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8,2009

特別交付「不得使用暴力 」? 2009.08.21「我控訴!」系列. 陳同學自訴案

協和專案的勤前教育的內容是「保障合法、取締非法」,指揮官特別交付同仁「不得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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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一天,陳同學的媽媽請我幫忙從錄影光碟擷取一些畫面,這才第一次看到陳同學在11月6日晚間於中山橋北美館前,被警方逮捕的新聞畫面。

陳同學在難以計數的警察(包括著鎮暴裝和一般制服的員警)包圍之下,被又拖又拉的塞進警車,他的衣褲被扯得破爛,身上多處受傷--是警棍、盾牌和拳腳所造成。

看到這段影片,真的很難相信是2008年的台灣。

陳雲林來台造成的風波,政府一任不理會民意,採取高傲強勢的作風,當日台北賓館的面會行程,也以欺瞞的方式躲避抗議,群眾心中的不滿已到達頂點。陳同學與父母參加群眾遊行,晚間走到中山橋頭,警方設置拒馬和重重警力阻擋通往圓山飯店的路。
連日來,民眾不論以何種方式表達意見,皆被警察以高壓、蠻橫的方式對待。民主國家的主人,竟然不能過問政府如何處理重大公共議題?高壓的後果就是引致更大反彈,在警民對峙的時刻,情緒和神經也格外敏感、容易激動,若有人開始製造對立氣氛又未能妥善處理,往往會帶來不必要的傷害。

朋友在現場拍攝記錄影像,他說,有些民眾會把寶特瓶往封鎖線裡面扔,是表達不滿的情緒,並非刻意要攻擊警察,因為民眾與警察之間隔著拒馬和一段淨空的柏油路,距離還遠。但是,警察發動攻擊時,認定陳同學丟擲汽油彈,將他拖走。

陳同學還未成年,尚在高中就讀,陳爸爸追上前去向警察說明,但警察不讓他接近,並將陳同學等人推入警車帶走。後續與「行動藝術團三網友」的狀況類似,警察把人帶走後,枉顧民眾的身體與精神遭受傷害,要求記錄個資後才能就醫。陳同學的父母憂心如焚,不知打了多少電話才知道孩子的下落。

考量孩子受到傷害一時難以平復,加上考期將近,他們並未對警方提告,卻反被警方起訴。少年法庭審理後,對本案不置可否,也未起訴,今年,陳同學考上大學,幾經考量,他與父母都覺得必須對警方執法過當提出告訴。

8月21日,我前去法庭觀察。法官未列席前,電腦螢幕已顯示法官、自訴代理人、被告、被告委任律師等名單。我記錄了法官的名字:呂煜仁、林春鈴、謝昀連。此時,隔座的男子,一直探身過來,隨後又走到我面前要看我的筆記,我瞪著他,將筆記掩住。他說:「不能抄人家的年籍資料。」我說:「寫什麼是我的事,你這樣做很沒禮貌。」我抄人家的個資幹嘛?「我控訴」諸案中,警察曾經「登門造訪」過幾位當事人,他們要查自訴人的個資易如反掌,卻怕自己的個資洩漏呢,我並不需要去「查戶口」或「關切」他們吧?

不過,我也察覺自己的態度有些尖銳,朋友提醒,要就事論事,我可以對他說:「我並沒有抄被告的個資,只是記錄法官的名字,請您不用緊張。」
好吧,如果他一開始不要在那裡探頭探腦惹人不快,而是說:「小姐,我提醒妳,不要抄錄被告的個資。」我就會好聲好氣的回答他呀。

這位仁兄(後來才知道,他是大同分局民族所的所長,今天前來作證)自己知道隱私被侵犯是一件讓人不安、不愉快的事情,大法官釋憲535也早已做出相關說明,但是陳雲林來台期間,警察卻逾越權限,大量抄錄民眾個資,目的為何?

