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5,2006

群眾運動不能否決司法的偵查結論VS吳淑珍、陳哲男涉嫌SOGO經營權案簽結

台灣是在民主法治國家,在仍是以泛藍檢察官居多的司法單位裡.如果還是不願去相信經過司法判決的案子,妄想以群眾運動去改變司法偵查結果,那麼這種人已背離了多數民意........

群眾運動不能否決司法的偵查結論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oct/5/today-s1.htm

日前喧騰一時的SOGO禮券案正式偵查終結,檢察官以查無實據、未涉不法,對總統夫人吳淑珍部分予以簽結,引起藍營與倒扁陣營的強烈批評與質疑。倒扁活動總指揮施明德痛批,「送錢的有罪,拿錢的卻無罪」,司法根本已經死了,人民不能再信任檢調單位,他並呼籲兩百萬人同時站出來,參加十月十日「天下圍攻」包圍總統府;此外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也表示,他擔心外界對於這個案子的看法,與司法機關有距離,可能會再引發社會不安定的因素。施、馬是倒扁的指標性人物,兩人的發言凸顯台灣社會在政黨惡鬥之下,敵對陣營之間的互信已經蕩然無存,這種偏執心態是否引發台灣社會的衝突,令人憂心。

施明德主導的倒扁活動,縱然冠上「反貪」的帽子,其實目的只在倒扁而已。我們提出這樣的批評絕非毫無根據的抹黑,而是客觀分析倒扁陣營的活動所得到的結論。其實,反貪腐的訴求,必然得到絕大多數人的認同,乃不分黨派與族群,全民共同聲討貪官污吏。易言之,反貪腐的訴求具有很高的正當性。然而,觀察當前所謂的反貪運動,卻不免令人產生種種疑竇。

首先,多數參與者的成分堪稱「紅皮藍骨」,此一倒扁運動的本質是一群藍營群眾集結在少數原綠營過氣政客的旗幟下,以遂行「以綠制綠」的圖謀,因此主辦者所稱參加者不分黨派、藍綠與族群,只是假相。其次,反貪腐本應針對普遍的現象,凡是貪腐者都應該加以反對,令人不解的是,施明德的反貪腐行動,似乎只是針對陳水扁總統一個人。除了「阿扁下台」,其他貪腐現象不管是大貪或小貪,不管是存在已久的國民黨不當黨產,或現今涉及貪瀆遭到起訴的行政首長、民代,甚至一些涉嫌掏空台灣而潛逃國外的通緝犯等等,施明德之流皆視而不見。因此,施明德率領紅衫軍到全台「遍地開花」,寧可冒著衝突危險而直搗南部綠營票倉,卻放過部分涉案的藍營縣市長,而未前去抗議要求彼等下台。即此一端,施明德所謂反貪腐的真正目的,已經昭然若揭,無法再以不分黨派、藍綠與族群而掩人耳目了。

尤要者,為達成反貪腐的目標,應建立完備的陽光法案,以及檢討現行的不當慣例。要打擊貪官污吏,必須有廉政局或獨立檢察官的設置,才能擺脫政治壓力,獨立辦案,以達到整飭政壇風氣的目的。而近來有關陳水扁總統國務機要費與台北市長馬英九的特支費爭議,以及昨日綠營立委揭發的連戰副總統任內曾將國務機要費當特別費使用等,是否涉及弊案,檢調仍在調查之中,但是杜絕弊端的根本方法,尤在建立一套合法合情合理的制度,以供行政主管遵循,而不致誤蹈法網。

總之,反貪腐乃是一項全面性的改革運動,而非緊咬著特定人不放,似乎只要某人下台,台灣就可成為風清弊絕,所有官員都懂得禮義廉恥的國度。尤其,反貪腐的成敗關鍵,在於建立制度,尊重司法,不是搞革命、搞鬥爭,甚至搞全國大罷工,讓台灣陷入遍地烽火的險境。如果司法調查結論不符合藍營的預設立場,施馬等人便否定司法的公信力,揚言發動群眾抗爭,或恐嚇罷免將一提再提,不達目的絕不終止,則不僅清廉政治不可得,台灣社會恐將動盪不安,永無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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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終於還給吳淑珍第一夫人清白了,但喧囂長達一年餘的禮券案,第一夫人卻被統派媒體政客長期極盡污衊人格抺殺凌虐,真是令人痛心疾首........

