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13,2012
August 13,2011
2011.07.14 「我控訴」系列.陳育青控告北市府國家賠償案二審第一次開庭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重大事件安全管制及執法流程統一勤務作為」這份不用功的報告,只有前言和結語的—「嚴正執法樹立法治威信、展現公權力」才是唯一的真心話---看到此等結語,真令人毛骨悚然。
「我控訴」正在做的,便是在「司法」的狹徑上,與令人毛骨悚然的盲目威權對抗。
道阻路險,但我們不該勇敢的走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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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控訴」正在做的,便是在「司法」的狹徑上,與令人毛骨悚然的盲目威權對抗。
道阻路險,但我們不該勇敢的走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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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30,2011
那一夜,我們在竹圍寫救援信
那一夜的主菜是咖哩,滋味好好。
邊品嘗美食,邊聯想---有一種聚會,樣貌也像咖哩那麼多元。
它在每個國家、每個城市、每張桌面、每封信箋,因著不同的參與者而呈現不同的氣味,它不易定義,但絕對讓人難忘;它以感情調味、以自由盟誓、以希望聚合…..它是分佈於世界各地的AI小組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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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品嘗美食,邊聯想---有一種聚會,樣貌也像咖哩那麼多元。
它在每個國家、每個城市、每張桌面、每封信箋,因著不同的參與者而呈現不同的氣味,它不易定義,但絕對讓人難忘;它以感情調味、以自由盟誓、以希望聚合…..它是分佈於世界各地的AI小組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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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30,2011
除了希望,也要作為 2011.05.12 「我控訴」系列.陳育青控告北市府國家賠償案一審判決
聽完律師和我的陳述,范智達法官最後說了一段意味深長的話,他說:「我的判決下去,一定不會解決問題,但是希望這樣一個不合理的狀況將來不會再發生。」
如果法官「希望這種不合理的事不要再發生」的願望是真心的,就從做一次認真、負責、依從自己良心的判決開始吧,至少寫一份能為人稱道的判決書啊!
光是「希望」而不作為,當然「一定不會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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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希望這種不合理的事不要再發生」的願望是真心的,就從做一次認真、負責、依從自己良心的判決開始吧,至少寫一份能為人稱道的判決書啊!
光是「希望」而不作為,當然「一定不會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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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1,2011
2010.12.17 「我控訴」系列.陳育青向北市府要求國家賠償案
「我控訴」系列的案件,不僅是單純的國賠請求,而是公權力不法侵犯人民基本權利的重大事件,但在這個不透明、單向操作的國賠審議過程中,其「公共性」是如此薄弱,求償的民眾又是如此弱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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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0,2010
November 19,2010
2010.08.20「我控訴」系列.陳育青自訴案二審判決
死氣沈沈的法庭,產出無精打采判決書,一點也不意外。
讓人難以接受的是法官竟昧於事實,做出以下的認定:
1.根據警方提出的管制站地點圖示,只在圓山飯店周邊四個入山口設置「管制點」以管制通行,法官卻據此認定整個圓山都算是管制區。
2.管制點所用的法條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其目的乃「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無權憑此法條查證不在管制點的民眾,然而法官卻認為即使警方並未以「警察職權行使法」指定管制區,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似非法所不許」(這是甚麼術語?!)。
3.警方為了保護陳雲林,無限擴大攔停、查證民眾身分的裁量標準(他們的說法叫做「予以適度放寬、有其必要性」),法官竟然無視於其作為之野蠻、粗暴,全予採信、不置一辭,恐龍指數令人無法置信。
本案已再提上訴,同時向台北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讓人難以接受的是法官竟昧於事實,做出以下的認定:
1.根據警方提出的管制站地點圖示,只在圓山飯店周邊四個入山口設置「管制點」以管制通行,法官卻據此認定整個圓山都算是管制區。
2.管制點所用的法條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其目的乃「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無權憑此法條查證不在管制點的民眾,然而法官卻認為即使警方並未以「警察職權行使法」指定管制區,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似非法所不許」(這是甚麼術語?!)。
3.警方為了保護陳雲林,無限擴大攔停、查證民眾身分的裁量標準(他們的說法叫做「予以適度放寬、有其必要性」),法官竟然無視於其作為之野蠻、粗暴,全予採信、不置一辭,恐龍指數令人無法置信。
本案已再提上訴,同時向台北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2010.08.06 「我控訴!」系列. 陳育青自訴案二審第三次開庭
被告說︰「自訴代理人說自訴人從事的是高貴的紀錄片工作,在現場攝影,但是警方卻阻撓她。也許是警察才疏學淺,並不認識自訴人,也可能是自訴人自己知名度不夠,如果今天是一個蔡明亮導演或是侯孝賢導演到現場,我相信我遠遠一眼就可以認出他,我們也會詢問他是否有任何的需要我們警方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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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19,2010
