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16,2007
社會改革與紀錄片的開放性──兼回應潘朝成先生
社會改革與紀錄片的開放性──兼回應潘朝成先生
作者:卡夫阿隆
謝謝潘朝成君的指教與回應。必須先說明一點﹐我在中時投稿的文章原題是<水蜜桃阿嬤與紀錄片工作者>﹐編輯改為<紀錄片工作者揹汙名>﹐或許會產生我想為楊力州君或紀錄片工作者代言的感覺﹐但我並未得到任何授權﹐也只想發表個人看法而已﹐還請諒察。
其次﹐文章一開頭提及商周難脫奸商形象、楊君強調善意、高金團隊被某些論者認為潛藏血統論與原住民沙文主義意識形態﹐都是我從網路、楊君團隊與周邊紀錄片界朋友得到的綜合印象﹐不是我個人看法﹐請潘君再詳閱我的文章語氣。今天就是因為三方團隊中都有我熟識的人﹐我認為事件的發展有點變調﹐導致某些人事已經被簡化或汙名化﹐所以才會多管閒事的提出提醒和建議﹐目的不在批判高金團隊或潘君﹐所以潘文第二段質疑我在為楊君辯護﹐第三段則以為是我本人在指責高金團隊﹐其實是完全誤讀我的文章。
事實上﹐高金團隊提出對商周與水蜜桃導演的批判﹐我並無意見﹐因為不管是否全部贊同﹐我認為都是未來討論紀錄片倫理的不錯教材。為什麼特別針對潘君要求楊君對台灣所有人道歉(原文是:楊力州導演應該向阿嬤與家屬道歉、向泰崗部落道歉、向泰雅族道歉、向原住民族道歉、向社會大眾道歉)提出看法?是因為擔心潘君的論述方式正好落入前述外界對高金團隊的意識形態批評﹐除非楊君是一位前科累累、惡名昭彰的紀錄片工作者﹐否則真的很難不讓人產生其他聯想。不過潘君既已澄清他的重點是阿嬤家族﹐也無意推演成漢人紀錄片工作者與原住民族群的奇怪對立﹐我想算是我多慮吧。
作為紀錄片工作者之一﹐我比較關心的是我們可以從這個事件學到什麼?而不是去分辨誰才是壞蛋。也許是厭倦台灣政治場域中非黑即白﹐非敵即友的無聊邏輯﹐很不願看到紀錄片場域也被前述邏輯與陰謀論滲入﹐這對台灣紀錄片的發展將是一大傷害。潘君提到紀錄片工作者的弱勢不能與原住民族的弱勢相提並論﹐前者與階級有關﹐後者與種族有關﹐的確屬性與主動性不同﹐但弱勢者應無高下﹐問題只是如何結盟。跨越自我限制紀錄不同族群的故事﹐原本難度就很高﹐希望可以聽到更多建設性的意見﹐而非令後來者卻步的殺伐之氣。
另外一點﹐紀錄片的功能在此事件中被特別提出﹐我同意潘君提出英國紀錄片之父葛里遜的論點相當重要﹐具有社會改革意識的紀錄片或電影往往能發揮很大的影響﹐但問題是我們有無權力將紀錄片功能因此定為一尊?就好像文學場域中有嚴肅文學、通俗文學等類別一樣﹐我們對紀錄片的想像能否再開闊一點?我自己的作品屬性可能常會被歸類為社會改革派﹐但我從不會要求別人要路線一致﹐也不會認為作品中有社會意識就夠了﹐一個作品是不是好作品﹐還有很多的關卡要通過。社會改革意識或政治經濟學的概念有沒有在其中?可能是重要﹐但絕對不是全部或唯一的標準。
為什麼我甘冒被罵的危險強調這一點?因為紀錄片工作者如果對彼此都缺乏開放性﹐如何可能對你面對的題材、被拍攝者、創作形式等重要環節具開放性?紀錄片工作者即使有少數成名導演﹐多數仍是收入不如白領階級的窮藝術家與真影像勞工﹐哪有力氣因為創作意識不同再去分門別派﹐黨同伐異?
我想最重要的是﹐不管你的創作意識是什麼﹐自己的作品為誰所利用?如何被利用(尤其在商業脈絡中)?可能是不宜再被輕忽的問題﹐因為一個不小心﹐就可能對紀錄者自己與被紀錄者造成傷害。在<水蜜桃阿嬤>事件中﹐我認為與其追究紀錄者是否惡意或影片是否政治正確﹐不如多去思考或檢討紀錄者與商業機制的合作出了什麼問題?有無以商業機密為名的不合理限制﹐或失控的過度操作在其中﹐導致創作者兩面不是人?我以為這是對紀錄片工作者或社會大眾更具參考價值的地方。
後面都是我自己延伸的想法﹐已與潘朝成君的文章無關﹐如果潘君相信我的評論並無惡意﹐請不需再費神回應﹐您的部落紀錄工作與教學工作更值得費心耕耘。
(作者為紀錄片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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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坊間書刊、媒體中,對身心障礙者、少數族群、女性、同性戀……施以不自覺或自覺的剝削、輕慢者,比比皆是,卻不見有人道歉;也沒有任何一位資本家,曾出來向被他資遣的勞工表達過歉意。為何楊導演獨需承受如此嚴苛的高標準檢驗呢?也許正因潘導演已將楊導演及紀錄片工會,視為理所當然的結盟夥伴,才對其有著如此嚴肅的期許。
既然已經上路,即使是沉重的原罪,該背負的,就要背起來。楊導演,您若真誠道歉,將會為台灣的紀錄片導演,樹立一個值得敬重的良好典範。
這件事對楊導演的打擊很大﹐我無權為他說什麼﹐只知道未來若有適當時機﹐他自己應該會把整個事情說明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