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1,2008
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
讓台灣回到歷史原點--法理探討(111篇之5)
原文連結: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林志昇、何瑞元
交戰國之間經過武裝衝突以後,在軍事對立後,很自然有勝負之分,戰勝國對戰敗國實行領土佔領,也是國際法所允許的,就算和平條約簽署以後,佔領軍也不會立刻撤退。一般而言,要等到佔領軍在佔領地有理性安排之後,或者協助當地成立新的合法平民政府以後才會撤退。就像美國、英國成功佔領伊拉克,還是必須向國際承諾盡快交還伊拉克主權,所以,美國總統訂下二零零四年六月底以前交還伊拉克主權。但是,由於伊拉克社會尚未平穩,暴亂時常發生,因此,美軍至今尚未完全撤退。這個活生生的實例告訴我們,「和平條約簽署」不表示「佔領結束」。佔領只是一種「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或稱為「過渡時期」不是「最終解決」,有些學者老是弄不懂或誤解令人遺憾。
首先來探討「戰爭法」對「佔領法」所規範事務,有學者不斷提出美日太平洋戰爭,在武裝衝突結束以後,誰打贏誰,或誰打敗誰,並舉證當時盟國成員有哪幾個國家等等,事實上,這些資料與我們的分析論述沒有直接關係。「佔領法」所規範的事務並不在於這些問題上面,而是在於誰是the occupying power;《日內瓦公約》有關佔領區、佔領軍、或佔領的種種規定,都是在談the occupying power的處理規定。在原先的1907年《海牙公約》之措辭使用的是the occupying state,兩者的法理意義相同,要注意的地方是所規範的是「單數」,the occupying power而不是「複數 」,the occupying powers,而且這個the字在英文中當然有特別的意思,是指「主要的」或「指定的」,更何況在《海牙公約》或《日內瓦公約》找不到the winning army(打贏的陸軍)、the army which accepts the surrender(接受投降的陸軍)的字樣。
原文連結: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林志昇、何瑞元
交戰國之間經過武裝衝突以後,在軍事對立後,很自然有勝負之分,戰勝國對戰敗國實行領土佔領,也是國際法所允許的,就算和平條約簽署以後,佔領軍也不會立刻撤退。一般而言,要等到佔領軍在佔領地有理性安排之後,或者協助當地成立新的合法平民政府以後才會撤退。就像美國、英國成功佔領伊拉克,還是必須向國際承諾盡快交還伊拉克主權,所以,美國總統訂下二零零四年六月底以前交還伊拉克主權。但是,由於伊拉克社會尚未平穩,暴亂時常發生,因此,美軍至今尚未完全撤退。這個活生生的實例告訴我們,「和平條約簽署」不表示「佔領結束」。佔領只是一種「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或稱為「過渡時期」不是「最終解決」,有些學者老是弄不懂或誤解令人遺憾。
首先來探討「戰爭法」對「佔領法」所規範事務,有學者不斷提出美日太平洋戰爭,在武裝衝突結束以後,誰打贏誰,或誰打敗誰,並舉證當時盟國成員有哪幾個國家等等,事實上,這些資料與我們的分析論述沒有直接關係。「佔領法」所規範的事務並不在於這些問題上面,而是在於誰是the occupying power;《日內瓦公約》有關佔領區、佔領軍、或佔領的種種規定,都是在談the occupying power的處理規定。在原先的1907年《海牙公約》之措辭使用的是the occupying state,兩者的法理意義相同,要注意的地方是所規範的是「單數」,the occupying power而不是「複數 」,the occupying powers,而且這個the字在英文中當然有特別的意思,是指「主要的」或「指定的」,更何況在《海牙公約》或《日內瓦公約》找不到the winning army(打贏的陸軍)、the army which accepts the surrender(接受投降的陸軍)的字樣。
再來檢視麥克阿瑟將軍所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請問誰是the occupying power?答案當然是美國。由麥帥指示其他盟國軍隊,處理各個不同地區日本軍隊投降以及佔領事宜,就知道「主要佔領權」國必然是美國。依此,來檢視《舊金山和平條約》並且求證,沒錯,條約所涉及的地區雖然很廣泛,但是,第23條明明白白指定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
