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8,2009

「時空錯亂...」2009.10.15「我控訴!」系列 晶華飯店三網友自訴案

「九品芝麻官」的搞笑橋段,看過笑笑就算了,畢竟是虛構的電影。但他出現在真實生活中,可完全讓人笑不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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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5日。
走出法庭,我一再和自己確認,此時確為2009年,眼前呼嘯來去的,是轎車、公車、機車,不是轎子、騾子和馬?
啊,可是,為什麼有種從古時衙門走出來的感覺呢?方纔開庭,審判長穿的是法袍,不是搞笑電影「九品芝麻官」裡的清廷朝服吧?

為什麼有這種「時空錯亂」的感覺,且聽我慢慢道……啊,我又時空錯亂了,以下是本案第三次開庭,也是兩次準備庭後進入實質審理的第一次開庭(不幸,也是最後一次)。

本案三位自訴人於2008年11月5日在晶華飯店被警察和替代役男以盾牌暴力推擠成傷,因而對現場指揮官,當時擔任松山分局局長黃嘉祿提起自訴。

每一次開庭,法官都留下不少經典對白,它不會記載在筆錄當中,但法庭觀察團逐一記下作為見證,茲舉幾例:

第一次開庭,吳俊龍法官問自訴人為什麼會在晶華飯店現場?其中一人回答「因為看到上揚唱片事件,不敢相信台灣會發生這樣的事,所以會到晶華飯店去關切。」
吳俊龍法官說:「關心時事,在家看電視就好,為什麼要到現場?」

可能是旁聽席爆出的笑浪讓他意識到這個問題很蠢,遂請書記官不要記錄。

自訴人之所以受傷,是因為警方要「清道」讓陳雲林的車隊得以通過,不顧民眾已無退路,用盾牌和人牆將民眾往騎樓的牆壁推擠,現場失序、呼救聲此起彼落(請見http://www.youtube.com/watch?v=s6ZY01snKpo),在這樣混亂的場合,怎麼可能冷靜的辨識施暴的警察?

然而吳俊龍法官卻問自訴人:「知不知道推擠你們的人是誰?」

夠了,真是夠了。本以為法官的程度到此已是底線,不料10月15日的開庭,更有如逆流回「九品芝麻官」時代。

10月15日審理庭列席的有受命法官吳俊龍、審判長施添寶和陪席法官高若珊。審判長施添寶在對話、問話中,毫不避諱的流露自己的心證。根據我旁聽十餘場法庭的感覺來比較,這位法官在法庭的表現顯得輕浮欠嚴謹、沒有耐心,常隨口說出不適格的話、常打斷律師的發言,當律師或被告在陳述時,他時而將卷宗翻來覆去、時而和受命法官交頭接耳,讓人懷疑到底有沒有把陳述者的意見聽進去?

前兩次開庭,主要進行勘驗光碟、確認自訴人在事發當天的經歷,確認被告黃嘉祿確實為當天的現場指揮官。黃嘉祿對於整件事情,採取「不知道」和「撇清」策略。他說自己雖然是現場指揮官,但是現場劃分為很多區域,自訴人被推擠成傷的區域是由「小區」指揮官負責,他沒有下令,什麼也沒看見;此外,他也「不知道現場為什麼會有替代役男」執行清道---也就是把民眾像垃圾一樣清走—的任務。

今天法院傳來該日現場第二區的分區指揮官林胡坤作證。

林胡坤坐在證人席,長官黃嘉祿與辯護律師就坐在他右前方辯護律師席,在他左後方的旁聽席,是一位不時低聲「指點」他該怎麼回答的女士。

自訴代理人開始詰問程序,他詢問林胡坤是否在11月5日晚間10點執行強制清道,執行範圍是否為其責任區?

林胡坤表示:「當時群眾很亂,有兩、三百人要衝進晶華飯店,我奉命防止民眾進入晶華,時間不是很清楚…….有看到替代役男的部隊進來,請我將部隊讓開,他們要做清道,清道不是我做的,是一位督察……」
此時,在他左後方的女士提示他不要將那位督察的名字透露。審判長也「適時」的提醒證人:「不要說得太詳細,不然等下那個人又被告。」

自訴代理人提示當天現場的照片,詢問證人是否認識照片中值勤的員警?林胡坤表示「照片裡的人我都不認識,沒有一個認識。」
審判長笑著對自訴代理人說:「如果他認識裡面的人,我知道等一下你們又要追加被告。」

自訴代理人詢問證人,當時的作為是否奉黃嘉祿之命?證人說:「我有收到無線電的命令,但不清楚下令的是誰。」
對於自訴人及其他民眾被警方暴力的推擠成傷,他表示「我完全不知情,我的責任區很大,當時我的部隊完全移到後面的無名巷」這位第二區小區指揮官,說他「什麼都沒看到」,也「不知道是誰在處理」。

關於「究竟是誰指示、指示內容為何」等問題,林胡坤為了幫黃嘉祿和自己卸責,回答得捉襟見肘。

自訴代理人問他,黃嘉祿給他什麼指示,他說「只有要我轉移部隊,其餘沒有任何指示」。
可是,之前他不是說,有收到無線電命令,但不清楚下令的是誰?
無線電下令的那一端是誰?「是勤務中心」。
勤務中心指的是黃嘉祿嗎?「.......」
下令給勤務中心的又是誰?「不只一個人,有分局長、副分局長、也可能有組長…….」

