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4,2009

承認中國學歷溯及既往的可能法律問題 段正明律師

報載中國學歷的承認要溯及既往,政治問題的部分即令先不考量,這裡也涉及法律問題,要分兩個部分來談,一個是承認中國學歷溯及既往的可能違憲問題,另一個是參與決策的相關官員可能的瀆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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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8,2009

台灣閣揆的義大利面 段正明 自由廣場 2009-11-8

由於必修義大利語和本身專業的緣故,筆者最近閱讀了一些關於義大利的政治新聞。巧的是,台、義都出了一個和黑道牽扯不清的最高行政首長。

義大利現任總理貝魯斯孔尼,曾經操控媒體對其進行有利而偏頗的報導,也因為桃色事件而成為新聞焦點,更主導頗具爭議而有利於不法份子和自己的「司法改革」,敵視民主自由與司法監督,而頗受各方指責。最近他正面臨被取消豁免權而接受司法調查,以及髮妻離異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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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法律與媒體

November 7,2009

對於六六五號解釋的想法,十月十七日雜感

 這次大法官會議解釋六六五號解釋被某些媒體和名嘴解讀為不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但事實上恐怕並非如此!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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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法律,時事評論

November 5,2009

虎爛的法律人

虎爛的法律人                                      

                                        

段正明律師 司改會歐洲特派員                                         

 

近年來朝野各界高唱司法改革,在司法改革的步調上有許多令人不能滿意的地方幾乎已經成了共識。而關係於司法改革最重要的除了法律立法和司法現狀的改革外,法學教育的改革也是不可忽視的一環目前台灣的法律系所林立,學術品質不佳早是有目共睹的事實,許多的大學廣設科法所,科際整合所,專業法律所等,令人目不暇給,眼花撩亂,卻也讓人對這些系所出來的學生品質感到擔憂。當然這裡牽扯實在到對學校行政上繁雜的政治經濟利益,學校間資源分配不均,另也涉及到國家法學教育政策的問題等諸多因素。台灣的法律碩士學位取得之容易,幾乎已經是完全沒有學術品質可言了,浮濫的程度比起對岸中國根本是不遑多讓。反對開放中國學歷的同時,是否也應該深自檢討國內這種浮濫到極點的法學教育水準,或許也應該是個不容忽視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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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20,2009

無權利適格的律師 當紅十字變成倒鉤十字 段正明

 (本文發表於司法改革雜誌73 律師節特刊,預計八月底出刊)
                         

沒有權利適格的律師(Anwalt ohne Recht)乍看之下令人匪夷所思,人基本上都具備成為權利主體的資格,法律所謂的權利能力在我們的理解上就是一個人只要從出生下來呼吸到第一口空氣,那麼權利能力就存在了,也就是這個人具備了權利適格,是個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不可能有沒有權利適格的人。更白話的說,只要活著就有權利能力,只要是人,就一定有權利適格,除非死亡。
 

一個在法庭上可以雄辯滔滔,又具備了豐富的法學知識可以為當事人 爭取權利的律師,何時會變成一個如同死人一樣的無權利能力的狀態,而權利不適格?沒有了權利能力,根本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都無法享有和承擔,又如何去為當事人爭取法律上的權利和明辨當事人法律上的義務呢?這樣的律師等於是失去了自己的生存權利,那又如何可以稱為律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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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歷史

June 26,2009

正義女神本應睜眼 段正明 (司改雜誌72期十周年紀念特刊)

正義女神本應睜眼

   許多人都看過綁上一條蒙眼布拿著天秤和寶劍的正義女神,也習慣性的贊同了美國學者羅爾斯在《正義論》裡的見解或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官網的看法認為蒙上眼睛的正義女神是表示法官必須無視地位高低而對被告做出公平的審判。甚至許多教科書上的正義女神都是以著名的瑞士伯恩的矇眼正義女神作為模式或範例,所以正義女神矇眼,就讓大家習以為常了。其實正義女神蒙眼的原因的說法,根本上是後人穿鑿附會,而讓這樣的見解廣為流傳的。正義女神其實本來是睜開眼睛的!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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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巴伐利亞邦集會遊行法違憲特別報導 段正明 (司改雜誌72期十周年紀念特刊)

Tchaj-wan má zaťaté pěsti, hraje se o jeho budoucnost握緊拳頭,台灣人有權決定自己未來!


