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15,2008
January 30,2007
總統提請解釋憲法聲請書全文(出處:總統府新聞稿,2007年1月25日)
總統提請解釋憲法聲請書全文(出處:總統府新聞稿,2007年1月25日)
<解釋憲法聲請書 目錄>
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貳、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參、聲請釋憲之理由及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一、憲法第52條憲政意旨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妨礙憲法賦予總統之職權、地位與功能,應作最廣義之理解。
二、憲法第52條「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應包括從偵查、起訴到審判階段,法務部轄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中心檢察官就總統「國務機要費」使用問題,於2006年6月29日分案偵查,傳喚及訊問總統,並向總統要求取得有關資料、文件,均屬違憲。
三、現任總統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皆不能為被告,更不能在起訴書中形式上未起訴現任總統,卻將總統列名為共同正犯,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95年偵字第23708號之起訴行為,以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審判行為(北院錦刑團95矚重訴字第4號貪污等案),均屬違憲行為
四、總統不得拋棄憲法賦予之刑事豁免權,法務部轄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中心檢察官之偵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95年偵字第23708號案之起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審判(北院錦刑團95矚重訴字第4號貪污等案)均屬違憲行為,不因總統曾受訊問而有所影響
五、現任總統是否負有證據或文書提出義務,應依「首長特權(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理論個案具體衡量,若基於國家安全或外交機密之考量,總統得主張「國家機密特權」(State Secrets Privilege) ,現任總統只要提出揭示該資訊之危險具有合理性,即不負有證據或文書提出義務。
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北院錦刑團95矚重訴字第0960001154號函之內容,已構成重大明顯之違憲,且將造成侵害總統職權與洩漏國家機密等無法回復之損害,情況急迫,貴院應立即為暫時處分,命令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停止該案訴訟程序,並廢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開放閱卷之裁定。
七、現任總統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皆不能被傳喚作證。
八、基於共同正犯一體性之法理(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對總統所涉內亂或外患罪外刑事案件之共同正犯,應一併暫時不得追訴、審判,給予「程序上之暫時豁免」(litigation immunity; temporary immunity),俟總統卸任後再予處理。
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於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偵組偵查總統,有違憲法第52條總統刑事豁免權。
肆、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繼續閱讀
<解釋憲法聲請書 目錄>
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貳、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參、聲請釋憲之理由及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一、憲法第52條憲政意旨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妨礙憲法賦予總統之職權、地位與功能,應作最廣義之理解。
二、憲法第52條「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應包括從偵查、起訴到審判階段,法務部轄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中心檢察官就總統「國務機要費」使用問題,於2006年6月29日分案偵查,傳喚及訊問總統,並向總統要求取得有關資料、文件,均屬違憲。
