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9,2007
[轉文]實質設計三講

王明蘅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教授轉貼來源:http://www.cc-chen.idv.tw/archzone/showthread.php?t=478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都市計劃以及工業設計三系學生會合辦
1988年設計週演講活動
實質設計三講
王明蘅
第一講《空間之三種塑造》
1988年3月15日
I. 空間與虛實之弔詭
1.1
空於虛。惟虛可以容納。
實體必有其安身之處而後能呈現,故以存在而言,虛先於實。
1.2
空間等於有範圍之虛體。
有範圍則有形,故空間為一有形之虛體,為一虛形。
範圍借實體而劃定。故自存在而言,空間又後於虛體。
空間之虛先於實,空間之形又後於實,此為空間存在之弔詭本質。
1.3
有範圍而後有形;有形而後有性質。
故空皆相同,而空間因其性質而有不同。
空間之性質不在中心之虛,而在邊界之實,此為空間性質之弔詭本質。
1.4
基地減去實體為剩餘空間。
剩餘空間為未經營造之虛體,故非空間之塑造。
空間之塑造為虛體之經營,塑造空間即以實體劃分虛體。
虛無法直接掌握,惟有借實體為之。
以實求虛,此為空間設計之弔詭本質。
II. 空間經營之道
2.1
空間以實含虛。故實為「形式」;虛為「內容」。
2.2
空間為虛形。
形必具象,而後有幾何屬性及知覺感受。
所具之象為空間之形式。
2.3
空間之為虛,必有其「能容」之用。
所用者,為空間之內容。
2.4
故空間經營之道有三。
其一,空間以其所具之形式為經營之主體,形式為一實象。
其二,空間以其所包涵之內容為經營之主體,內容為一活動。
其三,空間以其形式包涵其自身為內容。
及空間之形式本身視為一空間,而非實象。
所包涵之內容本身亦為一空間,而非活動。
III. 形象,場所,自述
3.1
空間塑造為一知覺客體,視為虛體形象。
此一虛體形象可為視覺組合之元素,
或以實為主,以虛為輔。
或以虛為主,以實為輔。
無論何者為主,何者為輔,皆以整體組合為知覺對象。
此一虛體形象不為元素,而為全體。
或求其幾何形體之完美(如古典)。
或求其象徵意義之貼切(如歌德)。
或求其氣氛韻味之動人(如浪漫)。
3.2
空間塑造為一涵容主體,視為活動場所。
此一活動場所可涵容其他形象(如人、車、傢俱)。
並涵容形象之活動(如人之行為、車之運動)。
故貼切之場所必講究形象與形象之相契。
亦必講究活動與活動之相契。
更必講究形式與內容之相契。
3.3
空間以其自身為形式,亦以其自身為內容,視為自述方式。
以自身為形式,即塑造空間以為其他空間之範圍。
以自身為內容,即塑造空間以涵容其他空間。
故此一自述方式為虛體與虛體之構成。
而此一自述不僅是虛體之組合,而為虛體之交互涵容。
而此一自述又不僅是虛體之交互涵容。
更是虛體之交互闡釋。
3.4
故空間塑造若非形象,不可組成。
若非場所,不知何用。
若不自述,索然無味。
第二講《設計的三個面向》
1988年3月17日
I. 造物
1.1
物之造有二:天造,人造。
設計為人之造物。
1.2
物之存在可有三種考量:物性、物象與物義。
物性乃就物之性能言。(木之材質,鐵之導電,或行政之體系)。
物象乃就物之實體言。(木之修長,鐵之塊壘。行政雖有借以運行之中介
體,如人們,但體制本身為一抽象系統)。
物義乃就物之指涉言。(木之溫馨,鐵之冰冷,皆以實體為符號而射義。
惟行政體系為抽象系統,故不成指義符號)。
1.3故人之造物有三:物性之設計,物象之設計,物義之設計。
II. 設計之面向
2.1
設計為關係之安排。
為設想之目的,選取適當之元素,而建立所欲之關係。
2.2
物性之設計,其目的為功效之創造。
故所用之元素為物之性質(發光、生熱、出聲、導電或轉動等)。
所建立者為性質間之機能關係。
