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5月30日
《轉貼》最新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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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及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無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及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者,得視為職業傷害。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或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逕之日常行為,且無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惟仍應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8日勞保3字第0950114078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16日勞保3字第0950037118號函 |
參考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4ffd31d:649e&th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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