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31,2008
福獨是福爾摩沙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再次提醒:福獨是福爾摩沙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Ⅰ: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和約:第 2 章 領土
a.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b.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對照兩條文:日本雖然放棄福爾摩沙、澎湖。但還差承認福爾摩沙獨立。
英文原版:
CHAPTER II TERRITORY,Article 2:
a.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
b.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Ⅰ: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和約:第 2 章 領土
a.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b.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對照兩條文:日本雖然放棄福爾摩沙、澎湖。但還差承認福爾摩沙獨立。
英文原版:
CHAPTER II TERRITORY,Article 2:
a.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
b.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1951年9月8日,美國與日本暨多國參加簽訂 『舊金山和約』。
條約第2條中,日本聲明「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群島領土主權之聲明、要求和主權利。
1952年4月28日,蔣介石中國政府與日本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
條約第2條,重申與追認1951年9月8日美國和多國及日本的 『舊金山和約』第2條中,日本「已放棄」福爾摩沙、澎湖群島的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1951年「已經」放棄福澎,如何手中還有福爾摩沙領土主權在1952年交給「中華流亡民國」?→「中華流亡民國沒擁有福爾摩沙的主權」!→PRC如何從ROC移轉福爾摩沙主權?
再回溯反推:既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已經把福爾摩沙領土主權劃歸給「中華流亡民國」,那為何1951年日本手裡還有福爾摩沙和澎湖主權可以行使「放棄」?
可見「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是:廢紙。
延伸閱讀:
《舊金山和平條約》漢譯文(民間版)雲程 譯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七章「最後條款」
◎Ⅱ:「中華流亡民國」憲法
依據「中華流亡民國」憲法,有關領土的條文:
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而所謂的「固有之疆域」,依據「中華流亡民國」憲法的前身「中華流亡民國憲法草案」,有關領土的條文:
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其中,並沒有台澎金馬羅列在內!「中華流亡民國」憲草是在1936年5月2日立法院通過,並在同年5月5日公布。
是時,福爾摩沙和澎湖屬於日本領土,而金門馬祖則確屬福建管轄。
這個「中華流亡民國」領土現狀是:金門馬祖是中華流亡民國的自由地區。
依據舊金山和約和中華流亡民國的憲法的金門和馬祖是中華流亡民國的自由地區,不屬於福爾摩沙和澎湖。金門和馬祖有住民自決的權利。他們必須思考和抉擇是要歸屬於中國(ROC或PRC)的一部份,或是要成為福爾摩沙的一部份。這是他們的權利。
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不屬於「中華流亡民國」的領土。
延伸閱讀:
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
◎Ⅲ:麻豆協約◎福爾摩沙第一份簽署的主權讓渡和約
1635年11月23日,荷蘭東印度公司大員商館長官普特曼斯對麻豆社發動討伐戰爭,報復1629年麻豆社擊殺63名荷蘭士兵的行為。荷蘭東印度公司調派500名白人士兵聯合400到500名新港社戰士,對麻豆社進行討伐掃蕩。戰事結果,麻豆社26人死亡,全村遭焚燬。雙方在1635年12月18日簽訂和平協約。麻豆協約簽訂後,陸續有其他部社亦以此協約為藍本,主動表示歸順加入荷蘭聯邦議會,完成主權讓渡歸由荷蘭聯邦議會管轄。
第一條:
我們Tavoris,Tancksuij,Tilulogh和Tidaros,代表全體我們麻豆村民並以其名義,承諾將我們慣於懸掛誇耀的、我們所有收藏被屠殺的荷蘭人頭及其他骸骨,由全村每個村民手中收集起來,然後即刻呈交到新港給牧師Junius,包括所有毛瑟槍或其他火器,還有軍服,及其他自行在我們這裡搜出的諸如此類物品。
第二條:
我們以活椰子與檳榔樹苗種種入土中,認可我們將讓渡並徹底奉獻並在所有方面給予崇高至大的聯邦議會,傳自我們先人、以及當前我們已在麻豆村以及附近平地佔有的,這種權限與各種財產權,包括我們的司法管轄權,即東至山、西至海和南北方之轄地,包括我們號令所能達到之處,應繼承的,或者在此透過佔有,根據所有人民權利所取得的財產權。
由此麻豆協約可知,荷蘭東印度公司承認福爾摩沙原住民擁有主權,並且雙方簽下主權讓渡和約。後來的荷鄭協約,明鄭降清協約,馬關條約,舊金山和約,所依據的福爾摩沙主權讓渡,都應該是源出於此!
