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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7,2009
「看不清楚!」 2009.06.25「我控訴!」系列. 陳育青自訴案第四次開庭
翁山蘇姬1989年的論文「追求民主」這樣說:「法律及秩序」一直被頻繁地誤用為壓制的藉口……助成了一種不利於國家發展的勢態;它使機敏的、有活力的、前進的公民社群不得出現。除非「法律」等同於正義,而「秩序」等同於人民對正義的實踐感到滿足之後所形成的紀律,否則,法律者也、秩序者也,不過是空洞的名詞而無其原應具有的價值。」


「看不清楚!」 2009.06.25「我控訴!」系列. 陳育青自訴案第四次開庭
為什麼這一案,每次都要借座位最多的第一法庭開庭?因為共有13名被告,小法庭容納不下。
為什麼這一案會有13名被告?因為有很清晰的影像顯示,當天涉案就是這13名被告,法院據此(從影帶抓出來的影格)函請台北市政府調查涉案人身分,13名被告收到開庭通知,就必須到法院報到。
但是,今天開庭勘驗光碟(自訴人提出之證物)的過程,被告似乎集體失憶、也暫時患上近視。因為他們不認識光碟中的自己,說「看不清楚」!其實,也不能說是被告的錯,因為法庭的播放設備太差,審判長說她看不清楚,被告們便依隨她的說法,突然不認得自己了。
勘驗光碟的設備是這樣的:天花板有投影機,將影像投射在法庭後方的白牆,為了審理,燈光不能全關。投影機流明(亮度)不夠、沒有投影幕,加上燈光的干擾,怎麼可能看清楚影像?DVD播放器又不專業(或是操作人員不熟悉),不能「逐格播放」,遂造成勘驗過程不順暢。
授命法官姚念慈表示:這不是正式記錄,不過我要請教一下,剛才在車上有看到攝影機(警車上配備),是否有拍到車內的畫面?如果有,必要時請提供一下。還原事實比較重要,不需要太排斥調查的過程
審判長林春鈴補充說:我們先把整個經過釐清,至於有沒有構成犯罪,到時候才判斷,如果畫面上明明就是你,不用否認,那沒有意義,因為還是需要證明。
姚念慈又說:事實就是事實,沒有必要迴避或阻撓調查,還原事實,法院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決,這個案子是受注意的,如果我們無法做適當的處理,不會得到社會的諒解。
由於影片中有對話的部份還需要書面整理,今日勘驗僅能就發生時間與地點作記錄,對話部份留待下次比對。
審判長詢問現場指揮官(謝文傑)有無設置固定攝影機?謝稱是用移動式攝影,有狀況才去拍攝蒐證,言畢,他很激動的站起來說:「自訴狀所載被告一(即謝文傑)所分擔的犯行,對我來說是一種侮辱,這是哪一個人提出的?這對我個人是小事,但是對公權力是一種悲哀,警察是保護在現場的所有民眾,如果說這件事是我指揮的,那我沒有資格作警察。我要問當事人,有無其他人被我限制行動,如果我有指揮,是用手勢還是聲音?」
審判長請他先坐下,不用激動,並且說明,在類似案件中,一定會把指揮官拉進來。
受命法官姚念慈接著說,是不是與事實相符,還需要調查,公職人員在某個位置,自然就會成為攻擊的對象,他被民眾陳訴之後會想,自己有沒有做到毋枉毋縱?並以此自勉。警員被當成被告、被指控,或許可以想一下,在移送或調查別人時,有沒有公正?謝文傑身負主管的職責,或許可以藉此教育下屬,有時候警察的移送書也是把被告寫的非常不堪,但是獲判無罪之後,他們(被告)怎麼辦?
今天開庭過程,姚念慈法官曾要求旁聽者不得「記錄」,語氣頗為嚴峻;結束法庭前,又講了大段類似「心情告白」的話,這些並沒有列入法庭記錄,但相信都列入當事人、旁觀者的心中了。查詢法庭旁聽規則,並無規定不能筆記,卻給予法官很大的裁量權,究竟不准做筆記的道理是什麼?雖然他的「心情告白」也是社會大眾很想對警察說的話,在此場合和位置,是否適合對當事人表示這些意見?
