是大開民主倒車之舉,難怪會天怒人怨到被超過十萬人上街抗議嗆聲。

鳥兒:
民進黨真的加油!
台灣唯一的本土民主政黨,也是台灣人的希望,寄語民進黨人千萬不要忘了以前民進黨未創黨前前輩先腎們上街為台灣人爭取民主自由人權的光榮歷史。

好媽:
你沒有看到手無寸鐵的民眾被警察打到頭破血流嗎?
到底誰暴力?要看,就該看精彩的: http://tw.youtube.com/watch?v=bNbVemnBrw0 http://tw.youtube.com/watch?v=aMzdD5uBvXM&feature=related http://tw.youtube.com/watch?v=iJjMiEPYj-o&NR=1 http://tw.youtube.com/watch?v=VBwu8zvA_SQ&feature=related

Paula:
1.馬英九選前支持集會遊行改報備制
http://www.epochtimes.com/b5/8/2/19/n2016248.htm
馬上卻回到戒嚴,馬英九政見又跳票了!

hello:
請搞清楚哦!
問題是這位被強制送到警局的陳育青小姐,並沒有做壞事,到飯店訪友有違法嗎?警察過當執法明顯嚴重侵犯人權。
今天你不抗議警察執法不當形同中國公安,明天中國來拼吞台灣,就會下令警察屠殺台灣人民。

支援你:
是的,陳育青小姐一定要對施暴警察提起法律訴訟,應該有律師幫她去控告警法違法了。

HBS:
謝謝您的這段法律常識!
請大家要記起來喔!
以免一聽到警察來搜尋就嚇到不做所措。
>>警察的確有執法的權利
但不代表可以無限上綱

依法規定不能無故搜索民眾、不能妨礙行動自由、不能搶奪財物、不能限制言論自由、不能暴力脅迫、不能通匪叛國…。
警察依命令保護匪諜,胡作非為,各項侵害行為完全於法無據,處處違法在先。如果論暴力,馬英九團隊及警察單位先以暴力施於民眾,受到暴力迫害的民眾,當然可以自我防衛加以反擊。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November 7,2008 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