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8月20日

馬案一審法官的文字與邏輯能力

馬英九貪污案之一審判決書中曾引監察院56 年度正字第1號糾正案來說明「特別費為首長之實質補貼」。光就判決書的這個部分來看,我對三位法官的閱讀書寫與邏輯推理能力不得不持懷疑的眼光。


在此先引相關之主要段落,同時把其中監察院的糾正案文著色,以利區別。

復由前開監察院56 年度正字第1號糾正案亦指明「依照行政院規定,特別費須用之於因公『酬應』及『捐贈方面』,且應檢同原始憑證列報,揆其編列此一科目之用意,顯在於因身為機關首長者不能不有所酬應,而統一薪俸待遇所得,難以支付,故不能不另行編列預算以應開支,此乃人情之常,本院自亦無不許列報之意。」,其中更進一步說明「 查國家公務人員待遇原應以本俸為主,補助俸為輔,至特別費則僅為某一特定情形下不時之需。是以古今中外各國未有補助俸超過本俸者,亦未有經常普遍給予機關首長以特別費者,否則何以名之為本俸,何以知其為補助性質?又何以見其確為特別必須之支出哉?今為之計,行政院允宜提高公務員之本俸待遇為正本清源之途」,監察院亦明白同意,特別費係對首長薪俸待遇不足支付之因公支出之貼補,與司法稅務員警人員之補助俸(即今之所謂「專業加給」)同一看待。尤其,監察院該次糾正特別費之背景,係針對當時國家財力窘困,未能依俸給法辦理,而由行政院統一官例薪俸,然特任官與雇員差距極小,故當時以高於本俸數倍之特別費彌補之背景。準此,不論行政院41年〔按:應該是「40年」〕之說明抑或56年監察院之糾正,謂特別費為首長之實質補貼之性質,從其特別費之重建目的及嗣後發展來看,並無托大〔按:法官們大概弄錯了「托大」的意思,建議他們自己查一查字典〕,更非現今始有之創見。

析理法官所引的第一段糾正案文,其主要意旨是:

  • 行政院規定特別費必須 :
    • 用於因公「酬應」及「捐贈」;
      且應檢同原始憑證列報。
  • 行政院在預算中編列特別費的原因是:
    • 機關首長者無法避免應酬,
      且所領薪俸無法應付應酬,
      所以,行政院針對此需求另行編列預算。
  • 監察院認為這類預算開支合乎人之常情,所以並不反對。

至於第二段則是:

  • 國家公務人員待遇原應以本俸為主、補助俸為輔,而補助俸不可超過本俸。
  • 特別費則僅為特定情形下不時之需所編列;世界上沒有經常性地普遍給機關首長特別費這種事。
  • 所以,監察院認為,提高公務員本俸才是根本解決問題之道。

換言之,監察院主張:

  • 特別費不是補助俸,否則會造成補助俸高於本俸。
  • 政府不應該常態性地編列特別費。
  • 官員應酬應該自掏腰包,而非另編預算,所以政府應該提高官員本俸,讓他們有足夠的錢去支付應酬。

這是監察院在1967年時的主張,但行政院從未採納之。

回過頭來看馬案一審法官們的說法:

特別費係對首長薪俸待遇不足支付之因公支出之貼補,與司法稅務員警人員之補助俸(即今之所謂「專業加給」)同一看待。

錯!當監察院說「古今中外各國未有補助俸超過本俸者」時,就否定了其作為「補助俸」的可能性。以馬英九每個月共17萬無須收據的特別費而言,若將之視為補助俸,就會出現監察院所謂的「補助俸高於本俸」之荒謬情形。蔡守訓等法官顯然誤解或曲解了監察院的意思。

其次,馬案一審判決書又提到:

監察院該次糾正特別費之背景,係針對當時國家財力窘困,未能依俸給法辦理,而由行政院統一官例薪俸,然特任官與雇員差距極小,故當時以高於本俸數倍之特別費彌補之背景。

「彌補」什麼?是公務員偏低之薪資?還是應酬費用?監察院的意旨屬後者無疑。監察院主張「提高公務員之本俸待遇」,其前提還是在於希望把應酬費的需求一併列入薪資計算。換言之,所要「彌補」的錢坑來自於應酬,而非工作報酬本身的偏低。而若照監察院主張,政府一旦為應付官員應酬所需而調高本俸,也就沒有必要另行編列經常性的特別費。既然監察院此議並未被接受,那特別費還是跟「彌補」公務員薪俸是兩碼子事。馬案一審法官們顯然搞混了行政院編列預算上的「實然」以及監察院所主張的「應然」。

該糾正案提出後,特別費依然維持其最初的性質,正如同一審法官們自己所整理出來的:

依目前國民政府遷台後所能尋得存有最早公文書中之記載,即行政院40年度追加特別費之說明,特別費之性質乃「在執行公務上之特別需要,及因此一職務關係事實上無可避免之種種特別需用,而單設之一項經費,純為因公支用,支用之單據均須存備審計機關隨時查核。」