陳同學尚在國外暑期進修,今天未能到庭,自訴代理人顧立雄律師陳述自訴要旨如下:
自訴人當時尚未成年,當日晚間在父母陪同下,前往台北市立美術館關切民眾對於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民眾的抗議活動。自訴人當時並沒有逾越警方所設之管制線,被告就指揮數名不詳的警察在管制區外違法逮捕自訴人,並將自訴人拖往管制區內,自訴人當時未成年,且沒有任何暴力的行為,被告所指揮數名不詳的警察藉機用警棍、盾牌對自訴人施以暴力,自訴人遭到臉部裂傷、背部挫傷等傷勢,自訴人的衣褲被撕裂、眼鏡脫落。被告等警員不顧自訴人的父親說明自訴人未成年,違法將自訴人代往保安大隊留置,留置期間,警察不斷指稱自訴人就是丟擲汽油彈的黑衣人,自訴人不知身處何地且流血不止,內心極為恐懼,雖一再表明是未成年的身分,並要求與家人連絡,但遭到拒絕,直到凌晨兩點,自訴人的父母四處搜尋後才獲通知到場,並帶自訴人前往國泰醫院就醫,就醫後又被要求返回保安警察大隊,在自訴人父親拒絕下,被轉送往大安分局,並留置至上午九十三十分律師到場之後,自訴人才在律師陪同下製作筆錄。
自訴人控訴被告大同分局局長周文科傷害、妨礙自由、強制,並應依刑法第134條第1項加重其刑度。

被告否認上述犯行,並請來兩位證人出庭作證,今日僅詰問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所長楊振文。證人簽具結文並宣讀後,審判長請楊振文坐上證人席,另一證人先行迴避。
被告的辯護人陳博文律師先行詰問,他問證人在事發當時的職務、執行的工作。證人楊振文表示,當時和現任職務相同,為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所長,執行的任務是「協和專案聚眾防處勤務」, 負責圓山飯店周邊的安全維護。

辯護人詢問協和專案的負責人、指揮官是誰?證人答:「不清楚。」
辯護人詢問大同分局分局長周文科(被告)職務為何?證人答:「分區指揮官。」
證人本身為小區的指揮官,執行台北市立美術館周邊的勤務工作,他並說明該日警方部署的封鎖線範圍,周文科局長在中山橋頭有對值勤人員做勤前教育,在此之前警方也針對協和專案做過多次勤前教育及任務交付。勤前教育的內容是「保障合法、取締非法」並且特別交付同仁「不得使用暴力」。

當晚,被告周文科曾離開現場,到北安公園開會,他離開時將指揮權交給楊振文。辯護人詢問證人,周文科在何時返回?楊振文說,將近11點、快12點,後又表示,是12點半左右。
這段時間發生了什麼事呢?辯護人又問。楊振文表示,因為群眾破壞封鎖線並丟擲石塊、鐵條、糞便、礦泉水瓶和汽油彈攻擊員警,所以他下令逮捕現行犯。

審判長提醒證人,他剛才的回答已讓自身涉及本案所追究的責任(指揮、下令、逮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他可以對某些問題拒絕證言。

辯護人要求當庭播放警方所提供之蒐證錄光碟。長度大約一分鐘,主要內容有兩段,第一段是拍攝許多人走向放在地上的塑膠袋,從中取出物品然後離開,第二段是封鎖線拒馬前的民眾,朝封鎖線後方丟擲物品,也拍攝到身穿藍衣丟擲兩次寶特瓶、疑似陳同學的身影。

被告方面稱第一段影片地上塑膠提袋裝的是攻擊物品“糞便“,但是停格仔細審視,塑膠提袋內的物品並非“糞便“,比較像是用小塑膠袋分裝的包子、肉粽之類。而且這兩段影片,並未顯示時間,也不是連續拍攝,似乎故意要用剪接的手法暗示陳同學曾拿糞便等物品丟擲警方。

陳同學的爸爸舉手表示意見,他認為以現場民眾和警察之間的距離判斷,丟擲寶特瓶並不會對他們造成傷害。
審判長對此不以為然,她說抗議、表達意見都沒問題,但是不應該攻擊值勤公務人員。

