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11,2008

工會法架構下的職業工會組織的可能

工會法架構下的職業工會組織的可能
高雄市工具車輛操作員職業工會 陳婉娥

台灣的工會運動長久以來是以工會法架構下的「產業工會」為主要的工會組織對象,由於工會法在條文中明定產/職分家,而職業工會又因為多以代辦勞、健保業務為主要服務,與會員之間的關係多半也建立在這層關係之上。雖然職業工會在台灣的工會運動歷史的脈絡中也確實是很重要的一個群體,但是在目前職業工會擁有的可能僅只剩下「勞健保工會」的職能而已,而不被認為它也具備工會組織的可能。


除了職業工會本身的業務性質之外,職業工會中組成對象的身分特殊可能是難以組織的另一項因素。由於職業工會的組成對象多是自營業者,這些自營業者有的是小雇主,有的是受雇於小顧主的員工,或是同時是雇主也同時是員工,所以職業工會所吸收的在工會法規定下「無一定雇主」的勞工對象身分相當多元,它並不像產業工會有一個很清楚的「勞工」身分, 並且在不同的職業類別下,職業工會內部組織所展現出來的「勞工」身分又有各自不同的差異。

以高雄的職業工會組成為例子來談,如高雄市的會計師職業工會工會幹部多半是會計師事務所的負責人,它的會員多是小顧主,而工會中的會員也有可能直接授聘在由工會幹部所設立的事務所;又或是糕餅業職業工會,它的工會幹部也如同會計人員從業職業工會類似,工會幹部多半是各麵包店的小顧主,每位小顧主的營業單位下又聘僱麵包師傅、店員等人數不等的員工,這些員工與雇主之間有可能存在親屬關係,也有可能只是單純受雇,總之因為不同的行業類別所組成的職業工會都有需要針對不同的職業類別作不同的分析。

這樣的分析必須強調的是以現今的「勞健保工會」為前提,也就是會員是以勞、健保的投加保為主要目的而後成為工會的會員。

但是不論職業工會的組成有麼複雜,職業工會的成員多半可以分為以下種:

1.自營業者(雇主)
自營業者因為實際身份為雇主,他們的身分並不能被視作勞工,但由於工會法與勞保條例開放讓雇主可以加入工會與勞保,這些人同時也是職業工會中主要的經營者與幹部。

這些工會幹部往往在工會中佔有重要的位置,並且擁有經營工會的主要權力,同時因為使用常務理事長制度來經營工會,這樣的幹部通常可以在職業工會中佔據長期的經營權利,若職業工會有改朝換代的想法與可能,多半要經歷工會內部的派系割裂與鬥爭,並且透過選舉的運作才會改換主要經營者。

這些過程多半是集中在以雇主身分為主的工會幹部身上。當然也有的工會在初選立幹部之後主要幹部就擔任常務理事場職務直至他退出該工會,所以職業工會中的「萬年理事長」情況並不稀奇。

2自營業雇主的親屬
由於顧主可以加入職業工會,其受親屬除非從事其他職業並且有其他職業身分的保險(或是受雇於企業中,投保於企業下),否則多半會隨著雇主本人加入職業工會成為投保的會員,這些對象因為是自營業雇主的親屬,與雇主之間的關係當然密不可分,甚至有些人也會直接受雇於工會中擔任秘書或幹事、總幹事等職務,而這樣的工會行政人員除非因為其幹部經過鬥爭後倒台而被撤換,或是個人生涯規劃的選擇離開工會,否則他們將有可能在工會擔任其職務直至退休。

3受雇於自營業雇主的勞工
受雇於自營業雇主其下的勞工有可能因為「老闆有經營工會所以就投保到工會底下」,這在法令上明顯是規避雇主為其勞工投保的規定,甚至可以說這樣的投保行為是違法的,但這樣的情況在半是職業工會的常態。

這些因為受雇後加入工會的勞工與工會的關係會因為雇主在工會的角色不同而不同,假如雇主在工會中擔任重要職務,勞工可能會需要負擔一部份工會的行政工作,或者是在工會舉辦活動時這些「會員」也會成為活動中的工作人員,但如果勞工的雇主在工會中是僅只是會員身分,而不參與工會的工作與運作,則勞工也多為單純的會員身分,涉入工會的活動不多。

