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筆記本
每次在看《民法》繼承編關於「遺囑」之規定時,總不禁搖頭嘆息,
我國法律與實務見解之僵化、顢頇與保守封閉,已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
在報上看到一則關於「自書遺囑」的社會新聞,事實部分引述如下:
自書遺囑,用電腦打字,無效!
余姓男子與李姓女子結婚21年,
因兩人感情不睦,李女與子女住在台北市,余某則獨自在台南居住。
民國95年6月,久病纏身的余某,自知即將不久於人世,
於是以電腦打字方式寫了一份遺囑並在上面簽名後,
拜託周姓友人開車載他前往台南地院公證處辦理遺囑認證。
但因余某在自書遺囑中,並沒有將遺產分給妻子,
公證人曾善意提醒他,遺囑中應該記載妻子的特留分,
但他卻當場拒絕這項提議,因此並未完成公證遺囑程序。
事後,余某為證明這份遺囑的確是他親自立下,
曾分別請周姓、張姓、王姓、林姓等四名友人見證,並在遺囑上簽名,
隔天即以國際快遞方式,寄給旅居日本的姊姊,指定她為遺囑執行人。
同年8月13日余某過世後,他的姊姊準備根據弟弟遺囑分配遺產時,
李女不僅百般阻撓,甚至還懷疑遺囑真偽,
余姊於是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真正之訴。(2008.5.25中國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