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7,2009
神秘消失的蒐證畫面 2009.09.17「我控訴!」系列. 陳育青自訴案第六次開庭
以公帑支出、公權力進行的「蒐證」、「監視畫面」,應當超然。不管有利或不利於誰,它是公共資產,怎麼可以「神秘消失」呢?


本案原任審判長林春鈴法官因職務調動,改由蔡坤湖法官擔任審判長;受命法官姚念慈不變,陪審法官改為呂煜仁。
對案件當事人、律師而言,法官調動的原因和理由,我們無法知悉,似乎也無法表示異議,這樣的程序是合理的嗎?一位法界朋友告知,若法官換人,之前的審理過程可能要重來一次。
今日開庭,蔡坤湖法官表示,將引用之前審理的資料,不會從頭再來一次,確認自訴人與被告都同意後,他再度詢問被告們是否仍然否認犯罪?辯護人是否仍做無罪答辯?隨後繼續勘驗上一庭未勘驗完畢的光碟。
警方共提供兩張錄影光碟,第一張是在圓山飯店拍攝攔阻並將我推入警車帶走的過程;第二張光碟是到/離圓山派出所。兩張光碟中,有一段畫面「神秘消失」!
押送我的警車抵達圓山派出所後,被告陳勇成便手持攝影機全程拍攝,包括我被以「抬豬公」方式強迫帶入派出所的過程,但警方提供的光碟卻少了這一段。此「神秘消失」事件暫且保留後敘。
開庭繼續勘驗光碟:我已被抬進派出所、家人前來「報案」,一直到台北市議員簡余宴帶我離開,歷時約1小時。大致過程是:警方一直要我出示證件讓他們登記,說登記完就可以讓我走。家人來到,向警方「報案」,因為我被警方妨礙自由、強制……警察局內議論紛紛,覺得我們不可理喻,雙方僵持不下。後來市議員到了,瞭解一下過程、打打圓場,就把我帶離警察局。
曾經有朋友調侃說:「警察很倒楣,遇到你們這種恰北北的人。」
Daily News常有兩種新聞,其一是警察臨檢時被不講理的民眾辱罵、甚至攻擊;另一類是民眾埋怨被警察輕忽以待。有人理直氣壯、有人理不直氣壯、有人理直氣不壯、有人理不直氣不壯……恰北北不一定有道理,有道理也不一定被尊重。
朋友的調侃是沒錯,但我因自覺沒有違法卻被這樣對待,感到很氣憤,才會「恰北北」,並非無理取鬧。
警察也覺得自己沒錯,他們只是在執行公務,而且一向是這樣執行公務,為什麼在任何時間、地點、其他的人都很「配合」,唯獨這個恰北北的女生不願意配合?搞到要一直跑法院,真的很倒楣。
既然兩方面都覺得自己有理,就把理由、證據、說法攤開來吧。
光碟勘驗完畢,審判長詢問兩造有無意見?若無,則為大家整理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不爭執事項如下:
1.謝文傑係警方在圓山飯店的現場指揮官。
2.被告徐兆璞在圓山飯店主建物於牌樓間與被告蔡玉山、陳國隆、徐源鳳、沈舒琳攔阻自訴人。
3.被告徐兆璞、蔡玉山以手伸過來阻擋自訴人拍攝, 並命自訴人出示身分證件。
4.自訴人拒絕出示身分證件。
5.被告徐兆璞命令被告徐源鳳、沈舒琳將自訴人帶上警車。
6.被告徐源鳳、沈舒琳將自訴人推入警車, 並在警車內以手抓住自訴人之手臂
7.被告黃榮賢開警車將自訴人載往圓山派出所。
8.被告黃金福、黃榮賢將自訴人抬進圓山派出所。
9.被告黃金福、徐源鳳、黃上志、陳勇成、詹順吉、林恆廷在圓山派出所限制自訴人之離開, 在自訴人親友來時禁止自訴人自派出所辦公區域至派出所民眾服務區及報案區與其哥哥等親友接觸。
10.自訴人於陳雲林尚未離開圓山飯店時, 就已經在圓山飯店大廳拍攝。
11.自訴人於遭被告等要求出示身分證件時, 陳雲林已經離開圓山飯店。
12.在12點18分54秒,被告黃上志: 「⋯ ⋯ 議座來了⋯ ⋯ 因為我們大家都認識議座, 那議座你來了就是我們已經證明她的身分, 我們也就沒有查證的必要, 但是因為在現場因為她不出示證件⋯ ⋯ 」
