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2,2009 01:53

有關扁案的龍潭合法購地一案

以下依據中華流亡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起訴書第10頁起,有關龍潭購地案的內容:
A(起訴書第10頁和第11頁):
86年間達裕公司將辜濂松家族、辜振甫家族與姻親顏文熙家族共同持有之桃園縣龍潭鄉及平鎮市……等267筆土地,合計約190公頃…投入巨資開發為「龍潭科技工業園區」 (下稱龍潭工業區)。詎開發後招商失利,達裕公司因此累積龐大債務,財務狀況逐年惡化。
辜成允為解決達裕公司之巨額債務,只能出售龍潭工業區土地,尋求資金解套。故自91年間起,辜成允即委託辜仲諒四處找尋仲介及買主,其中蔡銘杰因從事土地開發及建築業,亦受辜仲諒之委託。…(蔡銘杰)請總統夫人吳淑珍運用其人脈介紹買主,並表示事成後可以給仲介佣金新臺幣2億元,惟因吳淑珍亦無法順利覓得買主,因而終止。

評語: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費盡心思調查這起疑似圖利辜家與顏家的達裕開發公司的案件,竟然僅是用「巨資」和「累積龐大債務」來形容?連原先的購地金額和投入開發建設的土地改良成本等都沒有詳細的金額數字,這很難查嗎?如果達裕公司是忍痛賠錢賤賣,而當時的相關官方單位是殺價便宜低買,這也算是圖利?還是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費盡心思故意隱瞞「巨資」和「龐大」的金額數字?
2.吳淑珍在此期間沒有任何介入,這也可以拿來添字數?這等同於「惟因陳雲南亦無法順利覓得買主,因而終止」這句贅文。

B(起訴書第11頁):
事因92年7月1日達裕公司發生連續跳票事件,…..約有新臺幣86億元債務待清償,資金缺口龐大。…..達裕公司及辜成允只有破產一途。因此辜成允務必在93年7月1日前將龍潭工業區土地出售求現,始能解達裕公司及其本人財務燃眉之急。
92年8、9月間經辜仲諒再向蔡銘杰詢問龍潭案土地無法出售之問題何在。……蔡銘杰亦向辜仲諒表示:龍潭案土地市價高達新臺幣90億元以上,依一般仲介行情計算,佣金應在新臺幣4億元。……辜仲諒即向辜成允表示:蔡銘杰認本件仲介佣金,市場行情需約新臺幣4億元,辜成允亦允諾支付。

評語:
1.辜家與顏家的達裕公司約有新臺幣86億元債務待清償。辜成允心甘情願允諾支付新臺幣4億元佣金。無人脅迫辜成允作此決定
2.該案到此期間,這4億元佣金是屬於民間的款項,也就是說,任何人都可以仲介該筆土地,只要買賣成交,都可以拿到這合法的4億元佣金,也沒有什麼侵佔公款的貪污問題。這等同於「蔡守訓和徐千惠和吳定亞一起仲介一筆民間土地可合得佣金4億元,也沒有什麼侵佔公款的貪污問題。」
3.到此期間,因為尚未有任何金錢往來,也沒有所謂的對價關係,因此一切過程均屬合法

C(起訴書第12頁到第13頁):
蔡銘哲……經拜訪科管局長李界木了解後,雖認成案具可行性,惟因……經行政院經建會評估後,再呈請行政院核定,過程至少需耗時一年。
……且在達裕公司人員自行與廣達公司接洽售地之過程中,獲悉廣達公司……認為仍以龍潭工業區之面積、位址與水電供應最能符合廣達公司之需求,僅因非屬科學工業園區,致難以達成買賣合意。

評語:
1.達裕公司人員曾經自行與廣達公司接洽售地,但因龍潭工業區非屬科學工業園區,致難以達成買賣合意。
2.到此期間,因為尚未有任何金錢往來,也沒有所謂的對價關係,因此一切過程均屬合法

D(起訴書第14頁):
吳淑珍因事前已從蔡銘杰處查證確知:事成後辜成允會給付新臺幣4億元之賄款作為對價。復從蔡銘哲報告得知:此新臺幣4億元之高額對價,已非蔡銘杰先前所稱單純仲介土地買賣之土地仲介費,而是其夫婦應負責使政府公權力介入推動龍潭工業區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再由國科會編列經費收購後,始能獲得之對價。
……從此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等即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推動龍潭工業區納入科學工業園區,再由政府價購土地之方案。

