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15,2007

特別費案也是對司法審判

檢方為何遲遲不敢提出上訴,難道只想一審就結案嗎?嚴家同先生說得對!特別費案也是對司法審判,台灣需要的不再是司改,而是司法革命,因為,台灣離真正的民主法治,永遠還差一步。

至於,有貪污犯罪事實的馬英九,將如何提出<司法改革政策>,會不會讓司法復辟成為封建獨栽為一人服務機構?台灣人且拭目以待吧!

特別費案也是對司法審判/嚴家同

http://www.southnews.com.tw/polit/ma_in_9/00/00256.htm

八月十四日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就要宣判,他在接受中央社專訪時,表示「這次的出庭對他是一種淬煉,他將在官司宣判後提出司法改革政策。」事實上,不僅馬英九,所有人也都睜大眼睛看,司法良心與專業,是否會因意識形態而折腰,這一判決,將決定司法改革的成敗評價。

 馬英九特別費的問題,其實十分簡單,就法律性質的應然面而言,不論是中央層級的監察院,或是地方層級的台北市政府主計處,都認定特別費的公款性質。在運作的實然面,則並非所有人都像馬英九一樣,直接全部將特別費納入私庫,並以財產申報之。事實上,馬英九是少數中的少數,大部分的政府官員,不是沒有領完而繳庫,就是花得精光,很少人敢於如此大方納為收入的一部分。 


至於馬英九的犯意之有無,其實在他前後不一的說詞中,已經被證實。馬英九不僅第一次接受檢察官偵訊時坦承特別費是公款,面對媒體的公開詢問時,也堅持是公款。後來他的翻供,只會證成其心虛的一面。

 儘管如此,卻無人有把握說,承審法官將判馬英九有罪。原因是長達二十年的司法改革,從來不曾被認可已經成功。

 自中國國民黨時代的司法院長林洋港、施啟揚到現在的翁岳生,台灣的司法制度並非沒有經歷大變革,現在的檢察官必須蒞庭與被告論辯,就是強調人權平等的好例子。但是,司法改革最需要的不只在於制度面,更在於司法人我心如秤的風骨,可惜的是,偏偏這一點最難做到。優秀的司法官固然所在多有,尤其是年輕一輩,但迂腐徇私者還是所在多有。

 台灣在中國國民黨一黨專政時期,行政權獨大、不可一世,到了國會全面改選之後,立法權的高漲,讓許多為官者大嘆官不聊生。但風水輪流轉,司法獨立的浪潮趕上二○○八總統大選的時機,儼然擁有左右政黨生死之權柄。

 中國黨時代,許多司法官是獨裁者的創子手,司法黑暗的程度,令人痛恨不已然而,政黨輪替後,從來沒有人因此獲得教訓,他們依然站在安穩的位置上,深深的意識形態烙印,也完全沒有改變。這樣的氛圍,至今還牢牢掌控著司法界。

 從陳水扁總統國務機要費案到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可以看出部分司法人想要建立司法獨立地位的用心,例如從檢察官侯寬仁在馬英九的起訴書的背後,就可以看到陳瑞仁的影子,他們希望在藍綠對峙中,找出一種可以為人民所信賴的判別標準,這個標準就是司法天平的超然性。

 然而,一廂情願未必就能成事,為了建立新權威而濫施起訴,亦非正常的司法人心態。如果司法品質不夠精緻,則政治力必能找到反撲的隙縫,受傷的反而是對司法的信賴感。

 許多人說,當初他們早就知道陳瑞仁偵辦國務機要費的心證已成,這是事後之明。但這次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卻有更多人敢於事先之明的說,承審法官心證也已經十分清楚。原因無它,法官在聽審過程中的態度,己表露無遺。

 為了建立司法制度而凌駕對個人的好惡,是值得讚賞的,但更擔心的是,為了意識形態而摧毀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賴,則數十年的司法改革,將因而宣告壽終正寢;台灣需要的不再是司改,而是司法革命,因為,台灣離真正的民主法治,永遠還差一步。

 影音:(from Taiwan Yes)(取自妙子家)
2007年08月14日-大話新聞-
馬英九特別費一審宣判無罪!判決書全採馬陣營論調?法官早有心證?侯寬仁呼籲?感嘆?蔡守訓:我是台灣人啦!什麼心態?扁謝總統前途交這種人?台灣人服氣嗎?徐國勇/王定宇/吳國棟/陳立宏/鍾年晃/程金蘭 by JWOO -

2007年08月14日-頭家來開講-
實質補貼駁倒檢筆錄司法有公正?說謊?翻供?脫罪?法官照單全收?馬特別費與宋朝有關?不可笑?虛耗到此為止?台灣人公道那裡討?洪裕宏/周平德/莊瑞雄/徐永明 by JWOO

 影片為證:馬英九:特別費是公款

延伸閱讀:

台灣英社這樣的判決!