至少就行政院當時的說明來看,特別費明顯為業務費的一種,而該說明也壓根兒未談及「補貼」與否的問題。蔡守訓等三位法官能從中推導出「特別費為首長之實質補貼之性質」,實在令人佩服他們天馬行空的功夫。

司法從業人員,尤其是法官,必須具有嚴謹的邏輯推理能力以及平均水準以上的閱讀書寫程度。當看到一份由三位法官聯合具名的判決書竟然出現明顯的邏輯推理錯誤以及對政府公文書字句的理解偏差,我不得不說:若他們並非故意強詞奪理,那麼,三位法官的基本程度實在堪慮(兩者亦可同時成立)。由之,司法改革者可能得嚴肅思考,是否該因為這三位法官的表現而建立一項新制度,請司法人員像汽機車一樣接受定期檢測。


延伸閱讀:


by 慕容理深
update 2: 2007.08.21 19: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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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elysium at 樂多Roodo! │14:52 │回應(12)引用(4)社會、文化
樂多分類:新聞評論 共同主題:馬英九特支費案 工具:編輯本文
標籤:馬英九, 司法,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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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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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列表:
作者:APIN (APIN 鏗鏘集 II) 馬
「鬼扯法官」與「鬼扯判決(書)」【妙子的故鄉翦影】 at 2007年08月20日 17:55
 台灣北中南東社團與
台灣的司法是正義的最後防線還是藍色遮羞布?【方齋夜話】 at 2007年08月20日 20:15
基於接二連三的首長特別費訴訟案會「癱瘓司法」的考量,謝長廷提出以大赦化解的方案。已經習慣拿錯香跟拜的馬英九則昧於法律常識地主張「特赦」。另有些人則建議以特別立法方式來解
來告必查,癱瘓司法【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 at 2007年09月28日 21:55
基於接二連三的首長特別費訴訟案會「癱瘓司法」的考量,謝長廷提出以大赦化解的方案。已經習慣拿錯香跟拜的馬英九則昧於法律常識地主張「特赦」。另有些人則建議以特別立法方式來解
來告必查,癱瘓司法【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 at 2007年09月28日 21:56
回應文章
「是否該因為這三位法官的表現而建立一項新制度,請司法人員像汽機車一樣接受定期檢測。」

我個人百分之百贊同,贊同之不足,再加上三個驚嘆號!!!
Posted by Lai at 2007年08月20日 16:13
台灣的公務員就是缺乏這種退場機制,所以造成有人只要一當上「官」,就開始擺爛的態度。這實在需要有所改革啊。
Posted by Tiat at 2007年08月20日 16:21
這些法官可以自打嘴巴到這種程度,實在了不起。
>>...我不得不說:若他們並非故意強詞奪理,那麼,三位法官的基本程度實在堪慮(兩者亦可同時成立)...
的確,程度不好只好強詞奪理。
不過,慕容兄文章好是一定的,我更佩服慕容兄的延伸閱讀...
Posted by 鉑鎂鑼 at 2007年08月20日 19:02
林佳龍說:「欲脫之罪 何患無辭」極為傳神
但是強詞奪理 難免就在文字與思維上 漏洞百出
這是為馬英九在法律上鑽狗洞
Posted by 跳躍前進的台灣國 at 2007年08月20日 20:30
>特別費係對首長薪俸待遇不足支付之因公支出之貼補,與司法稅務員警人員之補助俸(即今之所謂「專業加給」)同一看待。
否定40年度追加特別費之說明
反而去找的"中國宋朝法律"來解釋
這是"歐陸法系"出身的法官!?
Posted by rw at 2007年08月20日 20:37
Lai大:
若真的實施,會有不少人被他們三人拖累(代泣)

Tiat兄:
法官終身制本有保障獨立審判的功能;但當有一部份法官在專業倫理與能力的水準危及人民對司法的信心時,這個制度就有被檢討的必要。現行的淘汰機制有點太消極,對素質提升實在幫助不大。

鉑兄:
還有一種:程度不好到不知道自己在強詞奪理。
(另,三更半夜買不到暈船藥...)