13.自訴人於離開圓山派出所前,仍未提供身分證件,供警方查證,而警方亦准其離開。
主要爭執事項,描述如下:
1. 在圓山飯店花壇,徐源鳳、沈舒琳是否將自訴人往警車方向推?徐、沈堅持她們沒有推自訴人,是“手拉手“,而且她們是被後面的人往前推的。
2.到底是哪些人把自訴人抬進警察局?詳情將由同案被告黃金福、黃榮賢、陳勇成作證,其中陳勇成為手持攝影機全程蒐證者。
3.被告有沒有在圓山派出所內限制自訴人的自由?詹順吉表示,自訴人在派出所內可以自由活動、打電話,並沒有被妨礙自由,況且,當時他人在圓山飯店,自訴人這樣是“亂告“。黃金福說他們並沒有限制自訴人的自由,只是身分還沒有查證,不能讓自訴人離開。其他人表示,並未限制自訴人行動、自訴人可以在派出所內走來走去、講電話、攝影,不讓自訴人離去是因身分尚未查證。
4.在圓山飯店車道時,被告詹順吉、徐源鳳曾要求自訴人離開,自訴人亦同意,但稍後,詹順吉等人又要自訴人出示證件,並不讓其離開。詹順吉表示,他不可能在「特勤人員」交給他們查證身分後,沒有查證身分就讓自訴人離開。
5. 自訴人於大廳拍攝處所是否屬於管制區域?被告謝文傑要求法|院向相關單位調閱當時規劃區域的資料。
自訴代理人薛律師希望「不爭執事項」能再列入一點,即被告執行勤務時,向自訴人表示其引用的法條為何?法官就這一點詢問警員,在執行勤務時有沒有告知是依據第幾條法律?但被告徐兆僕表示「我們不需要告知」。
「不爭執事項」第13點(自訴人於離開圓山派出所前,仍未提供身分證件,供警方查證,而警方亦准其離開)似乎引起被告們的緊張,因為他們之前一再表示,尚未瞭解自訴人的身分,所以不能讓她離開,但為何在簡余晏議員到達圓山派出所後,未繼續查證清楚,就讓自訴人離開?
被告們提出的理由如下:
黃上志答:「當時我們已經知道自訴人名字,且市議員也認識自訴人,證
明市議員可以找得到自訴人,是間接的確認自訴人身分,所以讓自訴人離開。」
被告詹順吉答:「我們已經透過其他方式查證自訴人沒有違法、沒有被通緝。」
被告謝文傑答:「警方查證資料有很多方法,不一定是身分證,可能是旁證,當時一定是查證完畢才讓自訴人離開。」
下次開庭,將就上述爭點對證人、被告進行交互詰問。
每次開庭都有「大開眼界」、增長閱歷的見聞,今天首次知道有「間接確認」、「從旁得知」等查證身分的技巧,將其推廣,想必往後不用辛苦的臨檢、盤查,也不用看身分證,就可知悉個人有無前科、是否被通緝,比科學辦案還高超。
至於我被抬進警察局那段「神秘消失」的錄影畫面,法院、民意代表都調不動,可見它的神秘性!
法院要調這段畫面,但被告徐兆璞的刑事陳報狀載明「員警並未拍攝自訴人進警局之畫面」。
民意代表去調,警局回覆:「該蒐證錄影帶業已陳報法院審理」。那麼,調監視器畫面呢? 警局回覆:「監視器畫面因逾保存期限15日以上,無法提供」。
請法院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或不提供不利於己之證據,這是被告的權力,但是,以公帑支出、公權力進行的「蒐證」、「監視畫面」若有需要作為證物,公部門應當保持超然,不管是原告或被告需要調閱、不管有利或不利於誰,都應當提供,因為它是公共資產。
另一個問題是,這段影片若真「神秘消失」,有可能涉及煙滅證據,如果有人這麼做,是十分嚴重的弊端。人民將對蒐證的用途和公正性完全失去信心。
雖然審判中途換法官,讓人有些錯愕,但本案諸位法官都相當認真、嚴謹,值得肯定。審判長蔡坤湖很有耐心聆聽當事人和律師陳述,也仔細、和善的照顧所有人的權益,開庭時間較長,會主動詢問警員們有無勤務?律師有無庭期?在場的人是否需要休息?
