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6,2006

鏗鏘集-陳律師VS.陳檢察官

沒有起飛空間了

陳水扁總統說:「奉天、當陽專案每年總統可開支一億一千多萬元,且不必發票,他將兩個國安密帳結束,錢繳回國 庫,怎麼會去收集發票五年歪哥一千四百八十萬元?」話是沒有錯啦!但豈可輕信陳瑞仁是公正無私的?一審定罪就下台,太冒險了,唉!(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請點圖放大以下同)

鏗鏘集-陳律師VS.陳檢察官     胡文輝 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6/today-f2.htm

陳水扁總統昨晚上火線公開說明國務機要費案,有如在法院正式審理前,提前展開「辯方律師陳水扁」對「控方檢察官陳瑞仁」的隔空答辯,辯論的是「陳總統」是否判政治死刑。


這場「辯檢論辯」也是陳總統的「政治反擊」,他對起訴書提出反問,主要是訴諸「常識」,例如,他上任後自動減薪一半每月減四十二萬元,六年來減領三千多萬元,有可能花五年時間收集七百一十二張發票,「歪哥」一千四百八十萬元嗎?

陳總統還提出奉天、當陽專案每年總統可開支一億一千多萬元,且不必發票,他將兩個國安密帳結束,錢繳回國庫,怎麼會去收集發票五年歪哥一千四百八十萬元?

這些訴諸常識、經驗法則、邏輯等辯辭,「陳律師」是以更大、更多、更容易拿進自己口袋的錢,都沒歪哥,怎麼會有動機、犯意,歪哥檢察官所指控貪污的一千四百八十萬元?以強化陳總統的「沒有一毛錢流向自己的口袋」說法。

「陳律師」加「陳總統」藉答辯為自己澄清,主要還是在政治回應,把「有沒有貪污?」直接訴諸人民,鞏固綠軍陣線,避免在野陣營提出的罷免總統案過關。

陳總統並提出法院一審判決貪污罪有罪就下台,在野陣營猛批這是「緩兵之計」,不會影響罷扁案的進程,綠營要角回應則費思量,昨夜應是難眠的夜!

回到司法面,法院未來審理國務機要費案時,「公務使用」的錢是否流進私人口袋,將是攻防重點;另,也在高檢署查黑中心的「首長特支費」案,也是「公務使用」的錢,泛藍首長在吳淑珍被起訴時,「慶祝勝利」或「哀矜竊喜」,如果未來檢方用與國務機要費同一標準偵辦,他們的皮恐怕要繃緊一點!

(作者胡文輝,資深新聞工作者)

國務機要費案且待司法定奪  自由時報<自由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6/today-s1.htm

在國務機要費起訴書出爐之後,陳總統昨晚在總統府舉行向人民報告記者會。陳總統針對起訴書內容提出澄清,強調歷史會還他公道,司法會還他清白,但他絕不戀棧職位,不必等到三審定讞,只要司法一審判決總統夫人吳淑珍有罪,他會立即下台一鞠躬。

在向人民報告中,陳總統說明國務機要費存有不同的認知,幾年來國務機要費的用途及科目令人莫衷一是。陳總統解釋,總統府的預算書裡沒有特支費或交際費,因此,國務機要費可說就是特支費、交際費。如今,國務機要費檢察官有其認知,所以造成起訴書中的貪污罪認定。為了避免未來發生類似事件,陳總統也直陳國務機要費的性質的確是需要檢討了。

在一個小時左右的說明中,陳總統著墨較多的部分,應屬秘密外交的艱辛。他說,奉天專案與當陽專案都在九十一年繳庫,秘密外交費用顯得捉襟見肘。為了因應秘密外交的需要,不得不收集發票挪用部分國務機要費。至於收集發票報帳,幾年來審計單位一直沒有糾正,這種程序瑕疵即使需要檢討,但將程序瑕疵定罪為貪污實在不公平。

我國的外交處境特殊,即使在國民黨執政時期亦然。為了推動外交工作,許多活動只能秘密進行,不能對外透露消息,否則將影響台灣的國家利益,而且對當事國帶來莫大的困擾。昨天,陳總統向人民報告,對於偵查期間披露從事秘密外交人員情事,表達對當事人的身家性命的憂慮,而且,對於進一步的人事情節,陳總統一再強調不能說就是不能說。此一國家特殊的難言之隱,有時不得不出之以善意的謊言,使得陳總統無法完全說清楚,這難免會成為偵查的死角。

