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5月22日
不合法的「暫定古蹟」
「古蹟古蹟滿天下,有土地就有它
古蹟遍地象徵我們實在是有文化」
看到台北市文化局接連對教育部開出兩張罰單之後,市政府更進一步拆除台灣民主紀念館本堂兩側大布幔,及遮住「中正紀念堂」銜牌的鷹架布幔,這一幕幕讓我看得心花怒放,讓我樂得開始唱起歌來。
為何如此開心?
看好戲哩!
好戲從3月6日開始。當天,台北市文化局宣稱:
針對中央有意拆除中正紀念堂圍牆引發爭議一事,台北市政府近日陸續接獲民眾、學界及文史工作者提報,要求台北市政府以文化資產保存方式予以保留中正紀念堂圍牆。(台北市文化局新聞稿,2007年3月6日)
哪些人這麼熱心?郝大市長與李大局長實在應該公開表揚這群人呀!至於表揚所需經費,可以用毋需收據的十七萬元特別費去支付。喔,對不起,郝市長,我差點忘了,馬前市長有交代,其中十七萬元是「私款」,您可以帶回您那補過建照的家,「愛怎麼用就怎麼用」。算了,這(兩)個問題先擺著,繼續講中正廟,或者,「先總統 蔣公中正紀念堂」。
在同一份新聞稿中,北市文化局宣布:
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依據文資法第12條發動職權,啟動文資鑑定程序,該程序一旦啟動,根據文資法第17條,中正紀念堂整體場所即具備暫定古蹟身分,期間身分視同古蹟...(前引台北市文化局新聞稿)
有文化資產保護法這只「寶劍」在手,揮向中央是遲早的事。最後通牒在此:
文化局長李永萍表示,18日中午中正紀念堂管理處邀請文資委員對教育局方案進行審議時,完全沒有提到會在南北本堂兩側懸掛巨型布幔,而此行為已違反文資法第30條不可以遮蓋古蹟的規定,文化局19日在記者會後隨即發函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要求立刻拆卸,予以恢復原狀,李局長強調,根據相關法令,如果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不立刻拆卸,文化局依法可以開罰,更可以強制處理。(台北市文化局新聞稿,2007年5月19日)
文資法,有你真好!但是,郝龍斌與李永萍在找到第17條之前,是否讀過前面的條文,尤其是第 3 條呢?
第3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
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重點來了。現在讓大家吵翻天的那座建築,能算是「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嗎?請郝龍斌與李永萍告訴我,「中正紀念堂」滿足了什麼「生活需要」?沒有了中正廟,誰會過不下去?有人會因而死翹翹?如果不是,那麼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的「寶劍」從一開始就只是件玩具。
既然郝龍斌與李永萍要依照文資法來對教育部開罰,教育部大可以引用該法第3條第1款,在訴願或訴訟上來個斧底抽薪。換句話說,北市府既然祭出文資法,就得接受在文資法的基礎上,就法論法。
有人會說,不能只看字面意義;也有人會說,這只是玩文字遊戲。這種反駁就免了吧!法律既有明文定義,則必須以該定義為定義,否則訴訟將因悖棄法律條 文,而陷入混亂矛盾之中。若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不被當一回事,那要法律幹嘛?!若要跳過文資法的明文定義,那麼全台北市的大小建築,包括狗屋在內,都具有 被提報為古蹟之潛在資格(那樣的話,文化局每天加班,用四年時間也處理不完)。
有人會說,關於「生活需要」,每個人定義不同。這種說法也不通。一旦進入訴訟,攻防雙方當然會各自尋找對自己有利的定義;但仲裁判決不可以也不可能陷於無止無盡的莫衷一是、跟著眾聲喧嘩而搖頭晃腦,而是必須依據法律、法律解釋、判例以及經驗法則等而進行論斷界定。
我國法律雖未明確定義「生活需要」,但這個詞在法規與法律文獻中出現時,顯然都指涉同一範疇。
在我國法律裡,除了文資法,「生活需要」一詞見於以下條文:
- 未依前款規定扶助,或雖經扶助後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全家均屬老弱而無工作能力者,應就其生活需要,籌給現金或實物,以維持其生活。(兵役法施行法 第 44 條第 2 款)。
- 動員實施階段統合運用全民力量,支援軍事作戰及緊急危難,並維持公務機關緊急應變及國民基本生活需要。(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3 條第 2 款)
- 就讀特殊學校 (班) 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提醒、手語翻譯、調頻助聽器、代抄筆記、盲用電腦、擴視鏡、放大鏡、點字書籍、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庭支援、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特殊教育法 第 24 條)