妙子: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書全文

酥餅:馬英九無罪?

慕容理深:對、嗯物語

慕容理深:當政治自殺者補己一刀

【荒蕪別坵穡】:【帥就贏面?】但他們真的都比小馬哥還帥!

方齋夜話:萬方有罪,唯馬英九無罪-讓人大開眼界的判決

簡余晏:司法凌駕民主,法官認為馬英九在議會答詢的內容,真的不是馬英九的意思…

與媒體對抗:台灣民主政治和議會政治的危機
與媒體對抗:馬英九特別費入私人帳戶一審無罪  

水筆仔阿茵:馬特支費入口袋無罪,何以齊寶錚判刑十二年? 

水筆仔阿茵一紙無罪判決,驚醒台灣人

水筆仔阿茵:再過幾小時,即將揭曉的謎底-

福爾摩沙OrzNews:無罪?不能接受!

福爾摩沙OrzNews[KUSO] 要是換了一般人...

戰地記者:在世界的中心哭喊-->馬英九有罪

馬小九部落格:貪污無罪!!!???-天理何在!悲哀的臺灣

[北投虹燁工作室]:特別費案 辯護律師:馬英九本來就是清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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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fairy220230 at 樂多Roodo! │10:28 │回應(11)引用(4)司法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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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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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列表:
聯合聲明  針對昨天台北地方法院就馬英九特別費一案,一審宣判無罪的結果,我們表示強烈遺憾。馬英九
台灣社等八個社團-聯合聲明 -【尋找夢想的天空】 at August 15,2007 10:34
馬英九特別費案 判決書全文 ◎馬英九特別費案 判決書全文檔案下載◎ ◎
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書全文【妙子的故鄉翦影】 at August 15,2007 10:48
為中華民國有史以來,最為傑出的審判長蔡守訓檢察官喝彩拍拍手,法院果然是國民黨開的!司法人員淪為國民黨御用忠狗絕非偶然
一紙無罪判決,驚醒台灣人【尋找夢想的天空】 at August 15,2007 15:24
強盜偷了錢,被警察發現了,把存在銀行的錢拿去做善事就可以脫罪了嗎?法院到底是不是國民黨的御用司法機關?再過幾小時
再過幾小時,即將揭曉的謎底【尋找夢想的天空】 at August 15,2007 15:25
回應文章
各位大大:
今天自由時報很奇怪!竟然沒有更新今日新聞版面,停留在十四日的新聞,不知是否被中國網軍駭了?

這篇文章下面有連結南方快報的最新文章及大話新聞對馬一審無罪的影片連結,大家不妨去觀看。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August 15,2007 07:57
法官遲遲不提上訴,又是泛藍施壓與檢方共謀
====================
嚴家同發表於: 2007/08/14 22:56
http://www.socialforce.tw/phpBB/post_529683.html#529683

所謂不再上訴
簡單講,就是不會有二審,就是結案囉。
不僅馬英九沒事,法務部長施茂林、檢察總長陳聰明、呂游蘇謝及所有政府首長等人全都沒事。真是皆大歡喜。

馬英九說這件事的虛耗就到他為止,但真諷刺,難道不就是為了馬英九,藍營將所有政府官員都告官,才會有那麼多虛耗;始作俑者,其無後乎?

在這個案子中,法務部長及檢察總長本身也是當事人,應該迴避,結果不僅沒有,施茂林還搞出一個實質補貼的解釋來,現在就看陳聰明下一步是怎麼做了。

如果真的不再上訴,這種鄉愿而自毀長城的作法,只會讓司法信用徹底破產。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August 15,2007 08:39
馬英九特別費入私人帳戶被判無罪?

臺灣人民,是不是能因此得以更加瞭解臺灣的司法
是需要改革?
還是需要革命?

這些法官、這種判決
臺灣人民,是不是能因此得以更加瞭解
臺灣的許許多多,在過去中國人國民黨奴化與愚民政策下
究竟存在多少內在的偏差?

而臺灣人民是不是能因此得以更加瞭解
為何臺灣,應該拒絕國民黨?

如果馬英九這樣做是對的、是無罪的
我們只問郝龍斌為何不敢比照辦理?
郝龍斌把一半的錢匯入戶頭了沒?報稅了沒?
就是這麼簡單!