依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所放棄的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的統治主權,必須歸還的對方是福爾摩沙人民!
到目前為止,非原住民福爾摩沙人的基因結構的科學研究資料是:
85%的福爾摩沙人帶有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的血緣。
母系血緣有
47%屬於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及東南亞島嶼的族群,
48%屬於亞洲大陸,
5%屬於日本的母系血緣。
父系血緣有
41%來自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及東南亞島嶼族群,
59%的父系血緣來自亞洲大陸。
其中的亞洲大陸血緣大部分是南方越人(東南亞的越南,緬甸,泰國屬於越人)不是北方漢人。
延伸閱讀:
麻豆協約◎福爾摩沙第一份簽署的主權讓渡和約
非原住民台灣人的基因結構
台灣史與基因比對呈現的「台灣人圖像」
◎Ⅳ:滿州國(Manchukuo,清國)佔領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與中國無關
蒙古的歷史觀點
他們認為:蒙古(Mongolia)從來都不是中國(China)的一部分。換句話說,他們從來不認為忽必烈,成吉思汗是中國人(Chinese),也從來不認為元朝是中國的朝代。
他們認為:元朝明明是蒙古國的朝代。在他們看來,→說成吉思汗是中國的中國人,跟說孔子是韓國的韓國人一樣可恥。
他們還認為:滿清(Manchuria)也不是中國,滿清滅亡了中國!這麽一來,蒙古就從來跟中國沒有關係了。他們認為中國曾經滅過兩次國。
他們連西藏也不認為是中國的。
他們的歷史是:他們是蒙古人,是偉大的成吉思汗的子孫。→蒙古國曾經滅亡中國,百多年之後又被中國人趕走。後來,滿洲國又滅亡了中國,蒙古國成為了滿洲國的附屬國。滿清被中國人推翻之後,令人奇怪的是,→中國人憑借自己眾多的人口,反過來侵占了滿洲國的領土。後來又陸續侵占了蒙古國的內蒙古和西藏。
-------------
同理,是滿州國(Manchukuo,清國)佔領了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與中國(ROC或PRC)無關。
延伸閱讀:
外蒙古人從小學習的歷史
Wikipedia:Mongolia
◎Ⅴ:國家主權
國家主權(sovereignty)行使統治行為,必定會產生命令冊封委任代理等等法律(lawmaking authority),因此就會產生統治主權(sovereign)。
有國家主權之後,才可以實施君主立憲制或民主制度或共和制度或共產主義制度或資本主義制度等等命令冊封委任代理的法律權責制度(lawmaking authority)。
民主體制和人權的議題,與國家主權地位無關。守護民主自由人權對抗共產主義,並不是守護福爾摩沙(台灣)的國家主權。越南也實施共產主義,但是越南和中國一邊一國。
福爾摩沙是國家主權。中華流亡民國的憲法和法律僅是福爾摩沙國家主權意志下的代理行使工具,可以被撤銷、廢除,以新制訂的憲法和法律來取代。「中華流亡民國」僅是地上的違章建築。
再次提醒:福獨是福爾摩沙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延伸閱讀:
「國家論」(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漢文節譯一
「國家論」(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漢文節譯二
條約第2條中,日本聲明「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群島領土主權之聲明、要求和主權利。
1952年4月28日,蔣介石中國政府與日本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
條約第2條,重申與追認1951年9月8日美國和多國及日本的 『舊金山和約』第2條中,日本「已放棄」福爾摩沙、澎湖群島的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1951年「已經」放棄福澎,如何手中還有福爾摩沙領土主權在1952年交給「中華流亡民國」?→「中華流亡民國沒擁有福爾摩沙的主權」!→PRC如何從ROC移轉福爾摩沙主權?