- 感染或發病者:醫療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 及非財產上損害之慰藉金。(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第 2 款)
- 原住民因狩獵、祭典等生活需要,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按:原住民之祭典大多與其傳統經濟活動密切相關,祭典之所需也是生活之所需。)
類似用詞如「生活上需要」的指涉範圍亦同:
-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92 條)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93 條)
如果,連中正廟是「生活所需」,那麼有條件接受社會扶助者、或聲請傷害、死亡等賠償者是不是也可以說,LV皮包或價格上億的豪宅是「生活所需」?遍查我國判例與司法解釋文獻,「生活需要」的意涵都不脫吾人之常識範疇。茲引一件最高法院之國賠案件判決書為例:
增加生活上需要部分:(1)看護費部 分:〔…〕兩造既同意□□□之平均餘命,自受傷日起算,尚有二十年,依每年十九萬零八十元(15840 ×12=190080)看護費,再依霍夫曼計算式扣除二十年之中間利息,計為二百六十八萬三千一百八十三元(190080/1 000000 ×14116070=2683183 ,元以下四捨五入) 。○○○之請求,於此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所為請求,核屬無據。(2)藥品、營養品部 分:〔…〕○○○購買上開營養品之期間均在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以前,其並未證明在此期間有灌食該等營養品之必要或提出醫囑期間之購買證明,尚難認定其確有 該等支出且於支出時有其必要性,尚不得請求高雄巿政府負擔其此部分之支出。 ( 94 年 台上 字第 2327 號)
為行文方便,另列舉判例數則於附錄,以利讀者進一步比較。
從相關法律與判例來看,「中正紀念堂」顯然不屬於「生活需要」,因此,依照文資法第 3 條的定義,「中正紀念堂」算不上是古蹟。是以,台北市政府並不能援引該法第 17 條來阻止教育部的相關作為。要知,文資法所要保護的不只有古蹟,還有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自然地景,而適用於該法第 17 條的只有「古蹟」一項而已:
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 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前項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
第二項暫定古蹟之條件及應踐行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文化資產保護法第 17 條)
如果此條文所賦予主管機關的職責涵蓋古蹟之外的類別,那麼,該條文所使用的文字就應該是用文資法全名所用的「文化資產」,也就是包含古蹟、遺址、文化景觀等等的總稱。 而既然「中正紀念堂」於法不算具有古蹟之基本資格,那麼也不適用於文資法第 17 條。
總而言之,就文資法論文資法,台北市政府所開的罰單與今天在民主紀念館所進行的拆除動作均為越權、侵權(侵犯教育部職權)的違法行為。建議郝龍斌與 李永萍最好趕緊公開承認自己對文化資產保護法的無知,並向教育部與社會大眾道歉;否則,被人家控告你們故意曲解法律而違法裁罰、破壞公物、瀆職的話,可別 說沒人提醒過你們。
延伸閱讀:
- 文化資產保護法
- 曾韋禎,景福門 中山堂 中正廟
- 福爾摩沙OrzNews,北市:中央適可
- 猫主席,蔣賊記念堂
- bichhin,【民主紀念館】大家免著驚
- 酥餅,台北市政府錯用文化資產保存法
「生活需要」一詞於判決書中之使用案例摘錄(為免當事者困擾,隱去人名與公司行號名):
- □□□所駕大貨車後方,因避煞不及,致撞及□□□所駕大貨車之右後方,伊因而受有右股骨及脛骨開放性骨折合併神經血管傷害、右脛骨開放性骨折合併 神經傷害,經送醫治療,左膝上及右膝下之兩肢均截斷,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醫藥費、減少勞動能力損失、增加 生活需要及慰藉金,共計七百二十五萬三千七百二十八元等情。(88年台上字第1111號)
- 上訴人所稱之房租,縱其未發生車禍,仍須支付,即非因其被害所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被上訴人應無給付之責。(87年台上字第2058號)