「我控訴」系列的法庭觀察進行將屆一年,今天是難得的「加分」呢。
法庭觀察仍繼續,需要你長久相伴關注。
對案件當事人、律師而言,法官調動的原因和理由,我們無法知悉,似乎也無法表示異議,這樣的程序是合理的嗎?一位法界朋友告知,若法官換人,之前的審理過程可能要重來一次。
今日開庭,蔡坤湖法官表示,將引用之前審理的資料,不會從頭再來一次,確認自訴人與被告都同意後,他再度詢問被告們是否仍然否認犯罪?辯護人是否仍做無罪答辯?隨後繼續勘驗上一庭未勘驗完畢的光碟。
警方共提供兩張錄影光碟,第一張是在圓山飯店拍攝攔阻並將我推入警車帶走的過程;第二張光碟是到/離圓山派出所。兩張光碟中,有一段畫面「神秘消失」!
押送我的警車抵達圓山派出所後,被告陳勇成便手持攝影機全程拍攝,包括我被以「抬豬公」方式強迫帶入派出所的過程,但警方提供的光碟卻少了這一段。此「神秘消失」事件暫且保留後敘。
開庭繼續勘驗光碟:我已被抬進派出所、家人前來「報案」,一直到台北市議員簡余宴帶我離開,歷時約1小時。大致過程是:警方一直要我出示證件讓他們登記,說登記完就可以讓我走。家人來到,向警方「報案」,因為我被警方妨礙自由、強制……警察局內議論紛紛,覺得我們不可理喻,雙方僵持不下。後來市議員到了,瞭解一下過程、打打圓場,就把我帶離警察局。
曾經有朋友調侃說:「警察很倒楣,遇到你們這種恰北北的人。」
Daily News常有兩種新聞,其一是警察臨檢時被不講理的民眾辱罵、甚至攻擊;另一類是民眾埋怨被警察輕忽以待。有人理直氣壯、有人理不直氣壯、有人理直氣不壯、有人理不直氣不壯……恰北北不一定有道理,有道理也不一定被尊重。
朋友的調侃是沒錯,但我因自覺沒有違法卻被這樣對待,感到很氣憤,才會「恰北北」,並非無理取鬧。
警察也覺得自己沒錯,他們只是在執行公務,而且一向是這樣執行公務,為什麼在任何時間、地點、其他的人都很「配合」,唯獨這個恰北北的女生不願意配合?搞到要一直跑法院,真的很倒楣。
既然兩方面都覺得自己有理,就把理由、證據、說法攤開來吧。
光碟勘驗完畢,審判長詢問兩造有無意見?若無,則為大家整理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不爭執事項如下:
1.謝文傑係警方在圓山飯店的現場指揮官。
2.被告徐兆璞在圓山飯店主建物於牌樓間與被告蔡玉山、陳國隆、徐源鳳、沈舒琳攔阻自訴人。
3.被告徐兆璞、蔡玉山以手伸過來阻擋自訴人拍攝, 並命自訴人出示身分證件。
4.自訴人拒絕出示身分證件。
5.被告徐兆璞命令被告徐源鳳、沈舒琳將自訴人帶上警車。
6.被告徐源鳳、沈舒琳將自訴人推入警車, 並在警車內以手抓住自訴人之手臂
7.被告黃榮賢開警車將自訴人載往圓山派出所。
8.被告黃金福、黃榮賢將自訴人抬進圓山派出所。
9.被告黃金福、徐源鳳、黃上志、陳勇成、詹順吉、林恆廷在圓山派出所限制自訴人之離開, 在自訴人親友來時禁止自訴人自派出所辦公區域至派出所民眾服務區及報案區與其哥哥等親友接觸。
10.自訴人於陳雲林尚未離開圓山飯店時, 就已經在圓山飯店大廳拍攝。
11.自訴人於遭被告等要求出示身分證件時, 陳雲林已經離開圓山飯店。
12.在12點18分54秒,被告黃上志: 「⋯ ⋯ 議座來了⋯ ⋯ 因為我們大家都認識議座, 那議座你來了就是我們已經證明她的身分, 我們也就沒有查證的必要, 但是因為在現場因為她不出示證件⋯ ⋯ 」
13.自訴人於離開圓山派出所前,仍未提供身分證件,供警方查證,而警方亦准其離開。
主要爭執事項,描述如下:
1. 在圓山飯店花壇,徐源鳳、沈舒琳是否將自訴人往警車方向推?徐、沈堅持她們沒有推自訴人,是“手拉手“,而且她們是被後面的人往前推的。