太百案,吳淑珍未涉不法(請點圖放大,圖片:自由時報2006年10月4日星期三

吳淑珍、陳哲男涉嫌SOGO經營權案簽結 南方快報/田年豐

http://www.southnews.com.tw/polit/polit_00/11/01766.htm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5年10月2日

  壹、偵辦始末 

 一、本案偵辦緣由:

 (一)檢舉人周慶峻、朱吉龍、呂寶堯、沈興仁、劉啟東等人於民國93年3月1日以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陳哲男、張景森涉有瀆職罪嫌而提出檢舉;
 (二)本署於93年2月26日針對報載章民強因太平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爭,曾交付李恆隆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及面額 880萬元之太百公司禮券作為工作費,李恆隆隨即帶章民強赴總統府宴飲水餃午餐,章民強即與時任財政部長顏慶章碰面商討貸款相關事宜,而疑有總統夫人吳淑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及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涉嫌瀆職收賄一節,剪報分案;
 (三)章民強又以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等人涉有背信罪嫌而提出告訴,因之均併同偵查。

 二、經指分由專組曾益盛檢察官承辦,承辦檢察官隨即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市調處)與本署檢察事務官偵辦。由於章家與李恆隆間自87年起,資金往來頻繁,金額龐大,而其使用帳戶眾多,且簽發支票或有兌現,抑或不兌現後再另行簽發支票給付;又告訴人出庭時,針就政府官員是否涉案復採取較為消極方式應對,且當事人間復不斷提出告訴,因而分析比對釐清相關案情至為費時,檢察官為釐清章民強父子與李恆隆之金錢往來及李恆隆與林華德參與太百案過程及有無高層介入,乃多次傳訊章民強父子、李恆隆、林華德、及證人張元玲等人交叉查證,另外亦發函太百公司提供李恆隆領取禮券編號、函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票券公會、華南銀行、世華銀行查詢紓困事宜,前後發函計49次,並執行搜索、扣押,調扣約80箱證物,詢問相關當事人約294人次,另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亦提供本案資金清查結果。

 三、經過承辦檢察官與市調處調查員、本署檢察事務官之查證,復經市調處於95年7月31日以肆字第09500119240號移送書移送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涉嫌背信罪嫌後,業已偵查終結,檢察官認
 (一)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等人涉有背信、偽造文書罪嫌,於95年10月2日將林華德、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提起公訴;
 (二)李恆隆、賴永吉前另案涉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故移併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三)章民強告訴李恆隆涉嫌詐欺、侵占部分,檢察官則認為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四)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前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檢舉瀆職部分,則與犯罪無涉,亦一併簽結。

  貳、起訴、併案審理部分 

 一、事實摘要:

 (一)林華德、李恆隆二人受代表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設公司)集團之章民強父子委託,協助處理有關太設公司集團之財務問題,原僅限於財務紓困範疇,詎林華德、李恆隆二人見太百公司與太設公司等關係企業已斷絕交叉持股關係,未來營運不受太設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所拖累,且太百公司本身獲利能力、現金流量甚佳,未來前景看好,復憑藉章民強父子二人信任而掌握對太百公司、太流公司之控制權,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萌生基於謀取未來處分太百公司資產之犯意,未思積極解決太設集團財務困頓問題,僅著力於處理太百公司債務問題。

 (二)迄91年8月初,章啟明與寒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寒舍公司)蔡辰洋及美商仙妮蕾德集團負責人陳德福,達成買賣太百公司股權協議,使太設集團原本可藉此得到資金之挹注。然如章家與寒舍公司達成交易,李恆隆、林華德自無法按原計畫獲得不法利益,因而其一再佯稱受總統府高層指示,無權轉賣,使章民強父子與寒舍公司無法完成交易。