- 增加生活需要費用部分:□□□受傷後,經送醫治 療,自八十年四月十八日至八十年七月十七日,及八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至八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兩度住院,共一百五十七日,僱用看護照料,支付看護費用每日一千 七百元,合計二十六萬六千九百元,請求港務局、□□公司賠償,洵屬正當。(87年台上字第1440號)
- 關於增加生活需要部分,□女主張身體受嚴重傷 害,左手左腳無法正常動作,亦無法站立,生活起居須仰賴家人照顧每月須花費一萬元照顧費,自八十三年四月二日出院起,需三年時間共三十六萬元,此固據提出 診斷證明書暨台中榮民總醫院病情鑑定書為證,然□女既由家人照拂起居,此乃基於親情之表現,□女實際並未支付看護費用,依無支出即無損害之法理,□□□為 此部分之請求,尚屬無據。(85年台上字第1291號)
- 被上訴人受傷治療後四肢僵硬,因生活需要而支付購置電動病床之四萬五千六百四十五元、看護墊(紙尿布)一千五百元、輪椅八千九百三十元,有上訴人不爭執之統一發票三張為證,此部分應如數照准。(85年台上字第1003號)
- 上訴人按每年一萬八千元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十年扶養費之損害,似係按其生活需要,酌量其餘子女之負擔能力,計算□□□應分擔之數額,則判斷□□□扶養上訴人之能力,究有多少,應就上訴人主張之此項數額加以斟酌,如再將此數額由上訴人所有子女共同分擔,即與上訴人起訴之原意不符〔…〕(69年台上字第1683號)
引用URL
哈哈哈~~
上次文資法修法時,李永萍還在當立委,若說她不懂第三條的規定,那她就是在打混,從立法院混到北市文化局;若她懂,那顯然她知法玩法。
台北市民有三種,一種是紅衫軍或其後備隊,他們是多數,與台北市的當權派同一流,其文化水準在曾韋禎那篇景福門 中山堂 中正廟中已被評述過,就不用我多說了;另一種是哀怨派,是相對少數,這一派誕生於1999年,當時他們開始無奈地看到台北市政倒退嚕,我們是屬於這一派;第三種是漂浮派,不論他們身在何方,當地公共事務都不干他們的事。
哀怨派還得等三年半,悲情倒數中... :(
假如要硬ㄠ的話,應該說歷史建築,可惜依照文建會「歷史建築登錄廢止與輔助辦法」中[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公布修正,其中歷史建築與古蹟、聚落屬同一類...],既然不是古蹟,也不會是歷史建築,因為屬於同類,就是這一類比較以時間長短來認定,中正新廟是滑稽(不用暫定滑稽)絕對不是古蹟,假如它是古蹟,那台灣大概有一千多萬人是古人,而整個台灣就是古蹟,因為已經邁入高齡化社會;假如它是古蹟,那我住的那間公寓就是遺址、迪斯可就是傳統藝術、古物都還沒入土ㄌㄟ;不知是中國話不好還是法律知識不好?假如中國話不好,可以去問S.H.E,免得因為無知而[飛了鷹、跑了兔]。
再沒唸書的人,也會選[文化景觀]比較沒爭議,文建會「文化景觀登錄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中的
[第二條 文化景觀具下列各款基準之一或以上時,予以登錄:
一、表現人類與自然互動之意義。
二、具紀念性、代表性或特殊性之歷史、文化、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三、具時代或社會意義。
四、具罕見性。
五、保存情形良好或能經由適當措施回復樣貌。
六、面臨立即破壞之危險。前項基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地方特性,另定補充規定。]
二~六都可以用ㄟ,斌萍雙諧星!
可惜ㄚ可惜,
[第三條 文化景觀之登錄程序,包括下列各款:
一、現場勘察。
二、召開審查會議。
三、公告。
四、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四都沒做對不對?沒照法律、沒按程序對不對?斌哥與萍妹偷懶了,身為直轄市主官管竟然違法亂紀,沒有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還跟中央開罰單?台北市政府真是天才,我改天不假曠職、再記總經理一個過好嗎?送些你們支那的俏皮話兒:[二郎神出戰,盡是天兵天將]、[閉口葫蘆,肚裡空]、[匈奴南侵,胡鬧]。
話說回來,你們真是對不起 蔣公,平常也不紀念,有人說不要紀念了,你們又趕忙出來紀念,你們早就忘了 蔣公遺囑吧?[而中正之精神,自必與我同志同胞,長相左右。]除非你們不承認是 蔣公的同志同胞, 蔣公才死不久,紀念日也剛過,明明精神還在、屍骨未腐,硬要說他死很久,怎麼,現在碰到困難了,恨他死的不夠早嗎?才幾年,就把[實踐三民主義,光復大陸國土]不當一回事?你們有個紀念堂,但到底在紀念什麼?還沒叫你們好好的[並不斷對大陸共產邪惡,展開政治作戰],竟然反而被邪惡統戰,連紅衣服都換上了?