昨天,陳總統也沒有迴避起訴書指控貪污一四八○萬元一事。陳總統表示,他上任以來,將薪水從每月八十四萬元減半到四十二萬元,不用發票報銷的國安密帳繳庫(奉天專案、當陽專案等),他沒有貪污這些大錢,反而去貪污一四八○萬元的小錢,而且,還大費周章收集了七一二張發票,天下有這種歪哥的方式嗎?此一人之常情,確實具有某種說服力。陳總統的這番說明,也等於表明了他並沒有貪污的動機。

當然,不論是檢察官的起訴書,還是陳總統的向人民報告,都是一面之詞,有待司法審理的檢驗。陳總統在向人民報告的開頭說,憲法第五十二條及司法院大法官第三八八號解釋文,都賦予總統刑事豁免特權。儘管如此,就像頭目津貼一案一樣,他願意放棄刑事豁免特權,向檢察官充分說明案情。此外,為了平息社會疑慮,他把一審定罪訂為負責點,而不是正常的三審定讞。陳總統此舉顯示,面對國務機要費案的疑雲,他個人是坦坦蕩蕩,沒有必要藉助刑事豁免特權保護。

在政府的預算中,國務機要費經費有限,卻鬧得沸沸揚揚。可見,這個不合時宜的制度,有必要儘速檢討改善。試想,一個國務機要費,總統府、審計部和檢察官的認知都有出入,怎麼可能不出事?這恐怕是國務機要費案起訴之後,最值得大家省思之事。近期以來,圍繞國務機要費案,朝野尖銳對立,搞得社會不安,起訴書出爐後,更是山雨欲來風滿樓。我們認為,經過陳總統的剴切說明之後,社會上仍難免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然而,維持政治、經濟、社會的安定仍是大眾的共識,不信者亦不能一再訴諸體制外的群眾運動。既然大家從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書看到司法是可期待的,國務機要費案為何不靜待司法程序來定奪?

 搶奪倒扁財 自由談-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6/today-f1.htm

搶奪倒扁財

吳淑珍遭檢察官以涉及貪污罪起訴,對倒扁人士而言,無疑是一個天上掉下來的禮物。這個禮物之大,恐怕連先前一再污衊司法公正性的施明德等人都不敢置信,不過禮物再貴重,也只是一個,因此如何搶食,反成了藍、橘、紅軍之a間最大的矛盾。

總統夫人被起訴,總統則因國家元首身分而得以在任內免於訴究,創下憲政史的先例,此乃台灣重大的政治危機。阿扁如何應對,能否化解其政治危機,仍在未定之天。然而,對民進黨而言,這是一個重要轉折。處理不妥,黨的聲望恐怕一蹶不振;處理妥當,此際則可能是一個利空出盡的低點。

對倒扁陣營來說,不管阿扁如何辯解,他們至少已取得倒扁的正當性,更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阿扁下台。不過,倒扁目標似乎近在咫尺,藍、橘、紅的權力矛盾卻愈加激化。施明德痛罵馬英九是法匠,其實是怕倒扁的主導權被搶走,對照起訴書一出,紅衫軍並未傾巢而出,並落得被驅離的下場,更可凸顯出施明德的憂心所在。

其實,泛藍群眾平時縱有不同意見,但對於什麼人才是正藍旗,多數藍軍心有定見。因此,馬英九等正主既出,紅衫軍、橘軍自然退到一旁,哪有插手的餘地?不管那些歷經風吹雨打日曬的紅衫軍如何不服氣,但耕耘有份、收割無緣,就是政治的現實,何必怨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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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文章:

Posted by fairy220230 at 樂多Roodo! │09:05 │回應(12)引用(1)政治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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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國體制的審計部陷本土總統於不義【水筆仔阿茵-褔爾摩沙的女兒】 at November 7,2006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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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司法早日還第一家庭清白
希望建立完善的制度,而不是利用制度的漏洞來陷人於罪
Posted by claire at November 6,2006 09:53
我也是覺得一審判決有罪就下臺,風險確實很高
一審法官的素質能比檢察官高到哪裡?
將這麼重要的總統職位,交給一個未知的人士,太危險了
你是我所看到第一個注意到這點的
Posted by 皇親國戚 at November 6,2006 10:45
陳師孟:起訴理由太荒謬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6/today-p11.htm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查黑中心認定扁珍涉及貪污,並起訴第一夫人吳淑珍,前總統府秘書長、台大教授陳師孟昨天則表示「這不是個貪污的案子,要認定總統貪污,必須查出資金流向陳總統的私人口袋,並查出陳總統財產不當增加,但在起訴書中卻看不出來,這部分未掌握充分的證據就偵結,太荒謬了!」