司法公正?

特別費入私人帳戶無罪?

就讓人民在 2008 直接用選票審判他!
Posted by 主任 at August 15,2007 08:47
馬的一路走來始終無知,不知者無罪,天下太平?!
Posted by 戰地記者 at August 15,2007 10:15
戰地記者:
馬英九主政北市八年案多達一百七餘件,要是一件件被依法查辦,官司可是一大堆喔!
可惜,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檢方法官不去查辦追究,台灣人也莫可奈何呀!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August 15,2007 11:00
主任:
泛爛腦殘法院如此判決,真是教人消魂哪~~~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August 15,2007 11:01
資深法官及檢察官:吳淑珍被訴貪污 應判無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16/today-p4.htm
〔記者劉志原、林俊宏/台北報導〕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書昨天在法界引起熱烈討論,若干資深法官及檢察官認為,余文被訴貪污案的判決理由,確對吳淑珍十分有利,特別是依合議庭的心證與見解,將來檢方若無法舉證國務機要費流入第一家庭帳戶,法院就應依馬特別費案的相同標準,也判吳淑珍貪污部分無罪,將來陳水扁總統卸任後,同樣不能訴究。

台北市政府秘書處組員余文被訴九十年間,以市長辦公室秘書孫振妮及其丈夫何善台等人的私人消費發票,冒充成市長贈送禮品、晚宴等名目,支領市長特別費,故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

合議庭認為,並無證據可證明余文所支領的特別費流入自己帳戶,加上余文所支領的特別費,有部分證據顯示用在市長隨扈晚餐等公務用途,雖數額少於單據金額,法官仍認定余文沒有貪污,但因他以不實發票核銷特別費,涉及偽造文書,判刑一年兩個月。

國務機要費中,吳淑珍被訴以購買禮券及親友消費等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雖總統主張,因從事機密外交工作,無法直接由支領人核銷,才由吳淑珍蒐集發票核銷,款項全用於公務,但檢察官認為,總統提不出機密外交花費單據,認定吳淑珍涉貪污而將她起訴。

資深司法官指出,吳淑珍就好比馬案中蒐集發票來核銷特別費的余文,她同樣是蒐集發票來核銷國務機要費,余文因檢方無法舉證有特別費流入他帳戶而獲判無罪。

國務機要費中,檢方認為,國務費確有部分用在機密外交,但數額與單據不符,法界人士認為,因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由同一庭法官審理,檢方也無法舉證國務費流入吳淑珍帳戶,在同一心證下,吳淑珍應與余文一樣,貪污部分都須獲判無罪,至多涉偽造文書。

這名司法官也認為,雖然馬英九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事實基礎不同,馬案是不需實報實銷的特別費,國務費則是須實報實銷部分,但合議庭認定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均是實質補貼,採寬鬆認定,這對吳淑珍也有利。

此外,馬案中,馬被訴貪污特別費一千一百餘萬,法院認定,他捐款高達六千餘萬,一千一百餘萬早已花光,故判他無罪,另案中,吳淑珍被訴貪污國務機要費一千四百餘萬,陳水扁主張,用於捐助海外民運人士及機密外交,也全數花光,法界人士認為,兩案在若干情節上,確有雷同之處。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August 16,2007 08:10
http://www.socialforce.tw/blog/blog_13494__12558.html#comments
民族英雄 是蔡守訓還是侯寬仁? (其他)

歡欣鼓舞,這是今天藍營支持者最高興的一天.........???

馬英九逃過一審判決,能逃過二審、三審嗎??
馬英九並沒有因此而感到高興,只是在向檢察官喊話別再上訴虛耗社會成本.....?

既然是實質補貼,何需發票報帳.......?
哪麼過去沒用完繳回餘款的人那不是變成笨蛋....?

大家很氣憤!但冷靜想一想何嚐不是侯寬仁做球給蔡守訓,因為侯寬仁並沒有清查馬英九需要單據、領據的部份做出起訴,讓蔡守訓有餘旋的空間.............。

一審無罪,馬英九反而高興不起來,因為自已也知到犯罪事實明確只不過在坐困獸之鬥,逃過一審不見得逃得過二審,蔡守訓判他無罪反而會引起另一波危機!如果二審被判重刑2008總統大夢才真正玩完了.......。

轉行正義之司法不公,喊得在大聲,喊到喉嚨破也不會有人理你.....認清一中憲法中的司法制度是何等荒謬,民進黨還要延用嗎???誰來審判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August 19,2007 05:35
陳君愷

