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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2,2009

2009年2月25日「我控訴!」

「我控訴」提告的意義並不只是贏得某一件官司,讓某些人成為被告,而是爭取普遍的、基本的人權。你應當不懼於表達自己的意見,當不合理的事情發生,可以不接受、抗拒、據理力爭,而不同意你的人,不能夠以暴力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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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2008年12月12日於台北地方法院前的活動。 ...繼續閱讀

Posted by cwchgroup at 23:47回應(7)引用(0)我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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