2.3
物象之設計,其目的為環境之構築。
故所用之元素為物之形體(材質、尺寸、顏色及形狀等)。
所建立者為形體間之空間關係。
2.4
物義之設計,其目的為溝通之達成。
故所用之元素為物之符號(借物指義)。
所建立者為符號間之語意關係。
2.5
物性、物象與物義為設計之三個面向。
每一面向亦必與其他二面向有交會之處,故皆為設計之面向。
但亦必有各面向所堅持之主題,故設計有不同之面向。
III. 設計之道
3.1
設計之處境開始於目標之提出與限制之界定。
目標與限制間之張力形成設計問題。
設計即為設計問題之不斷重述。
3.2
設計問題之重述在於尋求目標與限制間張力之解放。
直到張力消失,此即設計解答之出現。
解答之出現即設計之完成。
3.3
設計問題之重述必有元素之介入與關係之建立。
故有新處境之產生。
設計之解答即最後之重述所產生之最後處境。
3.4
問題之重述即問題之轉化。
轉化之走向必依設計者之偏好與知識而定。
不同之偏好及知識可能導致不同之結果。
3.5
偏好為看問題之特殊方式。包含意圖、品味及經驗。
無偏好,則不知如何看問題,亦不知如何重述之。
故偏好為設計之方法元素。
3.6
知識為重述問題之基礎。包含技術及事理之瞭解。
無知,則無法解放問題處境之張力,問題即凝滯不前。
故知識亦為設計之方法元素。
3.7
有知識則得以轉化問題,有偏好則得以選用知識。
故偏好與知識為設計之必要且充份條件。
3.8
設計能力之高低則視設計者所具之知識及偏好之內容品質而定。
3.9
物性、物象、物義之設計,各需不同之知識,但可有共同之偏好。
以偏好之層面言,設計雖有不同之面向,但可為一整合之領域。是偏好微
顯出設計之風格。
3.10
風格之成熟,必有設計理論與方法。
第三講《形之三相》
1988年3月22日
I. 形與用
1.1
物之存在有三種考量:物性、物形與物義。
故物之為用亦有三:物之性能有用。
物之符號意義有用。
物之形象有用。
1.2
物之形象有用,其可用者即形象本身,而非其性能或義意。
形之為用在於可包含其他較小之形,或可納入較大之形中。
此為形與用關係之一。
1.3
物有性能之用,亦必具形。
以性能之用來設想形象,可為造形之一種思考方式。
但不可能以其用推知其所以有用之形。
此為形與用關係之二。
1.4
惟形先塑造後,始可測試其用是否恰當。
形必先於形之用。
此為形與用關係之三。
II. 形之層次
2.1
形之思考,由鉅而微,可有三層:象、體、貌。
2.2
「樹」此一文字符號,可指射無窮多之「樹」之實物。
其所以能指射必借由一中介物將符號與實物連接。
此一中介物即「樹之概念」。
樹形之概念即樹之象。樹形之象即樹形之概念結構(有根、幹、枝、葉等,
互有空間安排關係)。
有此,樹形方可能見;無此,樹形不可見。
象為物形之概念,為吾人對形之認知基礎。
2.3
樹形不同於花形,此因二者之象不同。
同為樹象,可有不同之形體。(鳳凰木不同於木麻黃)。
體為象之骨肉。有骨則肉可以附。
有肉則形得以出。
體為抽象概念之視覺組織。
2.4
二株鳳凰木為同一形體(元素及關係皆同)。
但「此」株異於彼「株」,乃貌不同。
貌即形之表相,為體之外裳。
一體可有多貌。貌可因變制宜。
2.5
無象,形必不可見。有象,形未必可見。(必要但不充份)。
有體,形方得以具狀。形有體,雖具質,但無文。
有貌,形始有文采表情。
2.6
象、體、貌為形之三相。
III. 造形
3.1
實質設計為造形。
物之性能、功用、意義皆必借形以現出。
形為實質設計之主題。
3.2
造形之元素即為形。
造形為形之安排,如音樂為聲音之安排。
形之結構有三:象、體、貌。
故造形之概念亦有三:複製、轉化、師法。
3.3
複製必有所本。本即原形。
複製為原形之貌重複增加。
3.4
轉化為原形之變貌。
變貌即去原形之貌,而存其體。
3.5
師法為原形之析解與闡釋。
故必去原形之體貌,而入於其象。
師法為形象之再結構,而求其法式。
師法即師其法式而再造新象。
3.6
有新象,即可有新體。
有新體,即可有新貌。
故造形可以推陳出新。
3.7