翁山蘇姬1989年的論文「追求民主」這樣說:「法律及秩序」一直被頻繁地誤用為壓制的藉口……助成了一種不利於國家發展的勢態;它使機敏的、有活力的、前進的公民社群不得出現。除非「法律」等同於正義,而「秩序」等同於人民對正義的實踐感到滿足之後所形成的紀律,否則,法律者也、秩序者也,不過是空洞的名詞而無其原應具有的價值。」
法庭觀察仍繼續,需要你長久相伴關注。
相關文章:
長官有很重要的會議! 2009.05.18「我控訴!」系列.陳育青自訴案第三次開庭
http://blog.roodo.com/cwchgroup/archives/9219649.html
為什麼這一案,每次都要借座位最多的第一法庭開庭?因為共有13名被告,小法庭容納不下。
為什麼這一案會有13名被告?因為有很清晰的影像顯示,當天涉案就是這13名被告,法院據此(從影帶抓出來的影格)函請台北市政府調查涉案人身分,13名被告收到開庭通知,就必須到法院報到。
但是,今天開庭勘驗光碟(自訴人提出之證物)的過程,被告似乎集體失憶、也暫時患上近視。因為他們不認識光碟中的自己,說「看不清楚」!其實,也不能說是被告的錯,因為法庭的播放設備太差,審判長說她看不清楚,被告們便依隨她的說法,突然不認得自己了。
勘驗光碟的設備是這樣的:天花板有投影機,將影像投射在法庭後方的白牆,為了審理,燈光不能全關。投影機流明(亮度)不夠、沒有投影幕,加上燈光的干擾,怎麼可能看清楚影像?DVD播放器又不專業(或是操作人員不熟悉),不能「逐格播放」,遂造成勘驗過程不順暢。
授命法官姚念慈表示:這不是正式記錄,不過我要請教一下,剛才在車上有看到攝影機(警車上配備),是否有拍到車內的畫面?如果有,必要時請提供一下。還原事實比較重要,不需要太排斥調查的過程
審判長林春鈴補充說:我們先把整個經過釐清,至於有沒有構成犯罪,到時候才判斷,如果畫面上明明就是你,不用否認,那沒有意義,因為還是需要證明。
姚念慈又說:事實就是事實,沒有必要迴避或阻撓調查,還原事實,法院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決,這個案子是受注意的,如果我們無法做適當的處理,不會得到社會的諒解。
由於影片中有對話的部份還需要書面整理,今日勘驗僅能就發生時間與地點作記錄,對話部份留待下次比對。
審判長詢問現場指揮官(謝文傑)有無設置固定攝影機?謝稱是用移動式攝影,有狀況才去拍攝蒐證,言畢,他很激動的站起來說:「自訴狀所載被告一(即謝文傑)所分擔的犯行,對我來說是一種侮辱,這是哪一個人提出的?這對我個人是小事,但是對公權力是一種悲哀,警察是保護在現場的所有民眾,如果說這件事是我指揮的,那我沒有資格作警察。我要問當事人,有無其他人被我限制行動,如果我有指揮,是用手勢還是聲音?」
審判長請他先坐下,不用激動,並且說明,在類似案件中,一定會把指揮官拉進來。
受命法官姚念慈接著說,是不是與事實相符,還需要調查,公職人員在某個位置,自然就會成為攻擊的對象,他被民眾陳訴之後會想,自己有沒有做到毋枉毋縱?並以此自勉。警員被當成被告、被指控,或許可以想一下,在移送或調查別人時,有沒有公正?謝文傑身負主管的職責,或許可以藉此教育下屬,有時候警察的移送書也是把被告寫的非常不堪,但是獲判無罪之後,他們(被告)怎麼辦?
今天開庭過程,姚念慈法官曾要求旁聽者不得「記錄」,語氣頗為嚴峻;結束法庭前,又講了大段類似「心情告白」的話,這些並沒有列入法庭記錄,但相信都列入當事人、旁觀者的心中了。查詢法庭旁聽規則,並無規定不能筆記,卻給予法官很大的裁量權,究竟不准做筆記的道理是什麼?雖然他的「心情告白」也是社會大眾很想對警察說的話,在此場合和位置,是否適合對當事人表示這些意見?
翁山蘇姬1989年的論文「追求民主」這樣說:「法律及秩序」一直被頻繁地誤用為壓制的藉口……助成了一種不利於國家發展的勢態;它使機敏的、有活力的、前進的公民社群不得出現。除非「法律」等同於正義,而「秩序」等同於人民對正義的實踐感到滿足之後所形成的紀律,否則,法律者也、秩序者也,不過是空洞的名詞而無其原應具有的價值。」
法庭觀察仍繼續,需要你長久相伴關注。
相關文章:
長官有很重要的會議! 2009.05.18「我控訴!」系列.陳育青自訴案第三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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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Posted by Amy
at September 14,2009 10:19
“有可能“被趕出去,但是我們要據理(法庭旁聽規則)力爭
Posted by 青
at September 14,2009 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