有關於這一次的五一七大遊行,在中歐的國家捷克最高閱報率的報紙《捷克今日報》
(iDNES)(原名為捷克青年前鋒今日報),就以這樣的一個標題作為主題,並說明台灣人民在五一七大遊行中要自己決定台灣的未來,在歐洲這是一個極為正面的宣傳。不過之所以能夠發聲,正是因為集會遊行基本權讓人民可以上街表達意見,而使民主自由的聲音可以透過國際媒體而宣揚,可見集會遊行的基本權的重要性。如果行政院版的集會遊行法草案通過了,將來台灣人是否還能夠有機會登上國際媒體的版面,向國際發聲,堅持台灣主權,抗拒中國併吞,而不是屈從於少數人的意志,或是針對政府政策表達自己的意見,恐怕就會變成未知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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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5,2009

德國巴伐利亞邦集會遊行法違憲特別報導(預告篇) 段正明 司改會歐洲特派員

Tchaj-wan má zaťaté pěsti, hraje se o jeho budoucnost(握緊拳頭,台灣人有權決定自己未來!)捷克今日報以顯著的標題報導了台灣的五一七遊行,但是台灣人以後還可能有機會為自己發聲嗎?如果馬英九的集會遊行法通過後?本文將簡介德國一連串的集遊事件並探討德國巴伐利亞邦的集會遊行法違憲的法理! 全文將於司改雜誌七十二期出刊後全文刊登於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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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女神為何睜眼? 司改雜誌72期(預告篇) 段正明 司改會歐洲特派員

司法改革雜誌72期,德國傳真篇

內文將於司改雜誌於七月初出刊後,全文登出於筆者部落格

正義女神本應睜眼 司改雜誌72期 德國傳真篇

正義女神的矇眼真的是為了對於無視被告地位而對於被告無私的審判嗎?這個來自於羅爾斯正義論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說法,現在已經被習以為常了!大多數的教科書也這樣說,更以瑞士伯恩的正義女神作為樣本!真的是這樣嗎?那為甚麼德國法蘭克福的正義女神卻不是緊閉雙眼,而是以炯炯有神的目光站在羅馬人廣場上?本文將簡介正義女神為何睜眼及其深層意義,特別是在台灣面臨被中國併吞的危險時!

內文將於司改雜誌出刊時全文登於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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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4,2009

轉移焦點的鬧劇

轉移焦點的鬧劇    段正明律師

看到邱議瑩打了李慶華一巴掌(其實根本上只是稍微撇到而已) 透過媒體的渲染,反而讓監督江丙坤是否危害台灣主權的重點失焦, 得利的是馬英九政府暗度陳倉的這些台中密約。 民進黨不該在這個議題上打轉, 應該全力監督MOU和其他南京要簽的密約以及全力抗爭。

因為去告邱議瑩根本不會成立傷害罪, 從刑法體系的每個層次去解析,這都不會成立,只有李的鬧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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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3,2009

打擊異己的肅貪

軍中買官弊案偵查,又開始亂來了,先由爆料節目和爆料天王放出風聲,然後交給媒體繪 聲繪影,找了幾個也不知道是真是假的線索,清算前朝所有的國防部長,參謀總長,高級將官和與陳水扁有關的人,看的令人驚心動魄。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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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法律政策,時事評論

April 22,2009

誰說北院分案不違法(四) 段正明律師

睽違三個月之後之完結篇,不過本文過分學術,請讀者見諒!其餘批評請參照前三篇!

第四點
  職權『外』命令(Unbefugte Vorschrift ) 或職權命令?

 

這也是本次陳前總統羈押案中重要的部分,也再度證明台灣的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盤根錯節問題至今依然無解,法規命令說的是這個行政命令要直接透過法律授權而與人民的權利義務有關,所謂的行政規則則是說這個行政命令只是規定內部事項和運作,和人民權利義務無關,所以不需要法規授權。但說也奇怪,這裡本來非男即女特徵的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居然出現了一個變種的行政命令,就是俗稱的人妖,職權命令 ,台北地方法院的分案要點就是這個產物 。因為他是可能是同時具備男女的特徵或同時不具備男女特徵的產物,所以只好叫他人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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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法律政策,法律,時事評論

April 20,2009

取消黨產註記當然違法 (20.04.2009 自由時報)

段正明律師                                          

                                                         

日昨看到蘇俊賓在接受媒體專訪時說《取消黨產註記本來就是依法行政,政治不要去干涉法律》,但事實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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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7,2009

德國經驗談郭冠英事件的言論自由 註釋篇

其實註釋篇可以幫助讀者知道來源,也很重要喔!敬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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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法律政策,法律與媒體,法律,時事評論

德國經驗談郭冠英事件的言論自由(全文)下篇

肆、在郭冠英案例中,我國言論自由可能操作的標準


郭冠英的言論自由案例涉及到兩個很主要的焦點,一個是郭冠英個人匿名言論是否自由的問題,另一個則是郭冠英本人的公務員身份限制言論自由的問題。有論者認為郭冠英在本案中並沒有公務上的違法行為,郭冠英也有權利匿名發表言論,若對郭冠英言論內容加以處罰有違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15
 
這樣的論點一時之間頗難令人分辨其是非,但是仔細觀察就可以知道這樣的觀點是完全錯誤的,我國憲法中因為對第十一條的言論自由並沒有明確的規範,所以可能 必須依照大法官會議加以解釋,照我國著名的大法官會議解釋五百零九號關於言論自由的解釋則是認為,『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這個解釋明確的說明了 二個架構下的言論自由,首先第一個操作基準是必須地位平等的,服膺於民主憲法下秩序,第二個是言論自由是功能取向的,不是無限制的,也就是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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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法律政策,法律與媒體,法律,時事評論

德國經驗談郭冠英事件的言論自由 (全文) 上篇

由於本文未被列入新社會智庫15.04.2009的書面版,所以全文存取,以免讀者向隅!