亦故,造形如欲推陳出新,必須由表相入於裡相。
而後,再由內裡而外表。
1988年3月15日
I. 空間與虛實之弔詭
1.1
空於虛。惟虛可以容納。
實體必有其安身之處而後能呈現,故以存在而言,虛先於實。
1.2
空間等於有範圍之虛體。
有範圍則有形,故空間為一有形之虛體,為一虛形。
範圍借實體而劃定。故自存在而言,空間又後於虛體。
空間之虛先於實,空間之形又後於實,此為空間存在之弔詭本質。
1.3
有範圍而後有形;有形而後有性質。
故空皆相同,而空間因其性質而有不同。
空間之性質不在中心之虛,而在邊界之實,此為空間性質之弔詭本質。
1.4
基地減去實體為剩餘空間。
剩餘空間為未經營造之虛體,故非空間之塑造。
空間之塑造為虛體之經營,塑造空間即以實體劃分虛體。
虛無法直接掌握,惟有借實體為之。
以實求虛,此為空間設計之弔詭本質。
II. 空間經營之道
2.1
空間以實含虛。故實為「形式」;虛為「內容」。
2.2
空間為虛形。
形必具象,而後有幾何屬性及知覺感受。
所具之象為空間之形式。
2.3
空間之為虛,必有其「能容」之用。
所用者,為空間之內容。
2.4
故空間經營之道有三。
其一,空間以其所具之形式為經營之主體,形式為一實象。
其二,空間以其所包涵之內容為經營之主體,內容為一活動。
其三,空間以其形式包涵其自身為內容。
及空間之形式本身視為一空間,而非實象。
所包涵之內容本身亦為一空間,而非活動。
III. 形象,場所,自述
3.1
空間塑造為一知覺客體,視為虛體形象。
此一虛體形象可為視覺組合之元素,
或以實為主,以虛為輔。
或以虛為主,以實為輔。
無論何者為主,何者為輔,皆以整體組合為知覺對象。
此一虛體形象不為元素,而為全體。
或求其幾何形體之完美(如古典)。
或求其象徵意義之貼切(如歌德)。
或求其氣氛韻味之動人(如浪漫)。
3.2
空間塑造為一涵容主體,視為活動場所。
此一活動場所可涵容其他形象(如人、車、傢俱)。
並涵容形象之活動(如人之行為、車之運動)。
故貼切之場所必講究形象與形象之相契。
亦必講究活動與活動之相契。
更必講究形式與內容之相契。
3.3
空間以其自身為形式,亦以其自身為內容,視為自述方式。
以自身為形式,即塑造空間以為其他空間之範圍。
以自身為內容,即塑造空間以涵容其他空間。
故此一自述方式為虛體與虛體之構成。
而此一自述不僅是虛體之組合,而為虛體之交互涵容。
而此一自述又不僅是虛體之交互涵容。
更是虛體之交互闡釋。
3.4
故空間塑造若非形象,不可組成。
若非場所,不知何用。
若不自述,索然無味。
第二講《設計的三個面向》
1988年3月17日
I. 造物
1.1
物之造有二:天造,人造。
設計為人之造物。
1.2
物之存在可有三種考量:物性、物象與物義。
物性乃就物之性能言。(木之材質,鐵之導電,或行政之體系)。
物象乃就物之實體言。(木之修長,鐵之塊壘。行政雖有借以運行之中介
體,如人們,但體制本身為一抽象系統)。
物義乃就物之指涉言。(木之溫馨,鐵之冰冷,皆以實體為符號而射義。
惟行政體系為抽象系統,故不成指義符號)。
1.3故人之造物有三:物性之設計,物象之設計,物義之設計。
II. 設計之面向
2.1
設計為關係之安排。
為設想之目的,選取適當之元素,而建立所欲之關係。
2.2
物性之設計,其目的為功效之創造。
故所用之元素為物之性質(發光、生熱、出聲、導電或轉動等)。
所建立者為性質間之機能關係。
2.3
物象之設計,其目的為環境之構築。
故所用之元素為物之形體(材質、尺寸、顏色及形狀等)。
所建立者為形體間之空間關係。
2.4
物義之設計,其目的為溝通之達成。
故所用之元素為物之符號(借物指義)。
所建立者為符號間之語意關係。
2.5
物性、物象與物義為設計之三個面向。
每一面向亦必與其他二面向有交會之處,故皆為設計之面向。
但亦必有各面向所堅持之主題,故設計有不同之面向。
III. 設計之道
3.1
設計之處境開始於目標之提出與限制之界定。
目標與限制間之張力形成設計問題。
設計即為設計問題之不斷重述。
3.2