再回溯反推:既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已經把福爾摩沙領土主權劃歸給「中華流亡民國」,那為何1951年日本手裡還有福爾摩沙和澎湖主權可以行使「放棄」?
可見「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是:廢紙。
延伸閱讀:
《舊金山和平條約》漢譯文(民間版)雲程 譯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七章「最後條款」
◎Ⅱ:「中華流亡民國」憲法
依據「中華流亡民國」憲法,有關領土的條文:
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而所謂的「固有之疆域」,依據「中華流亡民國」憲法的前身「中華流亡民國憲法草案」,有關領土的條文:
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其中,並沒有台澎金馬羅列在內!「中華流亡民國」憲草是在1936年5月2日立法院通過,並在同年5月5日公布。
是時,福爾摩沙和澎湖屬於日本領土,而金門馬祖則確屬福建管轄。
這個「中華流亡民國」領土現狀是:金門馬祖是中華流亡民國的自由地區。
依據舊金山和約和中華流亡民國的憲法的金門和馬祖是中華流亡民國的自由地區,不屬於福爾摩沙和澎湖。金門和馬祖有住民自決的權利。他們必須思考和抉擇是要歸屬於中國(ROC或PRC)的一部份,或是要成為福爾摩沙的一部份。這是他們的權利。
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不屬於「中華流亡民國」的領土。
延伸閱讀:
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
◎Ⅲ:麻豆協約◎福爾摩沙第一份簽署的主權讓渡和約
1635年11月23日,荷蘭東印度公司大員商館長官普特曼斯對麻豆社發動討伐戰爭,報復1629年麻豆社擊殺63名荷蘭士兵的行為。荷蘭東印度公司調派500名白人士兵聯合400到500名新港社戰士,對麻豆社進行討伐掃蕩。戰事結果,麻豆社26人死亡,全村遭焚燬。雙方在1635年12月18日簽訂和平協約。麻豆協約簽訂後,陸續有其他部社亦以此協約為藍本,主動表示歸順加入荷蘭聯邦議會,完成主權讓渡歸由荷蘭聯邦議會管轄。
第一條:
我們Tavoris,Tancksuij,Tilulogh和Tidaros,代表全體我們麻豆村民並以其名義,承諾將我們慣於懸掛誇耀的、我們所有收藏被屠殺的荷蘭人頭及其他骸骨,由全村每個村民手中收集起來,然後即刻呈交到新港給牧師Junius,包括所有毛瑟槍或其他火器,還有軍服,及其他自行在我們這裡搜出的諸如此類物品。
第二條:
我們以活椰子與檳榔樹苗種種入土中,認可我們將讓渡並徹底奉獻並在所有方面給予崇高至大的聯邦議會,傳自我們先人、以及當前我們已在麻豆村以及附近平地佔有的,這種權限與各種財產權,包括我們的司法管轄權,即東至山、西至海和南北方之轄地,包括我們號令所能達到之處,應繼承的,或者在此透過佔有,根據所有人民權利所取得的財產權。
由此麻豆協約可知,荷蘭東印度公司承認福爾摩沙原住民擁有主權,並且雙方簽下主權讓渡和約。後來的荷鄭協約,明鄭降清協約,馬關條約,舊金山和約,所依據的福爾摩沙主權讓渡,都應該是源出於此!
依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所放棄的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的統治主權,必須歸還的對方是福爾摩沙人民!
