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8月16日
對、嗯物語
故事一:
為了安全起見,某珠寶特展會限定只有受邀的貴賓才能進場參觀,詎料,在展示期間發生竊案。在比對受邀者名單與會場監視錄影帶後,警方發現有入場參觀者中,有一人並未受邀,而循線及時在機場逮捕之。為查明本案,檢方傳喚當天負責進出管制的某甲。
檢:所以你們是相信持邀請函者是貴賓,所以才會放行?你瞭解這個意思嗎?
甲:我知道你的意思,可是問題是說,我跟你說,我從來沒想過這樣的問題,我可以這樣說嗎?
檢:那好,我假設,因為是假如,所以就是這是當然,假設有懷疑當然就不會放行啦!
甲:對啊!
檢:那這是當然的一個事情嘛,我當然是相信邀請函,我才會放行,今天不管相信邀請函,今天在任何場合,我都是要有入場許可才會放行。
甲:而且其實它邀請函也沒有附照片。
檢:除非你不相信,那不相信你應該就要那個了。
甲:對,我聽說入場許可那時候也沒規定說要詳細比對身份,所以入場資格本身就是(被打斷)
檢:那是另一個作業問題嘛,譬如說上級規定的問題。
甲:對。
檢:或什麼的問題,那是邀請貴賓的整個流程自己的問題。
甲:對。
檢:我今天只是就你們的程序來問你。
甲:對。
檢:如果你有懷疑,那當然不會讓他進去會場嘛。
甲:對。
檢:當然是相信,才會說放行嘛。
甲:對、對。
檢:如果你知道他不是受邀者,你還會讓他進去會場嗎?假設你有懷疑,當然就不會放行啦!
甲:沒有,理論上其實我看到貴賓邀請函,我才放行。
檢:我知道啦,證明文件。
甲:對。
檢:就是查驗。
甲:對。
檢:那就相信嘛!
甲:對。
檢:所以我才講說這是一個管制問題。
甲:對。
檢:是相信當然就放行了!
甲:對,他沒有貴賓邀請函,我就不會放行。
檢:那當然啊!
甲:對、對。
筆錄:「(所以你是相信他是貴賓所以才有邀請函,才會放行?)是的。」
檢:所以你們門口管制人員會放行,表示是相信嫌犯受邀請?假設是這樣推論下來?
甲:就是他已經有了貴賓邀請函?
檢:對,就是他已經有了貴賓邀請函才放行。
甲:嗯。
檢:(指導製作筆)是。
筆錄:「(所以你們門口管制人員會放行,表示是相信他是貴賓?)是的。」
故事二:
(摘錄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書)
檢:所以你們是相信市長具領以後會做因公的支用,所以才會核章?你瞭解這個意思嗎?
吳:我知道你的意思,可是問題是說,我跟你說,我從來沒想過這樣的問題,我可以這樣說嗎?
檢:那好,我假設,因為是假如,所以就是這是當然,假設有懷疑當然就蓋不下去啦!
吳:對啊!
檢:那這是當然的一個事情嘛,我當然是相信首長,我才會蓋章,今天不管相信首長,今天任何一筆來,我都是相信才會蓋章。
吳:而且其實它特別費也沒有講的很明確。
檢:除非你不相信,那不相信你應該就要那個了。
吳:對,我聽說特別費那時候也沒講的很明確,所以我們那17萬本身就是(被打斷)
檢:那是另一個作業問題嘛,譬如說歷史共業的問題
吳:對。
檢:或什麼的問題,那是本身特別費自己的問題。
吳:對。
檢:我今天只是就你們的程序來問你。
吳:對。
檢:如果你有懷疑,那當然蓋不下去嘛。
吳:對。
檢:當然是相信,才會說核章嘛。
吳:對、對。
檢:如果妳知道市長具領以後沒有使用或全數使用,妳還會核章嗎?假設你有懷疑,當然就蓋不下去啦!
吳:沒有,理論上其實我看到他已經,領據已經,就是蓋出來,我才核章。
檢:我知道啦,領據
吳:對
檢:就是核銷
吳:對
檢:那就相信嘛!
吳:對
檢:所以我才講說這是一個制度問題。
吳:對。
檢:是相信當然就蓋了章!
吳:對,他沒有蓋那個領據的章,我就不會核章。
檢:那當然啊!
吳:對、對。
筆錄:「(所以你們是相信市長具領以後會做因公的支用,才會核章?)是的。」
檢:所以你們會計、出納人員會在黏貼憑證相關欄位蓋章,表示是相信市長已經支用?假設是這樣推論下來?
吳:就是他已經貼領據了?