August 17,2010
2010.07.13「我控訴!」系列.江一德國賠案
律師顯得有些為難,她說:「被告方面認為從錄影畫面當中看不出來江一德是被鎮暴警察毆打……」
法官說:「這是刑案的說法,好像非得要看到木棍打在當事人頭上才算,我們從畫面上來看,現場是在警方控制之中,人民的人身自由是在他們保護的範圍內,請你要提供你的法律意見給被告,我相信以你的專業能力,一定可以做到。台北市政府不能連提供資料這樣基本的義務都盡不到、連幾個鎮暴警察都查不到。」她請被告律師下次開庭一定要提供相關資料,然後宣佈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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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這是刑案的說法,好像非得要看到木棍打在當事人頭上才算,我們從畫面上來看,現場是在警方控制之中,人民的人身自由是在他們保護的範圍內,請你要提供你的法律意見給被告,我相信以你的專業能力,一定可以做到。台北市政府不能連提供資料這樣基本的義務都盡不到、連幾個鎮暴警察都查不到。」她請被告律師下次開庭一定要提供相關資料,然後宣佈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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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4,2010
2010.05.07 「我控訴!」系列. 台泥大樓行動藝術團三網友案宣判
看完這份判決書,浮現Strauss「查拉圖斯特拉如是說」被引用在電影「2001太空漫遊」那段經典畫面,只不過,那支騰空飛起的獸骨在這裡替換為警棍、或是法槌,擁有它們,便形同掌握了暴力與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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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2,2010
我們控訴
(本文刊載於司法改革月刊2010年6/7月號)
左拉「我控訴」一文的結語:「我控訴的人,我並不認識他們,我從未見過他們,和他們沒有恩怨或仇恨。對我來說,他們只是一種實體,只是社會胡作非為的化身。我在此採取的行動只不過是一種革命性的方法,用以催促真理和正義的顯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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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拉「我控訴」一文的結語:「我控訴的人,我並不認識他們,我從未見過他們,和他們沒有恩怨或仇恨。對我來說,他們只是一種實體,只是社會胡作非為的化身。我在此採取的行動只不過是一種革命性的方法,用以催促真理和正義的顯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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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30,2010
June 23,2010
2010.04.23-06.23 「我控訴!」系列. 楊蕙如自訴案
下面這張圖是5月12日開庭現場,受命法官邱蓮華依然橫眉豎目、態度很兇、審判長面無表情、講的話較少,但不耐煩的程度不輸邱蓮華;陪席法官一如其他案件,盡責的扮演花瓶;書記官動作慢、通譯兩次開庭都打瞌睡,還乾脆把椅子轉向後面、翹起腳睡個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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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8,2010
2010.03.31「我控訴」系列.陳育青自訴案一審判決
「窮盡一切管道」--即使到處碰壁,至少我們親身試探了所謂「人權倒退」不僅是人民模糊的感受,而是真實的環境變化,它體現在首長的意志、機關的行政命令、警察的值勤、檢察官的作業、法官的審理,一切一切我們名之為「公權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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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29,2010
一切都是戲? 2010.03.05 「我控訴!」系列. 陳育青自訴案第十次開庭
被告F說:「我覺得這案子我們是被設計的,拿著攝影機從頭到尾去蒐證,又請議員到場,我從事警察工作這麼久,我對於自己執法或是服務老百姓都很小心,才有辦法從警三十三年,我請庭上依照所有證據顯示給來個公平的審判,不要因為我們是警察或是因為維護人權,法官判決下來,我第一個就寫報告辭職,因為警察實在沒有人權啦。」
本案將於2010年3月31日下午五點宣判,邀請您到台北地方法院第一法庭共同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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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將於2010年3月31日下午五點宣判,邀請您到台北地方法院第一法庭共同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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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1,2010
期待「我控訴忠告」問世 2010.01.28 「我控訴!」系列. 陳育青自訴案第九次開庭
希望本案是一個能夠留下典範、意義深遠的判決,能夠寫在教科書、留在大事記裡面,映證我國在簽署並批准了兩公約之後,的確踏出實踐的腳步。
本案下次開庭時間為3月5日(五)上午九點半,地點在台北地方法院第一法庭。預計會進行整天的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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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下次開庭時間為3月5日(五)上午九點半,地點在台北地方法院第一法庭。預計會進行整天的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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