不過,他也認為,總統透過人民報告向外界說明,不會有太多的效果,陳總統不能對此有太高期待。

對獨派大老黃昭堂、辜寬敏認為陳總統不必下台,陳師孟則說︰「這些大老盼總統堅持下去,他比較不是這樣的看法,但他也不是要陳總統立即請辭,而是陳總統可有其他的做法,只是現在他還不方便說。」被詢及陳總統是否乾脆請長假,陳師孟對此則並未多做評論。

台灣智庫昨舉辦有關國民黨黨產議題的座談會,應邀與會的陳師孟在會後回答記者詢問時做以上表示。

面對記者詢問,陳師孟原本避談國務機要費案,只說:「我滿腦子都是黨產議題。」在媒體追問下,他表示,在總統府秘書長任內,並未經手國務機要費的核銷,基本上,他認為這不是屬於貪污案件;有關資金流向及陳總統任內財產是否不當增加,檢察官查過,但查不出充分證據,最後並選擇忽略了這一部分,他認為這種起訴理由太荒謬。

至於為何不看好總統透過人民報告向外界說明此案,陳師孟說,先前泛藍發動罷免陳總統時,陳總統也選擇向人民報告,雖然陳總統反駁的理由很精彩,但紅衫軍照樣上街抗爭,若只期待藉由人民報告求取公平,會是緣木求魚,他認為陳總統不必對此有過高期待。
Posted by 阿茵轉貼 at November 6,2006 11:13
另外,請問各位大大們:
應該是制度錯誤<緣於審計部胡亂指示陳總統收集發票以核銷單據>阿扁總統又沒想到必須改革制定新制才會衍生今日之問題!
如果說陳水扁總統和吳淑珍第一夫人涉及偽造文書之罪,那當初的始作俑者-<審計部人員>要陳水扁總統必須湊足發票才能核銷單據,審計部人員是否犯了<教唆>偽造文書之罪?
檢察官來察也應一併究辦這些<教唆>偽造文書的審計部人員吧!?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November 6,2006 11:18
陳水扁這一課 ■鄭天任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6/today-o6.htm

當年那個讓少女時期的我立志發憤向上學習的陳水扁先生,竟淪落到要在電視上花一個半小時的時間為自己的清廉辯護,想來就令人不勝欷歔。

雖然尚不知最後會如何收場,然而我可以確定的是,陳水扁這個名字將和台灣的民主發展史牢牢地綁在一起。在威權時代,因為他以及其他前輩的衝撞與犧牲,我們才得以享有今日民主的果實。在民主時代,也是因為他,我們才得以知道滿意度七成多的市長,也會因為族群或國家認同問題而落選,繼而當上總統,造成台灣第一次的政黨輪替。

而今日,更是因為他,我們才有機會開始上起一堂堂關於「道德」、「品格」的課。我們才會知道原來行之有年的法規制度,還有那麼多不完備之處,於是我們開始檢討首長特支費的支用標準、政府體制、陽光法案等各項制度設計。甚至,開始思考起國家大我與個人小我間利益衝突時的抉擇。

不論總統下台與否,因為陳水扁,台灣的民主不停在向前邁進著。這是我對他的肯定。(作者為美國加州大學聖地牙哥分校國際關係碩士)
Posted by 傾聽人民聲音 at November 6,2006 11:33
如何不人云亦云 / 從「公民」與「選民」的角度論國務機要費案  ■雲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6/today-o3.htm

吳淑珍等人依貪污等罪嫌以「共同正犯」被起訴,另一位「共同正犯」陳總統,因憲法保護傘的緣故暫不起訴。

從媒體已經披露的事證來看,陳總統的確在會計程序上有諸多難以解釋的疑點,且家人提供張數頗多的發票絕非正常。若這些錢落入私人口袋或相關人的帳戶中,即為罪證確鑿;但若有不得不然的隱諱,我們盼望陳總統能在法庭中和盤托出,以維護自己所堅持的清譽。

