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2,2009

把人「清出去」2009年6月26日「我控訴!」系列 晶華飯店三網友案旁聽心得

被告的委任律師辯稱「打人,至少要有“打“的動作」、「推擠不算打人」。
黃嘉祿說:「我們主要是把人“清出去“」。

短短一段影片,反反覆覆看了近半個小時,大家忙著分辨影片中民眾說了什麼、警察又沒做什麼……我心裡覺得十分荒謬,這場控訴,可不是一般民事案件,爭論著到底是某甲先對某乙動粗、或某乙先對某甲污蔑;事情的重點是,「為什麼民眾不能對陳雲林來台表示意見?」、「為什麼警察可以動用暴力對待人民的和平抗爭?」、「為什麼沒有一個官員需要對這些傷害負責?」這些問題無法釐清,怎麼會有正義可言?我們又能期待司法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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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第一次開庭,留下了「為什麼不在家看電視就好」(詳見http://blog.roodo.com/cwchgroup/archives/8410905.html)的笑話之後,事隔半年,第二次開庭。

被告只有一人,晶華事件時任松山分局的黃嘉祿局長。為什麼被告只有一人,為什麼是黃嘉祿?

11月5日晶華飯店前,對民眾施暴的警察,許多都帶著頭盔、盾牌,令人看不清面孔,也無法辨識臂章編號;被安排在第一線面對民眾、一臉驚慌失措的替代役男,沒人知道「他們怎麼會在那裡」,也沒人知道「他們是誰」。

冤沒頭、債沒主,自訴人方面已盡力調查,也聲請法院協助,奈何警方的態度就是消極配合,一蓋推說不知。按理,現場指揮官的責任之一,是要概括承受任務帶來的功與過,黃嘉祿被控傷害、強制、妨礙自由。

6月26日開庭經過。

法官吳俊龍說明起訴要旨,請被告表示意見。
黃嘉祿表示:當時現場有六個分區,這個地方(自訴人被傷害的位置)是屬於第二分區,負責人是分區指揮官民有所林胡坤所長,當時發生時我不在那個地方指揮。我是在第五分區,分區指揮官是三民所所長藍振原,因為賓客的車道被抗議民眾擋住了,我們在協助「排除」。我不知道當時那邊(自訴人被傷害位置)的狀況。

法官:「你是現場指揮官嗎?」

黃嘉祿:「因為現場很大,所以我們當時分成六個分區,每一個分區我們就責成各區負責人負責。」

法官:「那總負責人呢?」

黃嘉祿:「總負責人是我,我沒有下達指令清道。」他又補充說:「清道是要讓陳雲林的車隊進來,載陳雲林離開。」
「我沒有下達清道,『應該是』第二分局民有所要負責的。」

法官:「所以你不知道自訴人有沒有受傷?」

黃嘉祿:「不知道。」

被告的律師補充說明,大概的意思就是要幫黃嘉祿撇清責任,說哪裡、哪裡不是他負責的;他也沒有對第二分區的指揮官下任何指令,他完全不了解為什麼自訴人會受傷;自訴人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黃嘉祿有任何涉案。

他又說陳雲林來台引發的好幾件案子都已經駁回,意思大概是希望這件也比照辦理---「自訴駁回」。

自訴人代理人(薛欽峰律師)補充說明,江一德的案子之所以被駁回,是因過了凌晨12點,現場指揮官已經交班,不再是黃嘉祿。駁回並非意指現場指揮官沒有罪責。
關於分區的狀況,林楊鎰律師希望法院能傳民有所所長林胡坤作證,並說明被告有無下令。

接下來,法官就自訴人提出的證據(用數位相機攝影功能所拍下的影像、新聞剪報、驗傷單等),詢問被告的意見。

被告律師表示,光碟內容還未勘驗,等勘驗後再表示意見;壹週刊和中國時報的報導無證據證明力。對於自訴人要傳喚林胡坤來作證(證明黃嘉祿並無下達清道指令),他希望先勘驗光碟,如果「看不出警察執法有違法」就不用傳訊證人。

