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9,2008 19:02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七章「最後條款」
舊金山和平條約:
--------------------
第二章 領土
第2條
乙.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
第七章「最後條款」
第27條
本條約應存放於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檔案庫。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應以本條約之認証付本一份送致每一簽字國。
後面簽署的各全權代表簽字在本條約上以資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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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領土
第2條
乙.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
第七章「最後條款」
第27條
本條約應存放於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檔案庫。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應以本條約之認証付本一份送致每一簽字國。
後面簽署的各全權代表簽字在本條約上以資証明。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七章「最後條款」
1951年9月8日訂於舊金山,用同等有效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以及日文寫成。
簽字國,總共49國:
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高棉、加拿大、錫蘭(斯里蘭卡)、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埃及、薩爾瓦多、衣索比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利比亞、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敘利亞、土耳其、南非、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加上(敵國)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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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多國家簽約,就是沒有中國(ROC或PRC)!甚至連「CHINESE」版本也沒有。
1951年9月8日, 美國與日本暨多國參加簽訂「與日本的和平條約」。
條約第2條中,日本聲明「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群島領土主權之聲明、要求和主權利。
1952年4月28日,蔣介石中國政府與日本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
條約第2條,重申與追認1951年9月8日美國和多國及日本的 「與日本的和平條約」第2條中,日本「已放棄」福爾摩沙、澎湖群島的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1951年「已經」放棄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如何手中還有福爾摩沙領土主權在1952年交給「中華流亡民國」?→「中華流亡民國沒擁有福爾摩沙的主權」!→PRC如何從ROC移轉福爾摩沙主權?
再回溯反推:既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已經把福爾摩沙領土主權劃歸給「中華流亡民國」,那為何1951年日本手裡還有福爾摩沙和澎湖主權可以行使「放棄」?
可見「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是:廢紙。
延伸閱讀:
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
台灣應以「建國」取代「獨立」訴求
讓台灣回到歷史原點--法理探討(111篇)
1951年9月8日訂於舊金山,用同等有效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以及日文寫成。
簽字國,總共49國:
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高棉、加拿大、錫蘭(斯里蘭卡)、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埃及、薩爾瓦多、衣索比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利比亞、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敘利亞、土耳其、南非、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加上(敵國)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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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多國家簽約,就是沒有中國(ROC或PRC)!甚至連「CHINESE」版本也沒有。
1951年9月8日, 美國與日本暨多國參加簽訂「與日本的和平條約」。
條約第2條中,日本聲明「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群島領土主權之聲明、要求和主權利。
1952年4月28日,蔣介石中國政府與日本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
條約第2條,重申與追認1951年9月8日美國和多國及日本的 「與日本的和平條約」第2條中,日本「已放棄」福爾摩沙、澎湖群島的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1951年「已經」放棄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如何手中還有福爾摩沙領土主權在1952年交給「中華流亡民國」?→「中華流亡民國沒擁有福爾摩沙的主權」!→PRC如何從ROC移轉福爾摩沙主權?
再回溯反推:既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已經把福爾摩沙領土主權劃歸給「中華流亡民國」,那為何1951年日本手裡還有福爾摩沙和澎湖主權可以行使「放棄」?
可見「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是:廢紙。
延伸閱讀:
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
台灣應以「建國」取代「獨立」訴求
讓台灣回到歷史原點--法理探討(1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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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撤彈扯淡
股市是謠言的溫床,無非是要股民踴躍下注。520之前,應該會有很多利多謠言亂飛,大家要謹慎為上。
馬英九322當選後,股市只有一天的行情,立刻翻臉;股民卻以為慶祝行情長紅,卯起來猛下注,結果哀鴻遍野。現在有媒體報導520胡錦濤可能撤走一半飛彈,押起撤彈概念股。撤彈股?根本是扯淡股。
需長久先置談判
中國不是不可能撤走沿海飛彈,但是撤彈裁武需要長久的先置談判,雙方依比例原則交涉,不是說撤就撤。中國為什麼要撤彈?那是中國對付台灣最有效的嚇阻力量,憑什麼要平白送給馬英九當禮物?中國的外交工具箱裡可以送禮的東西多了,像是允許三通、一中各表、貿易優惠、允許官員訪中、訪美、外交休兵等等,沒必要一開始就打出極端重量級的撤彈牌,以免日後談判籌碼減少。
更關鍵的是:中國撤彈,台灣相對的要以什麼來交換?中國要的當然是台灣減少或停止向美國購買先進武器;而撤多少彈,交換台灣少買哪些尖端武器,才是冗長談判的核心。可是,這又牽扯到美國的態度和利益,美國怎會允許台灣不買或少買武器呢?兩邊一拉扯,馬英九當局兩大之間難為小,又曠日費時。你說,520會有撤彈行情嗎?
