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5月26日

死亡筆記本

死亡筆記本

deathnote

每次在看《民法》繼承編關於「遺囑」之規定時,總不禁搖頭嘆息,
我國法律與實務見解之僵化、顢頇與保守封閉,已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

在報上看到一則關於「自書遺囑」的社會新聞,事實部分引述如下:

自書遺囑,用電腦打字,無效!

余姓男子與李姓女子結婚21年,
因兩人感情不睦,李女與子女住在台北市,余某則獨自在台南居住。

民國956月,久病纏身的余某,自知即將不久於人世,
於是以電腦打字方式寫了一份遺囑並在上面簽名後,
拜託周姓友人開車載他前往台南地院公證處辦理遺囑認證。
但因余某在自書遺囑中,並沒有將遺產分給妻子,
公證人曾善意提醒他,遺囑中應該記載妻子的特留分,
但他卻當場拒絕這項提議,因此並未完成公證遺囑程序。

事後,余某為證明這份遺囑的確是他親自立下,
曾分別請周姓、張姓、王姓、林姓等四名友人見證,並在遺囑上簽名,
隔天即以國際快遞方式,寄給旅居日本的姊姊,指定她為遺囑執行人。
同年813日余某過世後,他的姊姊準備根據弟弟遺囑分配遺產時,
李女不僅百般阻撓,甚至還懷疑遺囑真偽,
余姊於是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真正之訴。(2008.5.25中國時報)


--
我先大致說明一下關於遺囑之現行法規定...

遺囑,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共有下列五種方式,即:
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
與系爭事實相關者乃「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
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其非依此方式為之者,不生效力(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93號判例參照),
實務上也多以前揭判例為據,認為以電腦打字之自書遺囑,不生遺囑效力。

以為這只是實務上的看法嗎?

遍查戴東雄林秀雄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等諸位老師著作,
竟一面倒的明白表示──「電腦打字,非自書遺囑」;
比較法上,日本國繼承法第968條第一項及該國通說,率皆同此見解,
其理由在於保障自書遺囑係出於遺囑人真意,避免他人竄改、變造,
雖然吾愛吾師,但我還真是無法接受這樣的見解與說理啊~

現行自書遺囑規定,自民國19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迄今,未曾修正,
80年來的社會變遷,早就不是民國初年那個還拿著毛筆在宣紙上鬼畫符的年代,
現行法規及實務不知與時俱進,竟仍食古不化、抱殘守缺,著實令人遺憾。
試問,今日政府機關或民間制作的公私文書、司法機關的筆錄、判決,
哪個不是電腦打字繕印後,再交由相關人等簽名,即確立真正?

通說所言「保障記載出於真意」,亦是昧於現實且說理薄弱,
真要正襟危坐、拿著筆在紙上一字一字寫下遺囑,才能確保真意?
現實生活中,我們每天接觸那麼多公、私文書,
難道會因為我們僅在上面簽名就無法保障出於真意?
當然,舉證是個問題,但如果能證明遺囑為真實,
立法者有無必要這麼早介入法定方式之作成,頗有疑問。

另,依民法第1190條文義觀之,並未限定「自書」須以何種方式為之,
毛筆、原子筆、鋼筆、鉛筆、電腦打字或其他方式,不過就是載具的不同,
通說及實務到底是從哪裡推論出,所謂的「自書」是指自己用「」寫?
真是謎樣、跳躍又不知所以的推論啊~(遠目)

嘖,不說法律了,就系爭事實來看,其實還挺可悲的,
本該互相扶持、不離不棄的人生伴侶,最後竟是這般反目、仇視,
每個愛情的開始,我們不都允諾著要給對方幸福的嗎?

「感情,在開始計較之後,愛,就失去了力量。」


--
各種遺囑方式之異同,最近要寫遺囑的人可以參考一下...XD

種類

是否應親自簽名

何人書寫

見證人數

須公證人

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簽名立遺囑人

X

X

公證遺囑

1.原則: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2.例外:遺囑人不能簽名,按指印代之
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二人以上

O

密封遺囑

遺囑簽名、封縫處簽名1.原則:遺囑人自寫
2.例外:非本人自寫,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人以上

O

代筆遺囑

1.原則:遺囑人同見證人全體簽名
2.例外:遺囑人不能簽名,應按指印代之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須經遺囑人認可

三人以上

X

口授遺囑

遺囑人與見證人同行簽名遺囑人口述,由見證人一人將其意旨作成筆錄或將其口授遺囑內容錄音

二人以上

X


Posted by ericchao at 樂多Roodo! │13:30 │回應(24)引用(0)雞腿碎碎唸
樂多分類:日記/一般 共同主題:叨叨絮絮的話語 工具:加入樂多書籤編輯本文
Ads by Roodo!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6089289
回應文章

不定期新增..