2.到底是哪些人把自訴人抬進警察局?詳情將由同案被告黃金福、黃榮賢、陳勇成作證,其中陳勇成為手持攝影機全程蒐證者。
3.被告有沒有在圓山派出所內限制自訴人的自由?詹順吉表示,自訴人在派出所內可以自由活動、打電話,並沒有被妨礙自由,況且,當時他人在圓山飯店,自訴人這樣是“亂告“。黃金福說他們並沒有限制自訴人的自由,只是身分還沒有查證,不能讓自訴人離開。其他人表示,並未限制自訴人行動、自訴人可以在派出所內走來走去、講電話、攝影,不讓自訴人離去是因身分尚未查證。
4.在圓山飯店車道時,被告詹順吉、徐源鳳曾要求自訴人離開,自訴人亦同意,但稍後,詹順吉等人又要自訴人出示證件,並不讓其離開。詹順吉表示,他不可能在「特勤人員」交給他們查證身分後,沒有查證身分就讓自訴人離開。
5. 自訴人於大廳拍攝處所是否屬於管制區域?被告謝文傑要求法|院向相關單位調閱當時規劃區域的資料。
自訴代理人薛律師希望「不爭執事項」能再列入一點,即被告執行勤務時,向自訴人表示其引用的法條為何?法官就這一點詢問警員,在執行勤務時有沒有告知是依據第幾條法律?但被告徐兆僕表示「我們不需要告知」。
「不爭執事項」第13點(自訴人於離開圓山派出所前,仍未提供身分證件,供警方查證,而警方亦准其離開)似乎引起被告們的緊張,因為他們之前一再表示,尚未瞭解自訴人的身分,所以不能讓她離開,但為何在簡余晏議員到達圓山派出所後,未繼續查證清楚,就讓自訴人離開?
被告們提出的理由如下:
黃上志答:「當時我們已經知道自訴人名字,且市議員也認識自訴人,證
明市議員可以找得到自訴人,是間接的確認自訴人身分,所以讓自訴人離開。」
被告詹順吉答:「我們已經透過其他方式查證自訴人沒有違法、沒有被通緝。」
被告謝文傑答:「警方查證資料有很多方法,不一定是身分證,可能是旁證,當時一定是查證完畢才讓自訴人離開。」
下次開庭,將就上述爭點對證人、被告進行交互詰問。
每次開庭都有「大開眼界」、增長閱歷的見聞,今天首次知道有「間接確認」、「從旁得知」等查證身分的技巧,將其推廣,想必往後不用辛苦的臨檢、盤查,也不用看身分證,就可知悉個人有無前科、是否被通緝,比科學辦案還高超。
至於我被抬進警察局那段「神秘消失」的錄影畫面,法院、民意代表都調不動,可見它的神秘性!
法院要調這段畫面,但被告徐兆璞的刑事陳報狀載明「員警並未拍攝自訴人進警局之畫面」。
民意代表去調,警局回覆:「該蒐證錄影帶業已陳報法院審理」。那麼,調監視器畫面呢? 警局回覆:「監視器畫面因逾保存期限15日以上,無法提供」。
請法院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或不提供不利於己之證據,這是被告的權力,但是,以公帑支出、公權力進行的「蒐證」、「監視畫面」若有需要作為證物,公部門應當保持超然,不管是原告或被告需要調閱、不管有利或不利於誰,都應當提供,因為它是公共資產。
另一個問題是,這段影片若真「神秘消失」,有可能涉及煙滅證據,如果有人這麼做,是十分嚴重的弊端。人民將對蒐證的用途和公正性完全失去信心。
雖然審判中途換法官,讓人有些錯愕,但本案諸位法官都相當認真、嚴謹,值得肯定。審判長蔡坤湖很有耐心聆聽當事人和律師陳述,也仔細、和善的照顧所有人的權益,開庭時間較長,會主動詢問警員們有無勤務?律師有無庭期?在場的人是否需要休息?
「我控訴」系列的法庭觀察進行將屆一年,今天是難得的「加分」呢。
法庭觀察仍繼續,需要你長久相伴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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