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8月2日
告上法院 五年後終於補發短少資遣費
南編工會會員林雅惠和李萍趕在時報裁撤中南編滿五週年之前,一狀告到高雄地方法院,要求報社補發短少的資遣費,結果6月28日開調解庭 之前,報社法務室就趕忙與當事人聯絡,同意補發未計入「績效獎金」的資遣費。
兩人因為年資只有六年,補發的資遣費不多,分別為24,678元及27,510元。 這筆浮動的工作獎金早該列入資遣費和退休金,但是員工不告,報社就始終不拿出這筆錢,直到93年中編等五人的官司,法院確立「績效獎金、編輯獎金是工資,而非恩惠性給予」,報社才乖乖補發資遣費。自此之後,印刷廠的副刊加班費、晚報加班費才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計算下來,光一個人就相差幾十萬元耶,果然是「前人種樹,後人乘涼」,法律保護竟然還要靠自己打來,對報社來說,則是「不見棺材不掉淚」。
但是,已經被資遣逼退離開中時的人,報社會幡然悔悟補發他們資遣費嗎?No!No!No!所以啦,林雅惠和李萍就是氣不過,自己寫狀子遞交到高雄地方法院,請求補發資遣費,他們心腸還是很軟,沒有要5%利息。雖然錢不多,對小小的失業勞工還是意義很大。也很感謝林雅惠和李萍勇於打官司造福大家,並願意公開和我們分享此重要訊息。
各位要記得,工資、資遣費和退休金的債權在五年內沒請求就會失效(民法第126條),早一批被資遣逼退的人如果您有類似困擾,一定要注意時效喔!也要教育您的小孩要具備這些基本常識。如果你有訴訟上的疑問,歡迎聯絡工會。
註:《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1964518
回應文章 
不是心腸軟,是因為數學不好,
以為只有幾佰元,一直到現在,
我還搞不清楚到底利息是多少。
以為只有幾佰元,一直到現在,
我還搞不清楚到底利息是多少。
Posted by 志玲
at 2006年08月3日 23:18
補充一下:
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是對於『資遣費』的請求權時效尚有爭議哦?
資遣費的請求權時效,勞動基準法並未有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函釋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為十五年;學者通說認係屬退職所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適用五年短期時效。
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是對於『資遣費』的請求權時效尚有爭議哦?
資遣費的請求權時效,勞動基準法並未有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函釋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為十五年;學者通說認係屬退職所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適用五年短期時效。
Posted by 過路客
at 2008年11月25日 16: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