在考驗FANS的忠誠度嗎?

p.s"貨"今天已經出港~明天到碼頭繞繞(黑幫暗語)
Posted by 馬克安花 at 2008年05月26日 21:13
其實大俠是要慶祝我邁向熟女之路更進一步,
所以送我民法繼承篇的遺囑部分,
嗯,我會好好詳讀的...Orz
Posted by kaoru at 2008年05月26日 22:18
  其實這類"自書"的判決,只是一些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的例子之一啦!有的(如:性騷擾)更讓檢察官及(被害)民眾搥胸頓足啊!雖然他們有自由心證的權力,但偏離社會現實的論述,實在讓人不禁懷疑這些持法槌者是否為現代人耶!


*:升堂…!威…武!
Posted by 溫柔貓 at 2008年05月26日 23:26
其實在看到這則新聞時,
有想到雞腿飯哥哥會不會對此也有意見勒?
果然今天來看就已經更新了阿~~哈哈~~
Posted by Julia at 2008年05月27日 00:21

TO:馬克安花
>>「"貨"今天已經出港~明天到碼頭繞繞(黑幫暗語)」

噗,果然是唸犯罪防治所的,這話就是要妳說起來才有味道啊,
超好笑的,當妳學生應該很幸福才是~XD

TO:kaoru
生日快樂啊,妳今年有要參加考試嗎?
我感覺土人今年似乎很有希望耶...(遠目)

TO:溫柔貓
其實司法實務上還曾經發生年輕女法官不解「吹喇叭」意涵,
(↑可請一樓唸犯罪防治所的馬克安花為大家解釋一下...XD)
還想檢視「喇叭」的笑話...Orz

TO:Julia
>>「果然今天來看就已經更新了阿」

囧...我突然想起日劇《熟男不結婚》裡那句經典台詞:
「啊,金田的網站又更新了...XD」

我倒是比較期待妳的更新啦,
妳不是說要寫一個人去看電影的經驗嗎?結果欠到現在...Orz
寫!寫!寫!寫!寫!寫!...(敲碗)
Posted by 雞腿飯 at 2008年05月27日 04:58
今年沒有耶,完全把重心放在「玩」這件事上...Orz

我也覺得土人會考上,不過,你咧?:P
Posted by kaoru at 2008年05月27日 06:37

什麼?什麼喇叭?(清純無辜不解表情)
是征露丸那個"有喇叭標誌的才是正品"廣告嗎?(裝傻)

喇叭
注音一式 ㄌㄚˇ ˙ㄅㄚ
通用拼音 l  b 注音二式 l  ba
1.樂器名。一種吹奏樂器。多為銅製,上端小,身細長而漸大,尾端圓敞。軍中多用來傳達命令。可分為法國號、小號、中音號、低音號、長號等。通俗編˙器用˙喇叭:「舊唐書音樂志:『西戎有吹金者,銅角是也。長二尺,形如牛角。』蓋即今喇叭耳。」

2.揚聲器的別名。見「揚聲器」條。
裝置在交通工具內,將電流的變化轉變成聲音的設備。用手操作,具警告作用。如:「開車時,請勿亂按喇叭。」

3.形容人多話,到處宣傳。如:「他真是個大喇叭,無論聽到什麼消息,立刻到處廣播。」

以上為國語辭典裡"喇叭"的釋名。
---------------------------------------------------------
至於"吹喇叭"
羞~扭~(雙腳成麻花捲~臉上泛紅暈~)
幹嘛問人家這個啊~(嬌嗔~)
我不知道啦~

不過我找來羅百吉為大家解答(18禁)
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deviant/PublicSex/dirtywords/works/01.htm
Posted by 馬克安花 at 2008年05月27日 08:37
  這個咱聽過,至今媒體還"津津樂道"呢!


*:至於馬克安花"羞~扭~(雙腳成麻花捲~臉上泛紅暈~)",顯然是鬧肚子的症狀,真的需要吃喇叭…標誌的整腸藥品啦!
Posted by 溫柔貓 at 2008年05月27日 18:57
ㄜ...對齁~~
差點忘記這回事~~
一個人看電影有啥感想~~
不過就是"心酸"二字阿~~

好啦~~文章會快點生出來低~~
Posted by Julia at 2008年05月27日 23:55

TO:kaoru
妳好久沒寫「法院文(上班甘苦談)」了耶,
我覺得那很有趣說~XD

TO:馬克安花
>>「我找來羅百吉為大家解答(18禁)」

囧...好猛的一首歌!(抖)
不愧是犯罪防治所的,貼的連結就是跟人家不一樣...>//////<

今天去「碼頭」繞繞,果然收到「貨」囉~(黑話)
新營堂口的弟兄實在是太用心了!