到目前為止,非原住民福爾摩沙人的基因結構的科學研究資料是:
85%的福爾摩沙人帶有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的血緣。
母系血緣有
47%屬於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及東南亞島嶼的族群,
48%屬於亞洲大陸,
5%屬於日本的母系血緣。
父系血緣有
41%來自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及東南亞島嶼族群,
59%的父系血緣來自亞洲大陸。
其中的亞洲大陸血緣大部分是南方越人(東南亞的越南,緬甸,泰國屬於越人)不是北方漢人。
延伸閱讀:
麻豆協約◎福爾摩沙第一份簽署的主權讓渡和約
非原住民台灣人的基因結構
台灣史與基因比對呈現的「台灣人圖像」
◎Ⅳ:滿州國(Manchukuo,清國)佔領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與中國無關
蒙古的歷史觀點
他們認為:蒙古(Mongolia)從來都不是中國(China)的一部分。換句話說,他們從來不認為忽必烈,成吉思汗是中國人(Chinese),也從來不認為元朝是中國的朝代。
他們認為:元朝明明是蒙古國的朝代。在他們看來,→說成吉思汗是中國的中國人,跟說孔子是韓國的韓國人一樣可恥。
他們還認為:滿清(Manchuria)也不是中國,滿清滅亡了中國!這麽一來,蒙古就從來跟中國沒有關係了。他們認為中國曾經滅過兩次國。
他們連西藏也不認為是中國的。
他們的歷史是:他們是蒙古人,是偉大的成吉思汗的子孫。→蒙古國曾經滅亡中國,百多年之後又被中國人趕走。後來,滿洲國又滅亡了中國,蒙古國成為了滿洲國的附屬國。滿清被中國人推翻之後,令人奇怪的是,→中國人憑借自己眾多的人口,反過來侵占了滿洲國的領土。後來又陸續侵占了蒙古國的內蒙古和西藏。
-------------
同理,是滿州國(Manchukuo,清國)佔領了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與中國(ROC或PRC)無關。
延伸閱讀:
外蒙古人從小學習的歷史
Wikipedia:Mongolia
◎Ⅴ:國家主權
國家主權(sovereignty)行使統治行為,必定會產生命令冊封委任代理等等法律(lawmaking authority),因此就會產生統治主權(sovereign)。
有國家主權之後,才可以實施君主立憲制或民主制度或共和制度或共產主義制度或資本主義制度等等命令冊封委任代理的法律權責制度(lawmaking authority)。
民主體制和人權的議題,與國家主權地位無關。守護民主自由人權對抗共產主義,並不是守護福爾摩沙(台灣)的國家主權。越南也實施共產主義,但是越南和中國一邊一國。
福爾摩沙是國家主權。中華流亡民國的憲法和法律僅是福爾摩沙國家主權意志下的代理行使工具,可以被撤銷、廢除,以新制訂的憲法和法律來取代。「中華流亡民國」僅是地上的違章建築。
再次提醒:福獨是福爾摩沙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延伸閱讀:
「國家論」(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漢文節譯一
「國家論」(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漢文節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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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題名:四二六!
少小老大未投票,
吃吃笑笑談民主。
言論人權無自由,
嘻嘻哈哈談進步。
家鄉父老難度日,
貪官惡吏甚欺人。
幾廝囂舌四二六,
日夜海外口水噴。
三句不離是綠糞,(或阿扁,台獨,台毒....)
自以為是外國人。
中南海嘆何其遠?