法律的攻防由陳總統自己處理,無須我們費心,但我們可由「公民」與「選民」的角度看待這件「貪瀆案」。

做為一個「公民」,我們必須堅持「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學緒論除「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說明外,更進一步闡述:「不能因為別人犯罪,所以主張自己的犯行無罪」。若陳總統事後證明有罪,他就不能指著對手高喊「司法不公」。但這樣的認識還是不夠深切。

在台灣,我們必須警惕中國文化「做賊喊抓賊」或「指陳別人的罪行,證明自己無辜」的惡習。〈聖經〉約翰福音第八章敘述,耶穌面對摩西律法中應被石頭打死的行淫婦人時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先拿石頭打她」,因而救了該婦人。想想如果耶穌身在中國或紅潮氾濫的台灣,他的發言可能反而讓群眾為「證明自己無辜」而競相丟出石頭。明白這層道理後,台灣人民應該謹慎避開中國文化的無形薰陶:踐踏別人以成就自己。

做為一個「選民」,對於那些強力指摘陳總統清白的對手,自己若不是身纏兩代累積百億家產的傳聞,或牽涉侵占數億公款而落選的總統,最後因原告不追究而終結的官司,就是急速變賣黨產後宣稱不能返還,及慣例性的課扣一年兩百萬元特支費而正由司法追索中…。

前述事件,每一件都比千萬元規模的本案超出甚至千倍的程度。程度當然有關係。若不管程度的差別僅以純粹、簡化的正義自居,而無視另外數個千萬、數億、百億元的案件,台灣人就會在不知不覺中認同這些人所代表的中國價值與中國立場,從而偏離了台灣主體性和整體利益。恕我們直言,這樣自以為是的「正義」,當然是「非理性」甚至是「自殘」的行為。

這件史無前例的起訴,將是塑造台灣文化型態與社會發展的關鍵。如何不人云亦云的冷靜看待,是件極為嚴肅的課題。幾乎可以確認的是,此後所有政治人物不能再玩弄司法,也無豁免於司法管轄的特權。這就是我們應該自傲與珍惜,那個屬於台灣而不是中國的民主價值。

(作者鑽研台灣問題研究)
Posted by 如何不人云亦云 at November 6,2006 11:35
買狗食報禮品的沒有事,水電費吃國家的也沒事,把錢放在自己帳戶被發現才繳回的也沒事
,媽的只有台灣人選的總統機密外交明知是密帳沒發票收據還要報發票的,真是被吃夠夠
Posted by gleeman at November 6,2006 16:17
陳水扁總統沒有出賣那些情報人員,是值得我們敬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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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oard.yam.com/hogwarts/politics/issue/news/freesquare/Forum_view?articleId=10479203
Re: Re: Re: 真相自然會照亮真相
作者:tony_chang5580 / tony
發表:2006-11-06 14:18 回應 刪除


得知陳總統11/5召開記者會為國務機要費遭起訴所作的辯護說明中並未把執行秘密外交相關的線人、情報人員及國際有力人士等和盤托出,強調絕不因身陷囫圇為求自保而出賣為台灣效命的人士,展現了寧願含冤犧牲也要誓死捍衛國家正義的決心,頓時台灣之子的有情有義性格又重回我心。堅信這些被總統誓死保護的秘密外交人士必能銘感五內,終有一天在適當時機、適當途徑下,這些「真相」必能照亮國務機要費的真相。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November 6,2006 21:27
如果陳總統有罪,那麼污了特支費的馬英九是不是更有罪,?
審計部卻為馬英九說話,檢察官又怎麼不去偵辦馬英九
Posted by 不平人 at November 7,2006 21:13
雙雙重標準 ■ 陳楨祥 自由時報

我希望馬英九的特支費案件也應該轉移由陳瑞仁偵辦,免得相同性質的案件,被不同的檢察官、法官判出不同的結果。

記得宋楚瑜的興票案嗎?檢察官是以不起訴結案,不得再上訴,原因是「為了政治和諧」。

(作者為廣告公司負責人)

■ 林正森

馬英九特支費公款進私人荷包沒事,陳水扁領用國務機要費則有罪。馬英九特支費養自己的狗沒事,陳水扁用他人發票領用國務機要費有罪。質疑馬英九特支費是「打烏賊戰術」,質疑國務機要費就成反對貪腐。

這不就是兩套標準?

