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4,2009

徹底管制民眾,才是對的 2009.06.22「我控訴!」系列. 行動藝術團三網友自訴案旁聽心得

「他們身上有標語、旗幟,會引起群眾圍觀,這樣陳雲林就無法順利離開。事後證明這樣做是正確的,因為幾天之後,國民黨主席吳伯雄(在京華飯店晚宴)就是因為未在門口做徹底的管制動作,以致國民黨主席及陳雲林形同被“軟禁“到晚上兩、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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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底管制民眾,才是對的 2009.06.22「我控訴!」系列. 行動藝術團三網友自訴案旁聽心得

等待開庭的時間,人們散坐在法庭外的長椅,我聽到身旁女子略微激動的說「根本看不出來是我」,另一人安慰她說「就否認是你啊,又看不出來……」進入法庭就坐後,才知道那名女子是今天第一次被傳喚到庭的女警。法院依據自訴人提供的照片,函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調查。但是這位女警「看不出照片中的人是自己」,不知中間有什麼差錯呢?

今天出庭的被告是楊崇德、張善媚、吳宛甄、吳坤安。只有楊崇德聘請律師辯護。由於其中兩位被告是第一次到庭,法官林春鈴依例宣讀被告的權力、法庭運作方式等。開庭之前,法院會將起訴書送達被告處,以了解自訴人為何提告、提出哪些告訴?有時為了節省時間,就不在法庭上重複敘述,但是有一位被告朗聲說「照規矩來吧」,所以我們又聽律師念了一次自訴要旨(事件發生經過以及提起告訴的理由)。

不知道警察被告的例子多不多?觀察六次開庭,發覺他們對法庭的運作很生疏,或許平日高高在上慣了,很不適應被問話或要求。今天一名被告和法官的應對充滿火藥味,或許她覺得自己非常委屈,他們不就是「聽從上級命令行事」嗎?怎麼會被告「強盜」、「傷害」、「妨礙自由」?

法官請被告確認證物(照片) 。
法官:「照片中的人是你嗎?」
被告一:「看起來很像,時間隔太久了。」
另一張照片呢?
「看不出來是我。」

被告對自訴人所提的犯行,一概否認。楊崇德表示:他是依警執法認為自訴人有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之虞而執行公務,並無妨礙自由之故意,會有自訴人所提「強盜罪」(強行奪走雪山獅子旗)的舉動,是因「揮舞旗幟會變成目標,引起群眾聚集」。對搶奪雪山獅子旗,造成自訴人手指脫臼的「傷害罪」,他說「她的受傷和我把旗子“拿“下來沒有相關連,不能證明是我造成傷害,希望查明傷害是何人造成。」非法拘禁(妨礙自由)的部份呢?「將她們帶往勤務中心是為了查證身分,這樣才知道我們管束的對象是誰,否則以後無法處理。」

被告吳坤安表示:自訴人等三人當天不聽警方勸阻「不得擅闖管制區」,執意進入,有危害安全之虞,警方依警執法27條得予以驅離,並無故意妨礙自由。

其他兩位被告表示都是「依指示辦事、奉長官指示。」

辯護律師表示有兩大訴求:被告的行為都是依法、依上級指示,對自訴人行使相關管束、移置、帶往相關處所查證。相關命令的部份請向台北市警察局函查有關當時的具體指示。(作者按:即2009.04.13開庭,楊崇德所稱的「機密」?)

辯護律師以下這段話,聽仔細了:「警執法、行政法中,管束、移置、帶往勤務所等,所有限制到人的作為,本質上就是有限制人民自由的性質,若依自訴人的標準,所有條文都不能行使。」

(作者按:法庭旁聽的內容速記在筆記本,無法逐字記錄,我想,被告辯護律師的意思是說,警察值勤不當侵害人權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被告因此被判罪,以後警察什麼都不能管了。)

「事件當天,台泥大樓周邊分為五大區,雖名為管制區,自訴人所在之第五分區並未全面禁止通行,而是“依據具體個案,由警方裁量“,當天陳雲林不到十分鐘就要離開了,他們(行動藝術團)很接近,他們身上有標語、旗幟,會引起群眾圍觀,這樣陳雲林就無法順利離開。事後證明這樣做是正確的,因為幾天之後,國民黨主席吳伯雄(在京華飯店晚宴)就是因為未在門口做徹底的管制動作,以致國民黨主席及陳雲林形同被“軟禁“到晚上兩、三點。」

由被告辯護律師的陳述,警察的職責是保護「國民黨主席吳伯雄和他的客人陳雲林」,那麼,以後警察的薪水就請國民黨直接支付,莫要花人民納稅錢一角銀子,警政署改制為國民黨的保全公司好了。

這位辯護律師還認為提起刑事訴訟是「誤提」,應該提的是「行政訴訟」。我查了「行政訴訟法」--人民提行政訴訟的必要性和本案起訴要旨並不相同,不知道被告的辯護律師心裡在打什麼主意?

接下來,審判長、雙方律師對證物的證據能力、證據方法和勘驗證物的順序討論了一段時間。這些法律用語、程序,一般人實在不容易明白,法官和律師也不可能一一解釋給當事人聽,雖是切身的事情,卻好像和自己沒關係,任憑專業人士用他們的語言溝通。

法官坐的那麼高,需要仰頭看,造就一種權威感,他問你的話,都像命令式。比較和善的法官會提醒當事人注意自己的權益,例如今天,法官詢問被告有無請求調查證據,被告答「沒有」,法官便提醒被告可以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說完,她又轉頭對自訴人及旁聽眾席說:「在場的人不用覺得我是偏袒,這是當事人的權益,我們有義務要醒。」

確立下次開庭詰問證人順序後,訂出8月31日上午九點半再審理(今天仍然是準備程序)。

自訴代理人尤伯祥律師問道:「被告一直說是奉長官之命行事,是否可以請這位“長官“來當證人?」法官沒有接受,說「不適宜,留到詰問時再說。」

今天旁聽的心得和提問是……常識告訴我們,憲法高於一般法律,
法律又高於行政命令,後者抵觸前者無效。憲法保障人民有集會遊行、表達意見的權力,但是「長官」告訴警察,不可以讓外國來的「陳先生」看到、聽到、知道台灣國民任何異議,這明顯違反憲法的精神,也將基層員警拋到第一線和民眾對抗,員警內心難道不曾自問「我知道他們不會怎樣,就是表達意見而已,這樣對待他們不會太過分了嗎?」

泰戈爾在小說《家與世界》(Home and the World,1951)藉由書中角色說出:「為國家施暴,就是施暴於國家。」還望“長官“們在下達指令前三思啊。


開庭筆記也可見部落客漢堡就法律層面的分析: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9291027.html

法庭觀察仍繼續,需要你長久相伴關注。


Posted by cwchgroup at 樂多Roodo! │07:15 │回應(0)引用(0)我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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