三、現任總統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皆不能為被告,更不能在起訴書中形式上未起訴現任總統,卻將總統列名為共同正犯,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95年偵字第23708號之起訴行為,以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審判行為(北院錦刑團95矚重訴字第4號貪污等案),均屬違憲行為
四、總統不得拋棄憲法賦予之刑事豁免權,法務部轄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中心檢察官之偵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95年偵字第23708號案之起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審判(北院錦刑團95矚重訴字第4號貪污等案)均屬違憲行為,不因總統曾受訊問而有所影響
五、現任總統是否負有證據或文書提出義務,應依「首長特權(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理論個案具體衡量,若基於國家安全或外交機密之考量,總統得主張「國家機密特權」(State Secrets Privilege) ,現任總統只要提出揭示該資訊之危險具有合理性,即不負有證據或文書提出義務。
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北院錦刑團95矚重訴字第0960001154號函之內容,已構成重大明顯之違憲,且將造成侵害總統職權與洩漏國家機密等無法回復之損害,情況急迫,貴院應立即為暫時處分,命令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停止該案訴訟程序,並廢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開放閱卷之裁定。
七、現任總統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皆不能被傳喚作證。
八、基於共同正犯一體性之法理(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對總統所涉內亂或外患罪外刑事案件之共同正犯,應一併暫時不得追訴、審判,給予「程序上之暫時豁免」(litigation immunity; temporary immunity),俟總統卸任後再予處理。
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於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偵組偵查總統,有違憲法第52條總統刑事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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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6,2007
November 6,2006
不信公理喚不回--轉貼"總統就國務機要費案偵結報告作出說明"
中華民國95年11月05日
出處:總統府新聞稿,2006年11月05日
總統就國務機要費案偵結報告作出說明
陳總統水扁先生今天晚間在總統府針對國務機要費案偵結報告,舉行記者會作進一步說明,並接受媒體記者提問。
總統致詞時除就國務機要費偵結報告表達看法、作出澄清外,並總結發表兩點聲明:第一:清廉名譽比生命重要。個人去留微不足道,我相信歷史會還我公道,司法會還我清白,不過,我不是戀棧職位,不必等到三審定讞,只要司法一審判決貪污有罪,我立即下台。第二,國家與個人的義務衝突,所帶來的內心掙扎,固然不足為外人道,但是身為總統,我深愛台灣,深愛我的國家,為了台灣的國家利益,有些敏感、極機密的外交工作,不能講就是不能講,如果因為不能講而被誤會、而受到委屈,我個人都願意犠牲小我,來完成大我。 ...繼續閱讀
出處:總統府新聞稿,2006年11月05日
總統就國務機要費案偵結報告作出說明
陳總統水扁先生今天晚間在總統府針對國務機要費案偵結報告,舉行記者會作進一步說明,並接受媒體記者提問。
總統致詞時除就國務機要費偵結報告表達看法、作出澄清外,並總結發表兩點聲明:第一:清廉名譽比生命重要。個人去留微不足道,我相信歷史會還我公道,司法會還我清白,不過,我不是戀棧職位,不必等到三審定讞,只要司法一審判決貪污有罪,我立即下台。第二,國家與個人的義務衝突,所帶來的內心掙扎,固然不足為外人道,但是身為總統,我深愛台灣,深愛我的國家,為了台灣的國家利益,有些敏感、極機密的外交工作,不能講就是不能講,如果因為不能講而被誤會、而受到委屈,我個人都願意犠牲小我,來完成大我。 ...繼續閱讀
November 5,2006
抗議陳瑞仁--轉貼"總統接受英國「金融時報」專訪 "
總統府新聞稿2006年11月03日
總統接受英國「金融時報」專訪
陳總統水扁先生日前接受英國「金融時報」駐台北特派員席佳琳(Kathrin Hille)專訪,專訪答問全文如下:
問:記得總統您上次到南太友邦國家訪問時,有說剩下來20個月的任期要做40個月的事,並提出三項政策,您可否更具體說明這三項─憲改、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以及黨產問題─要如何進行? ...繼續閱讀