今生悔做中國人。
給中獨份子口號:
寧願中原不長草,
也要收拾胡錦濤。
熱血憤青齊上路,
推翻共黨民主昭。
Posted by ESIR
at October 31,2008 09:15
台灣(大員)原本還只是台南地區的一個小海灣。而且還只是西拉雅族的語詞。
另一個代表台灣的名稱是北部的雞籠(這個名稱的來源是馬賽族的語詞),如果荷蘭人先在雞籠建城堡,現在的台灣應該會稱為是雞籠。現在的我愛台灣變成我愛基隆。XD
大員(Taioan)和雞籠(Quelang)都是漢HOLO語音譯和荷音譯的名稱。西班牙人稱呼雞籠為「至聖三位一體」(La Santisima Trinidad)。
另一個以日本的稱呼來看,日本古籍稱台灣為高砂島,高砂島的稱呼可能源自於打狗(也就是現在的高雄,這是馬卡道族的語詞)
最早稱呼台灣整島的名字,就是福爾摩沙,既沒有個別地名,也沒有分哪個語族)這個名字的意思就是美麗的。
另外古漢籍的稱呼夷洲,流球,東夷..不知確切稱呼何地?即使是稱呼台灣這個島,也是以夷番(不同於支那大陸人)的居住地來稱呼台灣。
既然可以用漢音譯,為何不能用拉丁音譯?想不出稱呼為美麗的島國,有什麼會挑起族群之間的衝突。
說什麼大台灣主義排除外島?稱澎湖群島(90個大小島嶼)是不是大澎湖主義?稱馬祖是不是大馬祖主義?稱金門是不是大金門主義?其他周邊的小小島的住民要不要靠夭呢?
依據舊金山和約和中華流亡民國的憲法的金門和馬祖是中華流亡民國的自由地區,不屬於福爾摩沙和澎湖。
金門和馬祖有住民自決的權利。他們必須思考和抉擇是要歸屬於中國(ROC或PRC)的一部份,或是要成為福爾摩沙(台灣)的一部份。這是他們的權利。
台灣人和澎湖人,也曾經幫他們守衛過家園,在戰場上陣亡。台灣人和澎湖人並沒有對不起他們。
Posted by ESIR
at October 31,2008 09:41
元明時代在澎湖設置巡檢司(縣衙門下的一個小哨兵單位),只要是防止澎湖變成海盜的基地,危害CHINA的沿海。而且設置期間也極為短暫,反倒是沒有設置,放任不管的期間更長。紅毛番荷蘭東印度公司有效統治佔領澎湖群島的時間還更久。
荷蘭東印度公司兩次輕易佔領澎湖群島後,不斷侵擾打劫明國沿海,明國當荷蘭紅毛番就是海盜,所以在西元1604年和1624年兩次出兵澎湖趕走荷蘭人。這種英勇驅趕紅毛番事蹟被大中國主義歷史學家和教科書拿來大書特書,然後到此為止,不再提起,好像澎湖群島從此在CHINA的管轄之下?
事實上,依據東印度公司的文獻報告,後來荷蘭東印度公司在1630年12月8日從福爾摩沙大員出發再度前往澎湖,結果根本就像是沒人管理的廢墟,只有窮苦的漁民。之後澎湖群島都是荷蘭人統治的一部份,是東印度公司大型商船停靠的基地,並派有重兵防守,防止海盜侵擾。一直到西元1661年起鄭成功開始渡海攻打福爾摩沙的荷蘭人為止。
照這麼說來,荷蘭人也可以聲稱福爾摩沙(台灣)是荷蘭的一部份?XD
Posted by ESIR
at November 2,2008 09:48
台灣是我們的故鄉,我們的根.........
外來政權~狗民黨打輸共慘黨流亡到台灣,無能返回終狗地區,現在卻想出賣台灣換取統一假象,高官權貴們吃香喝辣,搞不清楚自己身分地位的台奴台奸們爭先恐後獻身賣淫,漿餅鯤會被記上功德一筆,後代子孫...嘿嘿嘿,請小心過活......
外來政權~狗民黨打輸共慘黨流亡到台灣,無能返回終狗地區,現在卻想出賣台灣換取統一假象,高官權貴們吃香喝辣,搞不清楚自己身分地位的台奴台奸們爭先恐後獻身賣淫,漿餅鯤會被記上功德一筆,後代子孫...嘿嘿嘿,請小心過活......
Posted by 養豬大戶
at November 2,2008 16:18
養豬大戶:
沒錯!
Posted by ESIR
at November 2,2008 17:00
福爾摩沙(台灣)從來沒有跟支那共產黨在支那大陸打過內戰!1949年是蔣介石的支那車輪黨戰敗流亡來福爾摩沙,不是福爾摩沙(台灣)和澎湖在1949年和支那大陸分裂!
