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5月8日
工會擴大?解散或維持現狀?
小組長激辯工會存廢 九月會員大會定奪
■原文刊登於第161期工輿(95/04/30)第三版
95年2月16日召開小組長聯席會,會中補選陳國光(高雄印刷廠)為小組長聯席會主席,推選民權印刷廠江仁富代表本會參加「優秀勞工」選拔,並推選第九屆勞安工會代表候選人,而「工會何去何從」則是本次會議的重頭戲,引起小組長們熱烈地討論。
去年底因為台北廠關廠、中晚停刊及宣布取消優退優離,造成300多人離職,報社規模縮減至1200人,工會會員也急遽減少為240餘人,工會因此面臨棘手的財務不足問題,現在則是吃團結基金老本度過。
因憂慮工會生存問題,廣告部小組長楊佳明提出臨時動議要求修改工會章程第八條:「…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員工,除代表雇方行使管理權之各級行政業務正副主管、人事正副主管、考核正副主管、警衛正副主管外,『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將其中的「均應」改成「必須」。
會中,理事會出面釐清「均應」與「必須」並無不同,該法條是遵照工會法強制入會精神,就像身為中華民國國民一樣是強制的義務,身為中時員工,就有加入工會的強制義務,只是工會法沒有賦予工會執行該項義務的權力與罰則,僅「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工人拒絕加入工會時,經勸告、警告,仍不接受者,得由工會依章程規定或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一定期間內之停業。被停業人於接受加入工會後,得隨時復業。」
停業的意思就是不讓他來上班,但企業老闆為何要幫工會?台灣根本也不准許組織如歐美行業工會、行業團體協約等具實力的工人組織,該條規定荒謬至極。再者,工會過去的實力從來就不靠「人多」,而是我們有「戰鬥力」。
但是,小組長們對於長期佔工會便宜的非會員卻是耿耿於懷、憤恨難消,更痛惡越來越多人學著投機拒繳會費。於是,大家熱烈討論著如何讓所有員工加入工會,有人建議理事會加強宣傳工會功能、建議降低團結基金的入會門檻、建議請報社代扣所有員工會費,還有人建議工會乾脆解散重組,但也有人擔心工會一解散就沒了而希望還維持著最小規模的工會。一位小組長倒是以「離職人員都繼續繳會費」刺激大家打破中時勞雇關係的思考框框,將工會當「社團」來經營。
最後主席陳國光裁決以下幾個事項,請理事會:一、於勞資協商會提案請報社協助強制所有員工加入工會;二、加強文宣宣導工會功能及危機意識;三、研議評估放寬入會標準;四、研議評估工會的存廢問題;五、研議評估工會是否該重組。請理事會帶回討論,於下次小組長聯席會提案討論。
因憂慮工會生存問題,廣告部小組長楊佳明提出臨時動議要求修改工會章程第八條:「…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員工,除代表雇方行使管理權之各級行政業務正副主管、人事正副主管、考核正副主管、警衛正副主管外,『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將其中的「均應」改成「必須」。
會中,理事會出面釐清「均應」與「必須」並無不同,該法條是遵照工會法強制入會精神,就像身為中華民國國民一樣是強制的義務,身為中時員工,就有加入工會的強制義務,只是工會法沒有賦予工會執行該項義務的權力與罰則,僅「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工人拒絕加入工會時,經勸告、警告,仍不接受者,得由工會依章程規定或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一定期間內之停業。被停業人於接受加入工會後,得隨時復業。」
停業的意思就是不讓他來上班,但企業老闆為何要幫工會?台灣根本也不准許組織如歐美行業工會、行業團體協約等具實力的工人組織,該條規定荒謬至極。再者,工會過去的實力從來就不靠「人多」,而是我們有「戰鬥力」。
但是,小組長們對於長期佔工會便宜的非會員卻是耿耿於懷、憤恨難消,更痛惡越來越多人學著投機拒繳會費。於是,大家熱烈討論著如何讓所有員工加入工會,有人建議理事會加強宣傳工會功能、建議降低團結基金的入會門檻、建議請報社代扣所有員工會費,還有人建議工會乾脆解散重組,但也有人擔心工會一解散就沒了而希望還維持著最小規模的工會。一位小組長倒是以「離職人員都繼續繳會費」刺激大家打破中時勞雇關係的思考框框,將工會當「社團」來經營。
最後主席陳國光裁決以下幾個事項,請理事會:一、於勞資協商會提案請報社協助強制所有員工加入工會;二、加強文宣宣導工會功能及危機意識;三、研議評估放寬入會標準;四、研議評估工會的存廢問題;五、研議評估工會是否該重組。請理事會帶回討論,於下次小組長聯席會提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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