蘋論:撤彈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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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Ryan
at April 11,2008 08:38
Ryan:
唬爛行情啦。真是笑話,即使真的撤彈,就會讓經濟成長,消費意願提升?照這麼說來,中國飛彈部署每年增加,股市不就跌跌不休?
馬英九還以為自己是馬松,可以赤手空拳虎口拔牙?呵呵~~馬入虎口咧。
| 檢舉 |
Posted by ESIR
at April 11,2008 11:56
二次大戰後,朝鮮從日本獨立。同理,同屬於日本殖民地的福爾摩沙(台灣)要獨立也是從日本國獨立。
舊金山和約:第 2 章 領土
a.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b.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英文原版:
CHAPTER II TERRITORY,Article 2:
a.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
b.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對照兩條文:日本雖然放棄福爾摩沙(台灣)、澎湖。但還差承認福爾摩沙(台灣)獨立。
| 檢舉 |
Posted by ESIR
at August 3,2008 06:48
1896年,清日甲午戰爭後,朝鮮宣布終止與清國的冊封關係,改國號為大韓帝國。(類似屬於清帝國共和聯邦的一員,就像是大英聯邦共和國的臣屬關係。先前安南,也就是越南,同樣也在清法戰爭後,脫離清帝國聯邦共和國)
1910年,日本佔領朝鮮,宣布「日朝合併」。(朝鮮和日本統一成一個國家)
日本的佔領一直持續到1945年二戰結束為止。
朝鮮在未獨立之前是帝制,獨立之後分裂成兩個:一個是資本主義民主制的南韓,另一個是共產主義集權制的北韓。)這都不是復國,也就是恢復為帝制的大韓帝國。
馬關條約當然是永久割讓,而不是有期限的租借地。
日本言明放棄,但並沒有指定要交付給誰,也就是沒說要永久割讓給誰,也沒有聲明承認福爾摩沙(台灣)獨立。
這就像英法百年戰爭時阿奎丹公爵的加斯科尼領地,法蘭西國王雖然將加斯科尼領地的統治主權交與身兼阿奎丹公爵的英格蘭國王,但是斯科尼領地依然不是從法蘭西獨立,是一樣的道理。法蘭西國王依然是加斯科尼領地的封建主,英格蘭也沒有承認加斯科尼獨立的權利。
福爾摩沙(台灣)現在的處境:太平洋戰爭中主要的戰勝國美國就像是英格蘭王國兼阿奎丹公爵,而中華流亡民國就像是代理阿奎丹公爵統治加斯科尼領地的管家。
以福爾摩沙公爵來思考,就很清楚了。也就日本放棄冊封福爾摩沙公爵(title)給誰的權利,但是仍然是福爾摩沙(台灣)和澎湖領地的封建主。
因此,福爾摩沙(台灣),如果說要獨立,還是要從日本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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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ESIR
at August 3,2008 09:55
舊金山和約:第 2 章 領土
b.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b.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如果福爾摩沙(台灣)和澎湖,想要建國成一個獨立的國家,會有兩道關卡:
第一:從以美國為首的舊金山和約戰勝國手中,拿回日本放棄的「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第二:宣布建國獨立,並且獲得日本國的承認。
如此才會如同朝鮮一樣:
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Formos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the Pescadores.