 (三)嗣經蔡辰洋透過管道破除高層之說後,林華德、李恆隆為掩飾太百公司業已由渠控制之事實,旋即假藉債權銀行團人員入主太百公司經營團隊為由,於91 年8月26日召開太百公司臨時股東會,安排實際上非債權銀行團代表擔任太百公司董事,由賴永吉接任太百公司董事長,並迫使章民強辭去太百公司董事職務,藉此以利對外推稱太百公司實由債權銀行團所主導經營,俾林華德、李恆隆私下另洽買主牟利。

 (四)嗣後林華德、李恆隆覓得原有投資意願之遠東集團投資太百公司。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為使遠東集團順利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藉此謀取鉅額利益,竟於91年9月21日共同偽造太流公司之臨時股東會議、董事會記錄,以遂行增資太流公司方式,使遠東集團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雙方並於同月23日簽定「重要會議紀錄」,除瓜分太流公司股權,協議由遠東集團取得67%股權、李恆隆取得33%股權外,並力圖解決章民強家族在太百之殘留利益。隨即遠東集團於同月26日以增資太流公司 1億股(總價10億元)方式,取得太流公司99%以上之股權,間接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

 (五)嗣李恆隆復委請廖永豐會計師於91年10月11日,代表太流公司持前揭不實之會議紀錄,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及太設集團。至此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已使太流公司取得大部分太百公司股權,太設集團與寒舍間之股權買賣亦告無法履行,遂致太設集團無法獲得寒舍之前開資金挹注,且無端喪失原所有之太百股權,遠東集團得以接手經營,而受有損害。

 二、具體求刑:

 被告林華德以其金融長才,受人委託辦理紓困,不思忠人之事,竟恃其所具專業智能從中謀取鉅額不法利益,其惡性不可謂不重大;被告徐旭東為企業集團負責人,被告黃茂德、李冠軍則為該集團高階經理人,渠等為思擴張企業版圖,竟與被告林華德、李恆隆等人共同謀取不法利益,以此商業不法手段豪奪不法利益等犯罪動機、目的及犯罪所得、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林華德請予以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徐旭東有期徒刑2年6月、被告黃茂德、李冠軍有期徒刑2年之宣告。

 三、併案審理:

 被告李恆隆、賴永吉另案涉有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4021號、12562號、12564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而本件與該案之各事實有修正前刑法規定之牽連犯與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併案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參、不起訴處分部分 

 就被告李恆隆收受前開2,000萬元部分,因章啟明就該筆款項究為清償李恆隆代墊之工作費,抑或給予其個人之報酬及給付2,000萬元之過程,章啟明說法前後已有不一。且經查證其中發票日90年11月25日,票號ON7613899、面額500萬元之支票影本下方空白處,確經章啟明簽具「收到現金上列伍百萬元整90.10.8章啟明」等文字,核予證人李秀峰證述、被告李恆隆辯解係清償借款一節相符,又章啟明亦坦承被告李恆隆曾引薦伊會見陳哲男、顏慶章,而順利召開紓困會議等情,因而自難認被告李恆隆此部分涉有何詐欺犯行。本件既未發現被告李恆隆有施以詐術使告訴人或第三人交付財物,亦無被告李恆隆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情形,與詐欺罪、侵占罪構成要件不符,故為不起訴處分。

  肆、簽結部分 

 關於李恆隆提領之百公司禮券,所涉相關犯罪嫌疑,經市調處於95年7月10日以肆字第09500071260號函復調查結果,再經本署檢察官縝密偵查後,認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及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涉嫌瀆職收賄,因查無實據,均依規定,予以簽結,理由簡述如下(詳細簽結理由詳如附件):

 一、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涉介入太百公司經營權及收受太百禮券部分:

 第一家庭成員使用之太百公司禮券固與李恆隆提領之禮券有關,且因蔡辰洋、徐旭東之探訪、陳哲男、馬永成、黃芳彥之參與,引發外界之臆測。然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3條規定,其適用之對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之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共犯該條例之罪者。是如行為人並非公務人員身分,且亦非與公務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自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相繩。

 至所謂共同正犯,則須共犯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始足當之。本件吳淑珍女士雖為總統夫人,惟其並無公務員身分,殆為眾所周知之事實;且衡以陳哲男、馬永成、黃芳彥參與之情節,復按前開蔡辰洋、徐旭東至官邸拜訪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之時間、過程,及關係人章氏父子、李恆隆、林華德陳稱與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素不相識等節;參以經命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清查黃芳彥、吳清友之資金帳戶,並未發現與本案有關之人員資金往來情形,再佐以第一家庭成員所使用與李恆隆有關之禮券,係李恆隆於遠東集團已取得太百公司之經營權(91年9月26日)後之91年10月間、92年1月間所提領,且所取得之金額尚非甚鉅,以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所得利益相衡,顯非介入經營權之報酬等情節綜合研判,自無法僅以曾間接收受使用李恆隆於遠東集團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之後所提領之太百公司禮券,遽認其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或共犯背信等罪嫌。

 二、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協助太百公司紓困等部分:

 陳哲男雖確實協助太設集團紓困,然因紓困過程財政部僅提供企業與銀行溝通平台,債務之處理係由太設集團之最大債權銀行合作金庫主導召開會議,且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制約機制」,達成協議,復查無證據證明陳哲男收取不當利益,故紓困過程尚未查有不法之處。

 至陳辜美貴雖使用10萬3,500元李恆隆提領之禮券,然禮券來源業經陳辜美貴、陳書芸、林明中、李恆隆供述綦詳,且縱有李恆隆贈與陳哲男而轉交陳辜美貴或陳書芸使用,惟以其金額不高衡情應非介入紓困之報酬,且按前開陳辜美貴使用禮券編號,查得係李恆隆於91年5月3日、92年1月27日所提領,距太設集團之紓困期間(90年10月中旬)、遠東集團之取得太百經營權時間(91年9月底)相距已達4至7月等情,另陳哲男除協助安排太設集團紓困外,關於經營權移轉部分,僅於91年8月底,與馬永成參與協調李恆隆、蔡辰洋之股權買賣等節綜合研判,尚無法認定其涉有不法。

 三、張景森部分:

 檢舉意旨雖另稱,時任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亦涉不法,而提出檢舉云云。然經指揮市調查處調查,並未發現有關張景森涉案之不法情事,是自難以該不附理由之檢舉,認定其涉有不法。

  伍、其他 

 一、黃芳彥涉案部分:

 黃芳彥雖確因介入太百經營權之爭,於認識李恆隆後,始陸續取得禮券,然以黃芳彥係任職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醫療副院長兼麻醉科主任,並無公務員身份,且就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爭,據關係人等所陳述,其僅於91年9月25日,在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之老爺酒店,參與陳玲玉、林華德、李恆隆餐敘,藉以調解雙方糾紛,及於92年2月間,參與徐旭東所邀約之聚會,惟兩次餐會,過程均係處於被動而非主導之立場等情,復未發現有協助遠東集團或寒舍公司取得經營權等情,再佐以經命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清查黃芳彥使用帳戶,並未發現與本案有關之人員有資金往來之情形,是黃芳彥未衡量李恆隆對其別有所圖,卻仍泰然收下前開太百禮券之厚禮,行為雖不無可議之處,然尚難遽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或共犯背信等罪嫌。

 二、另行分案偵辦部分:

 至李恆隆於91年4月至93年1月期間,前後向太百公司提領面額計1,482萬元之禮券,惟除已查明之第一家庭成員使用27萬7,000元禮券、黃芳彥使用之219萬500元禮券、陳辜美貴使用之10萬3,500元禮券外,其餘禮券之去向、使用者及用途不明,而該收受禮券者是否與李恆隆等人共犯背信等罪嫌,有進一步追查之必要,擬另分案辦理,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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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百案 吳淑珍未涉不法簽結 2006年10月3日星期二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oct/3/today-t1.htm

