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6月9日

《轉貼》勞保投保薪資上限增列第23級43,900元

轉貼自勞保局網站2006/6/7

   

注意:被裁減資遣而寄保的人員以退職當時投保薪資為準(辦法第六條),不會因而調高投保薪資

新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分為23個等級,原第1級至第22級金額維持不變,增列第23級投保薪資為43,900元,投保單位所屬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如超過42,000元,請於95年6月30日前填寫投保薪資調整表送交勞保局,由勞保局於95年7月1日調整生效。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調整)勞工的勞(就)保月投保薪資,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分別處以2倍及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自87年10月修正以來,已將近8年未再作修正,根據勞保局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為最高等級42,000元者,達到160多萬人,約占被保險人總人數18%,為逐步反映勞工薪資水準及增進勞工生活保障,並兼顧勞方、資方及政府之負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於95年5月1日修正公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提高投保薪資上限,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正之分級表分為23個等級,原第1級(15,840元)至第22級(42,000元)等級金額維持不變,上限增列第23級投保薪資為43,900元。童工、職訓學員、部分工時人員適用之等級(11,100元、12,300元、13,500元3級)維持不變。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月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不得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

各投保單位所屬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如超過42,000元,請於95年6月30日前儘速填寫「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僅參加就業保險的投保單位,請填寫「就業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送勞保局申報調整至43,900元(已參加勞保局或健保局為網路申辦單位者,請利用網路申辦作業系統申報),俾利及時於95年7月1日調整生效。
 
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調整)勞工的勞(就)保月投保薪資,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分別處以2倍及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新修正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保險費分擔金額表及各類投保薪資調整表可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有關分級表修正之最新消息中「相關檔案下載」專區中下載參閱、使用。


Posted by ctitu_1988 at 樂多Roodo! │23:28 │回應(3)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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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我們這些掛保離職的人,是否也一調整,如果是那就太好了。
Posted by 老甘 at 2006年06月11日 00:13
睏夢睏,別作夢。
Posted by 離職會員 at 2006年06月11日 22:09
樓上的太聰明了,剛剛打電話問勞保局,果然是一場空笑夢!
我就把解釋增列到文章首頁去,叫大家可以省省這個夢囉!
Posted by 雅婷 at 2006年06月12日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