跳躍前進大:
同意,尤其馬英九這案子其實很簡單,法官迴護得越勤,破綻越多...到頭來,法官只是在自傷而已,且既不見得救得了馬,也不能保證他當選,真是何苦來哉呀~~(假泣)

rw大大:
他們大概看太多包青天連續劇了 XD
Posted by 慕容理深 at 2007年08月21日 01:40
《禮記˙曲禮》:「國君撫式,大夫下之,大夫撫式,士下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側。」
http://www.ettoday.com/2006/07/21/162-1968615.htm
《孔子家語˙五刑解》:
「冉有問於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於大夫,禮不下於庶人,然則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於禮乎?』」

「孔子曰:『不然,凡治(ㄔˊ)君子以禮御其心,所以屬(ㄓㄨˇ)之以廉恥之節也,故古之大夫,
其有坐(犯)不廉污穢而退放之者,不謂之不廉污穢而退放,則曰簠簋不飭(飭,整齊也);
有坐淫亂男女無別者,不謂之淫亂男女無別,則曰帷幕不修也;
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謂之罔上不忠,則曰臣節未著;
有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之罷軟不勝任,則曰下官不職(言其下官不稱,移其職不斥其身也);
有坐干國之紀者,不謂之干國之紀,則曰行事不請(擅行)。
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猶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爲之諱,所以愧恥之。
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聞而譴發,則白冠厘纓,盤水加劍,造乎闕而自請罪,君不使有司執縳牽掣而加之也。
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古人席地而坐,與後世之跪不同義)而自裁,君不使人捽(ㄗㄨㄛˊ,揪)引而刑殺。
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禮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

所謂禮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忙)其事而不能充禮,故不責之以備禮也。』
冉有跪然免席曰:『言則美矣,求未之聞,退而記之。』」

我們都錯怪公主了, 原來那時公主是{大成至聖先師孔子}Orz上身
才會"重新組合思考",替天行道;而且全程白話文不烙文言,果然是"聖之時者也"啊!
(公主真辛苦,從小備受壓力,攻讀牙醫還要讀這麼冷門的古書, 其情憾動天地Orz感動 孔子)
孟子說:“規矩,方圓之至也。聖人,人倫之至也”。
公主大成至聖上身"重新組合思考",既沒有枉顧人倫也沒有違逆規矩的問題喲!
"刑人不在君側"連趙公公都被 孔子點名了,馬英九還能逃避嗎?

馬英九公款入私囊, 豈不正是 "不廉污穢而退放,簠簋不飭"
拒納健保費 領黨違憲, 不正是"罔上不忠,臣節未著"
市政腐敗無能, 不正是 "罷軟不勝任,下官不職"
包庇紅衫軍,公佈變造筆錄錄音, 不正是"干國之紀,行事不請"
正應該「聞而譴發,則白冠厘纓,盤水加劍,造乎闕而自請罪」才對。
馬英九若是二審大罪,應該「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殺」。
難道這些"忠厚N人組"要在節骨眼上來個"君子豹變", 高喊"去中國化" 逃避刑責?
雖然現在不是宋朝, 但是沒拜過 孔子的人幾乎是沒有喔!
Posted by Bookish at 2007年08月29日 14:11
孔子的邏輯很好笑, 完全是搞文字遊戲自欺欺人, 以致於後世有樣學樣, 浮文妨要虛談廢務.
把貴族的缺失貪鄙歸罪到簠簋帷幕等等死物轉移焦點,巧言詭辯, 是要笑死人啊!
一點法律觀念都沒有, 一點人權平等觀念都沒有, 一點誠信責任觀念都沒有,
有的只是醬缸社會主義階級差別待遇觀念 .

萬世師表禍延千年:
永遠推卸責任的『中國』式『鬼扯邏輯』
永遠官官相護的『中國』式『鬼扯邏輯』
永遠抓替死鬼的『中國』式『鬼扯邏輯』
永遠痾屎不出怨牆角的『中國』式『鬼扯邏輯』
永遠是別人不對的『中國』式『鬼扯邏輯』
http://blog.roodo.com/lifeshot/archives/1492995.html
柏揚說:(以下為節錄內容)
中國人不習慣認錯,反而有一萬個理由。掩蓋自己的錯誤。有一句俗話:「閉門思過。」思誰的過?思對方的過?
不能夠認錯是因為中國人喪失了認錯的能力。我們雖然不認錯,錯還是存在,并不是不認錯就沒有錯。為了掩飾一個錯,中國人就不得不用很大的力氣,再制造更多的錯,來証明第一個錯并不是錯。所以說,中國人喜歡講大話。喜歡講空話,喜歡講假話,喜歡講謊話,........

ps公主也許"抓狂", 但我不覺得她說謊 ,這點比孔子, 馬桶英九真實 .
Posted by Bookish at 2007年08月29日 15:23
Bookish桑:

兩千年來,儒家倫理之論在歷史現實中往往淪為教條、形式、口號。更糟糕的情況是,道德標準常被拿來「嚴以律人,寬以待己」。在表裏不一的偽君子與心直口快的質樸者之間,選擇後者還是比較健康。就此觀之,明年的選舉倒像是社會的整體心智正常度評估作業^^
Posted by 慕容理深 at 2007年08月29日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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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徵信社 at 2007年08月29日 17:32
宋代「公使錢」可也?
很好
商朝「炮烙」也該拿出來複習了
拒不吐實?烙了啦~~
Posted by 鄉民 at 2007年09月1日 01:45
鄉民 桑:
烙夠了以後再五馬分屍 XD
Posted by 慕容理深 at 2007年09月1日 0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