TO:溫柔貓
>>「至於馬克安花...真的需要吃喇叭...」

(↑還有押韻...XD)
貓兄的尺度真是愈來愈寬了...>//////<

TO:Julia
>>「一個人看電影有啥感想?不過就是『心酸』二字啊」

我已經可以預見該篇文章的模樣了...XD(遠目)

標題:一個人看電影
內文:

心酸。
Posted by 雞腿飯 at 2008年05月28日 17:55
喂。

又在逃避問題。


話說回來,上班不就這麼回事,
上班上久了,也就習慣了。
Posted by kaoru at 2008年05月28日 18:43
「感情,在開始計較之後,愛,就失去了力量。」
這句我喜歡~
Posted by Sophie at 2008年05月29日 13:39

TO:kaoru
妳六月的日本行都已經確定了?
我一直有個疑問,那個「社長」真的是日本的社長?
厲害,妳交遊還真廣闊耶~(遠目)

TO:Sophie
(驚!)妳是汐止人?
我對汐止其實還蠻熟的說...>//////<
(↑其實也指侷限在車站週邊、大同路、汐萬路、康寧街...XD)
Posted by 雞腿飯 at 2008年05月30日 05:28
已經確定了,現在只差請假而已。

真的是日本的社長,而且不是普通有錢,
不過,他也只是開了兩家店跟一家民宿而已,
這不是交遊廣闊,這是工作需要...Orz
Posted by kaoru at 2008年05月30日 06:34

其實雞腿飯哥講到的現象還蠻多的。
比如說刑法上對於「業務」的認定,
過去實務界的認定真的是範圍太過廣泛,
後來也是蕭規曹隨,大家都遵循同一標準,
以致讓人詬病許久,後來才似乎有所限縮。

「感情,在開始計較之後,愛,就失去了力量。」
有的時候是一造先吃人夠夠,他造忍不住開始計較時,
吃人夠夠的這一造才嘆息說:
「感情,在開始計較之後,愛,就失去了力量。」啊。
Posted by 土人 at 2008年05月30日 13:36
Posted by 牛肉麵 at 2008年05月30日 22:06
雞腿飯:

這個主題我都插不上嘴,
1.因為沒有財產所以沒辦法分。
2.只有老狗4隻,除了我爸媽和家人應該也不會有人想要.....

所以,請點寫點別的啦!


ps.其實我在讀高一有堂課叫"倫理課",就曾寫過遺囑了,到現在遺囑還保留在老師手上,內容則是早就忘光,希望將來不會有人笨的拿著這張遺囑要要求執行,因為高一生會有什麼東西可以分給大家啊?!
Posted by jessica at 2008年05月31日 22:42

"自書遺囑,用電腦打字,無效!"

這個你不說我還不知道呢 XD

那如果是1般遺言(沒有關係到遺產的)

應該就算吧??



端午節快樂喔!
Posted by yi at 2008年06月8日 11:06
有時候看到這個喇叭案
覺得批評者也蠻有趣的
對於事實認定真正困難的不是在這邊
只不過性有關的總會傳揚久遠
但只會老提這個案子來批評司法
外界也的批評力道也太無力
Posted by . at 2008年07月4日 00:43

有時候看到這個喇叭案
覺得批評者也蠻有趣的
對於事實認定真正困難的不是在這邊
只不過性有關的總會傳揚久遠
但只會老提這個案子來批評司法
外界也的批評力道也太無力
Posted by . at 2008年07月4日 00:43

雞腿哥,生日快樂~
Posted by Shuning at 2008年08月3日 11:08
突然發現真的很久沒有看到你了~
屬於獅子座的月份都過去了
來打聲招呼,問聲好
順便補個遲來的祝福^^"...
生日快樂唷~
Posted by FEBY at 2008年09月6日 00:43

TO:FEBY
啊,真抱歉,這麼晚才來回覆留言...Orz

雖然妳很久沒看到我,可是我卻常看到妳,
因為我都有在妳那兒潛水,但常被妳閃瞎倒是...XD
Posted by 雞腿飯 at 2008年09月14日 09:17
有嗎?我記得我明明就收斂許多了XD~~~

只好提醒記得基本配備:太陽眼鏡~哈哈!
Posted by FEBY at 2008年09月18日 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