這麼不受教,還想欺騙大家那個叫古蹟?要當詐騙集團也要做功課,再送你們一句支那寓言[楚人渡河],早就今日不比當時,你們只能欺騙藍色愚民,現在連我這種[古人]都會上網(經查上網出現時間再過十幾年就可以列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查法規了喲!
老ㄅㄟㄅㄟ去自由廣場看ㄇㄟ是他們生活的必要呀,那個地方有很多小綠綠會去那邊表演儀隊喔,老ㄅㄟㄅㄟ沒有ㄇㄟ看了,或者有這樣一個「歷史悠久」的看ㄇㄟ場合怎麼可以?他們怎麼活下去?
另外,藍教徒須要個精神「慰」藉的地方呀,把介石大佛關起來,下次看不到怎麼辦呀?這也是生活所需呀!
還有台北成千上萬的布爾喬亞一族,沒有彰顯高尚生活的都市綠地,還有速成古蹟,怎能顯得出台北人的尊貴呢?這種心理「慰」藉也是生活所需呀,絕對不是渺小的中央法規跟淺薄的法律解釋可以涵蓋的啊啊啊啊啊啊~
感謝您找出「歷史建築登錄廢止與輔助辦法」來補充佐證。:)
的確,郝李真的是不用功、不按步來,而且還自以為是地對中央發動法律戰,我們就等著看他們被自己接不住的回飛棒K得滿頭包。
說到蔣介石那些早已被其膜拜者丟到垃圾桶的「遺訓」,讓我聯想起那種早上參拜祈禱、下午言行悖反教義的「信徒」。說來真諷刺,當年引吭高唱「反共必勝,建國必成」的人如今跟老共把酒言歡,反倒是想廢掉中正廟的人主張反共必勝,建「國」必成... XD
Tiat大:
是啊!所以去年選完時,我雖為北市悲,但為台灣喜。^^
Tiberlius 大:
您真有同情心^^。要是我,我倒寧願多走幾步路,多穿過幾條街,到西門町去,那兒繽紛許多。
這個「介石大佛」大佛好笑 XD 只是上面沒有「點數」ㄝ。羅文嘉如果重拾當年勇,早一個月爬上去幫忙讓蔣老公公化妝一下,讓他老人家頭上多沾一點佛門之慈光善氣,絕對會在初選拿第一 ^^
話說回來,許多台北市民的「生活所需」還真是異乎常人啊。(不過我不認為他們很在意綠地,更何況那是他們所討厭的顏色)
羅文嘉有更好的出路!
不如就跟李永萍手牽手去為泛藍良心說話吧~
何必在這邊人窮志短呢XD
既然他們那麼喜歡速成古蹟,就讓他們繼續擁抱吧!我們並沒有權利(也沒義務啦)要求他們的文化素養pass到另一個層次(這道理莊子早就講過了)。
仔細想想,如果中正廟的心理治療功能對他們真的很重要,那我們基於人道立場,也許該嚴肅考慮:保留一座中正廟給他們。但為了尊重看到中正廟就作嘔的人,還是該把廟遷離市中心...這樣好了,把中正廟遷到台北市政府裡面(那邊現在比中山南路更布爾喬亞),反正,我看,再怎麼選,還是國民黨人當台北市長,乾脆把蔣公公、北市長、藍教徒全送作堆在一起,三位一體,如膠似漆,永不分離,皆大歡喜。XD
反正統媒不是說現在中國人熱衷蔣臭頭嗎?XD
有空應該來私下探訪一下這樣的官員到底有多少?
我只是follow您找到的資料,並學習您做學問跟論理的態度。
這件事比較神奇的是,那間中正新廟根本不屬於台北市的管轄...,不知到他們在番什麼?