壹、前言

郭冠英事件發生至今,引起較大爭議的是郭冠英事件的政治效應及族群和諧的社會反應,輿論也早有許多政治面,及社會背景面的分析。而對於郭冠英本人所涉及的辱台言論是否屬於言論自由的問題,則有極大的爭議,有學者認為郭冠英事件涉及言論自由,郭冠英的行為屬於這個範疇的一部份而不應加以處罰。郭冠英本人則認 為匿名不可以追訴,並宣稱這是其言論自由的一部份,然是否如此?本文則試圖從比較法上德國法的角度釐清郭冠英事件所涉及的言論自由的內涵及限制,並以德國經驗為例,來討論郭冠英事件是否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並就上述問題作一分析,並在結論時,就新聞局的處置妥當與否做一簡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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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法律政策,法律與媒體,法律,時事評論

德國經驗談郭冠英的言論自由 (發表於台灣新社會智庫)

新作   德國經驗談郭冠英的言論自由,發表於台灣新社會智庫

這篇文章有一些筆者個人的錯誤,敬請讀者注意

1.前言的部分,多了一大段從下面的注釋跳出來的,這個請注意可以略過!


Piroth / Schlink ,Grundrechte Staatsrecht II , 24 Auflage ,2008 , S.146-150 中
立性言論和特別性言論是承襲帝國威瑪共和憲法而來的區分,特別性言論是指涉法律上針對這個 言論必須有特別權利才可發表。只要不屬於特定法規必須審查的言論都叫做中立性言論。中立性言論 是特別言論以外的,一般法律所允許,而無庸意見表達者為特定的內容或是放棄特定的內容(言論任務 的禁止)的言論,以及非法律要件所規定具侵害性之無價值的或傷害性的特定言論內容(言論內 容的歧視禁止)。 Vgl.Poscher , Neue Rechtsgrundlagen gegen rechtsextremistische Versammlungen, in: NJW 2005, S. 1316- 1319., Piroth / Schlink ,Grundrechte Staatsrecht II , 24 Auflage ,2008 , S.149 , Rn 599a . http://www.zeit.de/online/2008/52/passau-mannichl-mordanschlag


2.貳、德國法及實務言論自由的內涵及其限制

上面數來第四段 ,


在德國法律實務及學理的操作上的言論自由實際限制有,(1)憲法第五條第二款的一 般法律的限制,為了保護個人名譽及青少年的個人的言論自由限制, (2)憲法第九條 第二款的對違反刑法為目的之組織,黑幫和與國際為敵的團體的言論自由限制,憲 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違憲政黨及組織由一般法律規定的言論自由限制, (3)憲法第十七條 a 第一款 對於服役的軍人及替代役也有言論自由的法律限制4。 


筆者法條錯植,特此向讀者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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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4,2009

這是陸將軍的言論自由 段正明律師

                     
作者段正明律師
   


金防部司令官陸小榮中將最近對報紙發表意見,其認為軍中最近的舞弊案嚴重,其
痛心疾首,而他也願意相信前參謀總長的清白,如果霍前總長遭到起訴,其願意與前總長共進退,因為與其沒有榮譽的當軍人,不如不幹。這樣的言論,國防部長陳肇敏直接表達不認同,立委張顯耀和李慶華也立刻痛批,似乎陸小榮將軍說的話是抵觸所謂馬英九的肅貪,防貪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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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法律與媒體,法律

April 13,2009

自由的靈魂與殭屍的符咒(僅以本文紀念鄭南榕先生)

自由的靈魂與殭屍的符咒



作者 段正明律師


壹 鄭南榕打破了族群意識而追求共同體的自由

逝世的張錫模老師曾經在鄭南榕基金會發表過一篇《自由人的共同體》,這篇文章說明台灣的族群現象束縛本質上就是一種不自由,鄭南榕先生的爭取言論自由正是打破這種不自由的禁忌,族群現象的束縛在於一群不願意承認甚至是反對他人自由的人的共同建構,鄭南榕先生所爭取的不但是言論自由,更是一種打破族群政治禁忌而訴求自由人共同體的自由,因為『外省人』鄭南榕的主張台灣獨立,使得更多的族群禁忌被打破,使得自由得已在確保他人自由的共同體意識下建立,這是我們身處於台灣這個自由共同體所不能不感謝的,因為鄭南榕不但爭取自己的自由,也願意穿越族群禁忌保障他人的自由。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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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歷史,時事評論

March 28,2009

書劾馬英九之二十四條大罪 段正明律師

書劾馬英九之二十四條大罪

段正明律師



憲法第二條有云,主權繫屬於國民全體,此為歐西各國法理及普世國民主權之必然 為官者毋論系文武公職,不可有違,違者內亂外患於刑法所無赦也。天下為公,主權在民,於台灣早為定律,開華人社會之先,而為亞洲民主之典範也。今有亂臣賊子如馬英九者,惑亂綱常,敗壞法紀,縱容逆反,私通外敵,今列其罪狀,為天下人民言之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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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歷史,時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