法官來個乾坤大挪移,把特別費變成「實質補貼」!
等著看台北地檢署是否起訴蔡守信 吳定亞 徐千惠三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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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補貼說 曲解史料 ■ 陳君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22/today-o1.htm

實質補貼說 曲解史料
■ 陳君愷


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書的問題重重,自不待言;其中「特別費為實質補貼」的說法,顯然是曲解史料。

關於特別費是「實質補貼」的說法,見於判決書「乙、實體部分」。首先,法官在「(一)特別費之歷史沿革」之「2、民國之特別費與政府遷台之重新建制」中,指出:政府遷台後,除五院院長外,各機關首長特別費均已取消。「然各部會首長在其主管業務,因公務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卻無款開支,或由私人賠墊,或在其他經費項下借支」;因此,審計部建議自四十一年起恢復對各部部長酌列特別費。後獲立法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同意,以各部會首長特別費應由行政院統一核定月支數額,庶使因公開支之招待與捐贈各費得作正列報;並要求五院院長特別費說明欄應加「包括代表本機關因公之招待與捐贈,並檢據報銷,不得作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之用」。

其次,在「(二)特別費恢復當時之性質及用途」項下,法官則指出:據行政院四十年度追加特別費之說明,「特別費之性質乃『在執行公務上之特別需要,及因此一職務關係事實上無可避免之種種特別需用,而單設之一項經費,純為因公支用,支用之單據均須存備審計機關隨時查核。』」至於其用途,則臚列有以下四項:宴請與招待、餽贈、捐贈及補助、其他。

然而,在接下來的「(三)特別費之重新建制之旨趣及屬性」,法官卻開宗明義的下了一個標題:「1、依前開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及審計部之意見,特別費確為實質補貼」,並謂:「考之前述特別費恢復之理由,審計部表明既在避免首長個人墊付,亦不欲任意挪用其他機關經費支應,而因公之範圍廣泛,正面詳列未及,負面則排除作為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足見特別費係就首長個人因執行公務所生之宴請、招待、餽贈、捐贈、補助等,避免其私人所得墊付之費用,而首長之墊支無非係由薪水而來,是特別費係在補首長薪水之不足,自不待言。」在此,法官來個乾坤大挪移,把特別費變成「實質補貼」!

問題是:特別費設立的原始目的,是希望不要讓首長「因公務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卻無款開支,或由私人賠墊,或在其他經費項下借支」;而且規定特別費應「純為因公支用」、「不得作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之用」。這明明是公款,怎麼可以用「首長之墊支無非係由薪水而來」,而導出「特別費係在補首長薪水之不足」的結論?況且,原本由「其他經費項下借支」的情形,又與首長薪水有何相干?

不僅如此,判決書還引用監察院五十六年度正字第一號糾正案之內容如下:「查國家公務人員待遇原應以本俸為主,補助俸為輔,至特別費則僅為某一特定情形下不時之需。是以古今中外各國未有補助俸超過本俸者,亦未有經常普遍給予機關首長以特別費者,否則何以名之為本俸,何以知其為補助性質?又何以見其確為特別必須之支出哉?

為今之計,行政院允宜提高公務員之本俸待遇為正本清源之途」。請注意此處監察院的意旨,是將當時公務員的收入分為三個層次:「本俸」、「補助俸」、「特別費」,所以才會說「查國家公務人員待遇原應以本俸為主,補助俸為輔,至特別費則僅為某一特定情形下不時之需」,顯然監察院不認為特別費是補助俸。

況且,監察院正是要糾正這種巧立名目、把特別費放入私人口袋的陋習,才主張應提高公務員本俸待遇,方為正本清源之途。監察院不同意特別費為「實質補貼」之意亦甚明。因此,判決書把監察院的糾正案視為是「特別費係對首長薪俸待遇不足支付之因公支出之貼補,與司法稅務員警人員之補助俸(即今之所謂「專業加給」)同一看待」,亦是曲解了該糾正案原意。

簡單的說:特別費之所以設立,就是原本有「私款公用」、「公款挪用」的情形,使得審計部提出應給予首長特別費的建議,以期「公款公用」、「專款專用」,並明定不可「公款私用」。故特別費為公款甚明。

(作者為輔仁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August 23,2007 08:32
洗版 犯惡性不改
送還給你--

我錯了
我們不應該再支援黨國餘孽馬英九
其實馬英九真的很爛
我們太盲目了
=================
220.131.226.141
Posted by 泛藍人 at August 27,2007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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