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31,2006
December 26,2006
他案的專利侵權成立判決得做為本案侵權行為成立的證據-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七號
"查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嘉宏公司製、售予亞欣公司生產使用之系爭機器,係仿冒上訴人取得專利權之浪板製造機。上訴人前以亞欣公司為被告,請求判命亞欣公司不得使用置於其工廠內侵害上訴人專利權之系爭機器,經台中地院八十八年度豐簡字第七八0號排除侵害事件囑託中國機械工程學會鑑定結果,認亞欣公司確有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新型專利權。嗣經該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八號排除侵害事件再囑託中興大學鑑定結果,亦認亞欣公司所有系爭機器之構造及裝置特徵與上訴人之專利所主張之技術內容範圍實質相同。是亞欣公司確有侵害上訴人專利之事實,既經該終局判決所確定,則亞欣公司自應受該既判力之拘束,法院亦不得為反於該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云云(原審卷(一)八二頁以下、二一九頁以下),攸關被上訴人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係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記載其取捨之意見,遽認被上訴人未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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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5,2006
專利侵權行為是個可持續加害的行為--高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736號
次查加害人持續為侵權行為者,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陸續發生,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分別自其陸續發生時起算。上訴人係主張被上訴人共同侵害伊之專利權製造販售系爭浪板製造機,持續生產浪板迄今,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自九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之損害一百六十四萬七千三百六十元並銷毀系爭機器等。原審認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自損害發生前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算,進而認上訴人對嘉宏公司、陳嘉欽及李山林等三人之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並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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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14,2006
專利權是憲法的權利嗎?—對專利權入憲之建議
壹、前言
在2006年5月20日的一場由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台灣法學會等機構所舉辦的「《憲法學之科際整合研究》學術研討會」中, 知名公法學者葉俊榮教授於其專題演講「憲法時代、憲法空間與憲法路徑:憲法研究取向的反思與前瞻」中,曾提出一個問題—「什麼是憲法問題?」。 而筆者認為「專利權」是一個憲法問題,但其是處於一個「入憲前」的議題。 ...繼續閱讀
在2006年5月20日的一場由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台灣法學會等機構所舉辦的「《憲法學之科際整合研究》學術研討會」中, 知名公法學者葉俊榮教授於其專題演講「憲法時代、憲法空間與憲法路徑:憲法研究取向的反思與前瞻」中,曾提出一個問題—「什麼是憲法問題?」。 而筆者認為「專利權」是一個憲法問題,但其是處於一個「入憲前」的議題。 ...繼續閱讀
December 5,2006
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建議—最高法院的角色
陸、 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建議—最高法院的角色
一、 基本理念
最高法院對專利侵權訴訟相關案件的審查既然表現被動的態度。在促進「智慧財產法院」成為智慧財產案件的終審法院之目的下,本文主張應該增加案件(無論是上訴、抗告或再抗告)進入最高法院的門檻。 ...繼續閱讀
一、 基本理念
最高法院對專利侵權訴訟相關案件的審查既然表現被動的態度。在促進「智慧財產法院」成為智慧財產案件的終審法院之目的下,本文主張應該增加案件(無論是上訴、抗告或再抗告)進入最高法院的門檻。 ...繼續閱讀
November 25,2006
最高法院在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之角色
第二章 最高法院在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之角色--小結
在最高法院每年審查的案件中,與專利權行使有關的事件比例相當低。在上訴案件部份不到百分之一,而抗告類案件情況較好,自2000年的0.11%開始而上升至2005年的2.29%。然而,這樣的量使得我們無法將影響各案件裁判結果的因素區分,而不能進一步做統計分析以檢驗最高法院在專利法系統中的角色,例如:是否對專利權人友善、是否較尊重下級法院的法律解釋或證據運用。 ...繼續閱讀
在最高法院每年審查的案件中,與專利權行使有關的事件比例相當低。在上訴案件部份不到百分之一,而抗告類案件情況較好,自2000年的0.11%開始而上升至2005年的2.29%。然而,這樣的量使得我們無法將影響各案件裁判結果的因素區分,而不能進一步做統計分析以檢驗最高法院在專利法系統中的角色,例如:是否對專利權人友善、是否較尊重下級法院的法律解釋或證據運用。 ...繼續閱讀
November 17,2006
October 22,2006
回應InnoNation Reloaded之"世界專利分佈地圖"
回應InnoNation Reloaded之"世界專利分佈地圖"
專利權仍然是要在個別國家申請。WIPO只是一個提供聯合國會員國的人在申請專利時能夠取得「優先權日」的平台。優先權日是審查專利申請案時檢索先前技術的啟始日,也就是審查官可以引用在優先權日以前的公開的文獻或資料或使用等來論證「可專利性」。 ...繼續閱讀
專利權仍然是要在個別國家申請。WIPO只是一個提供聯合國會員國的人在申請專利時能夠取得「優先權日」的平台。優先權日是審查專利申請案時檢索先前技術的啟始日,也就是審查官可以引用在優先權日以前的公開的文獻或資料或使用等來論證「可專利性」。 ...繼續閱讀
October 20,2006
最高法院在專利侵權民事訴訟的角色--以最高法院為中心的理解
從法制上觀察最高法院在專利侵權民事訴訟的角色,本文由最高法院的角度出發,分析民事訴訟法所給予最高法院的權力及限制,這樣的觀點有別於「當事人觀點」。(見陳榮宗、林慶苗合著,『民事訴訟法(下)』,頁667-674。)從當事人的角度,我們看到的是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的訴訟權,例如在釋字第574號(2004年03月12日)中,(見司法院,『司法院公報』,第46卷,第5期,台北市,台灣,頁1-24。)大法官會議指出:
「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對於有關財產權訴訟上訴第三審之規定,以第二審判決後,當事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是否逾一定之數額,而決定得否上訴第三審之標準,即係立法者衡酌第三審救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事件之屬性,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促使私法關係早日確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所為之正當合理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4號(2004年03月12日)解釋文第一段。) ...繼續閱讀
「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對於有關財產權訴訟上訴第三審之規定,以第二審判決後,當事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是否逾一定之數額,而決定得否上訴第三審之標準,即係立法者衡酌第三審救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事件之屬性,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促使私法關係早日確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所為之正當合理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4號(2004年03月12日)解釋文第一段。) ...繼續閱讀