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1,2006
<金恆煒專欄>陳瑞仁檢察官的「顏色」與「專業」
先從一則廣告談起。十一月四日台灣最火熱也最震撼的新聞,就是檢察官陳瑞仁偵結「國務機要費」,認定總統陳水扁與夫人吳淑珍涉嫌詐領國務費。同一日,《自由時報》頭版下面是當時還屬「台聯」台北市長候選人周玉蔻的半版廣告,主標打李登輝牌:「李總統沈痛呼籲—挺腐化的民進黨 台灣萬劫不復!」這當然是搭「國務機要費」新聞的便車,藉此呼應陳瑞仁而取得效應。
候選人趁對手之危出手,適時推出競選文宣,不足為異。「台聯」候選人周玉蔻的廣告請出精神領袖背書,也不奇怪。奇怪的是,李登輝親自署名而且寫下的日期赫然是「十一月二日二○○六年」!起訴書是三日才公佈,明顯的是,陳瑞仁起訴書尚未出爐,李登輝已了然於胸,故而會毫不避諱的直指:「民進黨…在上位者貪婪逐利為尚」,我們不得不懷疑陳瑞仁的起訴書背後有李登輝的影子。
李扁失和,甚而說李與扁反目成讎,這是不能掩蓋的事實。尤其「三合一」一役,李不只不挺扁,而且反扁。在此情形下,陳瑞仁以檢察官身份問訊李登輝,李絕不可能替陳水扁說好話。依媒體報導,我們可以看到陳瑞仁對李登輝佩服有加,而李對陳也殷殷致意。陳瑞仁是九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帶著檢察事務官親自到鴻禧山莊拜會李前總統,兩人一直談到晚上八時,長達四小時之久。而且李前總統還備晚餐待客,談天說地「續攤」到晚上十時。陳瑞仁推尊李登輝是「具獨特的領袖氣質」,而李也勉勵陳要為司法努力,因為「這個案子對司法意義重大」云云。
從九月與陳瑞仁見面之後,李登輝反扁的態度愈發清楚,即使親綠人士或獨派大老一再以「大局」為勸,李都不為所動。而其間從「呂王配」到「王金平組閣」到「第三勢力」傳言不斷,而且按之也不見得是空穴來風。李登輝一再的宣稱「台灣之子」不只一位,而且否決「本土政權」,又批判領導人缺少品德、道德,尤其二次「罷免案」,李都強調台聯「中立」,不能不推論李是心有所待;所以十一月二日的簽名文宣,看來不是「誤簽」。
另一方面,陳瑞仁檢察官接受媒體訪問,強調「我是深綠的」,甚至不惜祭出N年前與郭雨新合照的照片,以資證明。檢察官亮出自己的政黨傾向有沒有違反憲法規定「超出黨派以外」?這是法務部長、檢察總長需要嚴肅處理的重大違紀事件。重點是,陳瑞仁檢察官為什麼需要「表態」?有沒有「此地無銀三百兩」之嫌?老實說,看到陳瑞仁與李登輝言笑晏晏,陳瑞仁的「深綠」不在郭雨新而在阿輝伯;有「台灣之父」的耳提面命,才可能是陳瑞仁奮力一擊的動力。陳瑞仁如此關心「深綠」、如此重視「深綠」,能不在乎李前總統嗎?
「深綠」陳瑞仁檢察官的考驗不在顏色;顏色一點也不重要,而在專業與專業倫理。陳瑞仁「起訴」陳總統,恐怕也要接受人民的「起訴」與「調查」。
(作者為《當代》雜誌總編輯)
檢察官對於總統夫人的起訴書,碰觸了公共政策研究當中非常難以克服的問題,那就是如何來進行「分類」,及對於分類項下的項目進行「定義」。
在筆者所從事的土地或是租佃制度歷史研究當中,往往發現土地權利的分類、土地使用的類別,或是農民成分的分類皆是相當困擾的一件事情,這主要的原因乃是歷史的社會現實(social reality)往往是比研究者的分類標準還來得複雜得多。類似的問題也呈現在相關的研究當中,例如,柯志明教授在研究清治台灣的熟番地權時發現,當時有關於清治台灣熟番地權的分類,其實是深受岡松參太郎教授等日本法律學者的主觀歐陸法體系的影響,而非清治時期台灣社會內部的客觀呈現。
由此,值得思維的是,起訴書中檢察官所謂的犯罪「事實」中的第一項,是如何來進行「機密費」與「非機密費」的分類?而其所謂的「總統府多年來慣例」又是如何來定義及形成的?對於這些非常重要的問題,起訴書中卻僅是在第二項中用括號的方式來定義所謂的「機密費」,它所下的定義為:「指依總統府多年慣例,於月初即以領據領出現金之部分,其日後之支出未再檢具任何單據。」對於這項定義及分類是否適當?是否有討論的空間?相當值得重視。
公共政策的著名研究學者長久以來就指出「分類」對於公共政策制訂的重要性,例如,Deborah A. Stone就說,「政策制定是對於下列事項的恆常競爭,這包括了:分類的標準、項目的界線,及那些引導人們行動的觀念的定義」;另外,John W. Kingdon也主張,「分析任何事情的第一步就是要把它放置在適當的分類項目之中,人們看待一件事情將會因此有很大的差異,倘若我們將其放置在不一樣的項目中。因此,許多對於問題定義的爭辯都是在於將會使用何種的分類,及使用的方法。你可能無法經由分類項目來評斷一個問題,但是這個分類將會結構了人們對於這個問題許多重要面向的觀點。」由此進一步的引申,那就是,「分類」及其內涵並非客觀中立的呈現在我們的社會,它其實是深受了主觀價值、利益及意識形態的影響,這一點可能是我們在審視這份起訴書時必須特別予以注意的。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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