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2009

2009年2月25日「我控訴!」

「我控訴」提告的意義並不只是贏得某一件官司,讓某些人成為被告,而是爭取普遍的、基本的人權。你應當不懼於表達自己的意見,當不合理的事情發生,可以不接受、抗拒、據理力爭,而不同意你的人,不能夠以暴力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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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2008年12月12日於台北地方法院前的活動。

2009年2月25日「我控訴!」    ◎陳育青

  今年農曆年假前,終於接到法院的傳票,家人很緊張的問我「要不要緊?」法院還是讓一般人有「衙門」--進去准沒什麼好事的憂慮。
從提起自訴到開庭,等了近兩個月。事件剛發生時的怨怒漸淡,取而代之的,是一遍一遍的思考,「為什麼會這樣」。


大聲說出我控訴

  「流浪法庭30年」這本書中提及思想家海耶克的名著《自由的憲章》(Constitution of Liberty)。「海耶克指出,政府往往透過形式上的合法程序,在實質上做出辜負人民委託、違背法律精神的行為,使得人民的權益蒙受隱藏損害。海耶克的觀點直指,政府對人民的種種逾越作為,即使不是『政府犯罪』,某種程度也達到了『政府侵權』。」

  開庭前一週與律師團會晤,針對已開庭的幾個案子交換意見。「民告官」成功的例子實不多見,「依法行事」或「執行公務」往往輕易凌駕個人權益。去年中國特使陳雲林來台期間,警察受命全面防堵民意表達,不惜用強制、暴力的手段對付民眾,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等團體協助下,受害民眾站出來,大聲說「我控訴!」。人權律師團認領個案,為「我控訴」系列義務辯護。
和公權力抗爭,是狗吠火車嗎?善意的朋友半勸半諷的說「不可能告贏的啦,立足點根本不平等」。

法庭觀察團

  去年12月12日,「我控訴」第一個案子開庭。三位在晶華酒店被警察粗暴押到牆上、推打成傷的網友出庭,前往關心的民眾擠滿旁聽席。法官吳俊龍問自訴人(三位網友)「知不知道推擠你們的人是誰?」自訴人和旁聽席民眾先是一愣,接著爆起笑浪。試想,可有警察會說「你好,我是某某警局某某人,現在,我要強力推擠你。」真是不可思議的問話,更不可思議的還在後面!
  法官吳俊龍詢問三位自訴人為什麼會在晶華飯店現場?其中一人回答「因為看到上揚唱片事件,不敢相信台灣會發生這樣的事,所以會到晶華飯店去關切。」
  審判長回道:「在家看電視就好啦,為什麼要去現場看?」
  旁聽席爆起的笑浪激烈到法官不好意思,請書記官不要將剛才的發言列入記錄。自訴人提出的證據之一,是在現場以數位相機連續攝影功能所拍下的影片,法官詢問「你當過記者嗎?」(意思好似,為什麼情況那麼混亂,還能拍攝,是不是“專業“受過“訓練“的啊?)
  有關法庭的經典對話,無論是「流浪法庭30年」所載,或長久的口耳相傳,已經形成某種印象,全知全能和無知無能的界限並不明確。

  2月25日,我的案子開庭,簡余晏議員在開庭前舉辦記者會,提醒社會大眾「我控訴」的行動仍在進行,但是,該被究責的人在哪裡呢?有一位員警說自己因為眼鏡掉了,才不分青紅皂白的揮棍猛K,導致民視記者受傷。另一位打傷市議員周威佑的員警更是「人間蒸發」,簡議員附上照片發文到各處,沒有人知道他是誰……。

法庭的迴音

  我因事發當時有錄影存證,在自訴狀附上照片請法院協助查詢13位被告的身分,法官將所有被告傳喚到庭,這點讓律師和我感到訝異,因為已開過庭的其他案子,只有一案曾傳喚被告到庭應訊。
  前來關心的民眾、公民記者、部落客,加上13位被告,把法庭擠爆了。(無法進來旁聽的朋友,對您們感到很抱歉)。今天開庭屬於準備程序,確認本案相關人員的身分資料後,審判長逐一詢問被告對我所提出的傷害、強制及妨害自由是否認罪,而後再詢問他們對我提出的證物有何意見?大致是依照這樣的程序進行。名列第一位被告的謝文傑,原任中山分局局長,現已調任嘉義縣警局局長。他是12月4日在圓山的現場指揮官,也是其他被告的長官,所以不論審判長問什麼,只要謝文傑否認,後面12位也都跟著否認,他說東,就不會有人說西。「如指揮官所述」、「如謝文傑所述」、「沒意見」……像迴音一般。