設計問題之重述在於尋求目標與限制間張力之解放。
直到張力消失,此即設計解答之出現。
解答之出現即設計之完成。
3.3
設計問題之重述必有元素之介入與關係之建立。
故有新處境之產生。
設計之解答即最後之重述所產生之最後處境。
3.4
問題之重述即問題之轉化。
轉化之走向必依設計者之偏好與知識而定。
不同之偏好及知識可能導致不同之結果。
3.5
偏好為看問題之特殊方式。包含意圖、品味及經驗。
無偏好,則不知如何看問題,亦不知如何重述之。
故偏好為設計之方法元素。
3.6
知識為重述問題之基礎。包含技術及事理之瞭解。
無知,則無法解放問題處境之張力,問題即凝滯不前。
故知識亦為設計之方法元素。
3.7
有知識則得以轉化問題,有偏好則得以選用知識。
故偏好與知識為設計之必要且充份條件。
3.8
設計能力之高低則視設計者所具之知識及偏好之內容品質而定。
3.9
物性、物象、物義之設計,各需不同之知識,但可有共同之偏好。
以偏好之層面言,設計雖有不同之面向,但可為一整合之領域。是偏好微
顯出設計之風格。
3.10
風格之成熟,必有設計理論與方法。
第三講《形之三相》
1988年3月22日
I. 形與用
1.1
物之存在有三種考量:物性、物形與物義。
故物之為用亦有三:物之性能有用。
物之符號意義有用。
物之形象有用。
1.2
物之形象有用,其可用者即形象本身,而非其性能或義意。
形之為用在於可包含其他較小之形,或可納入較大之形中。
此為形與用關係之一。
1.3
物有性能之用,亦必具形。
以性能之用來設想形象,可為造形之一種思考方式。
但不可能以其用推知其所以有用之形。
此為形與用關係之二。
1.4
惟形先塑造後,始可測試其用是否恰當。
形必先於形之用。
此為形與用關係之三。
II. 形之層次
2.1
形之思考,由鉅而微,可有三層:象、體、貌。
2.2
「樹」此一文字符號,可指射無窮多之「樹」之實物。
其所以能指射必借由一中介物將符號與實物連接。
此一中介物即「樹之概念」。
樹形之概念即樹之象。樹形之象即樹形之概念結構(有根、幹、枝、葉等,
互有空間安排關係)。
有此,樹形方可能見;無此,樹形不可見。
象為物形之概念,為吾人對形之認知基礎。
2.3
樹形不同於花形,此因二者之象不同。
同為樹象,可有不同之形體。(鳳凰木不同於木麻黃)。
體為象之骨肉。有骨則肉可以附。
有肉則形得以出。
體為抽象概念之視覺組織。
2.4
二株鳳凰木為同一形體(元素及關係皆同)。
但「此」株異於彼「株」,乃貌不同。
貌即形之表相,為體之外裳。
一體可有多貌。貌可因變制宜。
2.5
無象,形必不可見。有象,形未必可見。(必要但不充份)。
有體,形方得以具狀。形有體,雖具質,但無文。
有貌,形始有文采表情。
2.6
象、體、貌為形之三相。
III. 造形
3.1
實質設計為造形。
物之性能、功用、意義皆必借形以現出。
形為實質設計之主題。
3.2
造形之元素即為形。
造形為形之安排,如音樂為聲音之安排。
形之結構有三:象、體、貌。
故造形之概念亦有三:複製、轉化、師法。
3.3
複製必有所本。本即原形。
複製為原形之貌重複增加。
3.4
轉化為原形之變貌。
變貌即去原形之貌,而存其體。
3.5
師法為原形之析解與闡釋。
故必去原形之體貌,而入於其象。
師法為形象之再結構,而求其法式。
師法即師其法式而再造新象。
3.6
有新象,即可有新體。
有新體,即可有新貌。
故造形可以推陳出新。
3.7
亦故,造形如欲推陳出新,必須由表相入於裡相。
而後,再由內裡而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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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鬼
at January 16,2007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