(作者為中山大學電機所研究生)

■ 黃保山

陳總統實在可憐,自願薪水減半,好像沒有一個人感恩或稱讚,比拿公費養流浪狗的人還不如。如今卻因一千多萬的機密費用說法不被檢察官採信而有貪污之嫌,藍軍如獲至寶,趕緊驅離紅軍要獨自上演三連罷。讓一個有幾百億不明不白黨產的政黨來罷免,我們只能說「陳總統,你入錯黨了!」(作者為設計人員)

■ 宋醇誼

國務機要費案,綠營人士認為檢察官起訴(或視同起訴)陳總統伉儷是雙重標準—因為馬英九特支費未被以同一司法正義的天平衡量,所以民進黨中央遲未將陳水扁停權,陳前主席也未自請處分或退黨,這樣子對以前因案被起訴而立即遭停權、甚至開除黨籍的民進黨員,公平嗎?

如果一方面抨擊「國民黨開的法院」、「聯合中國媒體」拱藍打綠捧馬打扁親中抑台是「雙重標準」,又一方面以「雙重標準」對待民進黨員,黨內規章因人用法、大小眼看待,這豈不也是雙重標準?

「總統」這個職務,很多事情是需要特殊考量,筆者贊成阿扁不要辭;但是作為「黨員」的陳水扁,民進黨中央應該有公平的處理,因為,不能雙重標準!(作者從事金融服務業)
Posted by 天理何在 at November 7,2006 21:32
也是檢察官看法 ■ 一群法律人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7/today-o4.htm
就法論法,陳瑞仁檢察官對吳淑珍等人的起訴書,我們有一些看法。

一、起訴書第一頁「犯罪事實」為法院審理被告是否犯罪之範圍,並據此而適用法律,本件起訴書最後一頁「肆、核被告等所為……」即係起訴書所適用之法律,其基本之架構是吳淑珍蒐集發票交請不知情之林哲民、陳鎮慧等人向會計處申領國務機要費,檢察官適用法律的結果認為吳淑珍涉及行使偽造文書及詐取財務之貪污罪,然而上述之犯罪經過係一連串之接續動作,構成有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詐取財務之貪污罪,這三罪間究係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應從哪一罪論斷,起訴書漏未審酌,顯然即有不完整之瑕疵。

二、起訴書第二頁犯罪事實記載「(變造買賣人之統一發票)」,然細究起訴書均未有詳細記載變造統一發票之經過,勉強查看檢察官可能是以「(出納陳鎮慧)並在該等發票空白之買受人欄蓋上「總統府」之條戮,再以便利貼或鉛筆在支付報告單註明『夫人』」,因而認定吳淑珍是變造統一發票之間接正犯,但依起訴事實吳淑珍顯然沒有指使或利用陳鎮慧去變造的行為,應是陳鎮慧身為出納為了申報費用,本能想當然的做上述註記工作,如此何得令吳淑珍負變造私文書的間接正犯責任,顯然起訴有誤。

三、起訴書記載「致負責審核之總統府會計處人員……(登載不實傳票)」,因認吳淑珍涉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然而依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七一○號判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需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需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本件會計處人員,既認其等「負責審核」,即需「實質之審查」,那麼吳淑珍依判例所示,就應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事實顯然錯誤。此項錯誤可能導致本件將獲「無罪」之判決。

四、起訴書記載「(吳淑珍)至蒐集發票到一定數額時(新台幣數千元至五十多萬元不等)小信封將妥後(申報國務機要費)」,因認吳淑珍有詐取財務之行為。然而此單純之申報行為,未有任何的掩飾措施,應與詐欺之使用詐術顯然不同,何得認吳淑珍有詐取財物。

五、本件報帳過程所提出之發票甚為零散,數額更有小至數千元,縱使至愚之人,若果有貪污之意思,亦知要加以掩飾,免得日後為檢察官很容易的即取得犯罪之證據,而陷自己被判罪之危險,本件依檢察官起訴事證,吳淑珍於申報時顯然未對這些發票日後有被作為犯罪證據產生任何的戒心,其於申報時是否有違法之認識,恐非常有問題,顯然應無貪污之犯意,何得令其負貪污之罪責。

(本文為數名檢察官之討論心得投稿)
Posted by 一群法律人 at November 7,2006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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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清新 at November 8,2006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