法官表示他會再斟酌後,隨即進行證據光碟勘驗。

每次開庭,到了勘驗這段,都必須深呼吸,要自己平靜再平靜。畢竟,重複回憶那恐怖的衝突現場,每一次都像在傷口灑鹽,越痛越深。警察有無線電、警棍、頭盔、盾牌和「奉上級之命令」這把無邊的保護傘;而民眾有什麼?相機、手機、普通的衣著、「相信民主國家的警察不至於對人民施暴」的信心?隨著上揚唱片案不起訴、江一德案被駁回、在安全島採花的老婦人被銬上手銬之後,這份信心已然片片瓦解。

由於日後的判決,會以法庭記錄為準,所以對法庭的筆錄分外字斟句酌,今天勘驗光碟的過程,被告律師一再爭執警察和替代役男粗暴的用盾牌向民眾推擠,不算「打人」。
但是,「推擠」實在不足以形容警方動作之暴力。請想像方纔黃嘉祿說的,為了讓陳雲林順利離開而執行的「清道」---清道,即把道路上的垃圾清除。人,不是垃圾,要把人從道路「清除」,需要多巨大的暴力?

在現場,盾牌即警察手上的武器,用它攻擊人民,把人民像垃圾一樣「清道」--就是暴力、就是打人、就是執法不當!

被告律師還辯稱「打人,至少要有“打“的動作」、「推擠不算打人」。
黃嘉祿說:「我們主要是把人“清出去“」。

短短一段影片,反反覆覆看了近半個小時,大家忙著分辨影片中民眾說了什麼、警察又沒做什麼……我心裡覺得十分荒謬,這場控訴,可不是一般民事案件,爭論著到底是某甲先對某乙動粗、或某乙先對某甲污蔑;事情的重點是,「為什麼民眾不能對陳雲林來台表示意見?」、「為什麼警察可以動用暴力對待人民的和平抗爭?」、「為什麼沒有一個官員需要對這些傷害負責?」這些問題無法釐清,怎麼會有正義可言?我們又能期待司法什麼呢?

自訴人在一片混亂中,勉力握緊手上小小的數位相機,用攝影功能連續拍下事發經過,她以及周遭的民眾不斷被推擠、也不斷高呼「不要再打了!」、「沒有路了!」、 「不要再推了!」。

被告的律師怎麼評論這段影片呢?
他說:「這段錄影並沒有看出她拍攝的時間」。
他說:「自訴人為什麼事前會準備攝影機到現場拍攝?」
他說:「自訴人是否為選擇性的拍攝?」

另一段電視新聞影片,是警察和替代役男團團圍住民眾,一名警察舉起腳往人群踹了一腳,記者的旁白說:「….警察踹民眾...」。

黃嘉祿很生氣的表示:「是記者的心態有問題,警察可能是踩到替代役男的腳,不是踹民眾。」至於被當成人肉盾牌的替代役男從何而來?黃嘉祿—這位堂堂坐鎮現場的總指揮官表示:「不知道為什麼會有替代役男」。

被告的律師對影片內容又表示一次意見:從影片當中看不出被告在現場,也「看不出」被告有下任何指令,所以證據顯然不足,請審判長駁回自訴。」

最後審判長表示,如果有調查證據的必要,會再通知,就退庭了。

今天我感到特別訝異的兩件事,第一,這位警官好像一點都不體恤他的下屬或同僚,儘可能把責任推給別人,自己躲的遠遠的,不知他的下屬作何感想?

第二,為什麼被告的律師要用懷疑論看待自訴人?他難道不知人手一台的數位相機和手機,早已有拍攝影片功能?況且,從檔案資料(製作時間)就可辨識拍攝時間,難道自訴人會另外安排演員演出這種場面嗎?更有趣的是,何謂「選擇性拍攝?」自訴人都被壓得喘不過氣、高聲呼救了,還有辦法「分鏡」、「喬角度」或「選擇特別暴力的畫面」嗎?

是否需要傳喚證人、調查證據,法官只留下「會斟酌」、「再通知」的模糊答案……不知是否要再等上半年?

法庭觀察繼續,需要你長久相伴。


Posted by cwchgroup at 樂多Roodo! │17:38 │回應(0)引用(0)我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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