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9月20日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開始受理

95年度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開始申請了!

    有小孩的失業勞工們看過來喔,勞委會自95年9月20日開始受理申請95學年度第一學期就學補助,受理日期至10月20日止

    補助金額從三千元到一萬元不等,請大家點下面的連結去看申請資格與詳細的補助辦法,也歡迎轉寄給有需要的朋友們。

全民勞教E網 http://cla.hilearning.hinet.net/showNews.jsp?news_id=561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失業勞工子女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就學補助實施計畫


 

壹、目的: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計畫。

貳、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超過 6 個月以上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暨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 不含研究生、各類在職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學士後醫學系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及優待、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就學補助者 ( 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 6000 元或 5000 元教育代金除外)。

參、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自 91 年 1 月 1 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 95年 9 月 19 日止必須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至少須連續滿 6個月以上 ( 即須在 95 年 3 月 19 日以前失業者 ) ,並至少請領失業給付 1 個月以上者。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 一 ) 已請領老年給付者。

( 二 ) 未請領失業給付者。但已經就業服務中心 ( 站 ) 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時,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付之證明文件者不受此限。

( 三 ) 至申請開始日( 95 年 9 月 20 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者。但參加三合一職業訓練領取職訓生活津貼者不受此限。

( 四 ) 非自願離職失業後至申請開始日前一日( 95 年 9 月 19日)止,如有參加勞工保險者 ( 以勞保局投保資料為準。因勞工保險係屬在職保險,以就業認定。 ) 。但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已滿 15 年以上者,為請領老年給付,並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位或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受此限。如未能在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須於申請開始日前轉改向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 ( 如附件 1) 加保或切結在該辦法規定之期限內在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辦妥續保手續 ( 切結書格式如附件 2) ,否則仍視為不符合規定。

( 五 ) 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但其離職如屬非自願離職,並提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發給證明者不受此限。

二、 94 年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 ( 申請人及其配偶 ) 在新台幣 114 萬元以下者。
   ( 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為準 )

備註:所謂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具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

( 一 ) 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 二 ) 因勞動基準法 第十一條 ( 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第十三條但書 (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 、第十四條 (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受損害之虞者;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病之虞者;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第二十條 (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之勞工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 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 三 )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

肆、補助金額: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 ( 含五專前三年 ) 每名新台幣 3,000 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 ( 含五專前三年 ) 每名新台幣 5,000 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 ( 含五專後二年 ) 每名新台幣 5,000 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 ( 含五專後二年 ) 每名新台幣 10,000 元。

伍、受理申請日期: 95 年 9 月 20 日起至 95 年 10 月 20 日止。

陸、受理申請程序:

一、申請書表請逕向各地方政府、 就業服務中心 ( 站 ) 、勞保局暨各辦事處、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 ( 如附件 3) 索取,或經由全民勞教 e 網(網址: cla.hilearning.hinet.net )直接下載,亦可從本會網站 ( 網址: www.cla.gov.tw ) 進入全民勞教 e 網下載。

二、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由失業勞工填寫申請書 ( 如附表 ) 及檢齊附相關證件 以掛號郵寄方式 ( 以郵戳為憑 ) 逕寄本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 ( 通訊地址: 100 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 1 段 59 號 7 樓;洽詢單位:勞工福利處;電話:02-85902805~8) 辦理 。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

柒、應檢附證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1 份。

二、失業 ( 再 ) 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 1 份。 ( 以最近 1 次為準,如有遺失,請向原申請失業給付之就業服務中心 ( 站 ) 申請補發。若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者,除應檢附失業 ( 再 ) 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外,另須檢附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發給證明文件。 )

三、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 限申請截止日前 3 個月內,申請人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申請人如有離異者,其申請資格須於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為準,如無子女監護權但有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之實者,除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並應檢附雙方立具之切結證明,切結書格式如附件4 ;收養者亦同。 )

四、在學證明正本或學生證正、背面影本 1 份。 ( 必須完成 95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手續,並加蓋註冊章。 )

五、勞保年資 15 年以上未依規定續保切結書 1 份。(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已滿 15 年以上者,未能在原工作單位或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續保者,應檢附切結書。)

六、未請領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就學補助證明書 1 份。(子女就讀大專校院者,應檢附就讀學校開具證明文件,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5) 。

七、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捌、審查重點:

一、失業 ( 再 ) 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

二、全戶戶籍謄本 1 份。 ( 限申請截止日前 3 個月內,申請人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申請人如有離異,其申請資格須於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為準,如無子女監護權,但確有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之實者,除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並應檢附雙方立具之切結證明;收養者亦同。 )

三、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應與申請子女就學補助狀況相符。

四、切結無重複申請及同意查詢申請人及配偶所得資料。

五、切結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轉改向勞保局指定相關團體辦妥續保手續。

六、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一規定之失業認定資格。

七、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台幣 114 萬元以下

玖、資格審查及撥款:

一、本會受理申請案,經初審合格並鍵檔後彙整完成全國電腦檔資料。

二、本會完成彙整全國電腦檔資料並經勾稽是否有重複申請者後,將失業勞工資料檔製成批次檔,送請財稅資料中心查詢所得檔資料。

三、本會在完成財稅查詢作業後,就全國電腦檔逐一審定合格、不合格後,將審查結果通知個別申請人。

四、本會將合格人員資料送請金融機構匯撥。

拾、申請限制:申請人須為有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暨大專校院之失業勞工本人,若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 1 人提出申請,若 2 人重複申請,即全部取銷資格。


Posted by ctitu_1988 at 樂多Roodo! │17:08 │回應(1)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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