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6,2007

林曉培賠大哩!

剛剛新聞看到歌手林曉培酒後駕車撞死人,看到還真的滿感慨的,雖然我是個非常非常少聽歌的人,但還滿喜歡林曉培的歌聲和風格,但這一個酒駕致死的傷害可能讓她本來就不太好的演藝生涯瞬間跌落谷底吧?只能期望她也有Johnny Cash般的好運和毅力,搞不好可以從監獄復出重獲歌迷擁戴.

關哪關哪關得不能出去
賠哪賠哪賠得沒錢買衣
煩哪 我煩啊

酒駕真的是很讓人擔憂的一件事,偏偏同樣的案例層出不窮,事後懊悔時一個比一個會哭,可是醉醺醺時硬要開車時卻又豪氣萬千誰也勸不聽,國外有些車子會加裝偵測器,駕駛上車後要吹氣通過才能發動車輛,這當然相當不方便而且找人帶吹也很容易,全面安裝的機率也超低,但總是還滿能感受到業者的貼心,畢竟酒後駕車的傷害實在太大.

當喝醉的時候還堅持開車的人,個人覺得這樣是相當不尊重人的,也許真的很有自信沒有多醉,但在反應時間和觀察力上勢必不如平常.而且出了事自己半死不活就算了,偏偏都是自己沒事然後把無辜的路人撞死,就算雙方都有違規,但感覺還是酒駕的該負出比較多的責任.

交通法規上感覺台灣有點本末倒置,犯些小錯如違規停車之類的固然不應該,但也不需要罰成這樣,但真正出大問題的時候,反而是處理的亂七八糟,常常都是人情大於法理,而且都是些莫名其妙的人情觀念.比方說闖紅燈的行人或逆向行駛的機車如果被汽車撞了,因為根據奇怪的"越小越大"的原則,大車就是該死,這樣真的很不合理,根本沒有保障和尊重守規則的駕駛.

在日本如果行人逆向或闖紅燈被撞死,那就算是活該,駕駛也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更別提啥道義責任這種東西,法律夠清楚合理且執行夠嚴格的話,根本就不用談到道義這種東西.

總之,雖然很喜歡林曉培,但這次希望她還是受到應有的處分,這樣也算是給社會大眾一個很清楚的宣教.喝酒不要開車呀!


Posted by danielka at 樂多Roodo! │19:05 │回應(6)引用(0)不三不四寫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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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YIN at June 6,2007 17:21
我也反對酒駕
前幾個月,有個新聞
我覺得那個新法規要是也能在台灣實施應該可以警惕不少人吧。
------------------------------------------------------分隔線。
美國佛羅里達州一名酒醉駕駛撞死人的男子,將永遠記得死者的樣貌,因為法官除了判他入獄兩年外,出獄後還要在家中顯眼處擺一幅死者的特大照片,上面還要寫著:「很抱歉我撞死了你!」

31歲男子皮爾斯前年4月,與27歲堂弟在佛州波克郡溫特罕鎮一條繁忙街道上相互飆車,當時皮爾斯在時速限制72公里的路上,以接近200公里的高速撞向一輛小型貨車的尾部。貨車被撞得翻滾數圈,車上17歲女乘客傷重死亡,檢察官指出,酒醉駕車是導致意外的原因之一。

法官杜伊爾上周五判皮爾斯入獄兩年,並下令他在出獄後,要在家中明顯位置擺放死者的照片。法官還規定,照片上還要寫上「很抱歉我撞死了你」的字句,並指示負責監督皮爾斯出獄後行為的官員,可在任何時候到皮爾斯家中突擊檢查,倘若他沒有擺出照片,就當是違反法院規定。

當地報章表示,一個名為「母親反對醉酒駕駛」的組織,要求法庭把死者的相片當作刑罰的一部分,皮爾斯的堂弟將在下月初判刑。
Posted by 泡泡 at June 6,2007 19:23
聽到這個新聞蠻震驚的,
很可惜,聽說她新專輯錄製到一半了...
Posted by 小橘 at June 7,2007 09:23
我也是覺得曉培好可惜,

都快出新專輯卻發生這種事~


不過做錯事仍然是要得到處罰的...

我想~他應該會滿後悔的~

當初花點錢坐計程車不是就沒事了...
Posted by CLAIRE at June 7,2007 10:11
To 泡泡,
這個點子滿不錯的
希望政府也可以採行囉
這樣應該比較有教育的效果
我想犯錯的駕駛和家人應該都不敢再酒駕了

To 小橘,
有新專輯呀!
真的很可惜耶
其實真的還滿喜歡她的歌
我想應該還是會發個單曲或精選之類的吧

To CLAIRE,
雖然人難免都會犯錯
不過撞死人這樣的錯實在太嚴重了
我想處罰應該也會滿重的
台北計程車這樣方便
真搞不懂這些傢伙為何一定要酒駕
Posted by 不辣哥 at June 7,2007 10:26
所以我才說他應該會超後悔的,
"為何當時不坐計程車呢?!"

不過現在說這些也來不及了,
撞死人真的是個很嚴重的事,
不過我相信曉培承受的壓力也一定比平常人大很多,
畢竟他是公眾人物呀~

加上有些記者咄咄逼人的逼問她,
自責+輿論...這種壓力應該是很沈重的...
Posted by claire at June 7,2007 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