徐旭東林華德等六人起訴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昨天偵結SOGO案,依背信、偽造文書罪嫌,起訴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等六人,針對總統夫人吳淑珍被控收受不法禮券介入SOGO經營權部份,檢方認為未涉不法,予以簽結。

被起訴及求刑者分別是:徐旭東二年六月、前國票金控董事長林華德三年六月、遠東集團法律顧問黃茂德及財務顧問李冠軍二年、太平洋流通公司董事長李恆隆、前SOGO公司董事長賴永吉涉案部份,則併高院審理。

另外,針對李恆隆領用的一千四百八十二萬禮券中,目前查出二百五十七萬元去向,尚有一千多萬元禮券需再了解,此部份檢方將另簽分他案偵辦。

檢方調查本案,查出林華德具財經專長,他當初先說服章家集中太百股權信託給他,之後再以太設欠債,董事長信用不佳,恐拖累太百為由,要求章民強辭去太百董事長一職。

章家原與寒舍公司董事長蔡辰洋取得共識,以一百億元及代償債務方式,由蔡取得太百控制權,不過林華德卻佯稱總統府高層指示不賣,拒絕寒舍入主。

檢方也查出,林華德與李恆隆涉嫌與遠東集團徐旭東等人勾結,在九十一年九月間,先偽造太流公司臨時股東會議、董事會紀錄,再簽下「保密協議」,並以十億元增資太流,以不法手段取得太百經營權。

吳淑珍未介入經營權之爭

針對總統夫人吳淑珍被指不法收受禮券部份,檢方追查,吳淑珍間接收到李恆隆廿餘萬元禮券,金額不多,也未介入經營權之爭,因此簽結,由於是重大矚目案件,故公開簽結理由書。

九十年九月間,納莉風災造成SOGO百貨公司停業,導致母公司太設集團週轉不靈,李恆隆主動向太設集團總裁章民強、章啟明表示可引見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的陳哲男;陳帶章氏父子拜會財政部長顏慶章,顏允諾協助紓困,另外,李也介紹林華德協助重整太設集團財務。

檢認李恆隆與徐、林勾結

不過,李恆隆、林華德介入後,卻演變成太百股權爭奪戰,章家因此痛失太百,第一家庭也被控收受不法禮券,介入經營權之爭,檢方經三年餘調查,認定林華德、李恆隆勾結遠東集團強奪太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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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O起訴案 特別報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oct/3/today-fo1.htm

太百案起訴/章民強感謝司法

對於台北地檢署昨天起訴徐旭東等人,太平洋建設總裁章民強昨天發表聲明,感謝司法機關還他一個公道。圖為章民強七月為本案出庭後,對徐提出「二」。(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陳永吉、卓怡君/台北報導〕針對北檢偵結太平洋SOGO百貨經營權一案,太平洋建設總裁章民強昨天發表聲明表示,感謝司法機關積極偵辦,案情終於水落石出,可以還他一個公道,章民強說,太平洋SOGO案纏訟多年,期間造成紛紛擾擾和付出的社會成本相當大,希望事件可早落幕,回歸平靜。

章民強之子、太平洋建設總經理章啟明則表示,地檢署以偽造文書起訴徐旭東等人,證明徐旭東取得經營權的確有問題,太設將繼續進行要求返還SOGO經營權的官司。

章民強指出,遠東集團非法取得太平洋SOGO經營權之後,就不斷惡意指控他掏空公司,使他受到極大的冤屈及股東的誤解。

章民強表示,李恆隆、林華德假借高層指示的假象,騙取他的信任,並與遠東集團徐旭東等人謀取太平洋SOGO經營權,刻意排除競爭者,如今查明均屬不法,足以證明遠東集團過去一再聲稱合法入主太平洋SOGO一事,都是謊言。

