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8,2008

A君用椅子打B君(馬特支費案無罪版)

 文/周永發(與媒體對抗)
A君用椅子打B君,B君向地檢署控告A君傷害。但是檢察官卻用「利用攻擊性武器攻擊B君」這種莫名的理由起訴A君 。
法官在審理時,說了一大堆理由:什麼從盤古開天闢地以來人類有戰爭開始介紹武器的淵源 ,從石塊、投石器、茅、狼牙棒、斧頭、刀劍、槍砲、甚至巡弋飛彈都可以牽拖到,甚至考據古今中外所有的戰役使用的武器,在這些「攻擊性武器」中卻就是找不到「椅子」, 所以不符合「攻擊性武器」的命題,儘管B君真的受傷了 ,因此判決A君無罪。

法官只care A君是不是拿攻擊性武器,至於為何是「攻擊性武器」,法官推說是檢察官在起訴書這樣寫的,我是就事論事

其實當初用傷害罪起訴不就得了,因為B君不管有沒有任何符合武器的定義
受傷就是受傷,被拖鞋「ㄅㄚ」受傷也是受傷

回到現實的比喻,為何用「詐術詐領公款」而不是直接用「貪污」
應該是為以後不成立判決的運作,預留下「技術性干擾」的空間
上文引用自:
http://www.socialforce.tw/phpBB/post_644737.html#644737

水筆仔阿茵:
http://www.socialforce.tw/phpBB/post_644639.html#644639
果然,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判生判死因人而異,
不管馬如何污了特別費,馬上就無罪了!
侯寬仁的上訴,沒舉出他,馬的犯罪實證,難道是在玩假的嗎?
 自由時報的即時新聞
 特別費案 馬英九無罪定讞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80368&type=%E7%A...
特別費案 馬英九無罪定讞 【15:30】
〔中央社〕前台北市長、總統當選人馬英九特別費案,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間判決馬英九無罪、市府秘書余文應執行一年有期徒刑。全案經檢方提起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馬英九特別費案去年二月十三日偵結,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
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八月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依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間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改判應執行一年有期徒刑。台灣高檢署不服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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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80374&type=%E7%A...
〔中央社〕馬英九特別費案,最高法院今天判決無罪定讞。最高法院說,檢察官第三審上訴理由,僅就首長特別費法律性質進行爭執,空泛指摘首長特別費性質認定違法,但對馬英九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犯意、客觀上沒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等部分,未做任何指摘,因此檢方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

最高法院表示,一、二審法官認定馬英九主觀上沒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沒有施用詐術,讓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認定會計人員也並沒有陷於錯誤;也認定領據列報方式核銷特別費部分全部都因公支出,沒有任何不法所得,因此認為馬英九沒有貪污與背信犯行。

不過,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的第三審上訴理由,僅就首長特別費的法律性質究竟如何等部分,進行爭執,很空泛指摘對首長特別費性質的認定有違法,原判決導出無罪的結論是違法,但究竟為什麼原判決認定馬英九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犯意、客觀上也沒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實際上也沒有不法所得的事實認定等部分,檢察官在上訴理由中都沒有做任何指摘,因此,檢察官上訴是違背法律上的程式。
..................下略.................................
馬英九無罪定讞 侯寬仁:平常心看待 2008-04-24 15:30

 一翦梅【回覆 水筆仔阿茵
這感覺像是檢察官故意以一個不會成立的罪名
來起訴馬英九

當然最後還是想當然爾不成立 

舒曼 :
馬英九把公款放進私人口袋是既成事實
為甚麼無罪
怎麼想都想不通

小學生都知道公款不能放入私人口袋
馬英九念法的人 還當過法務部長
會不知道這連小學生都知道的事嗎
相信馬英九無犯意
這些人連小學生都不如


Henrylee0627
對這個案子,我覺得最奇怪的是

馬英九若無罪,為何余文有罪???
余文有罪,馬英九為何無罪??


如果法官認定錢是給馬英九的,那余文所做所為根本就不會『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偽造文書罪根本不應成立阿。 

kusotare
看來余文沒有緩刑,所以確定要進去蹲了
不過我想他出來之後,應該日子會過的不錯

 taiwanran【回覆 kusotare 】:
豈止過的不錯 黨產的零頭撥一點 就夠你富貴三代了
這件事讓我想到壹週刊上曾經報導過的 「代客坐牢」 這次的客人很大尾喔 自然收費應該要高很多呢


 kevinjl【回覆 周永發 】:
  到頭來,果然馬侯兩人是在演一場戲。侯演得很可憐。一切去都在侯的計畫之中了。 

酷南:
「御用媒體」在耍的民眾玩,要擺脫他們替馬包庇、
要大家去轉移去罵侯寬仁、
要是侯寬仁太過仁慈,陳瑞仁何嘗不是給扁留路走?
是扁根本搞不清楚法律見解不是由他個人認定、
這二位檢察官起訴上並沒問題,只是法官見解出問題.

從馬英九貪污案,看奴性法官審判的理由變、變、變,這如何讓其他軍公教人員了解法律到底是哪一套標準呢?
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115891 

Henrylee0627 【回覆 一翦梅
就是啊!
這不是證明馬的清白
而是法官不認為馬有使用『詐術』
從檢察官起訴開始就用心良苦
根本沒有法官敢否認馬的把特別費A到自己口袋。


鼠標 於 2008/04/26 00:24 發表的文章
法院判的是特別費是公款
必須用於公務或公益使用(這已經證明一二審法官的無知,他們還有臉繼續當法官嗎?)
馬英九雖然不是使用於公益或公務
但是馬英九並無使用詐術且無犯意 (這句話真的有點難懂吧)
所以無罪
其他人沒有用於公益或公務是否有罪
就是看法官的"自由"心証啦
台灣人等著受死吧


Henrylee0627 【回覆 鼠標 於 2008/04/26 00:24 發表的文章

沒錯,所以馬英九的部分切割完了之後,余文這個目前被忽視的角色才是重點
想想看余文是初犯且法官又說余文雖然使用假發票但都『公款公用』
OK就算雖然不構成偽造文書之要件也硬要判刑好了
何以無法獲得緩刑而其他人皆可?(請注意因法官認定發票都『公款公用』,所以檢方認為不具犯意所以請求從重量刑是應該要被否定才對),那麼急著去坐牢是為什麼?
感覺余文根本在這件案子裡是多麼『認天知命』,沒有什麼抗議,只記得他在一審時說過『沒想到判那麼重』,這句話實在太耐人尋味了!後來二審真的減刑了!

大膽推論余文就是被安排好做給阿扁看的!
私法界早已擬好劇本,法官依例,即使在『最壞的狀況下』,就算你阿扁真能證明你公款公用,光是報發票這一條也要你直接進牢,或者接受皇恩(大赦)但遺臭萬年,無其他路可走!

三審法官判的比前一二審的法官更高招(更令人吐血)!!完全呼應侯檢的苦心,完美結局。



更多的討論:
請見馬英九的持支費:(第九十五頁)
http://www.socialforce.tw/phpBB/viewtopic.php?t=14961

        

Posted by fairy220230 at 樂多Roodo! │10:42 │回應(0)引用(0)司法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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