  我方提出的證物,被告都表達了很有趣的看法,例如我進入圓山飯店的停車證,被告說它「無法證明我在什麼時間進入圓山」,因為他們沒有親眼看到我進去。
  有人說,看到我的時候,是在「媒體採訪區」並且「沒有採訪證」。
  還有更好笑的,說看到我出現「在陳雲林後面」。(哇,我有輕功可以飛躍警察人牆耶,這麼厲害!)
  那麼,另一證物—我被警察架著要塞進警車的照片呢?
  被告之一:「這張照片顯示的是行為構成當中的“停格“,但沒有過程,必須要有連續的影像“還原真相“」。
  另一名被告說這張照片「看起來好像警察在欺負她」是拍攝角度的問題,但呈現的不是事實,「自訴人是被我們“請“進車」。
  至於驗傷單就更有趣了。
  被告之一:「我們相信這張台大醫院的驗傷單,但無法證明受傷情況是否與我們有關。」
  另一證物:我手持小DV拍攝的影片光碟。
  被告之一:「這是由自訴人的位置所拍,沒有拍到本人」,並表示他們會提出相關的蒐證錄影。
  審判長表示,若需要可以申請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物,例如媒體的錄影帶,協助調查真相,但被告們並未當庭提出這項要求。
  在詢問被告有無其他答辯、兩造有無補充的事證或請求調查證據之後,審判長說明下次開庭的大約時程與重點後宣佈退庭。
  呼,昨天我準備到深更,但是今天報完年籍資料,我就沒再被詢問過。第一次開庭就這樣結束了。

人權擺在第一

  提起自訴到等待開庭的歷程,生活忽然變得有些戲劇化,路上遇到不相識的人竟會鼓勵我要堅持到底,為我加油,當然也有攻擊性的留言,說警察已經很客氣了,要是在某地,早就如何如何,或認定有意見的人就是活該被打之類的。也許這些人非常幸福,一生都無須面對公權力侵害個人權利的狀況,但願他們也能一直幸福下去。

  開庭前的記者會,重申「我控訴」行動,並不是要與基層員警為敵,是要釐清責任與確立原則。從總統到警政署長都說「沒有下令」警察做某些事,而警察又說一切「奉上級指示」。如果我們不追究,要求下令者說明為什麼接待一個外國特使,必須耗費如此龐大資源防堵民意、搗毀台灣最珍貴的民主價值。那麼下一次是否要依樣炮製?或可以有更文明的方法接納民意?
如果政府真的那麼恐懼,軟弱到一聲抗議都不敢聽見,表示他們「還沒準備好」姿態優雅的走上談判桌,這樣的關係還能說是「主權一寸都沒退讓」嗎?

  前往法院的路上,一位警員跑來告訴我們「真的很無奈,我們奉上及指示,真的沒辦法,從南部調來的警察,連睡覺的地方都沒有。」身在第一線的員警令人同情,但「我控訴」提告的意義並不只是贏得某一件官司,讓某些人成為被告,而是爭取普遍的、基本的人權。你應當不懼於表達自己的意見,當不合理的事情發生,可以不接受、抗拒、據理力爭,而不同意你的人,不能夠以暴力相向。法庭上只能依照長官的說法重複「如指揮官所述」,而無法表達個人意見的警察,也應該有憑著自己的意志與良知說話的權利。

  有次經過警政署,門口布告欄寫著「人權.效率.風紀.形象」,瞧,人權是擺在第一的呢!「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目的第一項是「保障人民權益」,第三條第一款為「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應以對人民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法庭觀察仍繼續,需要你長久相伴關注。


Posted by cwchgroup at 樂多Roodo! │23:47 │回應(7)引用(0)我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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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育青:
為你的勇氣加油,我們會跟你一起努力的!
宗澧
Posted by 宗澧 at March 9,2009 23:48

謝謝,大家一起加油!
Posted by H2 at March 10,2009 01:19

大家一起加油!
Posted by 駿逸 at March 10,2009 21:00

雖然不認識你,但是我支持你!加油!
Posted by George at March 11,2009 10:23

控訴的好,這種"台灣奇蹟"是國家最大的恥辱,很遺憾大多數台灣人的冷漠,享受自由民主卻不知去珍惜捍衛,我支持您,希望更多人一起加油奮鬥.
Posted by 陳明陽 at March 12,2009 16:02

加油!
Posted by Kitano Mori at March 12,2009 20:18

育青

加油!
我們都支持你
Posted by HS at April 11,2009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