Posted by ESIR
at November 6,2008 21:56
「國家論」(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漢文節譯
http://blog.roodo.com/esir/archives/6137733.html
原著:Jean Bodin
一個國家所必須具備的三種基本要素:家族(the family),統治主權(sovereign power),以及管轄的公共事務(common concern)。
「幸福」(happy)這種術語,就他們所理解到的定義,並不是必須具備的要素之一。如果是,那美滿的生活(the good life)將是依賴在虛有其表的空中樓閣之上,這種結論是任何一個理智思考的人都不會同意的。
因為一個國家雖然可以有秩序的運作,但也會遭受貧困打擊,被友邦遺棄,被敵軍包圍,被其他任何種種不幸的災難拖累而虛弱。西賽羅(Cicero)就曾經親眼看過馬賽城邦的這種興衰過程,雖然先前他認為馬賽是全世界最有秩序最文明的城市。
其他類似的定義,比如說國家是地理位置良好、富裕、人口稠密、被其他盟邦所尊敬、讓敵國感到害怕、在戰爭中所向無敵、無法被擊敗、有高聳壯麗美輪美奐的建築物、有卓著偉大的聲譽、必須是和諧井然有序的、甚至沒有任何罪惡和任何不道德的墮落行為。但是世上根本就沒有這種永遠幸福美滿而且永遠也不會被罪惡侵害的狀態。
所以,我們不能把幸福美滿包含在國家定義的基本要件裡。我們必須將注意力集中,至少要貼近什麼是一個適當合宜有秩序運作的政體的真實狀態。這並不是說,我們意圖要建述一個純粹理想且不真實的國家,就像是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的理想國,或者是英國湯瑪斯摩爾(Thomas More)的烏托邦。
我們所意圖的,是盡可能控制自己在定義有關於政治體制的時候,可以更實際而不是淪於空想。
Posted by ESIR
at November 8,2008 10:19
福爾摩沙(台灣)和澎湖,想要建國成一個獨立的國家,會有三道關卡:
第一:將中華流亡民國的代管政權正名制憲改成福爾摩沙(台灣)。
第二:從以美國為首的舊金山和約戰勝國手中,拿回日本放棄的「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第三:主動宣布建國獨立,並且獲得日本國的承認。
Posted by ESIR
at November 9,2008 13:46

無病呻吟,嘿嘿嘿!
Posted by f
at November 9,2008 15:32
f:
就讓你在此呻吟無病呻吟,嘿嘿嘿!
Posted by ESIR
at November 9,2008 15:37
認為台獨是福爾摩沙(台灣)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與中華流亡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關的,就是台灣人。也就是福爾摩沙(台灣)人。(這是政治定義,無關乎民族種族血緣)。
你是不是福爾摩沙(台灣)人啊?
Posted by ESIR
at May 13,2009 16:05
別以為你們可以選擇當基督徒或伊斯蘭教徒,就有作惡說謊的權利。
簡單啦,那個自稱是虔誠基督徒的中華流亡民國監察院長王聖人,還有那個是穆斯林的中華流亡民國立法委員丁守中。
請問:中華流亡民國有沒有福爾摩沙(台灣)的主權?
A:有。
B:沒有。
Posted by ESIR
at May 13,2009 16:06
依據古蘭經第57章的記載:
In the name of Allah, the Compassionate, the Merciful.
奉至仁至慈的安拉之名
001
天地萬物,都讚頌安拉超絕萬物,祂確是萬能的,確是至睿的。
002
天地的國權,歸祂所有;祂能使人生,能使人死;祂對於萬事,是全能的。
005
天地的國權,歸祂所有;萬事只歸於安拉。
010
你們怎麼不為安拉而施捨呢?天地的遺產,只是安拉的。你們中在勝利之前施捨而且參戰者,與在勝利之後施捨而且參戰者,不是平等的,前者比後者品級更高。安拉以最優的報酬應許每派人,安拉是徹知你們的行為的。
-----------
上帝也就是安拉所分別應許報酬的是:勝利之前,和勝利之後。
Posted by ESIR
at May 13,2009 17:37
如果有人引新約聖經:凱撒的物件歸凱撒,上帝的物件歸上帝。
沒錯啊。歸凱撒的羅馬帝國已經滅亡。
Posted by ESIR
at May 14,2009 12:42
好文!