檢:對,就是他已經貼領據了才蓋章。
吳:嗯。檢:(指導製作筆錄)是。」。
筆錄:「(所以你們會計、出納人員會在黏貼憑證相關欄位蓋章,表示是相信市長已經支用?)是的。」
法官:以上偵查筆錄之記載,或係檢察官以假設性用語「理論上」提問,筆錄中問題及應答卻略而未顯,或僅是證人以口頭語方式所為「對」、「嗯」之言詞,而非針對問題回答,亦非為筆錄所記載之肯定答覆,甚至在實務上整理證人回答以為紀錄,亦未見如此差異,顯見該筆錄確有斷章取義之處,且有筆錄記載與實際問答不符之情,是筆錄記載與證人實際證述內容既有不符,彰顯前開偵查筆錄不具特信性,而有顯不可信情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反面解釋,上開部分之筆錄無證據能力,不能為證據,應以本院勘驗筆錄代之。
故事一之後續發展:
由於「證人以口頭語方式所為『對』、『嗯』之言詞,而非針對問題回答,亦非為筆錄所記載之肯定答覆」,故法官認為:檢方上開部分筆錄無證據效力,自無法證明被告當時冒充貴賓混入會場。
故事三:
學生:故事中所謂「證人以口頭語方式所為『對』、『嗯』之言詞,而非針對問題回答,亦非為筆錄所記載之肯定答覆」的說法完全是胡說八道?
老師:「嗯,對」。
延伸閱讀:
- 妙子的故鄉翦影,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書全文(及相關資料整理)
- 大腸,當大家都不再驚訝時......
- APIN ,「鬼扯法官」與「鬼扯判決(書)」
- 方齋,萬方有罪,唯馬英九無罪-讓人大開眼界的判決
- 曾韋禎,重新組合思考是啥?
- 王逸峰,初供最重要,其餘不必多說!
- 酥餅,馬英九無罪?
- 福爾摩沙OrzNews,無罪?不能接受!
- 福爾摩沙OrzNews,重新組合思考=說謊
- 海兒,當個「貴族」,真好!
- 李俊逸,哀齊寶錚
- 郭世顏,非上訴不可
- 陳君愷,公使錢不是這樣用的
- 台灣社(等),聯合聲明
- 鍾法,被動侵占? 主動理財!
- 慕容理深,馬英九,你慘了
- 慕容理深,我怎麼上「馬英九」這一課
引用URL
**嗯,對!
對、對。^^
Pig兄:
或者說,斬殭屍~~
大一新鮮人:呃..是!...不是....嗯!對!..是我爸爸叫我填的啦!因為他說只要當三師之一他死也瞑目....
當前提已確定:必須判無罪
檢察官當然要分擔法官一部份的壓力 所以
不論在引述的條文或比錄上 都必須有些破綻
到現在還唱雙簧: 要法官道歉 要馬英九道歉...道歉可以搞屁啊
第一時間就循立上訴二審就好了啊
北檢到現在都還等KMT營造社會輿論壓力好讓他放棄上訴
民主內戰是因為 臺灣人太善良了 或者說 因為某一世代菁英被清空
馬英九只是另一個趴地吃土的宋楚瑜 終究無法當選的
只是 這條漫漫長路上已因此倒下許多英魂
請借我收藏起來當彈藥,感恩!
不能引導他讓他做結論?
嗯,對
那要律師陪同檢察官問訊要幹麻??
或,要筆錄幹麻?
直接
升堂
威武~~
讓法官大人直接邢求問案就好了ㄚ
嗯,對!問題的核心的確在倫理(ethics)的層次。
鉑兄:
看過有人分析說,香港電影在97大限前所大量生產的殭屍片反映了他們對終極統一後將帶來的中國化與倒退化的憂慮。
謝兄:
我也認為,從起訴到宣判後,檢方的態度有曖昧之處,在有意無意之間,並未完全就法論法,就案論案,為馬英九開了幾條退路(尤其未依「侵佔」起訴)。
GBT大:
不客氣。
另,您所留的URL是媒抗網址。若您的blog在媒抗(或他處),建議您貼出詳址,以方便網友找到您的地盤。
黑手黨老大:
的確。判決書那部分真的令人懷疑:法官是真的搞不懂口語與文字記載的根本差異,抑或是在裝傻?!
不過他們不會對馬英九刑求的,甚至還會搬個太師椅請他上坐勒...
雖然顏聖冠當時離馬英九有十步以上之遙,但經過法官重新組合思考後,顏議員仍有刑求馬市長的嫌疑...XD
所以以後法官說對,就是不對,懂嗎?
所以以後當泛藍在造勢場上說一定要選馬蕭配大家說對不對?而支持者說:對!就是不對,這樣大家明白了嗎?
因為泛藍從上到下都說:對!不等於對,其實是不對啦。
我們終於發現,原來他們不僅「只問立場,不論是非」,而且連分辨是非的基礎能力都已喪失了。嗚呼!
馬桶對顏聖冠對他特別費用於公益與公務的質詢,作以下的辯解。
人家馬桶辯說:他說特別費用於公益與公務,但不等於特別費就是公款啦。
就是說他有說特別費用於公益與公務,但沒說特別費是公款。
知道嗎,雖然這筆錢只能用於公益與公務,但居然不等於公款啦。
那公司的錢不等於是公款的囉。
那所有掏空公司的人不就沒罪了。
因為公司的錢不等於公款,所以挪到自己的帳戶,沒錯啊。
太好了!所有虧空公款、掏空公司的人,因為馬桶而有福了。
想必這些人應該會投給馬桶吧。
從他說詞矛盾反覆的程度,只能作以下推斷:他要不是以為天下人都那麼好騙,要不就是他有精神分裂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