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對福爾摩沙還保留著宗主國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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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ESIR
at August 3,2008 21:45
修正:
如果福爾摩沙(台灣)和澎湖,想要建國成一個獨立的國家,會有三道關卡:
第一:將中華流亡民國的代管政權正名制憲改成福爾摩沙(台灣)。
第二:從以美國為首的舊金山和約戰勝國手中,拿回日本放棄的「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第三:主動宣布建國獨立,並且獲得日本國的承認。
| 檢舉 |
Posted by ESIR
at August 7,2008 12:57
舊金山和約:第 2 章 領土
a.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b.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英文原版:
CHAPTER II TERRITORY,Article 2:
a.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
b.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對照兩條文:日本雖然放棄福爾摩沙(台灣)、澎湖。但還差承認福爾摩沙(台灣)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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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ESIR
at October 26,2008 23:47
楼主 虽然你懂得不少
但你只看自己喜欢的
波茨坦公告看过没?
即使你们还要说开罗宣言有争议
自己去看看波茨坦公告怎样确保开罗宣言的~
1951年9月8日,美國與日本暨多國參加簽訂 『舊金山和約』。
條約第2條中,日本聲明「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群島領土主權之聲明、要求和主權利。
1952年4月28日,蔣介石中國政府與日本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
條約第2條,重申與追認1951年9月8日美國和多國及日本的 『舊金山和約』第2條中,日本「已放棄」福爾摩沙、澎湖群島的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1951年「已經」放棄福澎,如何手中還有福爾摩沙領土主權在1952年交給「中華流亡民國」?→「中華流亡民國沒擁有福爾摩沙的主權」!→PRC如何從ROC移轉福爾摩沙主權?
再回溯反推:既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已經把福爾摩沙領土主權劃歸給「中華流亡民國」,那為何1951年日本手裡還有福爾摩沙和澎湖主權可以行使「放棄」?
可見「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是: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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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ESIR
at February 26,2010 18:31
開羅宣言是在1943年12月1日宣告。
波茨坦公告是在1945年7月26日。
日本終戰降書是在1945年8月15日。
第一: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僅是在戰爭期間的單方宣示,終戰降書才是確認雙方停戰。也就是說,如果日本依舊不投降,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甚至更多單方的宣言和公告都會是無效的。
第二:雖然日本願意無條件接受美、英、支(中國)、蘇四國單方的「波茨坦公告」。但是,日本並不能限制美、英、支、蘇可以自行改變波茨坦公告的內容。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對於美、英、支、蘇彼此之間也沒有限制約束和必須確實履行的問題。
第三:後來的舊金山和約就是美、英、支、蘇自行改變波茨坦公告後所簽訂的條約。日本也簽字確認接受。
也就是說,在舊金山和約尚未簽訂之前,無論有無簽字,所有單方的宣言公告的內容都是可以變更的。既然可以變更,有何效力可言。
依據海牙公約,有關國際戰爭法的規則,日本的終戰降書,應該僅是確認雙方停戰。真正的戰爭結束,和平的到來,應該是在舊金山和約簽訂之後。
代表盟軍的中華民國車輪黨軍隊在停戰期間,對於佔領區福爾摩沙的掠劫和屠害,已經觸反國際戰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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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ESIR
at February 26,2010 18:32
類似這種戰爭期間會發生「單方的宣言公告的內容都是可以變更」的情況是常見的。
比如,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原本和德意志帝國敵對的協約軍聯的俄羅斯帝國,因為國內發生革命政變,而在戰爭還沒結束前,他們就和德意志帝國另外簽訂條約退出以英法美為主的協約軍聯。
同理,在第二次大戰還沒結束之前,任何單方面的宣言或盟約或協議等等,對敵對的另一方並沒有限制約束和必須確實履行的問題。
| 檢舉 |
Posted by ESIR
at February 26,2010 18:41



福爾摩沙真理國國徽旗(National Emblem and Flag of Formo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