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17,2010 07:03

提醒告知中華流亡民國高院二審扁案的司法從業人員鄧振球等

新聞連結:陳水扁再延押2月 二審很不妙
中華流亡民國高等法院昨天裁定陳水扁延押兩個月,羈押期限到六月廿三日晚間十二點。合議庭指出,如果陳水扁判決有罪,必須考慮將來刑罰的執行;且扁家海外資產未匯回前,扁仍有支配資產的可能性,有逃亡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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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鄧振球老兵之子,曾任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新竹地院法官,2000年升任高等法官,審理王令麟購地弊案,曾毫不客氣的認為檢方押人理由不足,駁回抗告...
受命法官彭幸鳴:為人親切、隨和、風趣...有「俠女法官」美名,同事稱讚她「非藍非綠而是花」....
陪席法官潘翠雪:打擊黑金主力,審案細心,嫉惡如仇...曾下令把涉貪的學長、高院前庭長房阿生收押。

相關連結:法官房阿生貪瀆?原來是檢察官搞鬼

有人說道:3人都是重懲惡奸的狠角色...

很簡單啦,就以司法的公平公正性同樣標準討回車輪黨的政治獻金和相關首長特別費和至少3000億的黨產: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大舉搜索車輪黨黨部,
2.扣押所有文件,
3.限制所有車輪黨黨政高官出境,
4.清查所有相關人士和親屬的海內外帳戶,以及
5.相關資金進出的銀行,並要求
6.所有涉案人士簽署授權書清查帳戶。
7.以認定是貪污不法洗錢起訴並羈押進看守所
8.隨意更換承審法官,以做出不利於被告的判決
9.高等法院裁定相關被羈押的涉案人士不得抗告
10.追加貪污治罪條例「藉勢藉端勒索」與「非主管事務圖利」兩罪
11.將相關的人士的子女以偽證罪起訴,並限制出境。
12.調查所有內線交易案
13.一審宣判無期徒刑,並分別處以鉅額罰款
14.將相關涉案人士的財產假扣押,以防脫產。
15.無憑無據追加起訴涉侵吞外交零用金
16.一審宣判完,高院以「涉重罪有逃亡之虞」裁定繼續羈押進看守所3個月
17.大法官會議解釋「有意更換承審法官」屬合憲
18.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抄家,查扣相關涉案人士家族的資產
19.高等法院公告裁定繼續延押2個月
20.追加起訴有關金融施政的「弊案」和後續的「洗錢」案件,包括起訴相關的涉案的企業商人
21.高等法院二審偽證案的相關當事人,斟酌以減刑宣判,但仍不得緩刑
22.以教唆偽證罪起訴車輪黨相關政治人物
23.高院以「不延押相關涉案人士,審判難以進行」,裁定繼續延押2個月
新增:
24.高院以「如果被告判決有罪,必須考慮將來刑罰的執行;且海外資產未匯回前,仍有支配資產的可能性,有逃亡之虞」,裁定繼續延押2個月
25.有關侵占機密外交費案件,一審無罪
26. 二審改判合併20年有期徒刑,其他相關涉案家屬和親信分別斟酌改判處輕重有期徒刑和緩刑,並處以高額罰款
27.二審宣判完,高院以「海外款未全匯回」裁定繼續羈押進看守所2個月
28.高院二審宣判完,檢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9.美國司法部提出民事訴訟,以沒收相關涉案人在美家產,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表示樂觀其成
30.移審最高法院期間,高院審議繼續延押3個月
31.卸任正副元首犯內亂、外患、貪污罪一審被判有罪,就停止禮遇
32.以不能證明海外鉅款已全數匯回,而且涉重罪並有逃亡之虞,裁定繼續延押2個月
33.法院核發搜索票同意特偵組搜索相關被羈押涉案人的牢房
34.有關金融施政的「弊案」和後續的「洗錢」案件,一審宣判無罪
35.有關合法仲介購地和行賄未遂,三審分別判刑11年和8年定讞
36.以「立法」的方式,直接「宣判」相關首長特別費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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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古蘭經第10章的記載:
27.作惡者每作一惡,必受同樣的惡報,而且臉上有憂色——沒有任何人能幫助他們對抗安拉——他們的臉上彷彿有黑夜的顏色。這些人是火獄的居民,將永居其中。

依據古蘭經第32章的記載:
28.他們說:「這種判決甚麼時候實現呢?如果你們是說實話的。」
29.你說:「不相信的,在判決日,雖信無益,並且不獲得寬待。」

凡屬血氣的無人能逃脫那忿怒的日子
你們的言行在我全能者的眼中看為污穢,你們的不義在我全能者的眼中看為不盡的刑罰,我公義的刑罰、審判怎能離開你們呢?
你們豈不知你們偷吃我祭物、你們貪戀我財物的時候,我耶和華的雙眼早已看見了嗎?豈不知你們偷吃我祭物的時候都是在那獻有祭物的祭壇前的嗎?你們豈能自作聰明而這樣欺騙我呢?

你們的言行早將你們都顯露出來,你們的言行早為你們自己定了罪。

我明明地告訴你們,到那日埃及所受的刑罰比你們還容易受呢!你們怎能逃脫我忿怒的日子呢?我實在告訴你們:我的忍耐本是為你們的惡行而預備的,我的忍耐本是為你們在那日的刑罰而固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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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不公不義的中華流亡民國司法從業人員,你們不相信也可以啊。

延伸閱讀:
提醒告知中華流亡民國相關的司法從業人員
不公平的審判就是不義


  • wasiwasi142 發表於樂多回應(0)引用(0)不厷平的審判就是不義編輯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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