總統接受英國「金融時報」專訪
陳總統水扁先生日前接受英國「金融時報」駐台北特派員席佳琳(Kathrin Hille)專訪,專訪答問全文如下:
問:記得總統您上次到南太友邦國家訪問時,有說剩下來20個月的任期要做40個月的事,並提出三項政策,您可否更具體說明這三項─憲改、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以及黨產問題─要如何進行? ...繼續閱讀
October 10,2006
看到顏清標和宋楚瑜站在一起反貪腐就好笑--轉貼"總統府針對所謂「天下圍攻」行動發表聲明"
九仔無能事例再添一樁。
出處:總統府,2006年10月10日
總統府針對所謂「天下圍攻」行動發表聲明
針對反貪腐總部在95年國慶的今天,發起所謂「天下圍攻」行動,聚眾滋擾,形成混亂局面,影響國慶大典進行,不僅傷害國家形象,同時對與會外賓相當不敬,總統府發表以下幾點聲明: ...繼續閱讀
出處:總統府,2006年10月10日
總統府針對所謂「天下圍攻」行動發表聲明
針對反貪腐總部在95年國慶的今天,發起所謂「天下圍攻」行動,聚眾滋擾,形成混亂局面,影響國慶大典進行,不僅傷害國家形象,同時對與會外賓相當不敬,總統府發表以下幾點聲明: ...繼續閱讀
台灣加油!台灣加油!台灣加油!--轉貼"總統參加「中華民國各界慶祝95年國慶大會」"
出處:總統府,2006年10月10日
總統參加「中華民國各界慶祝95年國慶大會」
陳總統水扁先生今天上午應邀參加於總統府府前廣場舉行的「中華民國各界慶祝95年國慶大會」,祝賀中華民國生日快樂。
總統致詞表示,台灣是一個真正自由民主的國家,各種多元的主張和不同的堅持,都受到憲法充分的保障,每一個人都有權利表達他的意見,而不用擔心會受到任何的打壓或迫害,這就是民主台灣的驕傲與可貴,也是自由台灣社會進步的象徵。
...繼續閱讀
總統參加「中華民國各界慶祝95年國慶大會」
陳總統水扁先生今天上午應邀參加於總統府府前廣場舉行的「中華民國各界慶祝95年國慶大會」,祝賀中華民國生日快樂。
總統致詞表示,台灣是一個真正自由民主的國家,各種多元的主張和不同的堅持,都受到憲法充分的保障,每一個人都有權利表達他的意見,而不用擔心會受到任何的打壓或迫害,這就是民主台灣的驕傲與可貴,也是自由台灣社會進步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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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加油--轉貼"總統主持「中華民國建國95年國慶典禮」"
出處:總統府,2006年10月10日
總統主持「中華民國建國95年國慶典禮」
Citing:
"貪腐是司法案件,司法講究的是證據與程序。本人相信絕大多數的民眾強烈要求反貪腐,但卻無法苟同爆料式的輿論公審。如果大家對反貪腐有高度的期待,就應該對司法有信心,相信司法、支持司法,讓司法有獨立調查與審判的空間。司法是捍衛社會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因為司法的偵審和裁判與所期待的結果不合,就輕率的否定司法、質疑司法,這是對民主法治最大的污辱與傷害。"
"至於兩岸關係的發展,絕對不能拘泥於台海兩岸這個狹小的框架,必須將整個格局與視野提升到整體國際政經情勢演變的層次。隨著改革開放的成功,中國整體的國力,尤其是軍事力量的迅速增長,已引起國際普遍的疑慮,雖然中國一再宣稱這是「和平的崛起」,但多數國家仍認為這是「中國的威脅」。" ...繼續閱讀
總統主持「中華民國建國95年國慶典禮」
Citing:
"貪腐是司法案件,司法講究的是證據與程序。本人相信絕大多數的民眾強烈要求反貪腐,但卻無法苟同爆料式的輿論公審。如果大家對反貪腐有高度的期待,就應該對司法有信心,相信司法、支持司法,讓司法有獨立調查與審判的空間。司法是捍衛社會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因為司法的偵審和裁判與所期待的結果不合,就輕率的否定司法、質疑司法,這是對民主法治最大的污辱與傷害。"
"至於兩岸關係的發展,絕對不能拘泥於台海兩岸這個狹小的框架,必須將整個格局與視野提升到整體國際政經情勢演變的層次。隨著改革開放的成功,中國整體的國力,尤其是軍事力量的迅速增長,已引起國際普遍的疑慮,雖然中國一再宣稱這是「和平的崛起」,但多數國家仍認為這是「中國的威脅」。" ...繼續閱讀
不爽施主黨(Shibollah),只好轉貼--"駁斥施明德先生表示陳總統視「紅衫軍」人數再決定是否參加國慶大會"
不爽施主黨(Shibollah),只好用魚夫的"試驗中"解悶。
出處:總統府,2006年10月09日
駁斥施明德先生表示陳總統視「紅衫軍」人數再決定是否參加國慶大會
針對施明德先生今天在記者會中表示,陳總統視「紅衫軍」人數再決定是否參加國慶大會一事,總統府鄭重予以駁斥,指出純係其個人之說法;至於總統行程之決定,絕不因此而受到影響。 ...繼續閱讀
出處:總統府,2006年10月09日
駁斥施明德先生表示陳總統視「紅衫軍」人數再決定是否參加國慶大會
針對施明德先生今天在記者會中表示,陳總統視「紅衫軍」人數再決定是否參加國慶大會一事,總統府鄭重予以駁斥,指出純係其個人之說法;至於總統行程之決定,絕不因此而受到影響。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