稍後,自訴代理人對證人進行反詰問,釐清當天負責指揮、下令的權責。根據證人表示,分區指揮官(即被告周文科)有特別交付他要約制同仁不得使用暴力,他也用擴音器向民眾及同仁廣播。他承認逮捕自訴人所發動的這次攻堅,是由他下令的,至於要逮捕哪些人,是他交代第一線的霹靂小組逮捕「嚴重攻擊警察之民眾」。自訴代理人進一步詢問,如何判斷「嚴重攻擊警察」的行為?證人表示,現場難以判斷,所以逮捕後再依蒐證資料依法處理。

聽到這裡,不禁讓人倒抽一口氣,警察執法標準模糊且專斷、「不得使用暴力」的原則置若罔聞,難怪台灣人民會有戒嚴重臨的恐懼。陳同學行為有「嚴重攻擊警察」嗎?逮捕他顯然不符警方自定的標準,逮捕方式也違反比例原則。

詢問關於逮捕程序、相關負責人、蒐證程序等數個問題後,自訴代理人顧律師結束反詰問。審判長宣佈暫時休庭,要與其他兩位法官討論後續的審判程序。

三位法官合議後,認為本案應針對周文科被指涉的犯行是否為事實,並以此為訴訟標的,至於其他人對自訴人的行為,不在本案處理。
自訴代理人表示,自訴人在國外遊學,他希望能到庭表示意見,本案是否能再改個庭期?審判長表示同意,但她即將調動職務,手上幾件與陳雲林來台有關的案件,將交由其他法官審理。

今天的法庭觀察,我一如往常作筆記,卻遭法官呂煜仁禁止。在「我控訴」系列頭幾次開庭,法官並沒有禁止法庭觀察員作筆記,為什麼現在卻開始禁止?「法庭旁聽規則」只載明不得錄音、錄影,並未規定不得做筆記。默默筆記的觀察員做著很重要的工作—讓大眾更了解法庭倫理、了解法律,應當值得鼓勵,為何法官要禁止?筆記究竟是「妨礙法庭秩序」抑或「不當行為」?

朋友聽我轉述法庭見聞,一針見血的說,該名「證人」會不會變成另一個「余文」 ? 歷史事件不乏讓人聯想的題材---當殺戮行動展開,在上位者為了規避後續責任而離開現場,將任務交派給中層,中層又給底層一個看似合理而暗藏玄機的命令:「我已經告訴你們不可以使用暴力了,不過,如果交不出成績,你們就看著辦吧。」

紀錄片「長夜將盡」講述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經手的幾個個案。曾經在種族隔離期間犯下暴行的執法人員(軍、警等),若欲申請獲得赦免必須符合幾項條件,包括「如實披露相關事實」、「行為是執行或代表一個政治組織的命令」等等。

「協和專案」是為陳雲林來台量身定做的套件,它的本質就是反民主、把警務系統視為國民黨的私人保全公司,用以對付和它意見相左的人民,非但不「協和」更傷害民眾對公權力的信心。

法庭觀察仍繼續,需要你長久相伴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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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cwchgroup at 樂多Roodo! │02:19 │回應(10)引用(1)我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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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小姐為文的口氣非常的不客觀,很明顯為反對而反對,這樣的觀察紀錄,所呈現的結果只有煽動更多不明就裡的熱血朋友繼續投入沒有目標的社會社動,其實民主社會,就要由法律來制衡,只是界線在哪裡,見仁見智,每個人都只好依照現行法律為底限。
 您知道有些狗會對動的物體特別有興趣嗎?在一片靜態的氛圍裏,突然有一輛疾駛車或跑步的人經過,狗就會特別興奮的直追,警察要搜證也是這樣,在一群人裡,大家動作一致,他很難找到要處理的目標,當有人動作特別大、聲音特別響亮,就會被認定是帶動者,擒賊先擒王,可以降低其他群眾的抗議聲浪,甚至可以逼迫人群提早解散,這是無可避免的手法,相信您也會同意,沒有人(執法人員)願意冒生命的危險跟一群風險程度不清楚的抗議人群相抗衡下去,只有先動手才能降低風險,如果妳是警察,你會怎麼想,怎麼做呢?
 不喜歡中國的特使來台,跟不喜歡政府處理特使來台的態度是兩回事,把它混在一起,就會弄得似是而非,混淆的目標跟對象,不喜歡陳雲林(人權評價低的國家高官),何苦拿自己人(警察)出氣!個人覺得這是不理性的。
 這位當時未成年的同學,也許受到非法的待遇,理應由法院來幫其平反,警察有違法的舉動,亦應由法律來制衡,只是爾後會更難作為,這是民主法治社會必經之路,甚至可能會製造出更多沒有魄力和膽小的警察,那爾後誰要來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難道要像美國一樣,可以自由擁槍自衛,自力救濟;也許會逼迫執法人員使其執法技巧或能力大為精進,更符合【保障合法,取締非法】的任事目標。
 以上僅就事論事,提供參考。
Posted by Arthur at September 14,2009 19:24

