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7,2009

計件工資如何計?

最近接到一個勞資爭議的案子是有關計件工資的,因為雇主的工資計算是以推銷成功率來計算工資,產品成功推銷出去就會加計薪資,推銷成功數越高當然獎金就越高,反之則只有基本獎金萬餘元再加計油料等津貼,有可能工作一個月只領到一萬多,還未達基本工資。

由於雇主提出工作薪資是以論件計酬,且勞工在應徵時也都同意,大概會覺得事後再要求工資要補足達基本工資不合理而拒絕支付差額,並且認為這樣的工資計算方式沒有錯誤,自然也不需要補給員工薪資差額與修正薪酬辦法,所以案子協調不成。

論件計酬的工作普遍存在製造業,例如成衣加工、玩具製造、零件加工組裝…等,論件計酬的員工在工廠裡大多不是”正職員工”,而是兼職的”歐巴桑”工,因為工作時間配合家庭主婦需要抽出時間料理家務,所以「有做有賺」與機動的時間很受歐巴桑歡迎,或者如我這種需要暑期打工或是兼職工的半工半讀學生在台灣盛行代工加工的90年代多數從事過這樣的打工工作。

在製造業裡的論件計酬很單純的是勞工花時間與力氣來加工,速度越快做得越好錢賺越多,因為是由雇主提供原料與設備(有時也提供場地)所以勞工工作不會有甚麼負擔,只要動手做就可以確保賺到一定的錢,這和上面談的那一件計件制的工資爭議很不一樣的地方在於製造業的論件計酬是工人坐下來就有得做、有得賺,而推銷的論件計存在著薪資獲得的不確定性,因為「要產品要推銷出去才有錢賺」,所以也就無法確保認真推銷產品就會獲的同樣的薪酬。

這樣的工作型態理所當然的不能夠以論件計酬的方式計算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是「採計工資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這也就是說計件工資的基數必須用基本工資去除出一天工作八小時所能做出來的產品數額來算,數學公式就變成是:

日基本工資 ÷ 8小時做出的產品數量 = 單件所得

再以單件所得去乘出每月完成件數就會成為每月工資,既然算式是如此,那麼「8小時做出的產品數量」就會是可以預估的數字,如果是如推銷這樣的工作,因為無法預估每天(或者每月)能推銷出去的產品有多少,自然就無法估算出可能獲得的實際所得,當然就無法以論件計酬了。

製造業裡的論件計酬很清楚的可以算出每天實際工作多久就能夠賺到多少錢,但推銷式工作卻不能;同樣工作八小時,製造業裡的論件計酬可以做到100件加工,推銷式工作卻不一定能推銷出去一件產品,以這樣的邏輯來看推銷式工作給薪的方式若僅只用論件計酬是違反勞基法的工資保障原則,勞資雙方有約定自然也因為違背法令而無效,月工資若不足基本工資也應該要補足。


Posted by ely705 at 樂多Roodo! │11:47 │回應(2)引用(0)到處兼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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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的分母和分子弄反了喔,「日基本工資 ÷ 8小時做出的產品數量 = 單件所得」才對。
Posted by Ray at October 7,2009 00:45

謝啦!Ray,我對數學很不在行呢,多謝指正^^
Posted by ely at October 7,2009 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