4無一定雇主的勞工
當然也有許多勞工是符合工會法規定的「無一定雇主」身分的勞工,他們從事著與該工會領域相關的工作,因而加入工會成為勞健保會員,他們平時跟工會沒有很密切的往來,除非他與工會中的幹部是熟識並且常到工會泡茶,多數的會員出現在工會的時候是繳交費用的時候,但是多數會員費用的繳交是委託家人代勞,也就是說,有可能這些會員在加保後就不曾在工會露面,或是極少出現在工會,也很少參加工會的活動。

這些會員跟工會之間的關係就更單純的維繫在保險上面,當然這也因為各個行業類別不同而各有差異。

5勞工的家人
除了加保為會員的勞工以外,勞工的家人也經常是會員的一份子,雖然他們是因為勞工加保的關係才加入工會,但是他們卻比勞工本身更經常出現在工會,對於保險的權益也多有了解,家人在工會與會員中其實擔任了很重要的保險代理人的工作。

因為家人除了定期為會員繳交費用,會員需要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時也由家人代勞,如果會員有保險的問題,有可能是由家人代為詢問與轉達,這種人際關係在會員以男性為主的職業類別 中更常見。

會員的家人除了加入工會的成年會員,也包含了仍在就學,僅加入健保的學生,學生跟工會之間不存在關係,他們更像是隱形的會員。

職業工會的成員雖然有許多不同的身分,但除了工會幹部之外,會員與工會之間的關係除了保險以外,雖然有部份會員會參加工會辦理的活動與訓練課程,但與工會長期的關係仍然是建立在保險之上。

那麼,職業工會組織的可能在哪裡?
台灣職業工會的形態在雇主身分沒有排除在職業工會入會的規定中,又因為多數職業工會的經營與運作是以自營業雇主為主,所以若要以職業工會作為主體,並且以勞/雇二分的關係來看職業工會組織,似乎職業工會並不存在組織的可能,因為職業工會勞/雇關係與會員/工會的關係是交雜在一起的,具有雇主身分的工會幹部不可能違背自己的利益去維護多數為勞工的會員的權益,尤其是在經濟層面上的鬥爭與談判,在這層關係上會員也就難以透過具有雇主與工會幹部身分重疊的「工會」來爭取自身的利益, 或許正因為這種在工會中模糊的勞資才使得職業工會不存在著組織的可能,又或許是會員需要的工會不是具有勞資談判功能的工會,而僅僅具備保險功能的工會就好,總之,這些因素都使得職業工會在組織的層面上幾乎零功能。

但是,若除去二分的勞資對抗模式,不把工會的功能僅只放在經濟鬥爭的層面上來看,職業工會反而存在著更多元「可能」,正因為職業工會的會員結構的複雜,會員不僅只是需要工會的勞健保服務,從家人、子女身上反而能反應出許多政策上的問題,同時因為勞工保險同時也是台灣社會福利制度重要的一環,它可能可以成為更深入討論社會福利制度的一個觸角,而不僅只是「保險」本身。

另外,由於職業工會的辦公場所經常是在民宅或社區中,更甚至是座落在與該行業鄰近的工作場域, 這使得工會能夠貼近社區,有機會進行社區工作,這一點確實比廠場工會多半設置在公司提供的辦公地點而顯得多有侷限。

但這並非認為廠場工會不能從事社區工作。工會組織究竟能從事多少向度的工作應該回到如何認定工會能夠有多少作為與職能,就職業工會目前被主觀的認為不可能的狀態中,能夠從事的工作方向其實很多元,反而長久以來被認定「除了勞健保之外其他一概不可能」的包袱深深壓住職業工會,甚至,究竟「工會」應該具有什麼職能也被無形的框架侷限住,即便是作為工人的組織,並不代表工會只能存在著工會法規定的工作方向,或者進行勞工教育、與資方的經濟鬥爭而已。

工會回歸社區其實就是將工作項目回到日常生活當中罷了,職業工會在這一個層面上確實比廠場工會擁有更多空間,或許對目前行之有年的職業工會運作的形態而言,要打破職業工長久的運作模式難以想像,但「可能」卻很真實的存在著。

Posted by driversunion at 樂多Roodo! │16:49 │回應(0)引用(0)文章、評論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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