感謝樓上的回應
善用您的經驗,希望能促進法律與人權的進步,而非退步
Posted by 我不姓謝 at September 14,2009 22:09
看了版主的內容,我現在才想起之前陪同友人出庭(民事),我在旁聽席做筆記以便下次出庭的資料準備,法官也是一直注意我,當時不以為意,經您文章這麼一提,才覺得的確奇怪。
Posted by 路過 at September 15,2009 10:17
現在的法律和司法能信嗎?
人民才必須站在人民這邊
而不是簡單的說交給程序交給法律
真的那麼輕鬆,就不會在警察和人民之間發生這種事了
Posted by Raven at September 15,2009 13:13

樓上上的那篇長篇大論,我怎麼讀怎麼像是對岸同胞的口吻呢?歡迎賜教!不過,足見在獨裁極權體制下久了的思維,看似成理,其實,揮不去的替極權設身處地著想的影子,臺灣不是對岸極權獨裁統治恐怖境地,任何的接受“警察擴權極權”就是反民主倒退的作為!!!臺灣不要是 警察極權 國家!!!
Posted by XYZ at September 15,2009 15:57

看來是要站在「你沒犯法怎麼會抓你」這種立場寫文章才叫做客觀公正呢。

台灣的警察和統治者可真好當,抓了人打了人一定是被抓被打的有錯活該,還會有許許多多好公民們打著客觀公正理性中道的大旗,出來幫這些掌握和使用權力的人指責批評者。
Posted by 中間選民 at September 24,2009 02:39

法官跟檢察官也是好工作
只要從小到大拿過幾十個第一名
不管要判誰有罪都會有好公民們自願背書
他們在一邊看著好公民痛罵多管閒事的人權團體就好了
Posted by ABC at September 24,2009 02:45

看完您的法庭觀察紀實非常生動
也覺得很多制度需要有你們這些人來改正

但是就事論事應客觀公正
如果已先有偏見
或有先入為主的觀念
您就不太適合當 觀察家 評論家

如果凡事都能以動動筆 耍耍嘴皮子
硬ㄠ
我個人不太認同 打著人權口號就能凌駕一切
對 普世社會及弱勢之被害人 非好事
Posted by bobby at October 1,2009 11:25

樓上的朋友
制度的改變不是依賴您提到的「你們這些人」
你們,我們......不都生活在相同的制度當中嗎?
此案下次開庭時間為10月21日下午兩點半,台北地院第13法庭
歡迎您親自來旁聽
如果您很忙,沒有時間,或者也沒有意願多了解事實
就不需要在這裡談什麼客觀公正
除非你所知的事實比實際參與的人還多
那就完整的表達你所見證的一切

我不懂你提到“打著人權的口號凌駕一切“是什麼事情
請舉實例說明吧
Posted by 回 at October 4,2009 00:42

給12樓的

既然拿著各打五十大板式的客觀公正當幌子
根本不同意人家有資格觀察和紀錄
最後還要攻擊原作者動筆耍嘴皮硬ㄠ

那麼硬要加上開頭兩句言不由衷的話
不覺得自己的虛偽做作很令人噁心嗎
Posted by puppy at October 12,2009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