有學者認為「台灣暫屬美國管轄屬地」的論點是:「台灣是懸空割讓後,屬於無主土地。」這是完全的錯誤理解,我們從來沒有這種主張,所謂「無主土地」(terra nullius)指的是「無人居住的荒島」,台灣當年已經有六百四十餘萬人口,因此,台灣的情形並不適用「無主土地論」;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台灣懸空割讓,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依據美國最高法院之〈列島系列的案例〉,來檢視台灣之國際地位係:「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之未合併領土」,這項定義是絕對正確的,和平條約第21條已經明列中國應該獲得的利益,其中並沒有台灣與澎湖,中華民國並沒有獲得台灣的領土主權。因此,1945年10月25日,是台澎軍事佔領的開始,中華民國是「次要佔領權國」。國際法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所以主張「時效原則」並不能適用於台澎地區,所以中華民國在台灣並沒有有領土,理所當然不是主權國家。由於「領土主權」之割讓是政府與政府之間的行為,而非國民與國民之間的行為,早在拿破崙時代以後就是國際間的原則,中華民國的國民也就不能說是擁有台澎之主權,雖然感傷,但也無可奈何。
美國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3條處理琉球群島,美國軍事政府戰後一直掌握其行政、司法、立法事務,直到1970年代初期,才依照琉球人民的願望,回歸日本,充分顯示美國有權處理「日本財產」。以台灣來說,1972年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要求中國與台灣人民和平協商,企圖將台灣主權交給中國,雖然美國至今沒有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的官方文書出現,在國際社會中沒有國家提出反對,因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第4條b款已經規定,台灣澎湖尚未安排最後「收受國」,而且係屬於「日本財產」,美國軍事政府可以「處分和支配」。台灣面臨的問題是應該依照美國憲法的保障,向美國提出保衛台灣並尊重台灣人的決定。
鮑爾的「台灣非主權國家論」以及「中華民國台灣」連續被聯合國拒絕13次並不是「名稱問題」,而是「主權問題」,換言之,就是台灣澎湖的「所有權狀」不在我門手中,也就是欠缺「台灣主權」,三、四十年來不論台灣人怎麼喊,怎麼努力,都無法改變這個事實,或許上蒼悲憫台灣的時刻已經到來,認真研討台灣真正的國際地位,釐清台灣與美國的法理關係,接受美國憲法的保護,承認台灣是美日太平洋戰後未處理完的事實,台灣等同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這不是將台灣送給美國,相反的,是會得到美國協助建立台灣人的台灣。
有學者認為「台灣暫屬美國管轄屬地」的論點是:「台灣是懸空割讓後,屬於無主土地。」這是完全的錯誤理解,我們從來沒有這種主張,所謂「無主土地」(terra nullius)指的是「無人居住的荒島」,台灣當年已經有六百四十餘萬人口,因此,台灣的情形並不適用「無主土地論」;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台灣懸空割讓,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依據美國最高法院之〈列島系列的案例〉,來檢視台灣之國際地位係:「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之未合併領土」,這項定義是絕對正確的,和平條約第21條已經明列中國應該獲得的利益,其中並沒有台灣與澎湖,中華民國並沒有獲得台灣的領土主權。因此,1945年10月25日,是台澎軍事佔領的開始,中華民國是「次要佔領權國」。國際法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所以主張「時效原則」並不能適用於台澎地區,所以中華民國在台灣並沒有有領土,理所當然不是主權國家。由於「領土主權」之割讓是政府與政府之間的行為,而非國民與國民之間的行為,早在拿破崙時代以後就是國際間的原則,中華民國的國民也就不能說是擁有台澎之主權,雖然感傷,但也無可奈何。