評語:
1.原本屬於仲介佣金性質的4億元,到此期間突然變成是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未卜先知的賄款?難道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在當時就知道這件購地案不用經過任何過程,一定可以成交?到想請問好厲害的中華流亡民國未卜先知特偵組:現在(2009年12月)中華流亡民國政府正在進行的所有採購案中,有哪幾件是從此正在行賄?
2.陳水扁確屬公務員,而且吳淑珍、蔡銘哲也是公務員?這等同於「馬英九確屬公務員,而且周美青和她的某民間友人也都是公務員?
3.到此期間,因為尚未有任何金錢往來,也沒有所謂的對價關係,因此一切過程均屬合法

E(起訴書第15頁到第19頁):
緣於92年……10月27日行政院副院長林信義(同時兼經建會主委)主持之專案會議,……指示:「……不可僅為廣輝公司建廠時程需求而丟下所有行政資源……」。可見當時國科會、行政院內部均不同意以國家價購龍潭工業區土地之方式,將之納為科學工業園區方案。
李界木……在蔡銘哲之安排下,……陳水扁聽取李界木報告後,遂允諾會向行政院進行了解。
……因見本案仍遲延未決,陳水扁遂在93年元月1日至9日間之某日上午,召集行政院長游錫堃、副院長林信義、國科會主任委員魏哲和及科管局長李界木進入總統府會商。……惟經短暫討論後,陳水扁仍當場裁示:「……三個月內需要與達裕公司談妥土地價格,如果達裕公司不接受,就宣告放棄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並囑咐科管局積極辦理。
行政院92年12月31日……,同意由廣輝公司進駐龍潭工業區。同日國科會……請求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條規定,將龍潭工業區核准編定為……以先租後購方式作為政府辦理龍潭工業區土地取得之方案。
嗣科管局建管組許勝昌、劉啟玲即與達裕公司依法定程序展開土地先行使用及買賣議價程序,……雙方達成以與市價相仿之每月每平方公尺租金新臺幣35元,每坪售價新臺幣4萬0650元之價格。嗣並於同年月9日科管局與達裕公司完成簽約程序。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蔡銘哲終於共同完成辜成允要求之事項,解決達裕公司財務危機。

評語:
1.落落長的過程,多人參與開會後,陳水扁的當場裁示,最後還需要得到民間的達裕公司的同意。也就是說,如果最後達裕公司不接受,即使是陳水扁當場裁示也沒用。
2.科管局是「依法定程序」跟達裕公司議價決定是否得以成交。議價期間,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蔡銘哲等人都沒有干預介入。也就是說,科管局不是「依扁家程序」跟達裕公司議價決定是否得以成交
3.官民雙方達成以與市價相仿的價格完成簽約。
4.到此期間,因為尚未有任何金錢往來,也沒有所謂的對價關係,因此一切過程均屬合法

F(起訴書第19頁到第26頁):
……略……

評語:
如上前項ABCDE所述,一切過程均屬合法,並且經過落落長的合法討論,多人參與合法開會和公文往來,以及最後「依法定程序」跟民間的達裕公司合法議價。既然一切過程均屬合法,為何辜成允所匯的合法佣金,變成是賄款?然後任何金錢的轉移都變成是在洗錢?

難道,龍潭購地一案是否違法全繫於辜成允是否有做出匯款的行為?並且匯款的行為人本身沒有違法,而是收受人違法??
到想請問中華流亡民國相關的司法從業人員,在本案的匯款人和收受人之間,存在有誰在傳遞違法?

這等同於「蔡守訓和徐千惠和吳定亞一起仲介一筆土地可合得佣金4億元,期間經過合法過程,但是在地主匯出佣金的那一刻起始,他們3人就變成是在收賄?並且只要有金錢流動就是在洗錢?」
這令人無法理解。

該案如果有觸法之虞,就僅是收受人未向相關單位提報該筆款額。

延伸閱讀:
扁案起訴書全文
不公平的審判就是不義
提醒告知中華流亡民國檢察官林勤綱
有關陳敏薰行賄未遂的偽證一案

  • wasiwasi142 發表於樂多回應(8)引用(0)不厷平的審判就是不義編輯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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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藉由司法之名, 行政治迫害之實.
    | 檢舉 | Posted by Ching-Lueh Chang at December 22,2009 17:34

    Ching-Lueh Chang:
    那是中華流亡民國相關的司法人員的法奴心態。
    | 檢舉 | Posted by ESIR at December 22,2009 22:50

    再次提醒告知自認為是虔誠基督徒的中華流亡民國檢察官林勤綱:

    依據希伯來聖經以賽亞書第26章的記載:
    7 義人的道路是平直的;正直的主阿,你必修平義人的路徑。
    8 耶和華阿,我們在你行審判的路上等候你。我們魂裏所羨慕的是你的名,就是你那可記念的名。
    9 夜間我的魂羨慕你;清晨我裏面的靈尋求你;因為你在地上行審判的時候,世上的居民就學習公義。
    10 惡人雖得恩惠,仍不學習公義;在正直的地上,他必行事不義,也不注意耶和華的威嚴。
    ----------
    簡單啦,就依你林勤綱自己所說的同樣標準「以最嚴厲之刑」來主動偵辦中華流亡民國車輪黨的政治獻金和相關首長特別費和至少3000億的黨產!
    難道「最嚴厲之刑」不是你當庭聲淚俱下所說的話嗎?

    還是,自認為是虔誠基督徒的你,林勤綱,要讓唯一的神也就是上帝也就是耶和華也就是安拉所制訂的公平公義的榮耀,變成是一種不公不義的道路?
    | 檢舉 | Posted by ESIR at December 25,2009 02:50

    南港展覽館弊案 7教授評委重判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21/today-p8.htm

    評審委員郭永傑等七人,因收受郭銓慶五十至兩百萬元不等賄款,判刑七年兩個月至八年不等,余政憲友人洪重信也為共犯,遭判一年八個月,緩刑四年。涉行賄的得標廠商郭銓慶與收賄的吳淑珍部分,已併入扁案,由高院審理中。

    郭永傑等被告的委任律師方伯勳指出,本案中資金流向,根本無法證明被告收賄,法院卻判評審委員有罪,實在太離譜,被告將上訴。

    法院認定涉及收賄的七人,分別是逢甲大學建築系副教授鄭聰榮判八年、台北科技大學副教授王隆昌七年八個月、成功大學建築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江哲銘七年兩個月、淡江大學建築系副教授周家鵬七年六個月、中國文化大學都市計畫系教授陳博雅七年六個月、逢甲大學土木系副教授郭永傑七年六個月、成功大學都市計畫學系副教授王振英七年六個月;鄭聰榮等七人均褫奪公權五年,不法所得要追繳沒收。

    法院認為,依據得標的力拓公司帳冊及承辦人員證詞,七名評委的確收賄。判決書指出,郭永傑等人為人師表,在國家重要採購案中利用職務求一己之私,開標前私受得標廠商力拓賄款,且無悔意,惡行非輕,刑期最重為收兩百萬的鄭聰榮判八年,收五十萬的江哲銘判七年兩個月最輕。
    | 檢舉 | Posted by ESIR at December 26,2009 13:11

    余的律師指出,余政憲完全是受吳淑珍的要求,才會將評委名單洩漏給蔡銘哲;事實上,余政憲根本不認識蔡銘哲,也不知蔡銘哲、郭銓慶和吳淑珍有何往來,所以請求法院傳訊吳淑珍,證明余是受吳淑珍的指示而為。

    另外,被控收賄的七名評選委員都當庭表示,他們不認識本案的汙點證人蔡尚清(力拓公司總經理)與黃維安(郭銓慶的特助),南港案的評委有十七人,如果黃維安有送錢,為何只送本案的七人,沒有過半數,就有把握讓力拓營造過關?
    | 檢舉 | Posted by ESIR at December 26,2009 14:08

    被告證人對質 行賄過程大公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apr/4/today-p9.htm
    台北地方法院持續審理南港展覽館弊案,傳訊被告前內政部長余政憲和七位評審委員,及郭銓慶等五名證人對質,郭的得力助手、力拓總經理蔡尚清和郭的特助黃維安兩證人詳述行賄評委過程,是「一次一個拿」,有前金和後謝,每人一百萬,還有中間人陳姓男子也拿一百萬,獲郭證實,但七位教授評委都否認收賄。

    雖然沒有人指稱余政憲有收賄,余政憲仍對被檢方指控洩漏南港展覽館案的廠商資格限制文件耿耿於懷,昨日第三度重申,他未洩漏廠商資格限制文件,也未收賄,但坦承洩漏評委名單。

    郭銓慶依舊指稱,給吳淑珍九千萬是佣金,取得手抄的評委名單後,和蔡尚清、黃維安商量應儘快連繫這些評委,建議以前金、後謝方式行賄評委,印象中有人五十萬、一百萬或兩百萬。