可憐的證人,已經開始語無倫次了,他萬萬不能咬出下令的人就是……
法官或許察覺到情勢對他不利,開始主動提出問題。關於吳俊龍、施添寶兩位法官今天在法庭對證人、被告提問的方式、內容,我認為相當「異常」。因為他們提出的問題,並非就兩造提出的證據而問,也非就詰問過程產生的疑點而問。兩位法官提出的問題很多,也很仔細,但並不是為了釐清事實,反而像為被告製造有利的證詞,例如,法官會先預設好問題的答案,然後詢問證人/被告「是不是」?「對不對」?「有沒有」?證人的答案自然是循著問題的方向予以肯定回覆。法官甚至會代為表示證人的意見、直接口述「整理」給書記官,連主詞都自動調整成「我們」。
為了讓警方動用大批警力這件事看起來比較「合理」,法官問證人:
「事發前一、兩天會部署那麼多警力嗎?」
「當天是不是有大量的群眾聚集在晶華酒店?」
「大量群眾為什麼要在當天聚集在晶華酒店?那裡有什麼“賣點“?」
「因為群眾抗議中共政治人物來台,所以警方去現場維護秩序,劃定管制區,你被分在第二區,是不是?」(這是什麼問題啊?)
「警察所在地就是管制區,只要不妨礙秩序,就可以自由出入是不是?」
「那妨礙秩序以後就怎麼樣?你們就行使職權是不是?」
「你們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在責任分區行使職權是不是?」
「在你的責任範圍內,有沒有民眾主動的推擠警方的盾牌?」
「群眾是怎樣佔據車道?」
「為什麼要把群眾趕走?」
「群眾是否有暴力相向?」
甚至問到不相干的事情
「警方有沒有移送犯罪嫌疑人?中山分局是不是有移送林淑芬(立法委員)等人?」
證人回答說,這不是他的權責,法官卻要他「看一下是不是有這個事情就好,我知道這不是你的權責,回答記不記得有這件事就好了。」

審判長施添寶詢問自訴代理人是否還有證據要調查?自訴代理人希望調閱勤務中心的通訊記錄,以便釐清被告下達指令的內容,但,施添寶語氣相當不屑的說:「你們是不是提供一下群眾聚集的名單給“我們“?傳他們當在場證人?在美國,警察一衝、捶下去就流血的…….」
甚且,自訴代理人的補充意見尚未說完,法官即不耐煩的揚聲問道:「還要補充喔?」

法官在法庭表示這樣的意見,適當嗎?這樣算「審理」嗎?

更誇張的是,施添寶法官還對其他個案加以評論。當黃嘉祿解釋,警察是為了阻擋陳抗的民眾做出傷害陳雲林的事情,才要採取某些作為時,施添寶一付頗表認同的樣子,並說:「台南的那件就是被打了啊……」(意指之前張銘清是「被陳抗民眾打」,所以才會動用更多警力保護陳雲林)。

從提示的問題和態度,可以很明顯看出,本案法官徹徹底底的認為,群眾根本不應該在現場示威,心證這麼露骨,庭再開下去有何意義?



兩位自訴代理人都是義務協助的律師,漫長的庭期非常消耗他們的心力,還要面對腦袋彷彿停留在上個世紀的法官,真是難為。律師很努力的在劣勢中儘可能為自訴人爭取權利,他們的發言,為台灣的人權發展留下很重要且正面的記錄,以下是律師的論告要旨:

「本件案引起社會很大的關注,乃因三位自訴人是前往關心社會重大事件,並沒有違法,而且她們所站的位置在騎樓,並不是在車道上需要被淨空。警察執行勤務的方式,並非如其所稱將民眾驅離,而是將自訴人等擠壓在牆上很久,才會造成相關的傷害。以一般刑事訴訟的傷害、妨礙自由來看,事證很明確,但被告是警員,如果他們自認是依法行事,要提出阻卻違法事由的證據,但我們在這件案子並沒有看到。
管制區是否有公告、範圍在哪裡?是不是一定要用這樣的手段來排除民眾?都有疑慮。從證物光碟可見,三位自訴人當時的情況可說被推擠的相當慘烈,後來是被民眾救出去的,如此,可說警察是「依法行政」、不需為造成的傷害負一點責任嗎?我們認為這樣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人權。余一憲督察是因為警察的要求,才帶著替代役男支援,被告黃嘉祿是現場總指揮,實難推說不知。警方對沒有違法的民眾進行強制行為,是獨裁國家、沒有法治的國家才會有的現象,請鈞院秉持公平、正義,對被告做有罪判決,來抑制此種行為再度發生,以顯現我們是一個實質的法治國家。」

審判長表示,10月27號下午五點宣判。
今天是10月15日,也就是說,扣除假日,8個工作天就要宣判。自訴代理人要求調查的資料、對刑事辯護意旨狀要具狀表示的意見,他會調查嗎?有時間處理嗎?

「有任何違法、不當,你們上訴、抗告或告我都可以,這是你們的權力。」審判長施添寶說。「本件辯論終結,定98年10月27日下午5點宣判,可以來聽、也可以不來聽,判決書會寄給你、打電話來問都可以,方便就好。」

雖然宣判的結果是什麼,不想也瞭然,至少我們在法庭見證了許多「說詞」,這些說詞是否為真?或僅是被告為卸責而編造?它遠超乎常人能理解的範圍,不上法庭,怎有機會聽到?例如,2009年3月11日黃嘉祿在「江一德案」表示 「不同分局的無線電不能互通」;黃嘉祿的辯護律師今天表示:「警方無線電通訊沒有錄音記錄,也辨識不出來發話的是誰」若真如此,豈不為可怕的治安漏洞?

「九品芝麻官」的搞笑橋段,看過笑笑就算了,畢竟是虛構的電影。但他出現在真實生活中,可完全讓人笑不出來了……..。

Posted by cwchgroup at 樂多Roodo! │08:32 │回應(0)引用(0)我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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