美國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3條處理琉球群島,美國軍事政府戰後一直掌握其行政、司法、立法事務,直到1970年代初期,才依照琉球人民的願望,回歸日本,充分顯示美國有權處理「日本財產」。以台灣來說,1972年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要求中國與台灣人民和平協商,企圖將台灣主權交給中國,雖然美國至今沒有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的官方文書出現,在國際社會中沒有國家提出反對,因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第4條b款已經規定,台灣澎湖尚未安排最後「收受國」,而且係屬於「日本財產」,美國軍事政府可以「處分和支配」。台灣面臨的問題是應該依照美國憲法的保障,向美國提出保衛台灣並尊重台灣人的決定。
鮑爾的「台灣非主權國家論」以及「中華民國台灣」連續被聯合國拒絕13次並不是「名稱問題」,而是「主權問題」,換言之,就是台灣澎湖的「所有權狀」不在我門手中,也就是欠缺「台灣主權」,三、四十年來不論台灣人怎麼喊,怎麼努力,都無法改變這個事實,或許上蒼悲憫台灣的時刻已經到來,認真研討台灣真正的國際地位,釐清台灣與美國的法理關係,接受美國憲法的保護,承認台灣是美日太平洋戰後未處理完的事實,台灣等同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這不是將台灣送給美國,相反的,是會得到美國協助建立台灣人的台灣。
引用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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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http://twinside.org/ilhaformosa/modules/twsource/index.php?content_id=107
美國政府2005年發行的《聯邦政府官報》Federal Register的資訊再度確認台灣國際地位,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回想對台灣有管轄權的各執政當局,以欺瞞或錯誤的政策誤導台灣人民,以至於台灣地位陷入目前窘境,「國家認同」竟然變成台灣人民爭論的主要焦點;台灣的「國家認同」與「建國問題」不是台灣人民的「士氣問題」,也不是「勇氣問題」更不是「信心問題」,而是國際上對「台灣國際地位認定」與台灣人的「自我認定」相差太多太遠。
台灣人民共同的希望是「認同台灣」,其實這是毫無問題。只是當台灣要「建立國家」就必須分成兩個步驟,首先要釐清台灣真正的“國際地位”,才能處理“國家認同”的危機。而釐清台灣國際地位的「握有者」,則是首先的課題,弄清楚「我們是誰」,才能獲得世界上各主要國家與國際組織之認同,確認自己確認台灣,打開心中所有的謎團,真正的共同愛台灣。
Posted by ESIR
at April 2,2008 02:47
蒙古的歷史觀點:
http://blog.yam.com/maxduan/article/12602307
他們認為:
蒙古從來都不是中國(CHINA)的一部分。換句話說,他們從來不認為忽必烈,成吉思汗是中國人(CHINESE),也從來不認為元朝是中國的朝代。
(他們認為,元朝明明是蒙古國的朝代。在他們看來,→說成吉思汗是中國的中國人,跟說孔子是韓國的韓國人一樣可恥)。
他們還認為,→滿清也不是中國,滿清滅亡了中國!這麽一來,蒙古就從來跟中國沒有關系了。他們認為中國曾經滅過兩次國。
他們連西藏也不認為是中國的。
他們的歷史是:他們是蒙古人,是偉大的成吉思汗的子孫。→蒙古國曾經滅亡中國,百多年之後又被中國人趕走。後來,滿洲國又滅亡了中國,蒙古國成為了滿洲國的附屬國。滿清被中國人推翻之後,令人奇怪的是,→中國人憑借自己眾多的人口,反過來侵占了滿洲國的領土。後來又陸續侵占了蒙古國的內蒙古和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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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是滿州國(清國)佔領了福爾摩沙(台灣),與中國(ROC或PRC)無關。
Posted by ESIR
at October 16,2008 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