章民強指出,徐等人入主太平洋SOGO後,協助李恆隆提領禮券贈送相關高層,嚴重侵害股東權益;此外,太平洋SOGO應停止處分太流及太平洋SOGO資產等一切危害太平洋SOGO權益的行為。


《新聞辭典》簽結與不起訴

案件當事人經檢察官簽結,意指連改分「偵」字案的門檻都未跨過,等於在案件一開始,檢方就認定當事人沒有犯罪;不起訴處分是指案件經檢察官偵辦並將當事人列被告後,偵查終結時認為未涉案或罪嫌不足,始做出的偵辦結果。

簽結、不起訴看起來都是「未涉案」,但兩者有一個重要的差別,不起訴確定後,因具有類似判決確定的法律拘束力,除非日後有當事人涉案新事實、新證據,否則不能重啟偵查;簽結等於認為案子不需要處理,但相對日後認為有必要處理時,則可再啟偵查,不受條件限制。(記者胡守得)

太百案起訴/徐旭東 哽咽自清

林華德:沒新事證竟求刑 上訴到底

李恆隆:禮券案被炒作的 真相將白

尊重司法 還社會安寧

扁嫂間接收少量禮券 難有對價關係

商界戰爭 被政治口水吞沒

黃芳彥…未違法 但心態可議

高層介入說 被蔡辰洋戳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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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fairy220230 at 樂多Roodo! │20:26 │回應(5)引用(1)政治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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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快報《老包專欄》 http://www.southnews.com.tw/specil_coul/old_bau/00/0191.htm 被泛藍集團
這就是復辟的全面啟動【水筆仔阿茵-褔爾摩沙的女兒】 at October 7,2006 22:15
回應文章
<重點摘要:一個成熟的公民,必須對司法有基本的常識與尊重。道德上的非議或瑕疵,不代表法律上的犯罪行為。如果沒有十足證據證明違法事實,檢察官就不能用「自由心證」來編寫起訴書入人於罪。SOGO案的偵結報告重點在此。但是泛藍媒體政客對曾益盛檢察官群起攻之,因為結論不是他們所期待的,這不就是「兩顆子彈」再版?我想「國務機要費」案大概也會如此。>
泛藍人還是不相信SOGO案的偵結報告的司法調查結果,真是缺乏公民道德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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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道德 震撼教育 ■ 王美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oct/5/today-o2.htm
在整整三個月裡,我上了扎扎實實的一課「公民與道德」。這個震撼教育不僅讓我目瞪口呆;同時,也印證了我們基礎教育的表面化和虛假,讓每位台灣公民必須以痛苦的親身經歷來學習成長和一步步「走向真實」。

「公民與道德」的第一課,我想要提出的第一個疑問是:什麼是「公民」?我們是「哪一國的公民」?這個問題的核心意義是,我們的基礎教育應該是從確認身分認同開始,教導每個國民把「族群認同與國家認同」認識清楚,讓每個國民在成為成熟的公民之前,可以找到情感與理智的依歸,然後正確地確認自己的「國家認同」。但是顯然我們的教育是失敗的。以致錯亂的族群與國家認同,讓政治人物有無限操弄的空間,其結果就是人民的互不信任,以及社會的潛在不安。

其次,一個成熟的公民,必須對司法有基本的常識與尊重。道德上的非議或瑕疵,不代表法律上的犯罪行為。如果沒有十足證據證明違法事實,檢察官就不能用「自由心證」來編寫起訴書入人於罪。SOGO案的偵結報告重點在此。但是泛藍媒體政客對曾益盛檢察官群起攻之,因為結論不是他們所期待的,這不就是「兩顆子彈」再版?我想「國務機要費」案大概也會如此。

從「公民」進階到「道德」領域,應該更謹慎以對,因為道德沒有絕對的標準。以道德要求別人,就必須接受別人相對的道德檢驗。雖然我尊敬吳乃德、李丁讚等學者民眾對政治道德責任的期許,但是我也認為「道德」與「責任」應該是天平的兩端,必須等同視之。

