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1月19日
三合一選舉公告
職福委員工會代表改選開始推薦登記
主 旨:公告本會96年度三合一選舉企畫暨第七屆職工福利委員會工會代表選舉辦法草案,如說明。
說 明:
一、 依據
二、 本會將於三月下旬辦理第七屆職工福利委員工會代表、小組長、第七屆會員代表選舉,選舉日期及地點屆時另行公告。
三、 第七屆職工福利委員會工會代表應選十名,候補五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敬請各小組長及理監事推薦候選人,並填妥推薦表(附表一),於
四、 選區劃分草案如下表,選舉辦法草案詳見附件二:
選區 | 範 圍 | 名額 |
一 | 中時編輯部、文化中心、編輯中心、工商編輯組 | 2 |
二 | 廣告部、發稿中心、技術股、資訊處一 | 2 |
三 | 印前組、資訊處二、行政處、發行部 | 2 |
四 | 民權印刷、發報、廠務、時報週刊 | 2 |
五 | 台中印刷廠、高雄印刷廠 | 2 |
附件二
職工福利委員會工會代表選舉辦法草案
第 一 條:本辦法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章及本會第四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之章程規定之。
第 二 條:依本事業單位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委員會置委員廿一人,工會代表依法不得少於委員名額三分之二,即應選出十名代表,候補代表五名,委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 三 條:本會會員入會時間滿三個月以上者,始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 四 條:職工福利委員會工會代表候選人由理事會及每一小組長推舉或會員自行填寫,經會員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採分區分段選舉之,由本會派員主持。
第 五 條:依
第一選區:中時編輯部、文化中心、編輯中心、工商編輯組【二名】
第二選區:廣告部、發稿中心、技術股、資訊處一【二名】
第三選區:印前組、資訊處二、行政處、發行部【二名】
第四選區:民權印刷、發報、廠務、時報週刊【二名】
第五選區:台中印刷廠、高雄印刷廠【二名】
第 六 條:職工福利委員會工會代表之選舉,須於選舉前七日公告之。
第 七 條:職工福利委員會工會代表依每選區應選名額,得票數較高者為當選,候補代表每區各為一名。當選人及候補人票數相同時,當眾公開抽籤決定。
第 八 條:職工福利委員會工會代表出缺時,應由該區候補遞補之,如該區候補出缺時,由他區候補得票數多者遞補之。
第 九 條:職工福利委員會工會代表之選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本會印信及監選員印章。
第 十 條:會員領取選票時,會員應憑會員證或服務證領取選票並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
第 十一 條:選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監票員報告主持人徵得監選員之同意,視為無效:
一、未依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辦理者。
二、在選票上圈寫之被選舉人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者。
三、所圈寫之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四、圈選(寫)後,經塗改者。
五、不加圈寫,完全空白者。
六、對同一人圈寫兩圈以上者。
七、在選票上「填寫候選人」欄以外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八、所填寫之候選人與會員名冊不符者。
九、用鉛筆圈選者。
十、在選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十一、將選票污染到不能辨別者。
十二、選舉人在選票上簽名、蓋章或捺指模者。
十三、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者。
第 十二 條:職工福利委員會工會代表選舉完畢,由選務人員會同監選員當場宣布選舉結果,選票由監選員簽封,交由理事會保管,並將結果連同當選職工福利委員工會代表名冊,函送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