    郭還表示,除了向特偵組聲請認罪協商外,也希望法官能同意,解除其限制出境。

    以證人身分到庭的蔡尚清、黃維安上午被合議庭隔離訊問,下午庭訊都坦承行賄,蔡說從郭銓慶名單中選定「有點淵源的」評委行賄,都以前金、後謝處理,向三名評委及一位陳姓中間人行賄,除江哲銘未聯絡上,未拿後謝五十萬,其餘每人一百萬,加上江的前金五十萬,共行賄三百五十萬,黃則指稱他「負責」四位評委。

    力拓營造工程主任彭緒瑋則坦承收過一張手寫的評委名單,而且總經理蔡尚清曾和評委交際應酬,董事長郭銓慶也看過帳目。
    | 檢舉 | Posted by ESIR at December 26,2009 14:21

    南港展覽館弊案╱余政憲坦承洩名單 但未收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an/17/today-p8.htm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北檢起訴南港展覽館弊案,昨首開準備程序庭,被告前內政部長余政憲庭訊坦承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但強調一向以清廉自許、未收賄,避談吳淑珍,余的律師補充說,余是依吳淑珍指示提供評委名單給扁家友人蔡銘哲,當庭向法官聲請傳喚吳淑珍出庭對質。

    昨日傳訊九名被告均出庭,除余政憲外,也傳訊力拓營造負責人郭銓慶、涉收賄被起訴的評選委員等七位大學教授,但七位教授均否認收賄。

    郭銓慶認罪 :行賄評委與珍

    郭銓慶答辯時,直截了當說:「我認罪」,坦承檢方指控他為取得高達三十六億的南港展覽館案,以前金、後謝等方式,五十至一百五十萬元不等金額行賄內政部外聘擔任評選委員的七位教授及九千萬行賄吳淑珍。

    余:不知郭蔡與珍金錢往來

    庭訊時,余政憲的律師薛松雨表示,余不知郭銓慶、蔡銘哲和吳淑珍有金錢往來,吳淑珍叫余提供評委名單給蔡銘哲,從未提到金錢,薛松雨也說,余未經手過相關公文或參與會議討論,若有廠商投資資格限制文件被洩漏出去,應另有其人,和余無關。

    薛松雨、林佳薇律師也聲請調查證據,要求傳訊吳淑珍和前內政部主秘陳鴻益出庭,及向內政部函查投標相關公文簽呈,證明余的清白。

    七評委皆否認收賄 要求對質

    擔任評選委員的七位教授皆否認收賄,庭訊前,淡江大學建築系副教授周家鵬強調:「為人師表,不可收賄」,七人還辯稱均不認識送錢行賄、當污點證人的力拓公司董事長特助黃維安、總經理蔡尚清,台北科技大學土木系副教授王隆昌等數人都要求法官傳訊黃、蔡兩人對質。

    法官呂煜仁表示,預計二月中將召開第二次準備程序庭,被告聲請傳訊吳淑珍等人,合議庭將開會討論。
    ---------------------------------------------
    版主回覆:
    投標廠商資格之認定
    機關對於投標廠商資格所以要規定,是因機關在辦理任何一個採購案件時,所考慮的重點是如何找到適合的廠商來執行採購任務,假設廠商履約能力不足,是會影響採購效益的。因此機關在辦理廠商資格時就會特別嚴格,雖然說一般的採購案也常發生機關另行規範投標廠商必須具備某一特定之資格條件,或另外規範「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無或違反或較該「採購認定標準」更嚴格之規定……等等屬於廠商資格規範不當的採購爭議行為。但是廠商如果不瞭解採購機關,在規定採購案件的廠商資格條件,所應依循的相關法規規定,就無法主張參與投標權利。

    機關在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方面大致可分兩類,說明如下:
    (1)基本資格:「一般採購」僅規定「基本資格」不會規範「特定資格」。
    (2)特定資格:「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除規定「基本資格」外,得再規定「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在分析一個標案的廠商資格認定時,應該先清楚的瞭解採購機關在規定任何一個採購案件的廠商資格時,相關之法規規定,如此才能對於廠商準備資格標有所幫助,亦即基本資格的適用範圍僅適用於一般採購;特定資格的適用範圍則包括特殊採購及巨額採購。
    | 檢舉 | Posted by ESIR at December 26,2009 13:05

    余政憲委任律師薛松雨當庭表示,余政憲並沒有泄漏廠商資格限制文件,而且力拓建設在二○○三年十月二日就已經拿到相關文件,但是「內政部」在其後開會討論,余政憲也沒有參與這些會議,如果有人泄漏相關文件,應該是其他人所泄漏。
    | 檢舉 | Posted by ESIR at December 26,2009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