Posted by Jon
at May 22,2009 15:27
Jon:
乾M呷OLO。
Posted by ESIR
at May 22,2009 15:34
當牠們在迫害別人享受不義的時候,假借虛假的「血統論」,說大家都是中國人華人或是中華民族漢族....不能分裂,但是,當牠們將要被懲罰清算的時候,牠們又拿「反血統論」來作為自己的畏罪說詞!
Posted by ESIR
at July 11,2009 21:38
開羅宣言是在1943年12月1日宣告。
波茨坦公告是在1945年7月26日。
日本終戰降書是在1945年8月15日。
第一: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僅是在戰爭期間的單方宣示,終戰降書才是確認雙方停戰。也就是說,如果日本依舊不投降,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甚至更多單方的宣言和公告都會是無效的。
第二:雖然日本願意無條件接受美、英、支(中國)、蘇四國單方的「波茨坦公告」。但是,日本並不能限制美、英、支、蘇可以自行改變波茨坦公告的內容。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對於美、英、支、蘇彼此之間也沒有限制約束和必須確實履行的問題。
第三:後來的舊金山和約就是美、英、支、蘇自行改變波茨坦公告後所簽訂的條約。日本也簽字確認接受。
也就是說,在舊金山和約尚未簽訂之前,無論有無簽字,所有單方的宣言公告的內容都是可以變更的。既然可以變更,有何效力可言。
依據海牙公約,有關國際戰爭法的規則,日本的終戰降書,應該僅是確認雙方停戰。真正的戰爭結束,和平的到來,應該是在舊金山和約簽訂之後。
代表盟軍的中華民國車輪黨軍隊在停戰期間,對於佔領區福爾摩沙的掠劫和屠害,已經觸反國際戰爭法。
Posted by ESIR
at July 24,2009 15:18
台獨?應該稱為福獨。這種稱呼如何?一定有人會嘲蔑的說啦:哈哈哈~~不搞台獨改搞服毒?
福爾摩沙人為獨立建國敢不敢福獨啊?
以後,本人會將「台獨」正名改為「福獨」。
Posted by ESIR
at August 18,2009 12:42

再次提醒:福獨是福爾摩沙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即使美國想要合併福爾摩沙成為一州,美國還是要經過日本的簽字承認,補足在舊金山和約中未簽寫的:「將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割讓給美國」。
也就是說,基本上「福爾摩沙建國」和「福爾摩沙成為美國的一州」都是在相同的法律要件基礎上:都是要經過日本國承認。
美國聯邦法院無法代理日本國簽寫:「將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割讓給美國」或「承認朝鮮獨立」。
同理:
美國聯邦法院也無法代理日本國簽寫:「將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割讓給美國」或「承認福爾摩沙獨立」。
Posted by ESIR
at October 16,2009 13:36

你在去仔細讀一下~~~ 中日和約!
再次提醒:舊金山和約算什麼碗糕,日本又算什麼碗糕,輪得到他們指三道四,一群碗糕制訂的程序,只能算不完全的 shxx。
「福獨」是個:屁。台灣獨立國 也就是 民進黨美國軍政府台灣特別行政區 台灣獨立福狗,多點骨氣,少丟人獻眼了吧
Posted by 舊金山合約
at October 16,2009 19:03

依據古蘭經第10章的記載:
027 作惡者每作一惡,必受同樣的惡報,而且臉上有憂色——沒有任何人能幫助他們對抗安拉——他們的臉上彷彿有黑夜的顏色。這些人是火獄的居民,將永居其中。
Posted by ESIR
at October 16,2009 21:22

1951年9月8日,美國與日本暨多國參加簽訂 『舊金山和約』。
條約第2條中,日本聲明「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群島領土主權之聲明、要求和主權利。
1952年4月28日,蔣介石中國政府與日本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
條約第2條,重申與追認1951年9月8日美國和多國及日本的 『舊金山和約』第2條中,日本「已放棄」福爾摩沙、澎湖群島的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1951年「已經」放棄台澎,如何手中還有台灣領土主權在1952年交給「中華流亡民國」?→「中華流亡民國沒擁有台灣的主權」!→PRC如何從ROC移轉台灣主權?