講到古蹟,希望各位大大能多多關心三峽祖師廟,因為三峽祖師廟起碼符合:古蹟、歷史建築、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但現在被破壞的很嚴重。
三峽祖師廟現在香火鼎盛,但其實不只個觀光地,是台灣很重要的民俗跟藝術的寶庫。
昨天5/23李敖在文茜小妹大中說,[台灣是個沒有文化的地方],是嚴重的錯誤,請大家努力保護真正屬於台灣的文化資產。
站主:修改別字,2007.05.24 18:16
大家彼此切磋學習 :)
「番」這個字用得真傳神!
我把您這篇轉載---自由時報三峽老街溝蓋斷裂 遊客卡腳的網址post出來,提供給關心祖師廟的朋友參考。
照李敖與陳文茜的講法,他們兩個人自己都是沒文化的人囉?!我覺得他們其實很可憐(or可悲),這種高傲態度像青光眼(一稱「綠內障」^^)一樣,只會讓自己的視野越來越窄。
站主:代修改鍊結。
從台北市長選舉結果揭曉,莫名其妙之層出不窮已然注定。真是台北市民(與以台北市為首都的台灣)的共業啊...
感謝關於三峽祖師廟的補充資訊。看了之後,有點感慨:比起李永萍,李登輝時代國民黨政府的文建會副主委陳其南對待古蹟所有者的態度真的是細膩、文明得許多。後李時代的國民黨退步速度、幅度實在有夠厲害,這多少得感謝連戰與馬英九兩位前主席呀 ^^
郝軍頭的兒子簡直是那匹明星馬的翻版,
自以為是太上皇,可以強龍壓地頭蛇?
真是欺負台灣人的政府太甚了!
教育部長要硬起來要挺住,
要把郝軍頭的兒子壓下去才行!
中央權責機關是文建會(還有農委會,管自然地景部分)才對喲。
「文資法」的確只是個幌子。只是那兩個人不用功,沒好好讀文資法。他們的莽撞猶如把大砲架在鬆軟的泥地上,砲彈發射出去,未必打得到敵人,而大砲因後座力而深陷泥土內,動彈不得。
我不知道郝柏村的兒子當年當哪一種兵,當然更不知道郝龍斌是否能理解以上的比喻。XD
如果知道您寫了這篇
我就不寫了..XXXXXD

大家沒有注意到一件事情,自由廣場的新英文是「Democracy Memorial Hall」,直譯為民主紀念堂。在英文裡面,Memorial Hall是紀念已死的人,例如蔣中正、孫中山先生,所以請問政府此舉到底是把一個已經死掉很多年的人再殺了一遍來洩忿,還是召告全世界的英文人口台灣的民主已死?我沒有立場,我只知道外國人對台灣知名旅遊景點的新名字都感到非常的錯愕。當然,如果有人堅持用台灣人的「民主已死」的英文,來解釋中文的「自由廣場」很貼切,也是做自己的行為(就是用我們自己懂、聽的爽的英文就好),那我也無言以對。
這件事情比上次把台灣入聯寫成UN FOR TAIWAN還糟糕,畢竟這直譯出來也僅是聯合國入台灣而已。個人認為「民主紀念堂」比較嚴重耶...
「小妹」:
您同時弄錯了三件事。
1. 「自由廣場」是新設,故無「新」英譯可言吧?!另外,「Democracy Memorial Hall」是指「民主紀念館」,應該不是指「自由廣場」。根據Taipei Times,後者被譯為「Liberty Square」。
2. 英文中的「Memorial」雖然多用來紀念過往之人事物,但一個「Memorial」的名稱上之X並不盡然是逝者。例如 Oklahoma City National Memorial,並不意味著 Oklahoma City已不存在。
另例:The United States Navy Memorial 也並非宣示美國海軍已全軍覆沒 --- 小鷹號在前幾天才經過台灣海峽呢^^
3. 「UN FOR TAIWAN」不糟糕;「糟糕」的是幾位網友與我早已在一個多月前的這篇沒見過宣傳郵戳嗎戳破過媒體所製造的誤解了。
另外,我不認為有人會沒有立場。當我聽到一個人說自己「沒有立場」時,我的解讀是:
他沒認清自己那其實存在的立場;或者,他在說謊。
最後,為什麼您的留言跟在妙子家的那位「路人」於 December 7,2007 15:34所寫的一模一樣呢?還真巧啊! -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