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3月24日
91年的資遣無效官司二審贏了
向李明振和林長榮致敬
91年10月17日報社一口氣資遣了製版廠曬版組的六個人,然後找其他人替代他們的工作,一切只因他們不肯申請優離。最後剩兩個人一定要跟報社告到底,因為他們的工作沒有消失....
這兩個人一個年資23年又5個月,一個23年又3個月,這樣的年資在去年底前都還有機會領到比照退休,報社卻執意不給,也不願意調動他們到其他單位。他們每人甘冒50萬元不要的風險,就是要追求工作權的正義....
其間,林長榮得眼疾,差點失明,李明振也得口腔癌,就在一審被宣判敗訴之時。還好,事情漸漸有了轉機,當我們不敢抱持希望時,二審官司竟然打贏了。
各位不要忘記,當你們的獎金被計入計算優離優退離職金時,你知道是誰幫你們爭來的嗎?這筆錢絕對不是報社主動願意給的,而是中南編打官司獎金部分勝訴,李明振他們又再接其後繼續打官司,對報社造成嚇阻作用得來的。印刷廠的人更因此每個人多拿了幾十萬元。
他們個人到現在沒享到任何你們拿到的好處,也沒有人因為這樣捐款給工會。我不是要抱怨什麼,而是要跟大家說,所有的權利都是有人流血、流汗掙來的,大家要看到這份力量,要感恩前人的犧牲。
不知道報社會不會再上訴三審?他們能否回來上班還是未定之數。但無論如何,身處逆勢,這樣的小小成果對我們已經是很大的鼓舞。工會一路陪同他們,也一路目睹他們的堅持,常常,我覺得非常不忍,心想....怎有這樣打死不退的傻子?又對報社處處以優離優退要大家去自動送死深感無奈。
我知道他們的日子不好過,當我們都想放棄時,他們沒有放棄,不管結果如何,是該大聲向他們說:「李明振和林長榮:我們向你致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 重勞上 字 第 4號
主文:
原判決廢棄。
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存
在。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李明振新台幣捌
拾玖萬柒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林長榮新台幣捌
拾捌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李明
振供擔保新台幣拾萬元後得假執行;
被上訴人如以新台幣捌拾玖萬柒仟肆佰
捌拾元或華南銀行萬華分行所發行之可
轉讓定期存單為上訴人李明振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林長
榮供擔保新台幣拾萬元後得假執行;
但被上訴人如以新台幣捌拾捌萬壹仟壹
佰元或華南銀行萬華分行所發行之可轉
讓定期存單為上訴人林長榮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引用URL
工會通過給付李明振、林長榮二審的律師與訴訟費時,鄭村棋曾說:「就是官司敗了,我們也要打,要為司法對勞工不利留下證據,留到以後來算這個帳。」
勝訴的消息,令人振奮。林長榮曾堅決的說:「我要的是正義!」他的樣子清晰的浮現在我心頭。「尊嚴」,要那麼大的傻勁與條件來支撐,向二位致敬,加油!
陳文賢
為你們加油!也祝福你們
張巧萍
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好爽!!!真爽!!!!
吳永毅
【裁判日期】 950420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新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複代理人 林 瑤律師
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律師
蕭秀玲律師
被上訴人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傑
訴訟代理人 金祖寰
侯明成
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銀行城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蔡政傑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玉
呂震霖
被上訴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綸
訴訟代理人 高偉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
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正本關於「審判長法官林丁寶」之記載,應更正為「審
判長法官林鄉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楊豐卿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
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