再回溯反推:既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已經把台灣領土主權劃歸給「中華流亡民國」,那為何1951年日本手裡還有台灣澎湖主權可以行使「放棄」?
可見「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是:廢紙。
Posted by ESIR
at October 16,2009 21:22

再回溯反推:既然舊金山和約算什麼碗糕,日本又算什麼碗糕。
可見「民進黨美國軍政府台灣特別行政區 台灣獨立狗」主張的話是~~~~ 廢話!
Posted by 舊金山合約
at October 16,2009 23:09

依據古蘭經第10章的記載:
027 作惡者每作一惡,必受同樣的惡報,而且臉上有憂色——沒有任何人能幫助他們對抗安拉——他們的臉上彷彿有黑夜的顏色。這些人是火獄的居民,將永居其中。
Posted by ESIR
at October 17,2009 00:21

火獄?
Posted by 舊金山合約
at October 17,2009 00:25

依據古蘭經第10章的記載:
027 作惡者每作一惡,必受同樣的惡報,而且臉上有憂色——沒有任何人能幫助他們對抗安拉——他們的臉上彷彿有黑夜的顏色。這些人是火獄的居民,將永居其中。
依據古蘭經第2章第24節的記載:火獄,那是用人和石做燃料的。
依據古蘭經第17章的記載:
97 安拉引導誰,誰就是遵循正道的;安拉使誰迷誤,你不能為誰發現安拉以外的保護者。在復活日,我將使他們又瞎又啞又聾地匍匐著集合起來,他們的歸宿是火獄。每當火勢減弱的時候,我增加它們的火焰。
Posted by ESIR
at October 17,2009 00:45

依據古蘭經第22章第73節的記載:
眾人啊!有一個譬喻,你們傾聽吧!
你們捨安拉而祈禱的(偶像)雖群策群力,絕不能創造一隻蒼蠅;
如果蒼蠅從他們的身上奪取一點東西,他們也不能把那點東西搶回來。祈禱者和被祈禱者,都是懦弱的!
簡單一點的問題好了,是誰創造了地獄?不管是什麼佛教、道教、一貫道,也都相信有地獄,那請問是佛祖、媽祖、菩薩、阿彌陀佛、關聖帝君....創造了地獄嗎?
他們連一隻蒼蠅都不能創造。
Posted by ESIR
at October 17,2009 00:45

所以囉! 佛祖、媽祖、菩薩、阿彌陀佛、關聖帝君、天主、基督;阿拉,他們連一隻蒼蠅都不能創造。
再回溯反推:既然舊金山和約算什麼碗糕,日本又算什麼碗糕。可見「民進黨美國軍政府台灣特別行政區 台灣獨立狗」主張的話是~~~~ 廢話!
Posted by 舊金山合約
at October 17,2009 16:10

依據古蘭經第6章的記載:
081 你們把安拉和祂所未証實的去配祂,還無所畏懼,我怎麼會畏懼你們所用來配主的(偶像)呢!如果你們有知識,那末,我們這兩伙人,究竟是那一伙更應當不畏懼呢?
依據古蘭經第10章的記載:
027 作惡者每作一惡,必受同樣的惡報,而且臉上有憂色——沒有任何人能幫助他們對抗安拉——他們的臉上彷彿有黑夜的顏色。這些人是火獄的居民,將永居其中。
Posted by ESIR
at October 18,2009 02:51
福爾摩沙共和國國徽(National Emblem of Formo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