這段時間以來,聯中報紙嚴重偏頗、製造假新聞、媒體高層甚至介入倒扁的幕後操作,請問媒體的「專業道德」在哪裡?施明德的紅潮已經讓整個社會陷入對立不安,讓基層員警疲於奔命、甚至喪命,這樣的「道德自由」有相對的「社會責任」嗎?目前唯一的退場機制,就是馬英九市長不再核准紅軍靜坐,可是馬英九的政治盤算並不是這樣,請問這又是什麼樣的「政治道德責任」?紅軍要在雙十發動「天下圍攻」,羞辱國家和元首,這些紅色公民有什麼「道德」可言?

絕對的道德,隱含著絕對的專制。一九六八年巴黎大學的造反學生與中國文化大革命的紅衛兵,都喊著相同的口號:「要嘛一切,要嘛全無!」這和施明德的「除了總統下台,沒有退場機制」不是很像嗎?一場文化大革命犧牲了幾百萬人的幸福,只為了所謂的「社會主義的歷史前進」;一個倒扁運動高舉道德大旗,只為了拉下一個民選總統,到底我們的民主法治和憲政體制的存在意義是什麼?推動歷史前進的意義又是什麼?

如果,「公民與道德」的震撼教育,能夠讓我們更看清楚紅潮藍流的醜陋真相,看清楚台灣歷史前進的方向,看清楚我們堅定的意志與決心,這堂課所歷經的痛苦成長才沒有白費。

(作者為台灣北社副秘書長)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October 5,200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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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網友 at October 6,2006 01:08
司法惡例 不堪回首 ■ 劉君謙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oct/7/today-o11.htm

SOGO案的偵查結果使「選擇性反貪腐」的部分基礎流失,施明雄先生在「送禮有罪、受禮無代誌」 一文中,援引中國國民黨戒嚴時期的司法判例,以圖詆毀此簽結,結果卻是可笑之至!

文章中說:「…『市長夫人』彩鳳,得意忘形來者不拒,把楊市長蒙在鼓裡,不久即東窗事發,收紅包的彩鳳立刻被收押,你想,不知情的楊金虎還能置身事外?吃到年老鬍鬚白,好不容易才當選巿長,卻被牽連入獄…」。但是施明雄先生下筆時可曾想過,依照法學博士馬英九的「罪不及妻孥」,「不知情的楊金虎」為什麼會「被牽連入獄」呢?這豈不正好洩漏了當時司法的誤謬嗎?

或許楊金虎的案例施明雄先生沒想得那麼透徹,但是一定非常清楚其兄弟施明德之所以會被國民黨足足關了二十五年的理由,可是這樣的判例你曾信服過嗎?這麼刻骨銘心的事情,難道不也剛好印證了當時的司法誤謬嗎?但是此時此刻的你,卻以當時的判例,來批評民主自由時代檢察官的作為,豈非錯亂?

當然,施明雄先生可以對SOGO案的偵查結果質疑,我完全尊重。但是請針對事實論述來批評,尤其不要援引帶著濃濃政治色彩、黨國一家、軍法戒嚴的司法惡例。因為,推崇當時的司法正是弱化白色恐怖黑牢的罪惡,反而自打嘴巴污辱了年輕時施明德的義行,這應該不是兩位施先生所希冀的吧!

也許是紅軍給了「選擇性反貪腐」運動太多的選擇性掌聲,適足以讓兩位施先生迷失了基本判斷力!(作者為醫師)
Posted by 轉貼司法惡例 不堪回首 at October 7,2006 21:1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95年度偵字第12421號)
http://bloguide.ettoday.com/etfm_betty2/textview.php?file=0000033722
Posted by gleeman at October 9,2006 11:0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95年度偵字第12421號)
2.禮券相關說明
http://bloguide.ettoday.com/etfm_betty2/textview.php?file=0000033714
Posted by gleeman at October 9,2006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